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招标公告(S3401110849006505002001)
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土方外运专项施工方案周边及场地内物探复核临时道口开设周边围挡降排水临时水电的设计临时用水接引费工程施工基坑围护保证保险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建筑服务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咨询施工现场实地踏勘施工组织设计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商务及技术文件联合体分包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主材施工总承包幕墙装饰土方倒运智慧工地视频监控设施装配式建筑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材料堆放场地加工场地场内施工道路占地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书施工总平面抗震支架交通运输广场恢复场内交通场外交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临时加固改造基础资料临时设施搭设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地下管网放线验线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现场布置进行布局调整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验收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场地内构筑物拆除古树名木的保护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进出场交通条件地下管线施工安全保卫夜间施工照明消防灭火器材卫生保洁施工场地清洁建筑垃圾成品进行保护场地平整排污临时围墙工程事故报告墙改散装水泥供水供电日常维护保养供气临电临水临气应急备用电源通讯设施安全使用维护管理饮用水就餐方便会议室桌椅沙发文件柜工人工资杆线迁移树根清淤房屋拆除水井绿色植物处理苗木迁移现场余亏土方处理降水清障砼道路破除砼设备基础破除临时施工围挡所有地上地下建筑物基础所有地上地下砼基础破除淤泥土水塘混凝土处理和换填临时用水报装临时用电接引费临时用电设备管线铺设预留洞口封堵防水处理费微膨胀细石混凝封堵预埋套管二次开孔微膨胀细石混凝费封堵垃圾清运临时排水费工程照管半成品保护工程设备费施工设备临时工程隐蔽工程检查材料设备水土保持钢筋商品砼建筑工程测量放线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材料与设备建筑构配件试验与检验试验设备试验人员现场工艺试验变更估价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工程试车工程验收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竣工退场构件有关材料屋面渗漏卫生间渗漏墙面渗漏劳资纠纷修复承包人文件工程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财产保险施工机械设备专业工程分包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土建工程水电管线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后塞修补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工程资料收集整理配合工程的配合费水电费计量装置保管费深基坑施工主体基础工程临时搭设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给排水设施保温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汽车干股或红利部件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担保预付款起重建筑登高架设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潜水瓦斯检验易燃易爆的材料消防设施建筑材料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仿古建筑修缮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工程项目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不可竞争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甲供材材料及设备堆放土方开挖专项方案钢材预拌砂浆基坑施工专项方案交桩测绘施工硬化便道地下构筑物支撑基础后期破除清运费用成品保护措施土方外运坡道土方挖运各类材料桩基检测基坑监测渣土外运临建养老保险土石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环境保护税计日工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4/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agz00829
预算金额5100万元
招标联系人付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773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
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AGZ00829)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4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25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26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7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8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29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31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33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34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5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55
综合评估法(三阶段 I)...................................................................................................................... 55
评标办法前附表................................................................................................................................. 55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57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59 详细评审标准.....................................................................................................................................63 1. 评标方法........................................................................................................................................77 2. 评审标准........................................................................................................................................77 3. 评标程序........................................................................................................................................7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82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82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86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8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66
第六章 图纸....................................................................................................................................... 17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74
一般要求..................................................................................................................................... 174 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74 3.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174 4. 重点难点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74 5. 材料与设备要求......................................................................................................................... 174 6、招标人其他要求.........................................................................................................................17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8
投标文件...........................................................................................................................................179(商务文件)...................................................................................................................................179 投标文件...........................................................................................................................................210(技术文件)...................................................................................................................................210 投标文件...........................................................................................................................................214(报价文件)...................................................................................................................................214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基坑支护及 土方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 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复函》(皖发改社会函
〔2023〕94 号)
1.4 招标人: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1.5 项目业主: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6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基坑支护 及土方工程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AGZ00829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 1 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FAGZ00829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皖水路与文曲路交口西北角(安徽 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东部区域)
2.6 建设规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建设用地位于安 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东部,项目净用地面积约 71.4 亩,其中科教 综合楼及动力中心已建,约 9.42 万㎡。
本期新建项目净用地面积约 36 亩,建筑面积约 13.4 万㎡,其中地上约 8.6 万㎡,地下约 4.8 万㎡,规划床位 1000 张,建筑限高 100 米。本工程基坑深度
3
11~16m,最大开挖深度约±0 以下 16 米,基坑支护主要采用桩+水平支撑、桩 +斜支撑等,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结构重要性系数 1.1,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 程量清单。
2.7 合同估算价:5100 万元
2.8 计划工期:150 个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外运、周边及场地内物探复核、项目 的临时道口开设、周边围挡、降排水、临时水电的设计、接引,配合建设单位进
行政府的各项相关申报工作等,具体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 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地基基础工程专 业承包壹级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项目经理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3)其他要求: 无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具有以下业绩之一
(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3500 万元的基坑支护(或 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业绩;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且单个业绩合同中须包 含合同金额不低于 3500 万元的基坑支护(或基坑围护)施工内容。
3.1.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
3.1.5 财务要求: 无
3.1.6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
4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
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 2 家;
(2)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 3.1.6 信誉要求;
(4)联合体中任一方承揽工程量占比不得低于 30%。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 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4 月 29 日 00:00 至 2023 年 05 月 19 日 09:30。
4.2 获取方式:
(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 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在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 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 话:0551-66223773;0551-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 0 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05 月 19 日 09:30,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 投标文件。
6.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三阶段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 标办法”。
8.开标时间及地点
8.1 开标时间:2023 年 05 月 19 日 09:30。
8.2 开标地点: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 口)2 楼 8 号开标室 。
本招标项目采用“云上开标大厅”方式开标。
9.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 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11.1 招标人
招 标 人: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福州路与安徽路交口西南角
6
邮 编:230601
联 系 人:付工
电 话:0551-62636906
11.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773、66223831
11.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11.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11.5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电 话:0551-66223530、66223546
12.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
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
取,责任自负。
13.投标保证金账户
标段简称:1 标段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7525455243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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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3220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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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5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 开工通知为准)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节点工期:/
1.4.1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誉(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 5 (6)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附录 6(7)其他要求:见附录 7
1.4.2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 2 家。如联合体投标 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 (2)联合体中任一方承揽工程量占比不得低于 30%。(3)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协 议,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 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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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备注: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有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 相关规定提出。
1.4.3 (15)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情形/
1.4.4 (5)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不良 状况或不良信 用记录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 内。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形式: /
1.10.2投标人在投标 预备会前提出 问题时间: / 形式: /
1.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 / 对分包人的要求: /
2.1(9)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图纸、工程量清单、补疑、最高投标限价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 17 时 30 分前 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2.2.2招标文件澄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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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发出的形式
2.3.1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3.2.1增值税税金相 关要求(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建筑服务发 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3.2.5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投标人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的投标总报价精确到分(人民币)。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0 万元(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电子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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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具体要求: ①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存 款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 时间。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 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 招标公告(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交即可)。 ②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③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 付独立保函。 ④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⑤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 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 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 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4)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 不适用 适用,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5)其他要求: ①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 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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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 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 ②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 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 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 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 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 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 担。 (6)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 式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 方式),否则无效。 ②保函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的(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 号相同;保函存在明显伪造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 形),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 核查,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其开具至本 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 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 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4.3投标保证金的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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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退还标保证金退还流程的通知》(合公中心〔2023〕3 号)执行。 (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3.4.4 (3)其他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①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②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③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3.6.1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3.7.4非加密投标文 件递交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如下: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 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 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4.1.2非加密投标文 件密封和标记 要求 (本招标项目 不适用)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名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基坑支 护及土方工程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非加密投 标文件地点同开标地点
4.2.3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否 □是,退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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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5.1开标时间和地 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5.2开标程序(3)解密时间:30 分钟; □(6)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 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 (6)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质量标准、工期 及其他内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三 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再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多标段开标顺序: /
6.3.2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 的数量不多于 2 家
6.4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期限 及其他要求(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 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3)其他要求: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公示如下内容: ①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及 依据; ②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分,其中技术文件还需公开采用编码标注 的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 ③中标候选人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业绩(如要求)、项目经理名称及项目经理业绩(如要求); ④中标候选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 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7.1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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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标人
7.2中标结果公示 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7.3中标通知书和 中标结果通知 发出的形式(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纸质 (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纸质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 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 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 的相关责任。
8.1.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的 2% (2)履约保证金形式: 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3)具体要求: ①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 即付独立保函。 ②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 付独立保函。 ③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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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4)本招标项目是否减免履约保证金:不减免 减免,适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 (5)其他要求: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获取与查看通 知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 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 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看并 下载。
10.2电子招标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招标文件另有 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见本章附件《合肥市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10.3相关政策要求(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以及《合 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 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 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 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执行。本工程工 资性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关于发布合肥市 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8 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 建设局)规定执行。中标后承包人按上述文件规定办 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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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按《关于调 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 知》(合造价〔2021〕5 号)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 限价(招标控制价)已按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率和单 价列出招标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费用清单,投标人应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 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 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 应按清单 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3)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 预缴增值税。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 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5)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 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 号)。(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严格执行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5 号),支持以银 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存储。 (7)劳资专管员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 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 号)。 (8)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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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9)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 知》执行。 (10)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 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1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贯彻 落实的通知》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7 号)。 注:未列明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10.4评标过程中的 澄清、说明或 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 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 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 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 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15 分钟)内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 委员会可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10.5投标人对所提 供材料应承担 的责任(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 以披露。 (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 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材料存在争议,进行 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举 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调查,且未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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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材料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10.6中标人未履行 相关义务的责 任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 门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1)中标后,中标人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查 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 其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 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 进场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 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
10.7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 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 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10.8解释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 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 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 阶段的规定,按照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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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照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 负责解释。
10.9创优目标□无 有,具体要求如下:承包人需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 创奖(确保“黄山杯”,争创“鲁班奖”)
10.10异议提出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10.11招标代理服务 费及工程量清 单和最高投标 限价编制费(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 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收费标准的 4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 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中标人在领 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造价咨询机构缴纳工程量清单及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 式。造价咨询服务费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分标段参照 皖价服【2007】86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70%计取,不 足 1000 元的按照 1000 元最低标准收取,投标人在报 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 计量支付。
10.12投标所需资料(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 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 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 传。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特别是网 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 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投标文件 递交情形,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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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 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 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 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或 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应予以认可。 (4)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 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 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 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 子证书无效。 (5)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八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10.13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 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 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 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 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 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 取消其中标资格。 (2)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 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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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 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须将投标时提供的施工组织 设计未完善或未明确的组织措施或方案,予以完善明 确。组织措施完善明确涉及的相关费用,投标时在投 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4)本项目合同由招标人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 中心、项目业主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标人 三方签订,合同价款由项目业主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 属医院支付。
10.14报价文件编制 要求(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 18ZHZB 格式,投标人应及 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 名须为 18ZHTB。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 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3)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投标人或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工程量清单报价 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 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 审。 (4)本标段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发出后,投标 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5)请各投标人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复核施工图纸和 清单控制价,充分考虑人员考勤、工期要求、工程内 容、控制单价、施工难度、现场状况等因素,重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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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同违约条款,谨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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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见招标公告)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
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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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证明材料的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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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见招标公告。

注: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 台”)“数据等级”C 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 反映评审因素的,应提供第二类任意证明材料或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 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 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 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4)其他材料: /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 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 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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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见招标公告。

注: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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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员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 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 情形除外: (1)法定情形; (2)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 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经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 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经理的社保缴纳单位应 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注:
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2.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 台”)“数据等级”C 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 反映评审因素的,应提供第二类任意证明材料或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 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 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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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4)其他材料: /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 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 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此 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的岗位。
4.本招标项目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本招标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
5.本招标项目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数量: 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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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数量资格要求
项目技术负责人1□具备 专业(级别)注册建造师,具备 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该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 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技术职称为 建筑工程相关 专业高级及以上。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 技术负责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技术负责人 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 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 保险)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如要求)、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要求)、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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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数量资格要求
施工员1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 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 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 号)要求,不再 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 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 文件。
质量员/质检员1
安全员2
资料员1
劳资专管员1劳资专管员按《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 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 号)配置。

注:
1.本附表 2 为招标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要求投标
人中标后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
2.项目实施时,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
要求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人员配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
相关标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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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情形。2.其他要求: /

注: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如
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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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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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
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 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 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招标公告。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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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 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 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 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 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 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 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 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 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 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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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
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 追溯 3 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 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拖欠农 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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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 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 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 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应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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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 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 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 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 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 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 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 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 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 差进行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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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 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
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照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
2.2.3 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 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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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 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 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
(2)技术文件
(3)报价文件
3.1.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 明和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 定外,增值税税金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文件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 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41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 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 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 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 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 基本存款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 致。招标人如果按照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照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 决其投标。
3.4.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届满时 自动失效的,无需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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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 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 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 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候选人、中 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 将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 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 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 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技术标 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 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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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 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 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 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 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接受扫描件(包括电子证照等电子件)形式。
(5)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 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 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 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照要求加密的投 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投标文 件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未按照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 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 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 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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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 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 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 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 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 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 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 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 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 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 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 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 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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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 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 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 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 标人随机一次性发放签号(签号为 1~A,A 为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 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并公布给各投标人(无论投标人 是否解密成功都将进行签号的发放);(适用于动态合理价格法)
(5)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 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
(7)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 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 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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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 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 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 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 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 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6.5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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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 定标
7.1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 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 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 合同授予
8.1 履约保证金
8.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 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 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 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 中标人不能按照本章第 8.1.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 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 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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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签订合同
8.2.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 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 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存在前述 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 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2.4 招标人将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 息公开。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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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 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6.5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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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 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 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 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 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 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 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 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 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 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 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 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 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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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 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 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 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 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 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 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 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 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 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 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 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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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 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 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 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 第十九条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 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 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 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 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 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 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 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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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 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 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 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 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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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三阶段 I)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3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 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1)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2)技术文件得分高的优先; (3)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1.4推荐中标候选 人先后顺序/
1.4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2.1初步评审标准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报价文 件初步评审标准”表。
2.2.1分值构成 (100 分)技术文件:5 分 商务文件:12 分 投标报价:83 分
2.2.2详细评审标准 见“详细评审标准”表。
3.2.2(1)技术文件详细 评审得分计算 规则见附件 1。
3.2.5确定入围第三 阶段报价文件 评审的规定见附件 2。
3.7.2否决投标的其 见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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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3.7.4异常低价评审不执行 执行,异常低价规定指标:,具体见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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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 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 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 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未出现异常 情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 进行投标的情形。
未出现投标 报价商务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1.2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 均须提供。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 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人业绩 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业 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 术人员配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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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 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 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
2.1.3响应性 评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符合免 缴投标保证金的须满足免缴条件且须进行相应承诺)
项目经理承 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 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项目经 理承诺”提供承诺。
分包计划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其他实质性 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注:
1.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 审查)”“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 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 5 资格 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 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或项目经理业绩)予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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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 键字迹清晰可辨。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 器码进行投标或使用相同加密锁号的造价软件 的情形。
2.1.3响应性 评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 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 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出现实质性 内容不一致。 (5)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应为负值的,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据未出现该情形。
投标报价不可竞 争内容(1)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 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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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更改招标文件确定 的暂列金额、暂估价。 (4)增值税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总人工费投标报价中的总人工费与技术文件中的劳动力 安排计划相比,不得明显过低。
投标报价偏差(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累计缺漏金额(多报金额不得抵销缺漏金额,缺漏金额计算时 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数据计算)占投标报价未 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 充分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 金额。 (2)对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按照本章第 3.4.4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 的投标报价与修正前投标报价的偏差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3)投标报价中减少实体材料消耗量指标的,符合计量计价规范或实际情况。
报价规范性评审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 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 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及“不 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不可竞争费等进行 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或不合理的,或未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可否决其 投标(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 表”中的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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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不平衡报价评审(1)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 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 明显高出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或与最高投标 限价对应部分相比明显降幅过大的情况,并经评 标委员会评审后,可认定为恶意不平衡报价,否 决其投标。 (2)本项目将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及投标总报价 下浮率进行考核,如各分部分项工程下浮率超过 投标总报价下浮率 0.9-1.1 倍的(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数字),视为恶意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例如:某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下浮率为 15%,某分 部分项工程下浮率为 23%(大于 15%*1.1=16.5%)或下浮率为 10%(小于 15%*0.9=13.5%),则其 投标视为恶意不平衡报价。(投标报价下浮率一 览表填写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 附录》填写)。
需评审人工和主 要材料一览表 评审(如有)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 料一览表》的内容;对于招标人发放的《可调整 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第 1 列(序号)第 2 列(名称、规格 、型号)、第 3 列(计量 单位)、第 4 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不得增 删或改变顺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 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 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其他情形(1)清标结果未显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

61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下情形之一: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③弄虚作假的情形; ④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2)项目评审中,多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规律性 集中出现在高价区域,明显与近期类似项目报价 情况不一致,以致影响正常评审的,评标委员会 应确定项目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宣布流 标,同时将异常报价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 门。 (3)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 他实质性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
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 分值评审标准
2.2.2 (1)技术文件 评分标准施工组织设 计5 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针对工程项目整体理解; 2.工程重点难点及危大工程的保障体系与措施;3.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如有); 4.确保工期与质量的保障体系与措施; 5.确保人、材、机的保障体系与措施; 6.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 一般得 0 分<F≤3 分,良好得 3 分<F<4.5 分,优秀得 4.5 分≤F≤5 分。 备注: 1.建议编制要求如下: (1)页面排版要求:纸张:A4;行距:固定值 22 磅;页边距:上 2.5 厘米,其余均为 2.0 厘米;(2)字体图片要求:字体:宋体;标题:三号;其他为四号;图表图片大小由投标人自行决定;(3)编制篇幅:施工组织设计的最多不超过 50 页。 (4)投标结合工程实际特点及需要,国家及地 方现有工法规范已有的内容无需重复编制。2.评标委员会结合本工程特点,根据投标人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语言精练度 进行评审。
2.2.2 (2)商务文件 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6 分投标人具有以下业绩之一的,每提供一个业绩 得 3 分,最高得 6 分: 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

63
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3500 万元的基 坑支护(或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业绩;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 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台)具备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且单个业 绩合同中须包含合同金额不低于 3500 万元的基 坑支护(或基坑围护)施工内容。 备注: (1)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 量:2 个。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 审业绩不作为本项评审因素予以加分。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规定提供。
投标人奖 项荣誉4 分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 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或承建 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 奖项的,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满分 4 分。 备注: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作为 1 个奖 项计取。
诚信履约2 分综合实力认定成果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获得企业注册 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 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对企业有综 合实力认定成果的:市级的得 1 分,省级及以 上的得 2 分。 备注: (1)综合实力认定成果指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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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 行业协会(学会)对企业颁发的荣誉,如优秀 建筑业企业、龙头企业、50 强等。 (2)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注册地市级及 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注册 的行业协会(学会)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 认定结果为准。 (3)若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 的较高(或较优)综合实力认定为准。
2.2.2 (3)报价文件 评分标准投标报价 83 分a.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a)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且通过报 价文件初步评审的评标价; (b)评标价降幅≥ 8 %; c.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以通过上述“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 须满足的情形”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作为 有效评标价;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 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对所有有效评标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 序,去除 n 个较高有效评标价和 n 个较低有效 评标价,取其他有效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 评标价平均值。设有效评标价对应的投标人数 量为 X,n 按照以下规定取值: (a)当 X≤5,n=0; (b)当 5<X≤10,n=1; (c)当 10<X≤20,n=2;以此类推。 d.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评标基准价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 何因素发生变化。 e.评标价的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 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f.评标价得分计算 (a)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65
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0* E1; (b)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0* E2。 本招标项目 E1=3;E2=1。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 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0.1%的扣分值,E2是评 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0.1%的扣分值。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 0 分计算。 注:评标基准价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 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要求(1)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等主观评分项,以 0.1 分为分 割点,即评分依次为 0、0.1、0.2、0.3、0.4 等。评审 内容缺项的该项得 0 分。 (2)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 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 标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项目经理业绩情况 表(详细评审)”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评审,且仅评审上述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 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详细评 审投标人业绩(或项目经理业绩)予以评审。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 证明材料(1)业绩、奖项、荣誉(如有):在商务文件详细评 审资料对应窗口上传。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或 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 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 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①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 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 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 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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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 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 询结果截图。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 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 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2)技术能力(如有)要求:须在技术文件“其他内 容”栏中注明。 (3)投标人业绩(如有)和项目经理业绩(如有)提 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和附录 5 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4)投标人获得合肥市施工总承包、装饰企业信用综 合评价结果分级情况确认方式如下(如采用):采用 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 合肥市施工总承包、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 知为准。 ①投标人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价承 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与 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 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②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 取消投标人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监管部门 处理。 (5)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如要求):投标文件中 提供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提交资料应符合下列要 求件之一,否则不予认可: ①提交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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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的官网文件的截图及明确有 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 ②提交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文件(发布文件应体 现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 章)。 ③提交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对企业综 合实力认定结果的官网文件的截图及明确有效的查询 途径(网址链接)。 ④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 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 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 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 询结果截图。 ⑤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 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试运行)”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均 无效”。 注:①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指的是企业注册地市级及 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网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 结果的发布时间或者为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发布文件 的发布时间或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官 网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时间。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 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 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 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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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 询结果截图。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 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试运行)”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均 无效”。 (6)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 映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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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
针对评标办法正文“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得分计算”规则,具体如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如下: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 技术打分的纵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 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 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 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 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 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 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 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 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 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 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偏差率计算(见示例标示)。上述差 值按照绝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人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 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评委名称评委 1评委 2评委 3评委 4评委 5
投标人 128.0 分 (最高分)30.0 分 (最高分)22.0 分 (最低分)25.0 分 (最高分)20.0 分 (最低分)

70
投标人 228.0 分 (最高分)28.0 分 (次高分)28.0 分 (最高分)24.0 分 (次高分)22.0 分 (次次高分)
投标人 326.0 分 (次高分)28.0 分 (次高分)25.0 分 (次高分)25.0 分 (最高分)23.0 分 (次高分)
投标人 424.0 分 (次次高分)24.0 分 (次次高分)28.0 分 (最高分)23.0 分 (次次高分)20.0 分 (最低分)
投标人 5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24.0 分 (次次高分)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次次高分)
投标人 6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30.0 分 (最高分)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28.0-26.0)÷28.0】×100%=7.14%
列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评委 1 的 横向偏差对投标人 1 计算横向偏差={28.0-}÷ ×100%={28.0-24.25}÷<24.25>×100%=15.46%
对投标人 2 计算横向偏差={28.0-}÷ ×100%={28.0-25.50}÷<25.50>×100%=9.80%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 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 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 现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 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 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 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以此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 算技术打分最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本章第 2.2.2(1)目)中对应的各评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71
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
投标人第 2.2.2(1)目得分 A 为该目中对应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投标人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A。
72
附件 2:确定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规定
按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若最终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 总分值 70%及以上的投标人超过 9 家(含 9 家),确定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 分值 70%及以上的前 9 家投标人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按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若最终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 总分值 70%及以上的投标人不足 9 家(不含 9 家),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 值 60%及以上的投标人超过 9 家(含 9 家),确定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值 60%及以上的前 9 家投标人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按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若最终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 总分值 60%及以上的投标人不足 9 家(不含 9 家),确定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 总分值 60%及以上的全部投标人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最终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值 60%以下的投标人不予增补;
符合上述原则得分相同且排序最末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如出现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家的,评标委员会将 否决所有投标。
73
附件 3: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 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②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③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①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74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
75
附件 4:异常低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异常 低价评审(本招标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具体要求如 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异常低价规定指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该招标项目 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中对应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规定比例(见评标办 法前附表异常低价规定指标)的,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投 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 明材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①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②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邻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③人员闲置;
④亏本让利;
⑤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⑥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⑦类似项目业绩;
⑧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 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 为中标候选人。
76
1. 评标方法
1.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三阶段 I)。
1.2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按规定递交并成功导入评标系统的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评审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商务及技术文 件初步评审通过的进入第二阶段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选择规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将第二阶段商务及技术文 件得分与第三阶段报价文件得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
1.3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等 时,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情形见本章第 3.7 款、第 3.8.1 项。
1.4 本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 表。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 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1.5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 标段排序。
1.6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标办法正文及前附表中列明所有 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列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律不得作 为评审依据。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7
(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报价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 商务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规定的标准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 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及技术得分。
(1)按照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技术文件得分 A;
(2)按照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商务文件得分 B;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 2.2.2(1)目属于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 算规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 2.2.2(2)目属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投标人第 2.2.2(2)目的 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3.2.3 评委对技术文件评分在招标文件第 2.2.2(1)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 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 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
出充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得分=A+B。
3.2.5 确定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规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8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入围第 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 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 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 术性错误、缺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 人进行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 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3.4.3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 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4.4 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第 1.12.4 项对细微偏差进 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等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非实质 性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提供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3)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
79
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 价;
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 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但综合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 处理,并要求投标人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入围第 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且报价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计算出报价文件得分 C;报价文件得分 C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 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 否决投标的情形
3.7.1 投标人不符合本章第 3.1 款、第 3.4 款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80
3.7.2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7.3 投标人未通过本章第 3.5.2 项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7.4 投标人未通过异常低价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得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8 评标结果
3.8.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 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 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 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8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
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基坑支护及土
方工程。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
82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2.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元);
(¥元);
(¥元);
(¥元)。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 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83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 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 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份,承包人执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84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85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
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86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
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2.5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提供施工合同额 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的其他形式: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或银行 保函或有权部门出具的资金保障证明
23.2.1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 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和文件只有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 字后方有效,不得代签,无项目经理签字或他人代签的任何来自承包 人的书面文件发包人均不予承认,所涉及到的合同价款或费用发包人 也概不支付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行政与技术领 导必须常驻工地。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 令之前,投标文件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附件一)必须在监理 工程师指定日期前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投标文件中 明确的项目经理、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 换,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 来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
33.7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87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 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 7 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 目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
45.1.1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承包人需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创奖(确保“黄 山杯”,争创“鲁班奖”)要求,基坑支护相关资料需符合创奖要求,并无条件配合主体总包单位完成创奖工作,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关于建造要求: ;(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承包人需配置视频监控设施,要求覆盖全 场地,开工后 10 天内接入安徽省公益性项目信息管理平台 ;(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 (5)/。
5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 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 延期 28 天以上的,每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 56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6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7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812.1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88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 格变化,除不可抗力及可调整价差的材料以外的其它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1 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签订合同前,发包人组织对承包 人报价清单进行复核,对于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或主材价格低于控 制价单价或主材价格 85%的,签约时该项综合单价或主材价格按相应 控制价单价或主材价格的 90%计入合同价,合同总价不变。 (3)其他价格方式: /。
9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工程预付款总额为合同价(不含暂列 金额)的 20%(含工资性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合同外增 加的项目或工程量不再追加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应专款专用,考虑 工程的工资性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备料款。一旦发包人发现预 付款被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 用。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14 天内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 款担保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共管账户,共 管账户的资金使用需向发包人申请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若承包人 未提交书面预付款支付申请,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由此引发的后 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开始,连续 3 次等额扣 回。
10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6 个月

89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11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按月 支付进度款。具体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 发包人代表审核签字认可的工程款审核表支付本部分工程款的 85%,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合同价款的 90%(不含暂列金),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审核已完工程价款的 97%,其余 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按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经招标人确认后分阶段付清余款。 备注:工程款拨付至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的资金使 用需向发包人申请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一旦发包人发现工程款被 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由此 引发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次。
1215.2.1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315.3.1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3 %的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90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
成的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本项目地形图所示范围。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为实施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占地、材料堆放场
地、加工场地、场内施工道路占地等。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
91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安徽省及合肥市有关建筑工程法规、标准,以及施工图所示的有关图集、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主要包括《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屋面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7、《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建筑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和本项目设计 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以及上述图纸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 术(验收)规程和规范等,若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补充文件; 2. 合同协议书; 3. 中标 通知书;4. 招标文件; 5. 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 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投标函及其附录; 11. 其他合同文件;12.投标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 7 天内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满足本项目施工所需施工图纸 4 套。不足 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所有涉及本工程的
92
图纸资料,承包人不准外借,除承包人自己存档的,其余在工程结束全部交还发 包人。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图纸。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检查和现场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同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在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将修改后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 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 划、专项施工方案、供应采购材料清单供应采购材料清单(主要材料、设备及专 业分包等供应商的合同复印件)、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书、施工总 平面等及抗震支架深化图纸(须经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报发包人审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纸后 7 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所需,具 体数量由发包人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日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 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 事人。
1.7.2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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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指定人员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指定人员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 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基 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含修建、维护、拆除以及恢复等)费用,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投标阶段充分踏勘施工现场,并根据 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 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 约定:本项目场地内无施工所需的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 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允许本项目的专业分包人 免费使用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 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仅可用于本项目工程 施工,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出卖、交换、泄露或透露。否则,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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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和发包人 共有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发包人仅可用于本项目工 程施工,未经承包人许可,发包人不得向第三方出卖、交换、泄露或透露。否则,发包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 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本工程在发放工程量清单、最 高投标限价后,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等数据进行复核。如投标 人认为数据有误,可在开标前按疑问提交时限要求书面提出。投标前若投标人对 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未提出相关书面异议,视同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编制合理。中标后,投标人应按其报价完成招标范围和图纸内的全部内容,不得 以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存在漏项或数量偏差或者不合理提出各种形 式的索赔。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重大错误或缺漏,发包人将 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道义上的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身份证号:;;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为本项目发包人的全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发包人代表可委托有关具体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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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2)发包人的任何指令和文件只有经发包人代表 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没有发包人代表签字的任何来自发包人的书面文件承 包人均可拒绝执行。(3)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 式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在回执上加盖承包人公章或承包人项目管理部门印章或承 包人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即行生效。如承包人或承包人人员未签 署收到时间,以发包人指令发出的时间为指令生效时间,承包人拒绝签收的,发 包人可以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联系方式邮寄送达。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发出口 头指令,并在 24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二个工 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二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 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 48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 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 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 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 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对于经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签署而送达发包人 的任何书面文件,发包人代表应签署明确的答复意见。若发包人代表签署的答复 意见不明或未签署答复意见,则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均应理解为工程师已收到承包 人的书面文件,并非确认该文件中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除发包人代表授权,发包人代表以外的其他人对承包人文件的任何签署均对发包人无约束力。若无承 包人或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而送达发包人的任何书面文件,发包人不予受理。(5)发包人代表换人,发包人应提前七天通知承包人,后任应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 任。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位置待承包人开 工前 3 日内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承 包人进场后,按文明工地要求在该区域范围内组织施工。区域内的现场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等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合理布置。费用应包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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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提供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手续。承包人自行考虑 临时设施搭设,施工相关临时设施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一次或分阶段完成 以下工作:(1)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承包人应在该通道上采 取相应措施,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且费用自理。(2)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 工所需证件及批文、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手续,对此承包人应积极协 助完成。(3)向承包人尽最大可能保证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 料的准确性。承包人有责任进一步核实。如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管理不善造成 地下管网及其他构筑物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4)确定水 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应对发包人 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交验错误、点位破坏 或点位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5)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分包人(如有)进行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6)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发包人有权请 有相应资质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 用,如不合格,承包人承担检测及返工费用、工期延误责任及一切由此造成的损 失,补救完工后复检仍执行上述流程。(7)根据实际需要,有权力对施工现场 布置进行布局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8)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 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验收和 结算等。(9)协调处理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工作,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承包人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其 他根据工程情况,三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 人可指令承包人、分包商暂停施工,等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 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进出场交通条件、地下管线等保护以及其他条 件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在投标前仔细踏勘现 场,避免漏项,中标后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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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纸质版 3 套、电子版 1 份)、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竣工资料(含分包范围),并按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资料 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资料相关要求提交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符合项目所在地归档要求的有关资料一式 3 份装订成册,按当地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要求(含盖章竣工蓝图及竣工管理及 技术等所有资料,上述资料须光盘刻录 CAD+PDF 格式文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发包人确认工程验收通过后 30 天内,否 则自第 31 天起每延误一天进行工期累计并按工期延误条款处理。其间所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影像和电子资料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应按时提供各类计划和报表:①每月规 定之日前向发包人书面报送总承包范围内的各类计划和报表,下月施工计划必须 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 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②每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周 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2)承担总承包期间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国 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安全、保卫、环保、治安、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和文明 施工的各项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不限于:①承包人将负责本项目的现 场保卫工作,并有责任阻止非本项目所需人员进入现场。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 间,现场安全工作须接受监理的指导和管理,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 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按规范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有关 98
规定报批,另外还应抄送监理单位备案,并实施二级监护。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 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不得违章使用不符合 规范的电气设施,按规定执行三级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④整个总承包期间 施工场地(包括发包人所在的临房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安全保卫均由承包人负 责,所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垃圾必须当天清运,不允许在楼层内堆放。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 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 罚,其发生的损失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 的权利。⑤承包人在总包期间应保证自身及所管理分包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 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证发 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 讼、损害责任、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⑥在工程完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须对已完成 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保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如发包人有特殊要求的,所需费用各方另 行协商。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⑦承包人按照 相关要求对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 保护,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由于承包人在 施工过程造成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 而产生的一切赔偿。发包人按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罚款及书面通报。⑧其它:承包人应完成施工场地的遗留问题,如场地平整、排污、临时围墙等,为正常开 工自创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3)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图纸交 底及会审工作,在交底及会审完成后不得指出图纸上不符合施工常规或惯例之 处,如因承包人未能全面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 将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管理班 子配备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取 样员、劳资专员等常驻工地的管理人员以满足工程需要。发包人认为不能满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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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需要的人员,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按合同附件相关条款进行 处罚;同时承包人应在 3 天内任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 员。发包人认为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 要求负有责任的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人员等;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 作者;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 须有上岗证的工种);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承包人配备的专职预结算人员 代表承包人处理本工程的预结算工作事宜,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各种与工程造价管 理有关的书面报告。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 时间顺延。
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等各类业主、监理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24 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 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做好总包范围内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相应进度统 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
6)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控制质量通病,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遵循“提前计划,过程落实,总结改进”的原则,减少质量通病的发生。
7)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配合发包人向有关政府 主管部门办理【墙改保证金以及散装水泥保证金(专项资金),若有】退还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对应金额的工程款。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前述保证金(或 其部分)无法退还,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将与无法退还部分等额的金额直接 扣除。
8)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 且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发包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
9)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有承包人代表的 签字和承包人单位公章。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 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 期不予顺延。
10)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 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 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百分之二十(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工程 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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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包人应负责做好供水、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供电、供水、排水、供气安全;承包人所编制的临电、临水、临气等的布置供应方案应满足承 包人、分包人施工合理使用所需的用水、排水、用电、供气,具体方案须经监理 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所涉及的费用已含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承包人施工 所需全部通讯线路、通讯设施及通讯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排水,承包人 负责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至市政管网并承担未申报或达不到排放标准导致的 处罚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应 急备用电源,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一切损 失,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和工程损失,及 由此造成对发包人的损失,应给予全部赔偿。除非发包人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否 则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某一违约行为的责任未予追究,不应被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 任何此类违约行为放弃追究责任。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承包人完成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工作的全部费用、报酬及价款均已被认为包括在合同价款 内,发包人无须另行支付其他费用。承包人应负责发包人现场办公区域及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的保护、安全使用维护管理、办公室的安全保卫、卫生保洁、饮 用水、就餐方便、必要的会议室桌椅及办公室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1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各期进度款和其他费用(如有)后应优先安 排支付工人工资,在发包人付款已超过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自报的外来用工数 所对应的工资额的情况下,若发生承包人(包括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各分包 单位)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发包人被追索时,发包人在根据行政、司法及仲裁裁决 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及有关费用后,除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上述代付款项外,还有权 按代付款项的百分之二十(20%)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承包人在其与各分包单位签订的所有分包合同中,有义务 约定各分包单位亦应按本款约定优先安排支付各该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
13)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2020 年修订)》(合建〔2021〕32 号)要求,做好工程声像文件的收集、归档、整理和移交,确保在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声像档案。
14)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 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发包人和监 理人为合同履行作出指示等职务 行为而减轻或解除。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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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合同当事人实施 的任何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 不构成交易习惯,不得视为对合同的修改。
15)其他要求:
a.杆线迁移、淤泥沟塘(隐暗沟塘)、渠、树根、清淤、建筑垃圾、房屋拆 除、水井、绿色植物处理、苗木迁移、现场余亏土方处理、排水、降水等,此费 用均含在整个的费用中,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 整。
b.场地内构筑物拆除、清障、砼道路破除、砼设备基础破除等费用:临时施 工围挡、所有地上地下建筑物基础、所有地上地下砼基础破除等。低于地下室底 板设计标高以下发现的淤泥土、水塘、建筑垃圾、水井、设备基础等不满足基础 承载力的部位用混凝土处理和换填等,此费用含在整个的费用中,投标单位自行 踏勘现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c.临时用水接引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接引,临时用水报装,含施工、开户等 费用,投标人自行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接水,工 程竣工验收前产生的水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此费用含在整个的费用中,投标单位 自行踏勘现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d.临时用电接引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接引,临时用电设备(具体由施工单位 定,满足需要),需考虑架设、管线铺设、项目完成后的拆除、涉及管道沿线铺 设的场地复原等相关费用,含报装费;因现场条件限制,可能无法下火接电,须 自备电源,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后进行报价;工程结束临时用电自行拆除;当 其它相关单位需要接电时,应无条件提供,电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工程竣工验收 后到正式移交前产生的电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此费用含在整个的费用中,投标单 位自行踏勘现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e.预留洞口封堵、防水处理费:含各种管道及所有穿楼板管道、门洞口等封 堵、防水处理、微膨胀细石混凝封堵、预埋套管(套管中间焊接 10cm 宽防水环),二次开孔、封堵、防水处理、微膨胀细石混凝费封堵,及对原状的破坏及恢复,垃圾清运等全部工作,此费用含在整个的费用中,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综合 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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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临时排水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接引,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要求,雨污分流,市政受限的临设区域需自建排水设施,招标人辅助对接协调,投标单位自行踏勘 现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16)为配合项目整体施工,保证总体形象效果,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施工总 承包单位施工,调整、配合相关工作量,对接各专业管线,该部分费用不另外计 算,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17)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设计变更、工程 指令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 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 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身份证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承包人须立即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同时有权向承包方主张合 同总价 0.3%的违约金,否则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承 包人如出现挂靠或转包行为的,发包人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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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 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 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 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同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并处违约金 2 万元/ 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 元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 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 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须支付发包人 10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 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通知限期 更换无法胜任项目经理,拒不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 万元的违 约金,并停止工程款支付直至更换项目经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视情节严重情况,有权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 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 条款。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 主要管理人员,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 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须支付 发包人 5 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 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 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违约金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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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人聘请的监理有权监督及界定承包人及分包到岗时间。各方约定承包人 应做的其它工作:(1)承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 到按规定由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外地承包人进工程所在地施工备案费用、排 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渣土处置费等。(2)节假日、工程所在地 重大活动期间以及业主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费用。(3)施工场地内建筑垃圾工作由 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垃圾必须当天清运,不允许在楼层内堆放。(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的报表格式填写月度《工程进度统 计报表》《合同工程费用表》《设计变更费用表》《零星委托费用表》。以上所 有报表及附件均应使用定额配套的预算软件或 Excel 编制,每份一式 6 份及相 应的电子文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5)进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 料,若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6)在竣工移 交前按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拆除、清运所有临时设施及产生的建筑垃 圾,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做到及时清运垃圾,保持 施工现场室内外整洁,干净。若承包人未按要求做到垃圾清运工作,发包人可另 行组织,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支付。(7)负责 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委托工作。(8)承 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9)承包人对本工程施工图纸中的各专业衔接相互矛盾等错误表达,应在施工前 15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返 工、返修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应遵守工程所在 地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交通、治安和施工噪音、防疫等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并办理有关手续。(11)对重要节点和工艺复杂、施 工难度大的节点,承包人须严格执行“方案现行,样板引路”,样板费用含合同 价中。(13)施工现场的室内环境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以备发包人或有关部 门随时抽查,如不能达标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3.6 施工单位所有投标及合同人员需在“合肥市工程建设云平台”实名制认 证,与单位确立聘用关系,平台可随时查询,否则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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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除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的分包工程外,其它均不得 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2.1 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不得转包,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承 包人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承 包人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责令分包单位退场,并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 程,拒付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款,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 3%的违约 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3.5.2.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本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必须由承 包人自行完成。如发现转包或分包,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在 指定时间内退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且须向发包人支付 合同总价 3%的违约金。
3.5.2.3 分包工程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 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合同履行。承包人不仅承担协调、配合工作,而且需要 承担对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工期、安全、进度、质量负责。分包人的任 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 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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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
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项进行确定:
(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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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索赔。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建造要求:
(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5)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 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时前通知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及造价咨询单位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内容、验收时 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 代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相关管理规定按合同附件相关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补充条款:
(1) 日常巡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1000-10000 万/次,造成损失,追究相应责任。
(2) 如因承包人管理原因导致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媒体曝光 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承包人除应积极处理控制事态,消除事件对发 包人声誉影响外,同时承包人每次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并且该违 约金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采购、全面施工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样品样 板,以及提供材料设备的审批资料,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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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开展施工。材料设备未经审批,样品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自行全 面施工的,发包人有权下达暂停工令;造成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 予顺延。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和监理 人。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 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人、监理人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和监理人会签同意后实施。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视质量事故的 轻重,对每起质量事故向发包人支付 5000-500000 元的违约金,并且该违约金 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不管是否已通过验收,发包人仍可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 工作:1)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材料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2)为确保工程安全,需进行的任何工作。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本款补充 5.4.3 项:
5.4.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 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 相应违约责任。
本条补充 5.6 款:
5.6 质量事故的处理
5.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合肥市现 行规定处理。
5.6.2 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 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 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本项目不得发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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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如有发生,除承包人应承担其自身、发包人和受损害第三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行政罚款、诉讼、仲裁及律师费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发包人有权根据事故严重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 50 万 元/次的违约金,其他相关事项按合同附件相关条款执行。(2)承包人由于管理 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做好对周边房屋、道路路基的 监护,因本工程施工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4)工程施 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相邻道路及房屋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5)在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按规定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如发现安全 隐患,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6)承包人负责对其在施工场地的 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违规施工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 生的费用。(7)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 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及工程监理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专职的安全员,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 施不力造成事故(包括第三方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条款:
(1)承包人必须按所有相关地方法规为其雇用的一切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及意外 伤亡保险。承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发生意外伤、亡时,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与发包 人无关。
(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强调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 方政府部门颁发的文明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将常态化进行督促检 查,承包人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凡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 改完成,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人民币 1000~5000 元的违约金,凡超过三 次不整改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更换现场相关负责人直至解除合 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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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保留依据承包人停工 整改的天数相应顺延缓付工程款的权利。其他相关事项按合同附件相关条款执 行。(2)承包人要协调好与当地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发生费用的,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须按照不低 于合同暂定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2%及《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 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计提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 款专用,全部用于本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合同签订后,发包人预付该项费用 总额的 30%,费用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中,其余费用与进度款同步支 付。承包人在申请支付预付款时,同时报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 网络图、横道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5 天内( 年 月 日前)向发包人 提交总体及各分部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和钢筋、商品砼等材料的使用计划,于接到中标通知书 7 天内( 年 月 日前)提交总体及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方案),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 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包括暂 定部分工程与材料设备)、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4) 季节性施工措施。(5)基坑及周边建筑物、地下文物等的保护措施。(6)保证安全、质量、工期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 音的措施。(8)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9)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 专项方案清单。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 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发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 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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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计划、人员材料机械组织及消耗量。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 出修改意见。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 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 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 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 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 7 天内采 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 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 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未按发包人 规定时间提供的,支付违约金 1000-10000 元/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 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 同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7 天之前向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 要求,发包人代表在 3 个工作日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同意延期要求,竣 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代表未在 3 个工作日内答复承包人要求或发包人代表 的答复事后无法证明的,开工工期相应顺延至施工中形成的其他文件中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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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实际开工日期。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 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后,推迟开工日期,竣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对推迟开工向承 包人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支付义务。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 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 大变更或重大失误;(3)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 认的;(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延迟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 程师确认的。(5)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禁止施工的时间。以上等因发包人原因造 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予以签证,由此造成的费用不予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见《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
工期滞后一个月时,发包人有权向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提请标后监管。同时 发包人有权报行业主管单位,将导致工期延误的单位,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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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
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8.4.1.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发包人原则上不提供材料设备,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材 料及设备需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
8.4.1.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有关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采购,在检验时若发现不符的,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所造成的工 期延误不予顺延。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或材料质量控制小组要求需要更换材料设备,承包人 应提前 30 天书面提出并附替换材料的详细资料,得到材料质量控制小组书面批 准后,承包人方能采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会影响工期的因素,发包人不会 因此而延长工期,也不会因此而增加任何费用。
发包人的材料质量控制小组有权要求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特殊性 能质量检验,以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及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规范及法律专项要求,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对连续二次被认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设备,发包人的材料质量控制小 组有权监督承包人实行招标采购确定质量标准、品种、品牌、规格等级,直到发 包人直接招标采购,承包人不得拒绝采购和施工,由此造成的价差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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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采购的涉及强制规范要求、安全、结构安全的材料设备,必须预先报 发包人、监理备案认可,进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应严格执行报验制度。履行报验 程序,完善报验资料、报验手续和内容,满足材料质量控制小组对材料、设备确 认的要求。
8.4.1.3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应按设计、施工质量要求进行除发包人供应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含构配件及半成品)的采购。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其标准适用顺序为: 材料质量控制小组约定、国标、部标、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3)在施工使用前 20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样品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在招 标文件中没有推荐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及以上的材料、设备 资料及其供应商资料,供材料质量控制小组选择确认,或共同派人调研选材。
(4)提供样品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计量检定证书或检测报告,如材料 质量控制小组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时,应 要求承包人负责退货、修复、拆除返工或重新采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相关规范完成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外,材料质量控制小组 有权另行要求进场材料抽样送权威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向发包人支付同等金额该批次材料费用违 约金,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承包人更换合格材料,并承担第二次材料抽样检测 费用(无论是否合格)。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 求:所有主材均需报送;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发包人供应的材 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各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发包人原则上不提供材 料设备,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材料及设备需经发包人的材料 质量控制小组认可后方可使用。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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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在检验时若发现与招投标文件、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不符 的,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若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或材料质量控制小组要求需要更换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材料 设备,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书面向工程师提出并附替换材料的详细资料,得到材 料质量控制小组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方能采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会影响工 期的因素,发包人不会因此而延长工期,也不会因此而增加任何费用。材料质量 控制小组有权要求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特殊性能质量检验,以保证符 合设计要求及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规范及法律专项要求,如检验不合格,检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连续二次被认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设备,材料质量 控制小组有权监督承包人实行招标采购确定质量标准、品种、品牌、规格等级,直到发包人直接招标采购确认或交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不得拒绝采购和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涉及强制规范要求、安全、结构安 全的材料设备,必须预先报发包人、监理备案认可,进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应严 格执行报验制度。
履行报验程序,完善报验资料、报验手续和内容,满足材料质量控制小组材 料、设备确认的要求。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应按设计、施工 质量要求进行除发包人供应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含构配件及半成品)的采购。(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其标 准适用顺序为: 材料质量控制小组约定、国标、部标、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 业标准。(3)在施工使用前 60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样品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推荐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及以上的材料、设备资料及其供应商资料,供材料质量控制小组选择确认,或三方共同派人调研 选材。(4)提供样品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计量检定证书或检测报告,如材 料质量控制小组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退货、修复、拆除返工或重新采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发 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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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满足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要求。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工程设计变更是由发包人、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 工实际情况对原设计图纸作出的变更。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 知,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执行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有 关规定。任何的工程变更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设计院三方签字确认,方为有效。本次招标范围应含所有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开标前承包人认真查看图 纸并到现场踏勘;如有疑问在投标答疑期内书面提出答疑,报价时须谨慎报价,除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及约定的可调整范围外,后期的图纸会审和其它因图纸 不明确造成的漏项、节点不明等(由原设计单位完善图纸设计),其费用一律不 予办理经济签证,均含在合同价内 。
除业主提出的变更,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不办理经济签证。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发包人的原因发生设计变更,且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担该增加的价款,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若设计变更是因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 施工造成质量事故、错误定位、用材错误等事故或其他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所 引起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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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专业分包变更估价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发包人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 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分项工程相应单价按原综合单价执行,经发包人、监理单 位、审计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发包人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 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但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 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 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 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 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 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 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相应综合单 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报价的费率取费,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按商务标投标文件中相应单价进行组价。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 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整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新单价,发包 人及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审定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3)其他变更,必须征得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以现场签证的方式解决,最终以审计单位审价 为准。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个日历天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个日历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为: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 织设计的更改或对材料的换用,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 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意采用承 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理化建议 实施前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办法,各方未有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和享受。承包 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虽经采纳,但仍必须按设计单位最终出具的变更图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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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见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并应按 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2)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4)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 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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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 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时,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 如下:
(1)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 料一览表》;
(2)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 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3)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主 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 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 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 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4)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商品混凝土、钢筋:从第一 批材料进场至结构封顶,从结构封顶到结构验收;
(5)可调整的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材 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材料 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 A;招标人编制 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材料基准单价为 B;投 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投标单价为 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 D 。
①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C ;
②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 ;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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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 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材料投标消耗 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其中市级投资 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
(8)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材料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原则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过程结算的,应在相应过程结算中调整。
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材料消耗量±变更工程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 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 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格式见合同附表),作为实施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9)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其他价格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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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及配套文件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 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发包人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发包人要求。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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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执行发包人要求。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执行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 为:,账号:;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
(3)发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委托开 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5)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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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 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 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 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 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发包人要求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 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 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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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执行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 合同条款第 3.7 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 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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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可 在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转为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执行发包人要求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 决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 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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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 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不得挂靠,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 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 自负,同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未付工程款不再支付。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每月有不少于 22 日历天在 其工程施工现场,否则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承担 1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设计图纸及施工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 量问题的,承包人必须负责无偿返工。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承包人除无偿返工、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建设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承担 50000 元/次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并有权解除施工合同,未 付工程款不再支付,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构件以及有关材料,承包人应当在监理工程 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费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有质量异议的结构部位委托有资质的检 测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
(5)如承包人自评合格的重要分部(项)工程经检查评定为不合格,出现 一次发包人将对承包人予以警告并责令进行整改或返工处理,同一个单位工程中 出现两次类似情况,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承担单位工程总造价 1%-2%的违约金,如同一个单位工程中连续出现三次,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承担单位工程总造价的 4%的违约金,发包人将有权解除该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其造成的经济损 失。因承包人的原因屋面渗漏、卫生间渗漏、墙面渗漏等质量问题,承包人在竣 工验收移交前未整改完毕,除无偿进行维修外,还将向发包人承担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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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约金。
(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各 环节的技术、管理资料。工程竣工后应向发包人提交陆套完整、规范的工程竣工 资料。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并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善按时 提交移交有关部门的,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承担 5 万元的违约金,并将承担因此 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另外,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有关部门提供自身备 案资料一套,否则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承担每单项工程 10 万元的违约金,工程结 算审计后,最后 10%的工程款不支付。直到备案完成,拿到建管部门开具的书 面资料齐全证明为准。
(7)施工期内所有经济技术签证、联系单必须有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签字,否则该签证不能作为有效结算凭证,在竣工结算中不予结算。项目经理签字为他 人代签的,查实后每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8)承包人应在合肥设立专项工程帐户,专款专用,并在合同签订时提供 法人及财务印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项目经理)签名备案。经鉴定与备 案印鉴或签字不相符的文件均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工 程款由发包人负责筹集和支付,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发包人 有权利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核实,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如承包人 挪用本工程工程款,将视为承包人违约,予以所挪用工程款 20%的违约金处罚。
(9)承包人使用农民工及其它劳务用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 有关规定,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务工资,否则,造成后 果自负,同时发包人可直接使用承包人工程款支付劳务工资,并有权单方解除本 合同。劳动合同及劳务工资支付明细表及支付情况需报发包人备案。农民工工资 管理办法执行合肥市相关规定。劳资纠纷、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媒体曝光的,承包 人除应积极处理控制事态,消除事件对甲方声誉的影响外,同时,承包人应向甲 方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总额 20%以上的违约金,且该违约金不能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其他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增加 15%管理费,从 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0)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或切 割其承包的工程内容,解除合同或切割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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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
3)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安装负责人连续二个月未按合同要求时间有效 到位;
4) 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开工时间超过发包人要求开工 时间二周以上的;
5) 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力,造成工地施工管理混乱,文明施 工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规范要求,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6)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连续六个月完不成施工计划或工期目标滞后六个 月的;
7) 同一个单位工程连续出现三次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分部(项)工 程自检合格但检查评定不合格的;
8) 工程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且不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在本 合同履行中,如发包人依合同之约定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则其后果为:未付 工程款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承包人应在接发包人解除通知后 7 日 内撤出施工场地,并妥善处理好交接事宜,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 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检查通报等管理办法及规定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 力。同时,承包人关于本项目工程在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中通报处理的。则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承担 2~10 万元的违约金。
(12)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采购,若发现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及 发包人批准同意,采购使用发包人要求以外品牌材料,经核实,已进场的材料须 全部清退,已施工工程予以返工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20000 元/次的违约 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工程款。
(13)承包人必须保证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得担任 其它任何工程的项目经理或职务,一经发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违约 金,发包人有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按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承担违约金)或解除施工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力。
(14)承包人加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管理,本合同对承包人有关条款适用,于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另行招标的分包人由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纳 入承包人管理范围内,专业分包合同待招标确定正式签订后,作为本承包合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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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15)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进行月度考核,若发现承包人无法达到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要求,且不能按期完成 整改的,发包人有权予以“一票否决”,由发包人下达“一票否决”通知书,当 月工程款不予支付。承包人及相关责任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 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并适时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若质量、安全生产缺 陷或隐患经验收整改合格,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取消本次一票否决。本月延缓支付 的工程款在下月工程款中一并支付(无息)。
(16)以上违约情形,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人不作争议,同意发包 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不足部分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
(17)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发包 人可委托第三人完成,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应支付该部分合同价 款 30%的违约金。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 还履约担保或扣除质量保证金。
(18)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经发包人验收一次不通过,应在发包人要求 期限内整改,整改不满足要求的,发包人可扣除整改部分合同价款 20%作为违 约金,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复及其他损失,同时并不免 除承包人的质量义务。
(19)竣工验收一次不通过,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的 1% 作为违约金,每次累计。
(20)承包人未按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设备或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 合格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合同价款 10% 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发包人及/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承 包人项目经理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必须提前向发包人及/或监理人请假并经 发包人及/或监理人同意,否则,每缺席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 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集团分管领导参会的,若集团分管领导缺席会议的,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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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标准收取违约金)。
(22)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必须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的对应分工按照相关规范 及招标人要求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具备联合体协议中各方承担工作任务类似规模 的施工业绩,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将相关资料报招标人。招标人有权 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调整,直至满足招标人要求。联合体各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且经调整不到位的,招标人有权扣除联合体各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 50 万元。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 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 务转移给其他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 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0%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承包人违反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 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的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 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继续使 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 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 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若经发包人核实发现承包人有转包、分包、挂靠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据 此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对已完成工程进行核算计 价。
17.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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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 通用条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 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办理为在本工程中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 和工人(包括发包人及监理人驻场人员)以及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除发包人另行 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员外)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 赔偿额 30 万元,不设免赔额,保险期限为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至整个工程 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外来施工人员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意外 伤害保险。保险费用除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若有)由承包人向按实结算外,其余 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措施费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 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法 律责任均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此项责任。如果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权 衡利弊后,发包人先行向第三方垫付有关损害赔偿等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 人追偿。
132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 款。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 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 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133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承包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 为。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 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 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 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 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 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 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10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 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 变更与调整
2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 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 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 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2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 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134
2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 说明;涉及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 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 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 分包与配合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 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 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2)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 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 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 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 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 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135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 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 任。
2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 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 如下:
(1)
(2)
2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 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 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 结算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 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 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 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 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 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 用)。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 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 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
136
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 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21.4.6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 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 其他
21.5.1 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 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21.5.2 工程结算审核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 10%的,其超过 10%部分的造价 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21.5.3 承包人需根据支护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深基坑施工专项方案,明确开挖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并在施工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1.5.4 承包人需积极配合本项目主体总包工程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 基坑支护与主体基础工程交叉施工内容,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实施。总包进场 后需无条件将场地移交给总包单位,纳入总承包管理,不得出现推诿扯皮、占地 不走现象。若总包单位进场后若不配合总包施工,经核实为承包人责任的,支付 100 万元违约金。
21.5.5 承包人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市容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按合肥市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安全防 护、临时设施、施工环境卫生等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将不予 支付。在施工场地内,如发生人员伤亡等事故或导致行政处罚,责任均由承包人 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1.5.6 由于本项目与其他分包项目施工交界面有可能会因施工特点和便利 而发生工程量变更,发包人有权调整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子项是否由本项目承包人 承担或由其他承包人承担,本项目承包人应予以服从,并为此调整(不作赔偿)。
21.5.7 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设备)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不得降低品
137
质,并且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变更后材料(设备)的单价不能突破投标 人投标文件所投报的材料(设备)单价。
21.5.8 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已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选定品牌 报价时应考虑供货风险,施工过程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选定的品牌厂家因停 产或不生产该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发包人将在剩余两个品牌中的选定,材料、设 备价格不以调整。未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征得发包人、监理的各 方认可,对不符合质量、档次等要求的材料、设备品牌,有权更换品牌,并视投 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不调整材料、设备价格。
21.5.9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当地单位和居民发生的施工纠纷自行解决。对于与其他分包单位间产生的经济方面的纠纷,承包人应尽量自行协商解决。当 无法达成一致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监理的最终协调结果。
21.5.10 承包人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文 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 备案所需的各种资料(分包工程资料由承包人汇总),涉及到合同范围内工程的 报验均由承包人负责。
21.5.11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现有的规章制度及建 设工程管理规定,服从并执行在建设期出台的建设工程相关管理规定。
21.5.12 本合同范围应含所有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开标前承包人应认真查看 图纸。如有疑问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提出答疑。
21.5.13 工程变更、经济签证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21.5.14 如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出现重大错误或缺漏,发包人将视情况决定是 否予以道义上的调整。若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材质、做法和特征描述有 不一致之处,以较优为准。
21.5.15 如果招标人因某些原因致部分工程量无法实施,招标人有权扣除相 关工程量及合同价,投标人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因此索赔。
21.5.16 自行踏勘现场,不得因现场场地情况调整合同价。
21.5.17 与其他工程施工单位发生交叉作业而增加的费用一律不得调整合 同价款。
21.5.18 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所有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所增加的费用,不得 调整合同价款。
138
21.5.19 为应对临时停水、停电,承包人应自备发电设备、取水设备等,所 增加费用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21.5.20 施工现场的室内环境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以备发包人或有关部 门随时抽查,如不能达标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1.5.21 合同范围内所有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5.22 承包人所报水、电、消防(如有)等设备须经相关部门认可,最终 须确保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及移交(包含所有相应的检测)。幕墙装饰须通过合肥 市相关部门验收。
21.5.23 施工现场临时搭设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达不到安全文明生产标准 化工地要求的,且不愿意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承包人将无条件接受发包人解 除合同。解除合同书面文件一旦送达,承包人在 7 日内主动撤出施工现场,并 承担全部工程损失。
21.5.24 正式开工后,60 天内工程进度达不到合同约定,相差在 20 天以 上,剩余工期赶不上的,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天,直至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书 面文件一旦送达,承包人在 7 日内主动撤出施工现场,并承担全部工程损失。
21.5.25 施工期间,安全文明生产受到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管部门停工整改、通报批评,承包人将无条件接受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书面文件一旦送达,承包人在 7 日内主动撤出施工现场,并承担全部工程损失。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139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140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廉政协议
附件 9: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 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141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建设 规模建筑面积(平 方米)结构 形式层 数生产 能力设备安装 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142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 号单 位数 量单价(元)质量等 级供应时 间送达地 点备 注

143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 5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44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
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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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 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 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如下:
1. 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 年;
2. _____________工程,为 年;
年;
3. _____________工程,为 4. _____________工程,为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 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146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
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
147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48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规格型 号数量产地制造年 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 力备注

149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 担过的项目身份证号码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 人
施工员
质检员(质量 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其他人员

150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 目身份证号 码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 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质量 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其他人员

151
附件 8: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以 下称甲方)与(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 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 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 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 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 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 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 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 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 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152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 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 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 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 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 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 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 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 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53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 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 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 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 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 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 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 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154
附件 9: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 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 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 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 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 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 7 日内(最迟不得超 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 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 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155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
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
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156
附件 10: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日就
(标段编号)的《》(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 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 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受益人提供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 预付款,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 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 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 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157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
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158
附件 11:支付担保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 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 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 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 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 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 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 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 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
159
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
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
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160
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备注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备注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备注

161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 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 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 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 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 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 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 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 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 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 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
162
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 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 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 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 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 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 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 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 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 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 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 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 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 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 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 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 管理。
163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 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年 月 日
164
附件 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三、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四、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 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五、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见证取样制度。
六、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 检查和记录。
七、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八、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九、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16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计价依据
1.1 计价依据的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工程所在地 的省、市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的规定以及工程造价信息要求。
1.2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下表执行:
项目 名称计费 基础费率(%)
建 筑 工 程装 饰 装 修 工 程安 装 工 程市 政 工 程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园 林 绿 化 工 程仿 古 建 筑 工 程修 缮 工 程市 政 设 施 养 护 维 修 工 程
建 筑 工 程安 装 工 程
环境 保护 费定额 人工 费+ 定额 机械 费3.282.601.783.572.461.571.752.071.003.57
文明 施工 费5.124.506.107.339.246.303.054.671.607.33
安全 施工 费4.133.104.225.284.303.232.162.275.205.28
临时 设施 费8.105.804.607.998.104.603.203.983.207.99

2. 工程造价确定
2.1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2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本项目计税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2.3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 费和税金构成。
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
166
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
工机具使用费和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3.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下:
(1)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修编版)及其部分修编内容、安 徽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市政设施
养护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2)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
(3)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9〕1 号);
(4)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8)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9)招标人对项目其他相关要求文件。
3.2 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 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3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 行分析和核对,发现问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3.4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不可竞争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采用统一格式和表格,具体构成内容见“工
程量清单”。
3.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 描述的,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有要求的,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措施项目清
单中通用部分遵循计价规范编制,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按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
定。
167
3.6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招标范围一致。工 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应当完整、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
4.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
4.1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如下:
(1)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修编版)及其部分修编内容、安 徽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市政设施
养护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2)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
(3)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9〕1 号);
(4)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
(5)关于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及计价应用工作的通知(合造价〔2021〕8 号);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9)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1)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
(12)其他相关材料。
4.2 最高投标限价为本次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工程所在地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最高投标限价不做上调或下浮。如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
概算,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4.3 最高投标限价应采用工程单价计价,正确、全面地使用国家、省市标准、计价定额以及相关文件,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程的规定。最高投标
限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4.4 分部分项工程费按本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
168
及有关要求,结合第 4.1 款编制依据确定。
(1)综合单价中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级和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
(2)综合单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按省级和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市场调查价格计算;(3)本招标文件中列有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按暂估价计算;
(4)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均按 2018 版安徽省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含修编版)及其部分修编内容、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计价定额中定额消 耗量计算;
(5)综合单价中综合费费率按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修编版)及其部分修编内容、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 定额、安徽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计价定额及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 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计算;
(6)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约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 用,风险按本招标文件第 4.1 款约定计算。
4.5 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 常规施工方案确定。对于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 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综合单价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复杂 项目需按专家论证后的方案确定。
4.6 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税)按本招标文件中的不可 竞争项目清单编制确定。
4.7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列出项目和数量,结合第 4.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确定 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8 税金(增值税)按税金项目清单,结合第 4.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编制,不得降低标准。
169
5. 投标报价参考编制要求
5.1 投标报价编制参考依据如下:
(1)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修编版)及其部分修编内容、安 徽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市政设施
养护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2)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
(3)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9〕1 号);
(4)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
(5)关于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及计价应用工作的通知(合造价〔2021〕8 号);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9)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10)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1)合同执行期间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
(12)其他相关材料。
5.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拟投标合同段的全部工程内容。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但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
5.3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未填报 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合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5.4 分部分项工程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项目特征描述等 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
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投
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170
5.5 措施项目费依据第 5.1 款编制依据确定。
5.6 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税)根据工程量清单不可竞 争项目,结合第 5.1 款编制依据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不得调整。
5.7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3)计日工按招标人列出项目和数量,结合第 5.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确定 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5.8 税金(增值税)按税金项目清单,结合第 5.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编制,不得调整。
5.9 投标报价编制注意事项
(1)除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甲供材及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及设备以外,其他由投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确定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等市场
风险因素,中标后不作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应包含材料运杂费、采保费等
一切应有费用;
(2)结算时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差仅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 用;
(3)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应自行到施工现 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
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
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
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招标人不再承担
该费用;
(4)开标前,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
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否则招标人可
不予答复;
(5)招标人对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清单项目误差在±3%(含±3%)以内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
171
合单价内;若有遗漏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应进行修 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在 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范围一律不予调整;
(7)本招标工程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
6. 工程量清单
另册。
172
第六章 图纸
(另册)
17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要求
/;
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3.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 4. 重点难点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
①本项目基坑开挖深度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投标 人需根据支护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基坑施工专项方案,并在施工前按规定 组织专家论证。
②本工程土方量大、工期紧且地处合肥市高新区,紧邻安医附院高新院区原 大楼,投标人需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对本工程土方外运进度的各种不利影响因素及 倒土场的合理选择,编制土方外运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针对各项不利因素的实际 解决方案,确保土方外运符合工程整体进度要求。
③投标人需依据基坑支护设计,结合现场实际,编制土方开挖专项方案,明 确开挖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确保基坑周边留土阶段的支护安全。
④本工程地处合肥市高新区,紧邻安医附院高新院区原大楼,安全文明施工 要求高。投标人需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对医院的正常医疗活动 影响降到最低。
⑤本工程周边交通流量大,道口开设困难,合理开设道口方便土方外运,专 项说明道口开设方案。
(2)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3)其他要求:/。
5. 材料与设备要求
(1)甲供材料由招标人提供,其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其中甲供材料(如有):/
(2)参考品牌:见下表
174
品牌参考表(如要求)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品牌备注
1钢材马钢 宝钢 武钢 首钢 鞍钢
2水泥 (含商品混凝土)海螺水泥 、巢湖牌、东关牌

注:
1.商品混凝土供应商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市三级以上资质企业,工程开工 前 2 年未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厂家,冬季罐车有保温措施,有类似业绩,有完整的自检系统且距施工现场罐车车行时间低于 1 小时。
2.参考品牌不得少于三个,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 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 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 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 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 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如图纸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 不具有限定性。
(3)其他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6、招标人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依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现场实际,编 制基坑施工专项方案、土方外运专项施工方案、土方开挖专项方案等。本项目所 有专家论证、评审等一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招标人不再 另行支付。
(2)本项目工期紧,必须考虑雨季、雨雪天气、高温天气、假期等期间的 赶工投入,投标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中标后不予调整。
(3)本工程施工水、电接引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需按后期主体施工用水、用电负荷进行水、电统一申报,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75
(4)本工程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重点工程,考察、参观、检查等工作 较多,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以及施工过程中中标人按要求 安排迎检工作等。施工过程中,建设、环保、城管、交通、宣传等主管部门对项 目有相关要求的,投标人按要求执行,费用自行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5)本工程引点、交桩、测绘及其复核(具体坐标由设计单位提供)由投 标人负责,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6)投标人需积极配合本项目主体总包工程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 基坑支护与主体基础工程交叉施工内容,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实施。总包进场 后需无条件将场地移交给总包单位,纳入总承包管理,不得出现推诿扯皮、占地 不走现象,延长的工期及其他配合施工等一切情况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7)承包人需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创奖(确保“黄山杯”,争创“鲁班奖”)要求,基坑支护相关资料需符合创奖要求,并无条件配合主体总包单位完成创奖 工作,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本项目关注度较高、开工建设意义重大,开工仪式相关费用包含在投 标报价中。本工程需业主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坐标产生的相关费用 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9)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负责整个项目用地面积内的清表工作;负责 施工范围内现有场地内所有施工硬化便道、地下构筑物、支撑基础等后期破除、清运费用;负责对项目周边已有市政道路、绿化、设施、管网等做好成品保护措 施,以上费用自行考虑,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损坏的,产生 的不利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须充分考虑上述风险。
(10)投标人综合考虑最终土方外运坡道,总包进场后根据总包要求确定最 终土方外运坡道,并负责施工范围内土方挖运工作,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服 从总包单位、监理和业主的安排。
(11)投标人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提供检测工作面,做好各类材料、桩基检测及基坑监测等工作,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12)关于民扰、扰民协调及费用的约定:费用包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 需充分考虑此风险,中标后不予调整。
176
(13)投标人应充分理解设计图纸及地勘报告,应熟悉图纸中基础形式、基 础持力层及基础埋深;应充分了解地勘报告中孔点布置及土层剖面,对地勘报告 及图纸中显示出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处的平面位置及超挖深度应有充分估算并应 充分考虑相关费用,综合到投标报价中,中标后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经 济签证。招标文件与图纸、清单、补疑解释说明不一致的,以有利于招标人的解 释说明为准。
(14)本工程道口开设、渣土外运及临建相关审批手续由中标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如中标单位办理缓慢,影响进度、工期,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缴纳违约金。项目生活、办公区及其占地由 投标人自行解决,占地位置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生活区不允许设置在施 工场地内。
(15)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资专户、工程款专户须按照招标人要 求开具开立。
(16)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合建〔2021〕32 号),按照拍摄节点和内容要求,做好工程声 像文件的形成、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保证满足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17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8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
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79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九、诚信投标承诺书
十、其他材料
180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 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工期:日历天。
4.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 有效。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 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 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 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 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 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7)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费用。同时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办理专户设 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8)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措施项目,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本条适用执行合造价〔2021〕5 号文项目)。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 合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81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 期:年 月 日
182
传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联系电话:手 机 号 码: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
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183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
交、撤回、修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工
程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84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
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
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
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
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
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
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
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
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具有 资格,承担;
成员二名称:,具有 资格,承担。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各自承担的
工作量(联合体中任一方承揽工程量占比不低于 30%)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
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
185
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186
四、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的,系统自动抓取投标保证金提交信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扫描件(如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 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如采用银行保函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如基本 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扫描件。银行保函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担保机构担保扫描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担保机构担保格式见“投 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保证保险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保证保险扫描件。保证保险 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电子保函的,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一)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标(标段名称)投标(即“基础交易”)。
段编号)的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 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 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 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87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 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 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 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 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 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话: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188
注:
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 的格式与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 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 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189
(二)投标人减免保证金承诺函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参加______________信用评
价,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2.我单位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一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
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3.。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
任。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190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191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工程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备注
注:若无分包计 划,则投标人应在 本表填写“无”或 “/”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192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或注册建 造师)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本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2)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 单位名称; (3)……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 表后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材料。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 员分别填写。
193
(二)近年财务状况(如要求)
194
(三)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
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备注
1
2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序
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
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
审“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
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195
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 话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 话
项目描述
备注资格审查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要求在本 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96
(四)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
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备注
1
2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资格审查的项目经理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
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项目经理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并附相应业绩证
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
审“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
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项目经理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197
项目经理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 话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 话
项目描述
备注资格审查用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的要求在本 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98
(五)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
199
(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 名年 龄学 历
职 称单位 职务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 务
毕业学校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时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 名称签约合同价 金额(万元) 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______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 够撤离,目前任职项目:______,担任职位:_____。

1. 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情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附录6的要求在本表 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前附表附录5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文件已经提交,可不 重复提交。
200
(七)项目经理承诺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项目经理,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已经本人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 理确为本人,合同(或竣工相关资料证明)履约过程中涉及的本人签字均为该工 程实施时段所签,真实无误,不存在虚假和挂靠现象,也不存在为投标而造假的 行为。
二、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 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
三、以上承诺如果发现虚假现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随时无条 件配合贵方调查取证。
项目经理:(签字)
身份证号: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页后附项目经理身份证扫描件
201
八、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一)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
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备注
1
2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
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并附相应业
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
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202
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 话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 话
项目描述
备注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要求在本 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03
(二)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
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备注
1
2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的项目经理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
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项目经理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并附相
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
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项目经理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204
项目经理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 话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 话
项目描述
备注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的要求在本 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05
(三)奖项、荣誉(如有)
206
(四)信用评价等级承诺(如有)
致:(招标人)
我单位参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
工程投标,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承诺,本次投标所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无误且真实有效,否则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序号出处专业级别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按照要求自行提供信用评价承诺。
2.投标人提供的信用评价级别以投标截止时间前,行业主管部门官网最新公
布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
3.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
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207
九、诚信投标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郑重承诺:
1.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
院安徽医院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的投标。
2.本次投标提供的资质证书、业绩及奖项等一切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处
罚。
3.本次投标为我公司自行投标,未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未让他人挂靠投标。
4.未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未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
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5.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6.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不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不违法分包。
7.如提出异议(投诉),对提供的异议(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恶意
异议(投诉);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
议(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处罚。
8.本次投标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9.(其他补充承诺)。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208
十、其他材料
投标人对照评标办法要求,自行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有)
注:对照评标办法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如证明或声明 或资料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209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
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10
目 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其他内容
211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对现场的踏勘情况(如有)及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关于施工 组织设计的评审因素,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编制。
2.……
212
二、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213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
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14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215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
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
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
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 期:_年 月 日
216
传真: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报价下浮率一览表(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分项名称最高投标限价 (元)最高投标限价 中暂列金额 (元)投标报价 (元)投标报价中暂 列金额 (元)下浮率
49026762.992180000.00A= %
其中:////0.9~1.1A %~%
基坑支护 工程27779295.152180000.00
土石方 工程21247467.84

说明:
(1)基坑支护工程下浮率为:1-(该分项工程投标报价-暂列金额)/(相 应分项工程控制价-暂列金额);
(2)土石方工程下浮率为:1-该分项工程投标报价/相应分项工程控制价(3)暂列金额合计 218 万元整(含税)。
217
三、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盖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专用章或电子执业章)
编制时间:年 月 日
218
(一)投标报价说明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合同文件、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确 定等有关条款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 械费、综合费、施工期内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采用的各种措施的费用。4. 其他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其他项目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措施项 目报价表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5. 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清单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 价和合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6. 本报价的币种为 人民币 。 7. 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219
(二)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 页共 页
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
暂估价不可竞争费
合计

220
(三)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 页共 页
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
暂估价不可竞争费
合计

221
(四)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其中:材料、设备暂估价(元)
1分部分项工程费
2措施项目费
3不可竞争费
3.1安全文明施工费
3.2环境保护税
4其他项目
4.1暂列金额
4.2专业工程暂估价
4.3计日工
4.4总承包服务费
5税金
工程造价=1+2+3+4+5

222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 号项目编 码项目名 称项目 特征 描述计 量 单 位工程 量金额(元)
综 合 单 价合价其中
定额 人工 费定额 机械 费暂估 价

223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项目 编码项目名 称计量单 位工程 量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 额 编 码定额项目 名称定 额 单 位数 量单价合价
人工 费材料 费机械 费综合 费人工 费材料 费机械 费综合 费
人工单价小计
()元/ 工日未计价材料费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材 料 费 明 细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暂估 单价(元)暂估 合价(元)
其他材料费
材料费小计

224
(七)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 金额(元)
合 计

225
(八)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 金额(元)
合 计

226
(九)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
合 计

227
(十)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元)备注
合 计

228
(十一)专业工程暂估价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元)备注
合 计

229
(十二)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编 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合价(元)
人工
人工费小计
材料
材料费小计
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费小计
合 计

230
(十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工程名称项目价值 (元)服务内容费率(%)金额(元)
合 计

231
(十四)税金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 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计算基数费率 (%)金额 (元)
1增值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 他项目费
合 计

232
(十五)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 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

233
(十六)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 位数量单价(元)合价 (元)备注

234
(十七)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 号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 号计 量 单 位数量风险系 数(%)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备注

235
(十八)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
招标项目标段名称:第 页共 页
品牌参考表(如要求)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品牌 1品牌 2品牌 3品牌 4备 注投标人选定品 牌
1
2
3
4
5
6
……

注:
1.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参考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并注明
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
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
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2.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等,投标人如认为招标人参考的品牌有
限定性、唯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疑问的,应在本招标项目澄
清提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236
(十九)异常低价评审表
单位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元)
最高投标限价对应单位工程价 格(元)
降低工程造价的说明
承诺1.我公司对该表提供的内容及相关资料均属实;2.我公司承诺没有招标文件约定的降低投标报 价的禁止情形。 3.我公司承诺具备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 全控制能力。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其单位工程报价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2.此表格后附异常低价评审的相关证明材料;
3.每个单位工程独立制表;
4.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与承诺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
选)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237
(二十)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如有)
招标项目标段名称:第 页共 页
序号名称、规格 、型号计量单 位数量投标单价(元)备注

说明:
1.本表由投标人编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作为评标委员会需评审的
内容。
2.投标人应响应《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的内容,其中列表中
第 1 列(序号)、第 2 列(名称、规格 、型号)、第 3 列(计量单位)、第 4
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且不得增删或改变顺序。
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
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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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需对其投标报价进行其他补充说明及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该页可放置在报价文件:投标所需证明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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