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曲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西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1/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君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海亮世纪新城1.3期C131幢1单元401号
二、被投诉人: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栋
地址: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1单元3楼302号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第四代北斗卫星“户户通”广播电视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ZFCG2024-20331
投诉人一、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第四代北斗卫星户户通”广播电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20331)(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因不服我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曲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曲水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曲)政复决字[202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我局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四、投诉内容
投诉1:供应商(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同)提供的核心货品未满足采购文件中“可以在海拔3500米以上环境运行”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以及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响应无效,作废标论。
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章采购需求内容如下:
单模产品技术要求:1、卫星直播系统高清综合接收解码器(智能基本型):(1)工作环境条件:温度:0℃-40℃;相对温度:10%-90%(无结霜);大气压:86kPa-106kPa;电源电压:90V-260V;电源频率:50Hz±3Hz;可以在海拔3500米以上环境运行。双模机产品技术要求:1、卫星直播系统高清综合接受解码器(智能基本型-卫星地面双模):(1)工作环境条件:温度:0℃-40℃;相对温度:10%-90%(无结霜);大气压:86kPa-106kPa;电源电压:90V-260V;电源频率:50Hz±3Hz;可以在海拔3500米以上环境运行。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仅适用于海拔为2000米以下的地区安全使用。与采购人文件要求的3500米以上环境地区使用完全不符。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22.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2)为满足采购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13)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应认定为响应无效。代理机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注3.采购需求中:可以在海拔3500米以上环境运行:(提供承诺函)”的内容驳回质疑人的置疑显属错误。其一,制造商明确其产品在海拔2000米以下环境安全运行,是在科学实验及论证的基础上设定的的安全运行环境,不可更改。其二,中标产品只能在海拔2000米以下安全运行,即使供应商“提供承诺”,也无法改变设备设定的安全适用范围。采购人更不能因为承诺,置农牧民的利益及国家资产损害的风险于不顾,该承诺不具有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不具有科学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诉请求: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次竞争性磋商中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即使提供承诺函,也是虚假承诺,因此其中标资格并不成立,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2:采购文件的数量、标的确定,供应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属于废标。
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章采购需求备注中明确单模机约776套,双模机约2595套。其中双模机采用八木天线1595套,吸盘天线1000套。而供应商文件数量为:八木天线1000套,吸盘天线1595套。未做实质性响应,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货品数量、标的。代理机构以《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三条“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作出依据,不支持质疑人质疑,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相应文件的数量和标的非形式问题,而是实质问题。事关投标报价、中标结果、合同货品数量、价款等基础事实,不属于格式、形式问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诉请求: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采购的数量要求这一实质性要求,应废除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核实情况
经调查,我局查明:“第四代北斗卫星户户通广播电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20331)”预算金额为18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4年5月15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5月21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第一次更正公告。2024年5月27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2024年6月1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4年6月20日,被投诉人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4年6月24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7月1日,被投诉人答复质疑;2024年7月10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及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佐证。
经审查,我局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第一,本项目的《评审报告》、《资格性审查汇总表》、《响应文件》、《408评标室视频》等证据证实,林芝市君发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7家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磋商。该7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第二,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有的企业网站为了保守商业——,不会将所有技术参数全部公布,有的企业网站没有及时更新。产品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和运行环境要求,不能以网站信息为准,应以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准。
综上,投诉人虽认为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运行环境要求,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结合现有证据,该项投诉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第一,经核查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该公司的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存在填写倒置的情形,该倒置情形表现为将八木天线报价109042.18元填写在了关于吸盘天线的报价栏中(序号7),而又将吸盘天线的报价38420元填写在了关于八木天线的报价栏中(序号8)。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填写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具体为名称一栏,序号4应为地面数字电视室外接收天线(八木天线),序号5应为地面数字电视室外接收天线(吸盘天线)。
第二,在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报价倒置、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却未按照规定要求该公司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故而评审委员会以及评审专家存有未审慎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围绕投诉人的该项投诉请求,关键即在于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的填写错误是否属于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以及评审委员会未审慎履行职责是否影响采购结果的问题。
首先,磋商文件并未就实质性响应的类型进行列举和明确,更未明确规定响应文件中的报价错误属于响应无效情形。
其次,根据磋商文件中关于“其中双模机约2595套。单模机约776套。具体依照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双模机采用八木天线1595套、吸盘天线1000套,数量签订合同时依照采购人要求为准”的表述来看,磋商文件并未确定八木天线、吸盘天线的数量为固定、唯一且不变的数量,而是依照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再次,虽然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和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存在填写倒置等错误情形,但结合该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尤其是服务要求偏离表(响应文件格式五)中列明的吸盘天线、八木天线的数量,亦可得出其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的结论。
最后,结合并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不存在“响应文件没有响应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响应文件载明的磋商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任一情形时,尤其是在磋商文件未明确规定报价不规范、分项报价错误属于无效响应的情况下,认定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的填写错误属于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缺乏依据。
另,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最终报价为1781951.58元(报价得分22.38781),投诉人的最终报价为1787160元(报价得分22.32257),且报价评审算分方式为系统算分(根据计算规则系统直接计算得分),并非评标委员会打分。综合考虑该公司报价得分及报价得分排名情况,并结合该公司的商务评审得分和技术评审得分,该公司存在的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的填写错误情形亦不会对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他响应人造成不公平或者足以推翻原评审结论及汇总得分排名的情况。
有鉴于此,我局认为,评审委员会未审慎履行职责并未从实质层面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经我局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六、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一、投诉人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置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人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置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曲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水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
投诉人: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君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海亮世纪新城1.3期C131幢1单元401号
二、被投诉人: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栋
地址: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1单元3楼302号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第四代北斗卫星“户户通”广播电视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ZFCG2024-20331
投诉人一、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第四代北斗卫星户户通”广播电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20331)(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因不服我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曲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曲水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曲)政复决字[202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我局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四、投诉内容
投诉1:供应商(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同)提供的核心货品未满足采购文件中“可以在海拔3500米以上环境运行”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以及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响应无效,作废标论。
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章采购需求内容如下:
单模产品技术要求:1、卫星直播系统高清综合接收解码器(智能基本型):(1)工作环境条件:温度:0℃-40℃;相对温度:10%-90%(无结霜);大气压:86kPa-106kPa;电源电压:90V-260V;电源频率:50Hz±3Hz;可以在海拔3500米以上环境运行。双模机产品技术要求:1、卫星直播系统高清综合接受解码器(智能基本型-卫星地面双模):(1)工作环境条件:温度:0℃-40℃;相对温度:10%-90%(无结霜);大气压:86kPa-106kPa;电源电压:90V-260V;电源频率:50Hz±3Hz;可以在海拔3500米以上环境运行。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仅适用于海拔为2000米以下的地区安全使用。与采购人文件要求的3500米以上环境地区使用完全不符。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22.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2)为满足采购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13)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应认定为响应无效。代理机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注3.采购需求中:可以在海拔3500米以上环境运行:(提供承诺函)”的内容驳回质疑人的置疑显属错误。其一,制造商明确其产品在海拔2000米以下环境安全运行,是在科学实验及论证的基础上设定的的安全运行环境,不可更改。其二,中标产品只能在海拔2000米以下安全运行,即使供应商“提供承诺”,也无法改变设备设定的安全适用范围。采购人更不能因为承诺,置农牧民的利益及国家资产损害的风险于不顾,该承诺不具有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不具有科学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诉请求: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次竞争性磋商中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即使提供承诺函,也是虚假承诺,因此其中标资格并不成立,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2:采购文件的数量、标的确定,供应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属于废标。
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章采购需求备注中明确单模机约776套,双模机约2595套。其中双模机采用八木天线1595套,吸盘天线1000套。而供应商文件数量为:八木天线1000套,吸盘天线1595套。未做实质性响应,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货品数量、标的。代理机构以《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三条“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作出依据,不支持质疑人质疑,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相应文件的数量和标的非形式问题,而是实质问题。事关投标报价、中标结果、合同货品数量、价款等基础事实,不属于格式、形式问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诉请求: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采购的数量要求这一实质性要求,应废除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核实情况
经调查,我局查明:“第四代北斗卫星户户通广播电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20331)”预算金额为18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4年5月15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5月21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第一次更正公告。2024年5月27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2024年6月1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4年6月20日,被投诉人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4年6月24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7月1日,被投诉人答复质疑;2024年7月10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及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佐证。
经审查,我局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第一,本项目的《评审报告》、《资格性审查汇总表》、《响应文件》、《408评标室视频》等证据证实,林芝市君发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7家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磋商。该7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第二,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有的企业网站为了保守商业——,不会将所有技术参数全部公布,有的企业网站没有及时更新。产品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和运行环境要求,不能以网站信息为准,应以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准。
综上,投诉人虽认为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运行环境要求,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结合现有证据,该项投诉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第一,经核查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该公司的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存在填写倒置的情形,该倒置情形表现为将八木天线报价109042.18元填写在了关于吸盘天线的报价栏中(序号7),而又将吸盘天线的报价38420元填写在了关于八木天线的报价栏中(序号8)。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填写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具体为名称一栏,序号4应为地面数字电视室外接收天线(八木天线),序号5应为地面数字电视室外接收天线(吸盘天线)。
第二,在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报价倒置、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却未按照规定要求该公司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故而评审委员会以及评审专家存有未审慎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围绕投诉人的该项投诉请求,关键即在于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的填写错误是否属于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以及评审委员会未审慎履行职责是否影响采购结果的问题。
首先,磋商文件并未就实质性响应的类型进行列举和明确,更未明确规定响应文件中的报价错误属于响应无效情形。
其次,根据磋商文件中关于“其中双模机约2595套。单模机约776套。具体依照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双模机采用八木天线1595套、吸盘天线1000套,数量签订合同时依照采购人要求为准”的表述来看,磋商文件并未确定八木天线、吸盘天线的数量为固定、唯一且不变的数量,而是依照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再次,虽然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和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存在填写倒置等错误情形,但结合该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尤其是服务要求偏离表(响应文件格式五)中列明的吸盘天线、八木天线的数量,亦可得出其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的结论。
最后,结合并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不存在“响应文件没有响应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响应文件载明的磋商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任一情形时,尤其是在磋商文件未明确规定报价不规范、分项报价错误属于无效响应的情况下,认定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的填写错误属于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缺乏依据。
另,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最终报价为1781951.58元(报价得分22.38781),投诉人的最终报价为1787160元(报价得分22.32257),且报价评审算分方式为系统算分(根据计算规则系统直接计算得分),并非评标委员会打分。综合考虑该公司报价得分及报价得分排名情况,并结合该公司的商务评审得分和技术评审得分,该公司存在的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的填写错误情形亦不会对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他响应人造成不公平或者足以推翻原评审结论及汇总得分排名的情况。
有鉴于此,我局认为,评审委员会未审慎履行职责并未从实质层面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经我局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六、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一、投诉人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置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人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置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曲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水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