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79.4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编号:GZRR-2024-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宁都县大沽乡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赣州如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宁都县大沽乡大沽村坵坊安置点环境整治工程(市政设施提升) 工程地点:宁都县大沽乡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涵盖的所有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上级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涵盖的所有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柒拾玖万肆仟叁佰玖拾壹元整(人民币) ¥:794391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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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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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文件和招标文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本省、本市相 关之规范、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 发包人派驻的管理人
姓名: / 职务: 司务长
职权:1、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协调以及有关工程等签证和确认。2、对违背本合同的 行为予以认定和纠正。
5、项目经理
姓名: / 职务:工程师
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完成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满足施工运输需 要,开工后由承包 人负责维护。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三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好所有施工所 需证件及批文;根据发包方要求,本工程先施工后补办有关证件,因此产生的一切 责任及损 失由发包人负责。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3
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7、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文明施工规范》及《施工现场用水、用电规范》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需符合有关部门 的规定和要求,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要保护工程成品完 好无损,并承担相应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以及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工。除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外,其它均不予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0、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承包人应按江西省 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依据施工。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所有隐蔽工程。
12、工程试车
12.1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1) 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在总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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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 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涵盖 的所有工作内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实行固定综合单价。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1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经设计单位发出且经发包人认可的设 计变更,(2)经发包人认可的签证。
1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不支付预付工程
款。
15、工程量确认
15.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
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开工后先行支付工程批复资金的 50%,之后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审计结算的 97%拨付剩余 资金,留审计价的 3%转为质保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
17.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17.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及结算方法: 水、电按结算单据结算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事先提供其规格品 牌及出厂合格证,报发包人确定。 (2)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事先书面向承 包人提出变更材料或设备的参照品牌,并相应调整其价格。
八、工程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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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竣工验收
19.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前七日内提供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19.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20.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
20.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延误工期赔偿费金额按 500 元/日历天,延误工期赔偿费限额按合同价格的 2%,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发包人有权 向承包人追究赔偿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返工,并承担返 工费用,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合格以上标准。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严禁承包人分包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 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21、争议
21.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解决;
(2)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不成,可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2、工程分包
2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23、不可抗力
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4、保险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
25、担保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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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 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不采用担保合同作为 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26、合同份数
2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六份。
27、补充条款
(1)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做好文明施工和安全设施标志,施工现场内因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 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量清单说明不够详尽之处,以施工图和施工规范为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技 术规范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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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合同书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保 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宁都县大沽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与赣州如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宁都县大沽乡大沽村坵坊安置点环境整治工程(市政设施提升) 的合同 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计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 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 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 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 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 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 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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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拱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 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提出在本合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后止。
7.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 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份、乙方执贰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单位全称) (盖章): 乙 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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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宁都县大沽乡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赣州如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宁都县大沽乡大沽村坵坊安置点环境整治工程(市政设施提升) (工程全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 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 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质量保修期限为 1 年。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约定的保 修范围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3)、本保修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 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4)、本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计算: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6)、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 委托他人修理;
(7)、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工程规定的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8)、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不采用。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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