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办公桌椅1(所领导)
套
1600*800*760
8
3220
25760
/
2
文件柜(所领导)
个
1415*450*2200
2350
18800
3
三人位沙发1(所领导)
1900*920*890
2470
19760
4
茶几(所领导)
1200*600*420
12
960
11520
5
茶水柜(所领导)
1200*400*860
1460
11680
6
客人椅(所领导)
把
570*660*900
16
390
6240
7
接待沙发(布艺)
张
1000*930*950
2360
37760
接待沙发(真皮)
29640
9
茶几
680*480*560
22
880
19360
10
茶水柜
800*400*860
1340
5360
11
三人位沙发2
1900*900*850
1680
6720
办公桌椅2
315
2750
866250
13
三门文件柜
1200*400*2000
215
1420
305300
14
三人位沙发1
111
274170
15
106560
133
178220
17
主席台
2100*700*780
6900
20700
18
会议椅
630*750*1060
790
7110
19
会议室礼堂椅
610*580*1000
250
1240
310000
20
会议桌1
定制
96800
290400
21
会议桌2
28800
432000
620*680*1030
537
424230
23
展示柜
22720
24
单人床
2040*1200*980
539
1970
1061830
25
床头柜
400*400*450
195
105105
26
写字桌
1200*600*750
145
950
137750
27
单人椅
常规
470
68150
28
衣柜
800*600*1800
980
142100
29
大餐桌
直径3.5米
38600
30
小餐桌
直径2米
2680
31
餐椅
44
450
19800
32
专用警戒柜
1890
24570
33
办公椅
760
13680
34
置物架
2000*600*2000
6160
钢制双层床
2000*880*1800
425
3120
1326000
实木单层床
1900*1000*480
50
1360
68000
不锈钢储物柜
1700
17000
保管柜
组
89
4680
416520
不锈钢会见椅
100
280
28000
接待椅
350
3500
书架
3000*450*2000
1760
31680
阅览桌
1800*1200*750
1120
11200
阅览椅
台
60
240
14400
四联休息椅
4人位
1400
窗帘(卷帘)
914
360
329040
窗帘(布帘)
米
135
540
72900
纱窗
170
210800
120
3600
壁镜
块
80
2400
塑料圆矮凳
500
5000
窗帘
48
17280
艺术窗帘
平方米
171
140
23940
8160
分类垃圾桶
243
29160
垃圾桶
7000
吸烟垃圾桶
230
3450
卫生工具固定装置
36960
不锈钢洗碗池
2450
29400
平板拖车
2200
防潮塑料台板
㎡
1000*600
40
电动送餐车
辆
75000
7854995.00
采购人通知供货后30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3.3.1、运输方式
5.3.1、验收要求
5.3.1.1、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5.3.1.2、按照长财采购[2016]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1.3、验收中出现未达到退货要求,但需对货物进行更换时,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时起,一般在 24 小时内需将更换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5.3.1.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5.3.1.5、中标人对验收中采购人提出的问题,应立即给予书面答复,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签订承诺函交由采购人。
5.3.2、验收标准
5.3.2.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2 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3.2.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2.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2.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2.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5.3.2.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配合乙方准备好现场实施环境。
2)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3)安排工作人员配合乙方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4)甲方提供货物存放场地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全部产品功能及服务,满足招投标文件全部要求。当以上文件要求不一致时,以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2)乙方对获知甲方提供的内容具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和第三方披露,对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甲方的有关信息和数据进行严格保密。
3)因于乙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由乙方原因导致完成工作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及时整改,如需延长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7.3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20 %的违约金。
7.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 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延期交货达到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5乙方提供的家具不符合甲方提供设计图样及技术要求的,或质量标准不符合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如甲方同意利用的,可以协商按质论价;如甲方不同意利用的,由甲方决定是否由乙方对产品进行包换或包修。甲方决定同意由乙方对产品进行包换或包修的,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若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按本合同7.4条逾期交货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修理或者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若甲方决定不同意由乙方对产品进行包换或包修的,按乙方没有交货处理。
7.6若乙方提供的家具,经省级或以上国家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含有严重损害人身的化学成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更换符合质量标准的家具,并按照本合同7.5条的规定的违约责任标准承担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
7.7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7.8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可拒绝接收。
7.9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 10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或事件等。
7. 11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未安排生产前,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已付的定金等一切款项均不予退回,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 需承担赔偿责任。在乙方安排生产后,甲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的。
1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可达成其他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其他变更或补充协议为准。
11.2、本协议为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1.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贰份,每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