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新媒体运营服务项目的自行采购公告
金额
49.5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1/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新媒体运营服务项目的 自行采购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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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
项目名称:新媒体运营服务 项目预算金额:49.5万元/年 | ||||||||||||||||||||||||||||
公开的信息 | 服务标准与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树立多元化的司法形象,计划通过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新媒体平台交由专业的机构运营,打造动态更新及时,内容丰富多元,宣传性、服务性、普法性和趣味性兼具的新媒体平台。 二、项目服务模式 配备专业的新媒体运营团队,驻派2名具备较高新闻采编、文案策划、影音编辑、微信排版、美工编辑等专业能力的专职人员,自带相关办公设备驻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负责新媒体日常运营服务工作。 三、项目期限 2022年12月1日-2024年11月30日,合同一年一签,第一期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 四、项目内容
五、具体要求 (一)管理要求 供应商服务人员须服从统一管理,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守则和考勤纪律,工作时间由采购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作具体安排。采购单位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相关工作的服务人员。 (二)保密要求 供应商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工作中涉及到的新闻素材、案件信息和其他业务信息。如违反工作秘密规定,采购单位立即解除本项目合约,泄密行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一、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须书面承诺,如发现承诺不实,将按违反诚信原则处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分包、转包。 二、报名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9:00—2022 年11月9日18:00, 报名时须提供如下资料(壹正贰副,加盖单位公章,密封): (一)供应商公司简介、概况及资质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函原件; (三)报价(总价不得超预算金额,否则为无效报价); (四)关于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如发现承诺不实,将按违反诚信原则处理); (五)其他响应采购需求的材料;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如:同类业绩材料、荣誉奖项证明等)。 三、报名方式 本项目接受现场登记及邮寄(资料密封,提前告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法院608B室联系人:谢先生,17603058385。现场登记需提供24小时核酸阴性结果)。 四、相关事宜 (一)本文件所涉及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 (二)采购人享有最终解释权。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前,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或相关财政政策调整或取消本项目采购,由此造成的不便或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满足三家以上报价的,我院将组织内部评审,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供应商,并将该结果予以公示(为期三个工作日)。 (四)如有业务需求相关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陈小姐,13794491678 (五)违约责任 经采购结果公示后,若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无故放弃中选供应资格或存在其他违反采购诚信行为的,将列入采购人采购黑名单,今后不予接受任何自行采购供应服务,同时视情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 ||||||||||||||||||||||||||||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0755-21981352 公告日期: 2022年 11月2日 |
备注: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所列示的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应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服务结果产生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公告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但以下项目除外:
1.《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所规定的项目;
2.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项目;
3.已经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集中采购项目和自行采购项目(该类项目遵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告)。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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