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CS-20230330006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通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高新区项目建设巡护队租车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330006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高新区项目建设巡护队租车 出租车客运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 2 269320
 合计金额小写: 26932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陆万玖仟叁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27 —— 2024-04-26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交付工作;车辆交付时,乙方必须对采购人车辆管理人员及车辆驾驶人员进行车辆使用及相关业务培训但不限其他伴随业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852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合同签订后,车辆交付使用15个工作日后付至合同金额的7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07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服务期满后,经采购人确认上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满足标准要求,且服务无质 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继续签订第二年度合同并无息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信诚支行(湖南通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800113205602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车辆合格标准(出厂检验合格证),车辆其他各项手续、证明齐全完备,符合《道路 安全交通法》规定。5.2.2交付的汽车要求车内设施齐全,性能良好,卫生整洁,安全舒适。提供的车辆各项机械电气性能正常无故障,座椅、空调等设施无故障 ,每张座椅需配置安全带,并按规定配置安全警示牌等。在交付时应为采购方提交车钥匙(原件)、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行驶证复印 件、保险复印件)、故障警告牌、拖车杆和电源线等物品;5.2.3乙方制作安装车身贴、喷涂车身标识,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5.2.4甲方有权在车上加载其它专用设备,乙方需无偿配合。5.2.5乙方须承诺出租车辆所有权问题引发的任何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应当为本项目车辆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
序号 险种 备注
1 交强险
2 第三者责任险 (50 万)
3 车损险
4 不计免赔险
5 车上人员险(乙方须为每个座位投保100万元保险金额的保险)
6 自燃险
7 指定专修险
8 机动车损失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9 玻璃险

5.3.2保险由车辆乙方统一购买及延续,费用涵盖在年租费内,保险事故发生时,由车辆乙方负责处理;
5.3.3车辆乙方须做好保险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并提供完整的复印件一套给车辆使用单位;
5.3.4车辆乙方须及时做好保险续保工作,如因保险续保不及时或擅自降低保险额度,造成事故后无法赔付的,由车辆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5.3.5事故损失超出保额部分,由法定权威机构鉴定为驾驶人责任的由甲方承担赔偿,为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赔偿;
5.3.6保险范围之外发生的损失事故,由法定权威机构鉴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损失;
5.4其他伴随服务:
原则:甲方只使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5.4.1日常服务
1) 车辆免费保养:租赁期间车辆的保养项目按照随车三包使用手册规定执行,车辆每使用一年或者10000公里(先到为准)进行例行保养,由车辆乙方承担保养费用;
2) 车辆免费救援:在长沙市中心覆盖100公里区域内每年享有28次免费救援服务;365*24小时救援值班,配备专业救援车辆、专业救援人 员,实施24小时救援。
3) 车辆免费维修:租赁期间,维修保养服务均由车辆乙方按照厂家车辆保修手册规定严格执行规范的流程,提供维修或更换相应原厂配件 等服务,费用由车辆乙方承担;一般故障(除特殊故障以外的故障维修)维修时长不超过24小时;特殊故障(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驱动电 机控制故障及车身维修补漆)不超过48小时。
4) 车辆乙方每年提供一次免费车辆四轮定位和一次空调系统清洗服务;
5) 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零配件更换等服务由车辆制造商或其指定授权的服务机构来进行。
6) 甲方须有专属服务团队,并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和实施方案。
5.4.2车辆违章提醒服务如车辆出现违章情形,车辆甲方须配合车辆乙方及时提醒车辆使用人以便及时处理违章,如遇使用人不配合处理的 ,由甲方协调处理。
5.4.3本项目为长沙高新区项目建设巡护队租用车辆使用,如因相关政策改革,双方协商处理,相关服务费用按实结算,乙方不得以合同未到 期要求采购人承担相关责任。
5.5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经甲方确认上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满足标准要求,且服务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的,为验 收合格,可继续签订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本协议、乙方的资料(响应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 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市场服务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数据,据此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在本项目汽车租赁服务开展中的关系和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处理本项目汽车租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租赁期间,甲方应约束车辆使用部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不得将车辆提供给未取得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本合 同项下车辆不符的人员驾驶。
5、甲方在租用期内享有车辆合法规定使用权,具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车辆及随车证件物品的义务,在符合规定保养使用车辆时,出现故障 或异常甲方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照保养手册及时进行保养及修理。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报价承诺,自觉接受甲方考核评 定、监督和管理,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汽车租车服务,确保高标准服务质量,以维护双方的信誉和利益。
2、乙方有权根据合同内容向甲方收取合同款项。
3、乙方依约为甲方提供正常车况车辆及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如有效的行驶证、养路证、营业性保险证以及国家要求缴纳的各项规费 凭证;乙方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承担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故障维修(因甲方不按正常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的故障除外),车辆定期保养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符合《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车身贴的形式与内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6、定期保养:车辆每次保养后行驶10000公里或一年(以先到为准),接甲方通知后,乙方应负责进行例行保养维修。甲方不得强行指定车 辆维修的维修厂。
7、甲方租赁车辆如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人员使用发生交通违章,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消除违章,且在单个租赁年度内消除当年违 章,乙方具有提醒甲方违章事项的义务。8、租赁期满时,乙方有权对交还车况进行检查,在车况良好、设备齐全、钥匙齐备的情况下予以收车,否则可要求甲方具体经办人按照相 关规定赔偿或补办。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或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 要求赔付,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5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 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 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7.6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 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送达对方。
7.7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 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8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确认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7.9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贰份,政府釆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份、釆购代理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260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西路168号雍晟时代园1栋1108房

法定代理人: 肖向东 法定代理人: 刘步云

委托代理人: 魏健康 委托代理人: 梁少华

电话: 0731-88908700 电话: 0731-88882020

传真: 0731-88908700 传真: 0731-888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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