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H24-210882-00607
二、项目名称:大石桥市突发公共事件保险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大石桥市突发公共事件保险项目
供应商名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营口市老边区恒大绿洲外门市阳光保险二楼
中标(成交)金额:1,761,000(元)
评审总得分:90(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大石桥市突发公共事件保险项目
服务类
名称:大石桥市突发公共事件保险项目(C18040199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
服务范围: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保险项目是由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投保人,大石桥市金融发展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局等各职能部门作为本项目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群为大石桥市辖内所有居民。以约定的方案设计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为保障内容。具体包括: 【突发公共自然灾害】 (一)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二)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突发公共火灾爆炸】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突发公共突发公共拥挤踩踏】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突发公共传染病】 在保险期间内,对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新冠肺炎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应急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救灾安置费用 救灾安置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被保险人为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 (二)紧急救援费用 紧急救援费用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服务要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保险项目是由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投保人,大石桥市金融发展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局等各职能部门作为本项目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群为大石桥市辖内所有居民。以约定的方案设计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为保障内容。具体包括: 【突发公共自然灾害】 (一)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二)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突发公共火灾爆炸】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突发公共突发公共拥挤踩踏】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突发公共传染病】 在保险期间内,对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新冠肺炎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应急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救灾安置费用 救灾安置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被保险人为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 (二)紧急救援费用 紧急救援费用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服务时间: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服务标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保险项目是由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投保人,大石桥市金融发展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局等各职能部门作为本项目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群为大石桥市辖内所有居民。以约定的方案设计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为保障内容。具体包括: 【突发公共自然灾害】 (一)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二)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突发公共火灾爆炸】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突发公共突发公共拥挤踩踏】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突发公共传染病】 在保险期间内,对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新冠肺炎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应急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救灾安置费用 救灾安置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被保险人为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 (二)紧急救援费用 紧急救援费用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龚鸿春、曹威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大石桥市突发公共事件保险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的96%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20,244.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 大石桥市哈大中路西50米
联系方式: 0417-59880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万莱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营口市万达营销中心11楼1112号
联系方式: 0417-35728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晓婉
电 话:0417-3572800
十、附件
采购文件:突发公共事件保险文件(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