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林业局
乙方:闽侯县榕兴林木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FJBYX[GK]2020001的闽侯县林业局2020年闽侯县春节苗木造林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12030103 | 苗木类 | 苗木类 | 909000 | 株 | 国内 | 0.67 | 609030 | 榕兴林木 | 地径0.45CM苗高30CM | 无 | ||||
1 | 1-2 | A12030103 | 苗木类 | 苗木类 | 34850 | 株 | 国内 | 1.6 | 55760 | 榕兴林木 | 地径0.45CM苗高30CM | 无 | ||||
1 | 1-3 | A12030103 | 苗木类 | 苗木类 | 71400 | 株 | 国内 | 2.3 | 164220 | 榕兴林木 | 地径0.4CM苗高30CM | 无 | ||||
1 | 1-4 | A12030103 | 苗木类 | 苗木类 | 21500 | 株 | 国内 | 1.63 | 35045 | 榕兴林木 | 地径0.55CM苗高55CM | 无 | ||||
1 | 1-5 | A12030103 | 苗木类 | 苗木类 | 13000 | 株 | 国内 | 2.4 | 31200 | 榕兴林木 | 地径0.4CM苗高25CM | 无 | ||||
1 | 1-6 | A12030103 | 苗木类 | 苗木类 | 6900 | 株 | 国内 | 1.64 | 11316 | 榕兴林木 | 地径0.4CM苗高30CM | 无 | ||||
1 | 1-7 | A12030103 | 苗木类 | 苗木类 | 46300 | 株 | 国内 | 1.53 | 70839 | 榕兴林木 | 地径0.9CM苗高70CM | 无 | ||||
1 | 1-8 | A12030103 | 苗木类 | 苗木类 | 44100 | 株 | 国内 | 1.81 | 79821 | 榕兴林木 | 地径0.7CM苗高50CM | 无 | ||||
1 | 1-9 | A12030103 | 苗木类 | 苗木类 | 30100 | 株 | 国内 | 1.92 | 57792 | 榕兴林木 | 地径0.4CM苗高30CM | 无 | ||||
1 | 1-10 | A12030103 | 苗木类 | 苗木类 | 3700 | 株 | 国内 | 5 | 18500 | 榕兴苗木 | 地径0.45CM苗高30CM | 无 | ||||
合计: | 1133523.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叁万叁仟伍佰贰拾叁元整(¥1133523.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入城路县林业局;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运输包装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现场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苗木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行政规费与税费、管理费、风险费、检测费、验收费、中标服务费等一切费用。交货地点:福建省闽侯县甲方指定施工现场,联系人:吴君燊 联系电话:13675067003。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苗木运达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0%。 |
2 | 70 | 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苗木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支付合同总金额7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乙方向甲方单位银行转账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待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单位全额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 2、乙方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1)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签订合同 (2)乙方未能按期完成该项目苗木供应。 3、苗木质量要求 1)本次采购货物均为合格产品,产品来源渠道合法。乙方不得以次充好,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厂家服务承诺及甲方的要求做好售后 服务工作。 2)乙方提供的苗木生产标准、种植与养护规范等,必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苗木数量检验以现场验收人员实际清点数量为准。 4、验收时甲方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及其他要求,对乙方提供的苗木进行验收。对规格、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苗木将坚决退货,不予接收。 5、苗木起挖、装卸和运输 1)苗木起挖、包装、运输等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出圃前应严格按照要求整形修剪,应注意保持自然的树形,保持树冠完整,不修剪维持冠形的枝条,只可适当修剪内膛细弱枝、重叠枝、下垂枝、枯死枝条。 2)乔木类苗木的土球应按规范捆绑草绳,应轻吊轻放,不得损伤苗体和造成散球。挖掘、吊装、运输中应对树干、枝条、根系采取保护措施,应捆拢树冠,固定树干,防止损伤树皮,避免枝条劈裂。对于苗木在起挖、装卸和运输时,由于操作不规范,造成树皮损伤的苗木,苗木验收人有权拒收。 3)袋苗在装卸车时严禁抛投,应轻拿轻放不得损伤苗木,袋苗土球开裂散球,苗木验收人员有权拒收。。
9、合同有效期
1年。
10、违约责任
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予签订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置。且乙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 (1)在供货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苗木种植生长环境及种子是否合法来源进行现场勘查,如采购发现与投标文件描述不符或虚假应标的; (2)如果因乙方原因不按规定无法按时与甲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3)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4)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的; 2、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中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1、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根据施工进度要求,提前通知乙方供苗的品种、数量、地点(2)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乙方责任(1)按合同约定期限和甲方通知的批次、数量,按时无条件供货(2)按行业要求对苗木进行妥善包装和组织运输(3)在验收中若发现苗木数量不足或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及时无条件更换和补货(4) 保证安全供苗:乙方在供货、搬运、吊装及验收过程中若出现安全事故,其相应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售 后服务要求(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提供送货、搬运、装卸、验收、技术培训等服务,同时还需根据甲方需要免费到场协助指导种植。(2)在苗木运抵甲方规定地点后,乙方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到场进行种植培育技术指导,养护培训。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闽侯县林业局 | 乙方: | 闽侯县榕兴林木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闽侯县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闽侯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 | 单位负责人: | 余孙震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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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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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675067003 |
联系方法: | 13860633068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闽侯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闽侯县支行 白沙分理处 |
账号: | 1402030129601021145-016 | 账号: | 1402030209005503640 |
签订地点:闽侯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