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汉源县花椒现代农业园区恢复重建项目(前域片区)(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补遗书(0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11/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汉源县花椒现代农业园区恢复重建项目(前域片区)(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补遗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修改为: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含专用合同条款补充文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承包人实施计划;
(7)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1)设计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2)施工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附件二 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注:以上格式仅供参考,若采用担保人自有格式,其提交的保函内容不得对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内容作出降低担保效力的实质性修改。
附件三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方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等,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或终止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可在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款中扣除;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0.5‰~2‰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四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附件五: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一)工程设计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项目的设计质量目标为:设计工作综合评价分值 90 分以上。
第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
第三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责任人。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
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甲方应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并保证乙方有与本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设计时间。
(三)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和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四)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五)甲方在开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图审查和设计交底,交、竣工验收应邀请乙方参加。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三)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四)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或水运工程建设法律、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必须保证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同时,应满足本项目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
5.设计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具备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负责人,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六)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并在开工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七)乙方应及时参加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六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第九条本合同作为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与工程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对联合体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甲 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二)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第 标段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总承包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七)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八)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 第 标段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对联合体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附件六:保证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保证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若我公司有幸中选成为承包人,我公司承诺: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本工程,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等费用。并在收到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准备开工令》七个日历天内,并在工程开工以前按雅安市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规定提交民工工资担保。并同时承诺:
1.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民工工资保证金;
2.一旦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工资情况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确实存在拖欠的可由建设行政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于划支;
3.与承建工程的所有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对工资额及时支付时间予以明确;若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费等,发包人不负有任何责任;我方同意并接受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费造成相关单位(人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造成停工、堵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等现象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1万元整的违约金;
(2)造成停工、堵塞交通正常运行等现象时承包人承担2万元整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附件七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原环境自然植被,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发包人应责令承包人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发包人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作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作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3.违约责任
如因承包人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或违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承包人通报批评、处以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发包人可对承包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3万元的违约金。
(2)累计三次因环保问题被发包人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者,发包人可以终止承包人在该合同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4. 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日 期:年月日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为减少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参与建设有关各方的生产、生活必须符合本细则的以下规定。
第一节建立环保和水保管理体系
1.发包人成立领导小组,由发包人法人代表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工程部主任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处,指导、检查全线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各自建立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小组,负责相应合同段和驻地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环保监督人员,负责宣传、检查各自合同段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并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对职工(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地使环保意识深入到每一个员工(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心中,保证各项工作逐一落实。
第二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
1.自然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保护沿线植被,减少植被破坏,保护水资源和自然景观,避免因施工引起水质污染等环境问题。
(2)保护施工区内野生动物,严禁猎杀、捕捉或恐吓野生动物,保护沿线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和迁移通道。
(3)开工前详细规划施工便道、取弃土场和施工营地等的临时用地,用地计划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严禁随意开辟施工便道、取弃土场,严禁随意设临建工程。
(4)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和人员、车辆行走路线,对场地和人员活动范围进行界定,不得随意超出规定范围,并设置标语牌、界碑牌等标志,防止对施工生产、生活范围之外区域的植被造成破坏。
(5)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时清除运走。
(6)完工后对场地和砼搅拌场、路面冷热拌和场等进行清理,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掘除硬化地面,将弃碴、废物运走,同时对清理后的场地进行植被恢复。
(7)尽量利用既有便道和原有公路进行路基填料的运输,减少土地的占用。如有新修便道,完工后对新修便道进行达标整理保留备作公路养护维修便道或掘除原填料,恢复植被、恢复原貌。尽量租用当地已有的房屋或拼装活动板房作施工生产、生活用房。
2.水资源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生活营地的生活污水,砼搅拌站、路面冷热拌和场、预制场等产生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草原、河流和渠道,须经沉淀或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
(2)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得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3)对生产机械经常进行检修,防止机械和施工用油的跑、冒、滴、漏对水质产生污染。施工或机械产生的废油、废水,采用隔油池或采用其他方法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3.大气环境、噪音及粉尘的防治
(1)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污染设备,并安装空气污染控制系统,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2)在运输水泥、石灰、粉煤灰等粉状材料和沥青混合料时,进行严密的遮盖。
(3)利用水车,对施工现场和临时便道进行撒水湿润,防止尘土飞扬,减少空气中的固体颗粒。
(4)对汽油等易挥发品的存放要密闭,并尽量缩短开启时间。
(5)路面冷热拌和场生产时,严格控制粉尘的污染,注意回收和覆盖。
(6)生产和施工现场、路面冷热拌和场、砼搅拌站和预制场地等应加强对噪音的防治,尽量减少夜间作业,减少对居民噪音的干扰。
4.固体废弃物
(1)施工营地和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定时清运。
(2)施工中的废弃物,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运到指定的场地进行处理。
(3)报废材料或施工中返工的挖除材料应立即运出施工现场,各种包装袋及时清理处理,以免造成白色污染。
(4)加强材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超载、高速行驶,从而保证不会沿线撒漏,若洒漏须迅速清除。
5.保护文物及宗教设施
(1)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保护宗教设施及场地不受影响和破坏。
(2)保护国家文物,对施工中挖出的古董文物,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保护和上交。
6.重要设施的保护
(1)保护施工场地附近的通讯设施。
(2)保护当地的军用设施设备。
(3)保护施工现场附近的输电线路及设施。保护附近的输水管道及设施。
(4)对施工场地附近的光缆进行严密的管理,不致因施工机械造成破坏和人为破坏。加强对光缆的监护,确保施工期间万无一失。
7.驻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驻地环境由各合同段(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环保小组具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建设。生活及办公区四周设置防污排水沟,排水沟直接与污水处理池连接,避免生活区域内的水流直接排放到地面和河流、湖泊,造成环境污染。
(2)注意生活垃圾的处理,垃圾集中堆放,定期送到当地指定的地方进行处理。
(3)生活废水排入污水池,进行处理后才能排放。污水池应注意污水不渗漏,以免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并应进行加盖,有除臭设施,以免造成周围环境空气的污染。
附件八 民工管理合同
民工管理合同
按照现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文精神 ,为体现“人性化”管理原则,稳定施工队伍,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民工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民工管理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要求,加强对生产作业人员管理的督察工作。
2.监督乙方与生产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3.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给乙方工程计量支付资金。甲方在乙方每期计量支付时暂扣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比例,用于支付乙方拖欠的生产作业人员工资,若乙方在下一期计量支付前及时支付了生产作业人员工资,甲方将在随后的下一期期中支付时返还乙方上一期被扣留的保证金。
4.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确定专人并在监理部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加强对乙方生产作业人员管理的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对乙方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生产作业人员日常管理、生产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发现各项因生产作业人员问题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和合理处理相关事件。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现行《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乙方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按照工程需要,由劳务公司安排生产作业人员进场务工。乙方自行组织生产作业人员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备案。
3.生产作业人员进场后,乙方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生产作业人员颁发含有生产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生产作业人员上岗证明。乙方必须确定专人进行生产作业人员管理,建立生产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并就生产作业人员流动、工资结算及发放等相关情况,每月25日,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4.每期计量支付时甲方暂扣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比例,用于支付乙方拖欠的生产作业人员工资,若乙方在下一期计量支付前及时支付了其生产作业人员工资,甲方将在随后的下一期期中支付时返还该乙方上一期被扣留的支付金额。
5.乙方劳务分包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和乙方自行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无法保证生产作业人员正常务工(不含生产作业人员故意罢工)时,为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活所需,乙方应保证无条件为每位生产作业人员提供每日不低于20元的最低生活费用。乙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生产作业人员工资。
6.生产作业人员到项目后,在务工前,乙方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生产作业人员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生产作业人员参加不少于3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要求为生产作业人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生产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对生病的生产作业人员,乙方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乙方必须负责生产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7.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生产作业人员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兑现或出现各类甲方认为影响到相关单位形象或社会稳定的生产作业人员纠纷、聚众上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罚款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乙方课以1—3万元违约金;
2.当乙方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各类生产作业人员纠纷时,甲方将直接在其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款项内按照监理工程师认同的额度予以支付,同时,甲方将按合同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与劳务公司或生产作业人员的合同纠纷,按照其约定处理。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仲裁或判决结果,协助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执行。
4.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该合同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四、其他
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日 期:年月日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修改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增加内容:
1.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七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招标人:汉源县前域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四川晟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1月28日 日期:2023年11月28日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修改为: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含专用合同条款补充文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承包人实施计划;
(7)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1)设计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2)施工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附件二 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注:以上格式仅供参考,若采用担保人自有格式,其提交的保函内容不得对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内容作出降低担保效力的实质性修改。
附件三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方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等,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或终止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可在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款中扣除;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0.5‰~2‰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四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附件五: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一)工程设计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项目的设计质量目标为:设计工作综合评价分值 90 分以上。
第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
第三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责任人。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
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甲方应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并保证乙方有与本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设计时间。
(三)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和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四)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五)甲方在开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图审查和设计交底,交、竣工验收应邀请乙方参加。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三)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四)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或水运工程建设法律、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必须保证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同时,应满足本项目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
5.设计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具备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负责人,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六)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并在开工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七)乙方应及时参加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六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第九条本合同作为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与工程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对联合体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甲 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二)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第 标段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总承包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七)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八)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 第 标段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对联合体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附件六:保证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保证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若我公司有幸中选成为承包人,我公司承诺: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本工程,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等费用。并在收到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准备开工令》七个日历天内,并在工程开工以前按雅安市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规定提交民工工资担保。并同时承诺:
1.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民工工资保证金;
2.一旦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工资情况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确实存在拖欠的可由建设行政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于划支;
3.与承建工程的所有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对工资额及时支付时间予以明确;若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费等,发包人不负有任何责任;我方同意并接受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费造成相关单位(人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造成停工、堵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等现象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1万元整的违约金;
(2)造成停工、堵塞交通正常运行等现象时承包人承担2万元整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附件七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原环境自然植被,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发包人应责令承包人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发包人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作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作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3.违约责任
如因承包人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或违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承包人通报批评、处以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发包人可对承包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3万元的违约金。
(2)累计三次因环保问题被发包人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者,发包人可以终止承包人在该合同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4. 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日 期:年月日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为减少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参与建设有关各方的生产、生活必须符合本细则的以下规定。
第一节建立环保和水保管理体系
1.发包人成立领导小组,由发包人法人代表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工程部主任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处,指导、检查全线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各自建立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小组,负责相应合同段和驻地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环保监督人员,负责宣传、检查各自合同段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并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对职工(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地使环保意识深入到每一个员工(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心中,保证各项工作逐一落实。
第二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
1.自然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保护沿线植被,减少植被破坏,保护水资源和自然景观,避免因施工引起水质污染等环境问题。
(2)保护施工区内野生动物,严禁猎杀、捕捉或恐吓野生动物,保护沿线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和迁移通道。
(3)开工前详细规划施工便道、取弃土场和施工营地等的临时用地,用地计划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严禁随意开辟施工便道、取弃土场,严禁随意设临建工程。
(4)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和人员、车辆行走路线,对场地和人员活动范围进行界定,不得随意超出规定范围,并设置标语牌、界碑牌等标志,防止对施工生产、生活范围之外区域的植被造成破坏。
(5)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时清除运走。
(6)完工后对场地和砼搅拌场、路面冷热拌和场等进行清理,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掘除硬化地面,将弃碴、废物运走,同时对清理后的场地进行植被恢复。
(7)尽量利用既有便道和原有公路进行路基填料的运输,减少土地的占用。如有新修便道,完工后对新修便道进行达标整理保留备作公路养护维修便道或掘除原填料,恢复植被、恢复原貌。尽量租用当地已有的房屋或拼装活动板房作施工生产、生活用房。
2.水资源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生活营地的生活污水,砼搅拌站、路面冷热拌和场、预制场等产生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草原、河流和渠道,须经沉淀或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
(2)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得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3)对生产机械经常进行检修,防止机械和施工用油的跑、冒、滴、漏对水质产生污染。施工或机械产生的废油、废水,采用隔油池或采用其他方法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3.大气环境、噪音及粉尘的防治
(1)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污染设备,并安装空气污染控制系统,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2)在运输水泥、石灰、粉煤灰等粉状材料和沥青混合料时,进行严密的遮盖。
(3)利用水车,对施工现场和临时便道进行撒水湿润,防止尘土飞扬,减少空气中的固体颗粒。
(4)对汽油等易挥发品的存放要密闭,并尽量缩短开启时间。
(5)路面冷热拌和场生产时,严格控制粉尘的污染,注意回收和覆盖。
(6)生产和施工现场、路面冷热拌和场、砼搅拌站和预制场地等应加强对噪音的防治,尽量减少夜间作业,减少对居民噪音的干扰。
4.固体废弃物
(1)施工营地和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定时清运。
(2)施工中的废弃物,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运到指定的场地进行处理。
(3)报废材料或施工中返工的挖除材料应立即运出施工现场,各种包装袋及时清理处理,以免造成白色污染。
(4)加强材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超载、高速行驶,从而保证不会沿线撒漏,若洒漏须迅速清除。
5.保护文物及宗教设施
(1)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保护宗教设施及场地不受影响和破坏。
(2)保护国家文物,对施工中挖出的古董文物,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保护和上交。
6.重要设施的保护
(1)保护施工场地附近的通讯设施。
(2)保护当地的军用设施设备。
(3)保护施工现场附近的输电线路及设施。保护附近的输水管道及设施。
(4)对施工场地附近的光缆进行严密的管理,不致因施工机械造成破坏和人为破坏。加强对光缆的监护,确保施工期间万无一失。
7.驻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驻地环境由各合同段(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环保小组具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建设。生活及办公区四周设置防污排水沟,排水沟直接与污水处理池连接,避免生活区域内的水流直接排放到地面和河流、湖泊,造成环境污染。
(2)注意生活垃圾的处理,垃圾集中堆放,定期送到当地指定的地方进行处理。
(3)生活废水排入污水池,进行处理后才能排放。污水池应注意污水不渗漏,以免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并应进行加盖,有除臭设施,以免造成周围环境空气的污染。
附件八 民工管理合同
民工管理合同
按照现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文精神 ,为体现“人性化”管理原则,稳定施工队伍,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民工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民工管理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要求,加强对生产作业人员管理的督察工作。
2.监督乙方与生产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3.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给乙方工程计量支付资金。甲方在乙方每期计量支付时暂扣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比例,用于支付乙方拖欠的生产作业人员工资,若乙方在下一期计量支付前及时支付了生产作业人员工资,甲方将在随后的下一期期中支付时返还乙方上一期被扣留的保证金。
4.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确定专人并在监理部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加强对乙方生产作业人员管理的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对乙方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生产作业人员日常管理、生产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发现各项因生产作业人员问题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和合理处理相关事件。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现行《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乙方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按照工程需要,由劳务公司安排生产作业人员进场务工。乙方自行组织生产作业人员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备案。
3.生产作业人员进场后,乙方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生产作业人员颁发含有生产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生产作业人员上岗证明。乙方必须确定专人进行生产作业人员管理,建立生产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并就生产作业人员流动、工资结算及发放等相关情况,每月25日,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4.每期计量支付时甲方暂扣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比例,用于支付乙方拖欠的生产作业人员工资,若乙方在下一期计量支付前及时支付了其生产作业人员工资,甲方将在随后的下一期期中支付时返还该乙方上一期被扣留的支付金额。
5.乙方劳务分包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和乙方自行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无法保证生产作业人员正常务工(不含生产作业人员故意罢工)时,为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活所需,乙方应保证无条件为每位生产作业人员提供每日不低于20元的最低生活费用。乙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生产作业人员工资。
6.生产作业人员到项目后,在务工前,乙方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生产作业人员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生产作业人员参加不少于3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要求为生产作业人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生产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对生病的生产作业人员,乙方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乙方必须负责生产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7.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生产作业人员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兑现或出现各类甲方认为影响到相关单位形象或社会稳定的生产作业人员纠纷、聚众上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罚款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乙方课以1—3万元违约金;
2.当乙方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各类生产作业人员纠纷时,甲方将直接在其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款项内按照监理工程师认同的额度予以支付,同时,甲方将按合同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与劳务公司或生产作业人员的合同纠纷,按照其约定处理。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仲裁或判决结果,协助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执行。
4.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该合同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四、其他
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日 期:年月日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修改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增加内容:
1.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七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 地址:/邮政编码:/ |
2 | 1.1.2.9 | 监理人: 地址: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
4 | 1.1.4.12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 |
5 | 1.6.1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
6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无。 |
8 | 9.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一周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交点后7天内。 |
9 | 11.5 | 逾期提交设计文件违约金:1000 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0.5‰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3 | 15.2.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4 | 16.1 |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调整。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按签定的暂定合同价的 30%支付开工预付款。开工令下发 30 天内支付。 设计预付款:签订合同后,设计部分拨付至25%; 开工预付款:无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 | 17.3.3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6 份。 |
18 | 17.3.4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9 | 17.3.4 | 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年化利率7%。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若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缴纳) |
21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2 | 17.7.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3 | 18.3 |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
24 | 18.6.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 |
25 | 19.4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 |
26 | 20.1 | 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定为 3 ‰。(签订合同协议书后,与保险单位协商确定)。(若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缴纳) |
27 | 20.4 |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保险费率为/‰,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结算时按保险费发票按实结算。(若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缴纳) |
28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
招标人:汉源县前域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四川晟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1月28日 日期: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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