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1、济宁市建设北路103-1号临街商业房产租赁权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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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7/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1、济宁市建设北路103-1号临街商业房产租赁权
项目编号 | CQSWSZ20240006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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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1、济宁市建设北路103-1号临街商业房产租赁权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标的名称 | null |
交易机构名称 |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价款形式 | 金额 |
挂牌价格 | 32580元(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1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07-29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竞买人须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准从事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类、气味浓厚、易产生噪声类及经营餐饮、酒店、音像、游戏、娱乐等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安全的经营活动。 (2)本次拍卖起始价是壹年租赁权的价格,成交总额是成交价和租赁期限的乘积,拍卖标的对应的房屋面积未经测绘部门测绘,仅供参考,以其对应的房屋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赁价格不因面积的改变和调整。 (3)出让人具备交房条件3日内通知买受人进行房屋交接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自合同签订房屋交付之日起,承租人自行承担租期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装饰装修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等各种费用和环保、安全环保主体责任。 (4)竞买人拍卖成交后需向出租人交纳每标的贰仟元的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保证金由出租人用来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欠交费用及赔偿等,不足的部分由承租人及时补齐,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剩余部分如数返还承租人,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5)房屋租赁权按现状拍卖,承租人入住使用前应自行检查房屋及水、电、暖、燃气等附属设施的安全和质量情况,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6)承租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承租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他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范要求,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租赁合同期满和因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租人于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五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全部交还出租人,不论何方装修,已形成固定结构的,一律不能拆除和破坏,完好无偿归还出租人,出租人予以验收,房屋装修、改善增设他物归出租人所有。逾期未移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产权,出租人有权处置。 (8)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承租人拒不维修,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在租赁期内,遇到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若第三方对租赁物补偿,原有建筑、土地及原有建筑添附增值部分等补偿款全额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租赁期间经营性补偿等归承租人享有;因承租人违约合同解除或《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所有补偿归出租人所有。 (10)承租人承担因租用房屋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用房屋期间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暖气费、 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垃圾清运、消防、安全、环保及各项维修等费用。 (11)租赁期内,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必须安全使用房屋、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及发生的所有安全、环保、意外事故等都均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2)租赁期内,买受人因自身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买受人承担《房屋租赁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从房屋租赁保证金余额中扣取,余额不足的,买受人于提出解除合同3日内向出让人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违约金。买受人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出让人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买受人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出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所有费用。 (13)原租赁户参与竞买又未竞得原房屋租赁权的,请自行于网上竞价出让结束后10日内搬离原房屋,如拒不搬离者,将扣除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14)如出现原承租人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搬离,长期强行占用成交拍卖标的对应房屋,影响买受人租赁经营使用超过三个月,买受人自愿放弃拍卖标的的,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将买受人所交纳的成交价款和佣金,不计息原数退还买受人。 (15)如出现原承租人未竞得房屋租赁权,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离,买受人又不自愿放弃拍卖标的的,出让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强制原租户清空搬离。在此期间,出让人、拍卖人没有补偿买受人损失的义务,买受人自行做好延时交房带来的后果。出让人将在房屋清空后5日内与买受人签订《济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并移交房屋。 (16)本次拍卖活动若发生争议,一致同意提请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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