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及设备维修服务采购(一片区)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0718004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高新开发区新东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车辆及设备维修服务采购(一片区)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71800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01 —— 2024-07-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项目技术要求 3.3.1.1乙方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3.3.1.2乙方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3.1.3乙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3.3.1.4乙方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合理收费。 3.3.1.5乙方配合甲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3.3.1.6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3.3.1.7乙方更换的配件,除易损件外(机油滤芯、空气滤芯、空调滤芯、汽油滤芯、灯泡、轮胎、火花塞、刹车片、离合器片、柴油滤芯、蓄电池、保险(熔断器)、密封条),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3.3.1.8、乙方维修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污染,废气、费油、废渣的处理净化和无害化归类处理。 3.3.1.9 具有回收价值的大型配件旧件,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 3.3.1.10 在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乙方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3.3.1.11 甲方设备与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3.3.1.12 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乙方接到用户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 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乙方应派专人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3.3.1.13、乙方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的人身与财物安全自负,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3.3.1.14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人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3.3.1.15乙方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3.3.2服务规程 3.3.2.1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3.3.2.2.初检 乙方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3.2.3.检修 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甲方书面认定记录等,并定期向甲方报送。 3.3.2.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甲方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3.3.2.5.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3.3.3 考核管理 甲方对乙方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直接决定乙方的工作量。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乙方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① 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 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 以次充好,以副代正的; ⑤ 其他违犯本项目采购要求和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 3.3.4 其它要求 3.3.4.1 为保证服务质量及时效,投标人需在距离采购人8公里以内设有维修服务网点(1000平方米以上)或承诺2022年7月31日前在距离采购人8公里以内设立维修服务网点(1000平方米以上),且配备能满足采购需求的足量维修人员(6人及以上)及维修设施(至少包括2条大车维修作业地沟、大型作业车辆烤漆房1间等)及维修设备(至少包括发动机检测仪、车辆检测仪(电脑)、四轮定位仪、举升设备、修复液压顶、空调检测仪设备、车辆制动系统检测设备)。(向甲方提供证明材料) 3.3.4.2 甲方有权选择乙方任一服务网点维修,也可选择乙方任一网点定点维修。 3.3.4.3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结算方式: 维修费用=中标工时单价x工时定额+中标材料管理费收取率x材料费+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其他费用(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甲方以月为单位结合考核结果进行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长沙高新开发区新东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80081060031673458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乙方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5.2.2 经乙方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中标人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维修企业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2.3 乙方提供的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甲方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甲方组织验收,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约。 6.2 甲方及时按合同验收及结算方式付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除不可抗逆因素外(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法规调整、单位变更等)甲乙双方因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8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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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附件一(一片区承修车辆及设备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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