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掌上城区排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包号:金额单位:元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一
基础服务平台
A0201080301
套
52000
1
用户认证管理单元模块
个
8000
2
手机认证管理单元模块
3
文件共享单元模块
12000
4
自动升级程序单元模块
5
系统安全单元模块
二
网络报修系统
48000
掌上灾情处置单元模块
14000
数据库录入单元模块
10000
报修跟踪单元模块
维修状态显示单元模块
三
手机移动报修系统
手机问题上报单元模块
短信通知单元模块
手机申请办结单元模块
掌上手机报修单元模块
四
任务分配系统
42000
自动分配管理单元模块
16000
再次分配管理单元模块
联系方式跟踪单元模块
五
派单管理系统
44000
报修信息登记录入单元模块
报修派单管理单元模块
18000
报修跟踪督办系统模块
六
地图监控系统
67500
掌上灾情处置和设施、设备故障综合管理系统模块
50000
地图实时监察控制单元模块
17500
七
用户评价系统
40000
报修评价系统模块
网报用户评价单元模块
抽样回访评价单元模块
手机维护评价单元模块
八
统计分析系统
30000
材料消耗统计单元模块
维修工作量统计单元模块
维修满意度统计单元模块
九
办公设备报修系统
60000
办公设备故障录入单元模块
办公设备维修进度单元模块
办公设备信息反馈单元模块
办公设备更换备件管理单元模块
办公设备办结维修办结单元模块
6
办公设备返修管理单元模块
十
长沙市应急管理平台通讯接口模块
24000
长沙市应急管理平台通讯音频数据接口开发
4000
长沙市应急管理平台通讯视频数据接口开发
长沙市应急管理平台通讯基础数据字典对接开发
长沙市应急管理平台防汛调度数据通讯接口开发
长沙市应急管理平台通讯联通配套接口
长沙市应急管理平台信息反馈单元模块
合计
455500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4555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五仟伍佰元整
最终提供的软件产品包括各种相关的软件系统、各阶段开发文档、运行稳定可靠的本系统安装程序、注释清晰明了的能够编译生成目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源代码等。
系统开发应严格按照国家软件工程规范进行,投标人必须根据开发进度及时提供有关文档,包括:
准备阶段:《软件开发计划》
需求分析阶段:《软件需求说明书》、《软件需求确认书》
设计阶段:《系统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测试阶段:《测试计划》、《测试记录》、《测试报告》、程序源代码
上线阶段:《系统试运行/上线方案》、《系统试运行/上线报告》
过程文档:《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例会记录》
交付使用:《用户操作手册》、《系统安装维护手册》
其他文档:《售后服务规范》以及项目采购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在开发过程中的最终提供的软件产品应包括各种相关的软件系统、各阶段开发文档、运行稳定可靠的本系统安装程序、注释清晰明了的能够编译生成目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源代码等。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