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zc2017-g1-14234-gxyl
预算金额2158.68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梁创0771-3842035
公告正文
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冷链温度监控疫苗追溯物联网系统采购GXZC2017-G1-14234-GXYL质疑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冷链温度监控疫苗追溯物联网系统采购GXZC2017-G1-14234-GXYL质疑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关于冷链温度监控疫苗追溯物联网系统采购

项目质疑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供应商名称: 广西恩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兰

联系人:梁创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42号迷你新景小区1号商住楼1208号商铺

联系电话:0771-3842035

广西恩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8131下午430分收到贵公司以直接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冷链温度监控疫苗追溯物联网系统采购(GXZC2017-G1-14234-GXYL)”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并于201826日就所提的质疑问题组织了专家论证,经采购人确认,现回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所提所提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哪些产品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很容易引起争议并导致不停地流标。请加以明确。”

答复:关于哪些产品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最新一期的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清单已经有明确规定。

二、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一、冷库冰箱温控传感器8636台”的第17条和“二、冷链温度监控疫苗追溯物联网系统1套”系统软件的第9条均要求:软件平台具备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请明确这两个地方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属于同一个软件平台。

答复:不属于同一个软件平台。

三、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一、冷库冰箱温拉传感器8636台”的第19条、第2项产品冷藏车车载温度实时监测系统125套的第13条要求:产品出厂前必须通过批次抽检的校准,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抽检检验报告复印件。没有明确分几个批次抽检?每个批次抽检多少数量?如果评标委员会决定启动成本评审程序时,将导致无法对投标人的真实成本进行评审。仅要求通过批次抽检的校准,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属于国家强制性规范,该规范第三、九、十三条均有明确要求)、JJG874-2007温度指示控制仪等用于药品存储的冷链设备的温度探头温度传感器必须全部定期进行检测校准的规定。建议将“一、冷库冰箱温控传感器8636台”的第19条、第2项产品冷藏车车载温度实时监测系统125套的第13条修改为:验收时,每台产品必须经过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简称CNAS)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校准,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设备温度精度的校准证书》,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答复:该项条款将做相应更改,具体详见后续正式发布的《更改通知一》。

四、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冷链温度监控疫苗溯物联网系统是本项目的核心产品,“▲系统严格按照《疫苗存储和运输管理规范》设计开发”的要求过于简单粗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采购需求应当量化、细化的规定。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增加相关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说明中已有明确要求:“7、投标人所投标货物或服务如国家有强制性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贵公司所提该项质疑予以驳回。

五、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1.5 没有对物联卡(SIM 卡)的流量提出具体数量要求,投标人将无法测算真实的投标成本,将导致无法对投标人的真实成本进行评审。”

答复:物联卡(SIM 卡)具体的流量要求会在后续正式发布的《更改通知一》中明确。

六、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冷链温度监控疫苗追溯物联网系统 1 套”(一) 系统软件的的第 16 条要求:整个系统安全等级按三级等保设计。但没有明确何时以何种方式进行验证。请加以明确。”

答复:以采购单位组织有资质的测评公司开展三级等保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为准。

七、针对贵公司所提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为 2158.68 万元,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而且也属于技术复杂、社会影响巨大的项目 ,因此,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

答复:该项条款将做相应更改,具体详见后续正式发布的《更改通知一》。

八、针对贵公司所提“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规定:(5) 投标人所投标产品被认定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 该产品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该产品评标报价=该产品投标报价X (1-6%)。询问:本项目为多产品采购项目,是全部投标产品被认定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才会给予 6%的扣除?或者投标金额占总金额 80%以上的投标产品被认定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可给予6%的扣除?”

答复:按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占所投产品金额比例给予投标报价扣除。

九、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规定:(8)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具体包括以下材料:投标报价构成详细说明与依据(包括材料或设备的购置或生产成本、包装运输费用、规费、税金、 利润点、 安装及管理人员工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其他等),如不提供或评委认定其资料不能详尽合理说明其成本的,则视为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报价,其投标报价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因此,请明确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量化指标。鉴于本项目充足的预算,应当修改为诸如: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预算价的 50% ( 含)或者 1000 万元(含)的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 ……。 否则,对于是否启动成本评审程序将产生极大争议,甚至导致无法评审。”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条)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情况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某个项目设定具体的比例或金额启动成本评审程序无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作为依据。贵公司所提该项质疑予以驳回。

十、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一、冷库冰箱温控传感器 8636 台”的第 18 条要求:产品生产企业通过 IS09001 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1 环境体系认证、OHSAS18001 职业健康体系认证。

据查证, 目前同时具备 IS09001IS014001 OHSAS18001 体系认证的本项目产品生产企业只有“ 青岛海尔”、“ 大连松下”、“ 中科美菱”和“ 青岛澳柯玛”,但这些生产企业均不具备本项目的实质性要求:软件平台具备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实际上,本项目产品质量与生产企业是否具备IS09001IS014001OHSAS18001体系认证没有任何必然联系,据查证,目前主流产品的生产厂家(例如“北京志翔领驭”、“深圳冷王”、“杭州采视”、“青岛贝尔”等)均不具备上述体系认证,但上述几个品牌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 70%以上。而且,本项目潜在的主流软件平台供应商(沈苏、金卫信、世窗,目前这 3 家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 90%以上)均不具备IS09001IS014001OHSAS18001体系认证。

依法依规应当删除“产品生产企业通过 IS09001 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1 环境体系认证、 OHSAS18001 职业健康体系认证”的要求。”

答复:经查证,“海尔”、“ 美菱”和“ 澳柯玛”均可满足“软件平台具备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要求。贵公司针对该项质疑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十一、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磁盘阵列、光纤交换机、数据服务器、工作兹同一品牌。据查证,华为、联想、惠普、360、曙光等厂家不生产光纤交换机,所以能满足同时生产磁盘阵列 、光纤交换机、 数据服务器、工作站等产品的只有“浪潮”一家。能够同时生产这几款产品、服务器操作系统又具有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认证的 ,也只有浪潮一家公司(华为、惠普、联想、360 等主流品牌均不能满足)。不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具有排它性和唯一性,依法依规应当删除“七、光纤交换机 2 套”之中“与存储同一品牌”、“八、磁盘阵列 1 套”之中“1、与“数据库服务器”同一牌”、“十、工作站 1 台”之中“▲1、塔式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同一品牌”等有关要求。”

答复:经查证,除了浪潮,生产光纤交换机的还有“联想”、“惠普”等厂家(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一),故贵公司关于同时生产磁盘阵列 、光纤交换机、数据服务器、工作站等产品的只有“浪潮”一家的说法并不成立。

关于“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认证”的条款将作相应修改,具体详见后续正式发布的《更改通知一》。

十二、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三、数据服务器 1 套” 第 8 条和“四、应用服务器 1 套”第 8 条均要求:▲支持主流操作系统,要求操作系统安全等级不低于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投标文件中提供操作系统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据查证,能够同时生产磁盘阵列、光纤交换机、数据服务器、工作站、服务器操作系统又具有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认证的,只有浪潮一家公司(华为、惠普、联想、360 等主流品牌不能满足)。不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具有排它性和唯一性。请登录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官网。

此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政府采购目录对服务器产品的技术规范要求, 属于借助第三方产品办理的资质证书 ,不属于国家政府部门对服务器产品生产、销售范围内要求的资质证书。对此条技术参数依法应当进行删除。”

答复:该条款将作相应修改,具体详见后续正式发布的《更改通知一》。

十三、针对贵公司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五、主机安全加固系统 1 套” ,据查证,主机安全加固系统属于“ 浪潮” 特有产品,其他诸如华为、惠普、联想、360 等主流品牌均不生产该项设备,该项设备在本项目中也是属于可有可无的产品。特别的是,第 16 条:▲投标人所提供产品具备微软 Certified for Windows Server 2008 R2 认证, 提供通过微软官方网站截图复印件和官方网站链接。提供计算机著作权证书复印件。—详见5.微软官网上查找不到华为、惠普、联想、360等主流品牌具备 R2认证的证明材料。指向了唯一品牌 “浪潮”有产品的证明材料。详见 4. 主机安全加固系统属于“ 浪潮”特有产品的证明材料。根据财政部公布第 87 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而且本条款属于美国微软公司对国内产品颁发的认证性文件,不具备权威性,不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要求,对此条技术参数依法应当进行删除。”

答复:技术参数条款将作相应修改,具体详见后续正式发布的《更改通知一》。

十四、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四、采购人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及说明”中的“▲ 其他要求”第 2 项明确要求:为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及质量,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供货时提供设备生产厂家盖章的针对本项目产品的原厂授权及供货证明原件。投标时, 若有, 请提供设备生产厂家盖章的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的原件。

在“ 三、数据服务器 1 套”第 8 条,“四、 应用服务器 1 套”第 8 条,“ 五、主机安全加固系统 1 套”第 16 条等排他性要求,同时要求磁盘陈列、光纤交换机、数据服务器、 工作站同一品牌的情况下,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供货时提供设备生产厂家盖章的针对本项目产品的原厂授权及供货证明原件。更加巩固了“ 浪潮” 在本项目中唯一品牌的地位。

经过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专家咨询,不管是投标前还是投标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均属于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删除此项要求。

而且,该要求将直接引导评标委员会做出有利于提前向“浪潮”进行销售报备并获得授权、供货证明及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投标人,违背公平、公正、客观的评标原则。

实际上,投标人是否提供设备生产厂家盖章的针对本项目产品的原厂授权及供货证明原件,与产品的合法性及质量没有必然联系。为此,国家甚至鼓励平行采购,并批准了上海自贸区等省市的平行进口汽车方案。”

答复:根据上文对第十一项质疑问题的回复,贵公司关于“ 浪潮”在本项目中唯一品牌”的说法并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项目并未将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产品的原厂授权、供货证明等证明材料作为资格要求,为了保证供货时采购单位的切身利益,故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供货时提供或如有提供,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所提该项质疑予以驳回。

十五、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5、售后服务分 6 分” :三档( 3.16 分) :……并附有所有硬件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含服务期限),……

要求“附有所有硬件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含服务期限)”才能达到三挡(3.6 分),变相地间接地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的行为,导致评标委员会作出有利于提前报备并获得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含服务期限)的投标人的评分。违反了公平、公正、客观的评标原则 ,违反了财政部公布第 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 桂财采[2007]65号)第九条《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应当删除该项评分标准。

答复:首先,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不属于第 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投标人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其次,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只是作为评审因素,并未作为资格要求。综上所述,该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贵公司所提该项质疑予以驳回。

十六、针对贵公司所提“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6、信誉分 4 分”:①投标人拟投入人员具备(软件设计师或网络工程师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 3 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提供投标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该项不得分。

实际上,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与是否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没有必然联系。

上述“信誉分”明确要求提供投标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这已经明确了“拟投入人员”就是“从业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只有是投标单位的从业人员才有资格享受到投标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待遇)。明显违反了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桂财采[2007 |65 号)第九条、《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 桂财采[2016]42 号)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应当删除该项评分标准。”

答复:本项评分的对象为“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人员”,并非“从业人员”,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把投标人拟投入实施的人员作为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所指的“从业人员”为投标人自身的规模条件,并非指的是针对具体项目“拟投入的项目人员”。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该项质疑予以驳回。

十七、针对贵公司所提针对供应商所提“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6、信誉分 4 分”:②投标产品或投标人荣获相关荣誉证书,每提供一份得0.5分,满分 1 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条)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 ,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因此,请明确何谓“相关荣誉证书”并明确其具体类别、名称,以及是省部级还是县市级的?否则将给评审工作带来没必要的争议,甚至导致无法评审。

答复: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将作相应修改,具体详见后续正式发布的《更改通知一》。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件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附件一:质疑事项十一《证明材料》

201829

附件
  • 1恩至 质疑回复函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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