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清华附中文昌学校小学部食堂委托经营管理服务-采购需求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6/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海南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清华附中文昌学校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清华附中文昌学校小学部食堂委托经营管理服务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清华附中文昌学校小学部食堂委托经营管理服务
项目编号:HNHC2023-ZB-02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898-6531667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清华附中文昌学校
采购单位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航天大道 189 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女士, 0898-633878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海南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先生,0898-65316675
代理机构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3号盛达景都A座A1901房
一、采购项目内容
清华附中文昌学校小学部食堂
委托经营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方案
一、项目概况
清华附中文昌学校是由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与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合作筹办的十二年一贯制公立学校。学校位于文昌市文城镇航天大道189号。为保障学校师生餐饮,现拟将学校小学部食堂餐饮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符合资质专业的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小学部食堂餐厅面积约3000㎡,可容纳约1400人同时用餐。
项目名称:清华附中文昌学校小学部食堂委托经营管理服务
项目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航天大道189号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三年。
服务内容
1.面向学生的大众化餐饮、特色风味,小学部食堂按时提供午餐;
2.小学部食堂为订餐模式,具体配餐标准以双方商定的食谱和价格为准,学生餐费按月收取,每月月初学校组织家长委员会按上个月学生实际用餐的费用收齐后,向经营方支付上个月的餐费。教师凭刷卡或刷脸支付;
3.校方提供小学部食堂的设施设备及运营场地,中标方负责组织餐饮服务人员进行具体的餐饮服务活动,负责监督食材的采购、加工、服务等经营管理整个过程,为学校师生提供安全、营养、美味的餐饮服务。
4.餐标标准:教职工餐标为12元两荤一素(含水果),小学学生餐标为14元两荤两素(含水果)。
服务要求
1.本食堂属微利经营,主要为师生提供优质、物美价廉、安全可口、干净整洁的餐饮服务。
2.保证午餐准点开膳,保证饭菜足量、优质,做到品种多样、饭菜价格合理,能适应不同经济状况和口味的师生就餐。不准出售变质、变味的饭菜和剩菜剩饭。
3.委托经营者必须根据学校规定的时段经营,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所有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上岗,卫生检疫、体检等费用均由委托经营者自理;负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学校有权监督,并检查。
5.委托经营者保证采购、制作、销售的食品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保证午餐供餐正点、饭菜量足、质优、样多、营养搭配和饭菜价格不高于文昌市学校的同类饭菜价格,能适应不同经济状况和口味的师生就餐。
6.双方共同制作满意度调查表,每学期进行师生满意度调查需达到85%以上,若达不到,则限期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进行满意度调查,若师生满意度调查仍未达到85%以上,校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或对委托经营者进行处罚(双方共同确认处罚方案)。
7.学校为委托经营者提供食堂餐饮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含水电、消防、空调、风扇、监控等设备),但经营期间食堂后厨与就餐大厅所消耗的水、电、燃气费、餐梯保养费由委托经营者自行负责。
8.学校有权对食堂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成本利润、服务管理、质量、卫生、秩序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9.委托经营者要完善食堂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和海南省相关食品卫生法规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部责任,服从学校管理,接受学校、食品药监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督导。在经营期间上级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委托经营者应积极整改,需要学校配合的,学校也积极予以配合。按相关政府政策要求配合学校执行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政策。
10.委托经营者负责学校营养餐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相关任务。
11.负责教职工食堂的教职工成本价就餐,午餐配备一定数量的水果。
12.食堂环境卫生要求:
(1)食堂范围内及四周保持干净整洁。
(2)食堂内的桌、椅需摆放整齐、每餐后清洁,要求无油污、脏物等。
(3)厨房和食堂内的门窗、天花板、风扇要求每星期清洁一次。
(4)产生的垃圾、废弃食物等做到日产日清。
(5)不可在厨房内吸烟、吃槟榔。
(6)天气允许应每周都进行除四害消杀工作。
(7)根据消防要求每季度对食堂油烟管道进行专业清理清洗,并留有清洗记录凭证。
13.负责食堂经营管理,以省级标准化食堂标准进行经营管理。
14.在委托经营合同期内,委托经营者不得自行停业,若擅自停业的,需支付违约金15万元。如确属经营困难,需停业的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
15.在食堂经营过程中如出现安全、卫生等事故时,学校有权用风险抵押金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在合同终止时,委托经营者在已完成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如经济、劳工、合约纠纷、赔偿责任等)后返还。
16.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学校不支付风险抵押金利息。
17.委托经营者作为学校食堂安全、卫生、防火、防盗等第一责任人,对相应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
18.委托经营者必须自行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和食品卫生等工作,如发生失窃、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造成一切损失由委托经营者自行负责。
19.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作人员上岗前要有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还应定期进行体检,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伤残疾病等费用均由委托经营者自理。
20.严格执行清洁消毒规定,有防鼠、灭蝇、防虫、防毒等措施,按时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的年检手续,接受卫生防疫站部门的抽检和学校的送检。
21.严格控制各种食品的进货渠道,规范食品及原料采购管理制度,所有原料供应必须具备(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并建档立案。
22. 负责落实食堂经营范围内的卫生工作,建立和健全一整套生产管理、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每学期组织1~2次食堂人员岗位培训,规范操作,确保卫生安全。
23.委托经营者必须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与管理,积极配合学校派出的食堂监督员的工作,接受监督员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卫生消毒、供应价格、服务规范等的全方位监控,并在监督员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24.食堂承担经营场所及周边10米范围内的卫生清洁(包括垃圾桶位置地面清洗)及食堂垃圾的清运工作。
25.食堂工作人员由委托经营者自行招聘和管理,学校有权对食堂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所有工作人员在校园内的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和规定,不得影响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
26.委托经营者要科学合理地配备炊事管理员和餐厅服务员,保证正常的运营管理。
27.委托经营者在员工招聘、工资发放、保险福利等方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规定;所聘人员要“二证”(身份证、健康证)齐全,并报学校资源保障中心登记备案。
28.委托经营者要对本食堂员工的思想道德、业务素质、安全健康等进行全面管理,所有人员应规范服务操作程序,做到文明用语、礼貌服务、特别是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工作人员要遵守校规、校纪,不能与老师发生争吵或冲突,员工之间不能在校园内谈情说爱,如发现违规者,学校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29.委托经营者自行承担食堂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务纠纷的处理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30.经营期间,委托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食堂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位置,如确因经营需要,需征得学校同意,场所装修改造费用均由委托经营者自行承担,装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消防等规定要求,施工前必须报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资源保障中心办公室审批。经营期满后,学校将组织人员对房屋、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学校一次性如数退还委托经营者所付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如有损坏,必须修复或照价赔偿。
31.食堂正常运营需补充的监控、消毒、空调、餐具等设备设施均由委托经营者自行投入,并经学校验收后建账备案。委托经营者负责使用、管理和维修,如有损毁由委托经营者负责修理或赔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32.学校每年定期对食堂的资产进行清点和盘查,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委托经营者必须限期答复。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仍然能够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已不能继续使用或因技术性能落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经学校确认后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33.校方食堂现有的设备登记造册后交给委托经营者签收,在委托期间食堂所有的设施设备(含门、窗、餐桌椅、空调、风扇、灯管、监控、消防等设备)损坏则由委托经营者负责及时更换维修,费用由委托经营者负责。期满后按原设备清单完好无损交回校方,如有无故损坏的按折旧赔偿。
五、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复印件),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2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2022年以来内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
4.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5.必须有三年以上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经验,提供相关的业绩材料(不满足此项条件,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6.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承诺书):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食堂委托经营管理企业应为依法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且三年内未被立案查处、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提供声明函)。
8.是依法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未被立案查处、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在经营期间,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标准要求进行经营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包或者分包;经查清经营期间存在转让、转包、分包行为或有出现被立案查处、食物中毒事件,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承诺书)。
9.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10.食堂委托经营管理企业,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饮食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在省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中考核合格,并持有企业法人颁发的聘用证书。
11.配备的实施团队人员中具有二级(含)厨师以上证书,配备的实施团队人员中具有二级(含)点心师以上证书。
12.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用工培训、人员健康、工作规范、卫生保障、安全防患、应急处置预案、文明服务、价格管理等制度)。
13.有完整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方案(包括主要环节食品安全加工规程、食品加工卫生规范、食品贮存卫生规范、卫生管控措施等)。
14.要有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台风等自然灾害处置预案,火灾、中毒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15.原辅料采购管理方案(包括原辅料采购索票索证并保存相关资质、文件和票据,建立各经营环节相关的各项记录)。
六、履约保证金和安全责任
为确保中标者认真履行管理服务质量与职责,中标者在签订合同后七天内一次性给校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如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合同期间不计利息。
二、开标时间:2023年06月13日 17: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项目名称:清华附中文昌学校小学部食堂委托经营管理服务
项目编号:HNHC2023-ZB-02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898-6531667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清华附中文昌学校
采购单位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航天大道 189 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女士, 0898-633878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海南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先生,0898-65316675
代理机构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3号盛达景都A座A1901房
一、采购项目内容
清华附中文昌学校小学部食堂
委托经营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方案
一、项目概况
清华附中文昌学校是由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与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合作筹办的十二年一贯制公立学校。学校位于文昌市文城镇航天大道189号。为保障学校师生餐饮,现拟将学校小学部食堂餐饮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符合资质专业的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小学部食堂餐厅面积约3000㎡,可容纳约1400人同时用餐。
项目名称:清华附中文昌学校小学部食堂委托经营管理服务
项目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航天大道189号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三年。
服务内容
1.面向学生的大众化餐饮、特色风味,小学部食堂按时提供午餐;
2.小学部食堂为订餐模式,具体配餐标准以双方商定的食谱和价格为准,学生餐费按月收取,每月月初学校组织家长委员会按上个月学生实际用餐的费用收齐后,向经营方支付上个月的餐费。教师凭刷卡或刷脸支付;
3.校方提供小学部食堂的设施设备及运营场地,中标方负责组织餐饮服务人员进行具体的餐饮服务活动,负责监督食材的采购、加工、服务等经营管理整个过程,为学校师生提供安全、营养、美味的餐饮服务。
4.餐标标准:教职工餐标为12元两荤一素(含水果),小学学生餐标为14元两荤两素(含水果)。
服务要求
1.本食堂属微利经营,主要为师生提供优质、物美价廉、安全可口、干净整洁的餐饮服务。
2.保证午餐准点开膳,保证饭菜足量、优质,做到品种多样、饭菜价格合理,能适应不同经济状况和口味的师生就餐。不准出售变质、变味的饭菜和剩菜剩饭。
3.委托经营者必须根据学校规定的时段经营,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所有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上岗,卫生检疫、体检等费用均由委托经营者自理;负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学校有权监督,并检查。
5.委托经营者保证采购、制作、销售的食品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保证午餐供餐正点、饭菜量足、质优、样多、营养搭配和饭菜价格不高于文昌市学校的同类饭菜价格,能适应不同经济状况和口味的师生就餐。
6.双方共同制作满意度调查表,每学期进行师生满意度调查需达到85%以上,若达不到,则限期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进行满意度调查,若师生满意度调查仍未达到85%以上,校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或对委托经营者进行处罚(双方共同确认处罚方案)。
7.学校为委托经营者提供食堂餐饮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含水电、消防、空调、风扇、监控等设备),但经营期间食堂后厨与就餐大厅所消耗的水、电、燃气费、餐梯保养费由委托经营者自行负责。
8.学校有权对食堂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成本利润、服务管理、质量、卫生、秩序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9.委托经营者要完善食堂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和海南省相关食品卫生法规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部责任,服从学校管理,接受学校、食品药监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督导。在经营期间上级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委托经营者应积极整改,需要学校配合的,学校也积极予以配合。按相关政府政策要求配合学校执行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政策。
10.委托经营者负责学校营养餐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相关任务。
11.负责教职工食堂的教职工成本价就餐,午餐配备一定数量的水果。
12.食堂环境卫生要求:
(1)食堂范围内及四周保持干净整洁。
(2)食堂内的桌、椅需摆放整齐、每餐后清洁,要求无油污、脏物等。
(3)厨房和食堂内的门窗、天花板、风扇要求每星期清洁一次。
(4)产生的垃圾、废弃食物等做到日产日清。
(5)不可在厨房内吸烟、吃槟榔。
(6)天气允许应每周都进行除四害消杀工作。
(7)根据消防要求每季度对食堂油烟管道进行专业清理清洗,并留有清洗记录凭证。
13.负责食堂经营管理,以省级标准化食堂标准进行经营管理。
14.在委托经营合同期内,委托经营者不得自行停业,若擅自停业的,需支付违约金15万元。如确属经营困难,需停业的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
15.在食堂经营过程中如出现安全、卫生等事故时,学校有权用风险抵押金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在合同终止时,委托经营者在已完成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如经济、劳工、合约纠纷、赔偿责任等)后返还。
16.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学校不支付风险抵押金利息。
17.委托经营者作为学校食堂安全、卫生、防火、防盗等第一责任人,对相应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
18.委托经营者必须自行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和食品卫生等工作,如发生失窃、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造成一切损失由委托经营者自行负责。
19.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作人员上岗前要有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还应定期进行体检,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伤残疾病等费用均由委托经营者自理。
20.严格执行清洁消毒规定,有防鼠、灭蝇、防虫、防毒等措施,按时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的年检手续,接受卫生防疫站部门的抽检和学校的送检。
21.严格控制各种食品的进货渠道,规范食品及原料采购管理制度,所有原料供应必须具备(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并建档立案。
22. 负责落实食堂经营范围内的卫生工作,建立和健全一整套生产管理、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每学期组织1~2次食堂人员岗位培训,规范操作,确保卫生安全。
23.委托经营者必须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与管理,积极配合学校派出的食堂监督员的工作,接受监督员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卫生消毒、供应价格、服务规范等的全方位监控,并在监督员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24.食堂承担经营场所及周边10米范围内的卫生清洁(包括垃圾桶位置地面清洗)及食堂垃圾的清运工作。
25.食堂工作人员由委托经营者自行招聘和管理,学校有权对食堂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所有工作人员在校园内的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和规定,不得影响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
26.委托经营者要科学合理地配备炊事管理员和餐厅服务员,保证正常的运营管理。
27.委托经营者在员工招聘、工资发放、保险福利等方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规定;所聘人员要“二证”(身份证、健康证)齐全,并报学校资源保障中心登记备案。
28.委托经营者要对本食堂员工的思想道德、业务素质、安全健康等进行全面管理,所有人员应规范服务操作程序,做到文明用语、礼貌服务、特别是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工作人员要遵守校规、校纪,不能与老师发生争吵或冲突,员工之间不能在校园内谈情说爱,如发现违规者,学校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29.委托经营者自行承担食堂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务纠纷的处理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30.经营期间,委托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食堂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位置,如确因经营需要,需征得学校同意,场所装修改造费用均由委托经营者自行承担,装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消防等规定要求,施工前必须报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资源保障中心办公室审批。经营期满后,学校将组织人员对房屋、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学校一次性如数退还委托经营者所付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如有损坏,必须修复或照价赔偿。
31.食堂正常运营需补充的监控、消毒、空调、餐具等设备设施均由委托经营者自行投入,并经学校验收后建账备案。委托经营者负责使用、管理和维修,如有损毁由委托经营者负责修理或赔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32.学校每年定期对食堂的资产进行清点和盘查,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委托经营者必须限期答复。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仍然能够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已不能继续使用或因技术性能落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经学校确认后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33.校方食堂现有的设备登记造册后交给委托经营者签收,在委托期间食堂所有的设施设备(含门、窗、餐桌椅、空调、风扇、灯管、监控、消防等设备)损坏则由委托经营者负责及时更换维修,费用由委托经营者负责。期满后按原设备清单完好无损交回校方,如有无故损坏的按折旧赔偿。
五、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复印件),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2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2022年以来内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
4.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5.必须有三年以上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经验,提供相关的业绩材料(不满足此项条件,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6.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承诺书):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食堂委托经营管理企业应为依法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且三年内未被立案查处、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提供声明函)。
8.是依法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未被立案查处、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在经营期间,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标准要求进行经营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包或者分包;经查清经营期间存在转让、转包、分包行为或有出现被立案查处、食物中毒事件,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承诺书)。
9.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10.食堂委托经营管理企业,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饮食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在省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中考核合格,并持有企业法人颁发的聘用证书。
11.配备的实施团队人员中具有二级(含)厨师以上证书,配备的实施团队人员中具有二级(含)点心师以上证书。
12.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用工培训、人员健康、工作规范、卫生保障、安全防患、应急处置预案、文明服务、价格管理等制度)。
13.有完整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方案(包括主要环节食品安全加工规程、食品加工卫生规范、食品贮存卫生规范、卫生管控措施等)。
14.要有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台风等自然灾害处置预案,火灾、中毒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15.原辅料采购管理方案(包括原辅料采购索票索证并保存相关资质、文件和票据,建立各经营环节相关的各项记录)。
六、履约保证金和安全责任
为确保中标者认真履行管理服务质量与职责,中标者在签订合同后七天内一次性给校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如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合同期间不计利息。
二、开标时间:2023年06月13日 17: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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