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品牌优质米
(隆平粮社雪粘玉兰香)
10KG/袋
6400袋
48元/袋
307200
2
品牌食用油
(恒大兴安压榨一级菜籽油)
5L/瓶
6400瓶
59.5元/瓶
380800
合计
688000
交货时间:分三次交货,其中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货2000袋大米和2000瓶油;2021年9月14日(中秋节前一周)交货2000袋大米和2000瓶油;2022年1月17日(2022年春节前两周)交货2400袋大米和2400瓶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1)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搬运到长沙市望城区14个街镇的相关“雷锋超市”,运输及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2)货物验收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自身情况等进行投标报价的编制,报价包含但不限于货物的制造、包装、保险、运输、装卸、保存、政府机构及相关部门报检(含费用)、验收、售后服务、人工、安全、保险、税金、管理、质保期内年检等所有费用。乙方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凡乙方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招标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甲方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4)乙方负责产品到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5)乙方负责产品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6)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1)具有国家相关生产资质,产品生产符合相关规定。
(2)品种、等级、质量方面按国家标准执行。产品保质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以上的用户消费期。大米品种质量不低于市场优质晚籼米一级标准;菜籽油为非转基因物理压榨菜籽油,如有其他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产品的包装:大米包装为精包装(每包10kg);食用油为瓶装(每瓶5L),按每4瓶装箱;包装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4)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退回。
(6)乙方应当为主营粮油生产或销售的企业。
(7)产品技术参数质量要求
产品
名称
规格
技术参数
1、一级籼米
2、碎米总量≤10.0%
3、不完善粒≤3.0%
4、杂货最大限量≤0.25%
5、水分≤14.5%
6、黄米粒≤1.0%
7、互混≤5.0%
8、色泽、气味:无异常色泽和气味
9、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1、一级菜籽油,非转基因
2、色泽:≤Y20 R2.0
3、气味、滋味:无异味、口感好
4、透明度:澄清、透明
5、水分及挥发物:≤0.05%
6、不溶性杂质:≤0.05%
7、酸值:≤0.2mg KOH/g
8、过氧化值:≤5.0mmol/kg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须提供每批次物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且满足所有技术参数。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服务增加量须甲方相关负责人或单位签字认可)。
(2)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甲方可以与排在乙方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需甲方提供政策及相关数据服务支持的,甲方需派专人配合以便项目的顺利进行。
(4)甲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方有保密义务。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且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乙方有保密义务。
(4)伴随服务:
①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
②乙方还应提供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③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2.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合同的变更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②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①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②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3)合同转让和分包
①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②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③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4)不可抗力
①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③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5)法律适用
①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6)通知
①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②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