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90.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12/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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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pdf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F20211122006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长沙分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F20211122006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2-14 —— 2024-12-13 3.2 履行地点: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现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1次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第一年度服务费金额的7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2次支付时间为第一年度服务期满七日内,支付第一年度服务费金额剩余的2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3次支付时间为第二年度服务期开始一个月内,支付第二年度服务费金额的7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4次支付时间为第二年度服务期满七日内,支付第二年度服务费金额剩余的25%。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5次支付时间为第三年度服务期开始一个月内,支付第三年度服务费金额的75%。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4,说明:第6次支付时间为第三年度服务期满七日内,支付第三年度服务费金额剩余的25%。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长沙高桥支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长沙分中心:43161700001801003106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服务内容 主要涵盖客服服务、运维服务、现场服务三个方面。其中:客服服务主要为企业答复场所(园区)进出口申报、通关业务开展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指引和技术支持、协助办理电子口岸入网、变更和通道接入,为现场海关、场所(园区)入驻企业反馈的技术故障和问题提供运维分析和后续跟进;运维服务主要维护长沙海关数据传输支撑平台中二级节点、数据交换平台(非核心)、ETL数据下发、物流数据库,组建对应的网络环境、硬件设备、数据库,同时提供场所(园区)信息系统海关端的运维支持;现场服务主要为场所(园区)入驻企业、所涉海关的网络环境、数据交换等提供上门技术服务,并在场所(园区)进出口申报、通关业务发生故障时,对约定服务范围内的相关问题能及时解决,对服务范围外的问题,能履行告知义务。 5.2.2服务岗位职责与人员配备要求 5.2.2.1客服服务岗 配备客服人员1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为场所(园区)进出口申报、通关业务提供客服热线服务,第一时间解答场所(园区)进出口申报、通关业务开展的基本业务、技术问题。 (2)协助场所(园区)入驻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变更数据交换id、通道申请、变更等工作,相关技术规范等信息变更时,及时主动通知企业。 (3)对场所(园区)入驻企业反馈的报文申报、数据下发、分拣线运作、智能卡口运作等各方面技术故障进行分析,制发运维工单分发给对应运维人员,运维人员完成故障排除后及时后续反馈企业。 (4)对海关工作人员反馈的场所(园区)海关相关信息系统故障进行分析,制发运维工单分发给对应运维人员,运维人员完成故障排除后及时后续反馈。 (5)海关、电子口岸相关技术规范等信息变更时,及时主动通知场所(园区)入驻企业。 5.2.2.2运维服务岗 长沙金霞税物流中心及跨境监管中心场所与海关间的数据交换涉及大量专业性很强的软件系统和平台(包括但不限于①ISOMP内控管理平台,版本2.8.1;②Axway Intergrator,版本3.7.3;③Axway Interchange,版本5.12.0;④Axway Sentinel;⑤Axway Composer;⑥IBM MQ;⑦Apache-FTP Server;⑧Oracle RAC,版本11G;⑨VMware ESXI;⑩VMware Center等),要求运维人员能够7*24小时保障以上运维支撑系统和平台正常运行,需配备海关端软硬件设备运维人员1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运维场所(园区)进出口申报、通关业务运行相关网络环境及设备,保障电子口岸专网、对外接入局域网、海关业务运行网、场所(园区)智能卡口和分拣线网络联通性。 (2)配置、运维数据交换二级节点软件系统、数据库及对应负载均衡、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确保场所(园区)入驻企业报文申报业务正常运行。 (3)配置、运维数据交换平台(非核心)软件系统、数据库及对应服务器设备,确保企业向长沙海关传输大包数据,长沙海关向场所(园区)传输物流状态数据正常稳定。 (4)配置、运维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物流数据库及对应服务器设备,保障物流库的高可用状态。 (5)配置、运维物流库下发到各场所的ETL工具、多线程处理系统及对应服务器设备,保障物流信息稳定下发至各场所分拣线数据库。 (6)运维场所(园区)信息系统海关端。 5.2.2.3现场服务岗 配备现场技术支持及应急处置机动人员1人,能够熟练操作以下设备和系统:①路由器,②交换机,③核心交换机,④防火墙,⑤SSL安全网关,⑥网闸,⑦入侵防御设备(IPS),⑧入侵检测设备(IDS),⑨数据库审计系统,⑩防病毒网关,11WEB应用安全网关,12防病毒系统等,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在各场所(园区)入驻企业业务运行发生技术问题时,及时排查故障发生节点,在8小时内配合运维人员完成故障排除; (2)在场所(园区)、现场海关遇技术问题需上门服务时,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3)在客服、运维人员人力不足时,作为机动人员及时补位。 5.2.3其他服务要求 (1)乙方须具有相关行业信息化系统集成或系统开发经验的专业服务团队,保证项目实施内容的正常运行。 (2)在维保服务期限内乙方需做到热线电话客服7*24小时在线,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撑服务,及时答复各企业的技术咨询,对于企业咨询的相关问题,常见问题现场答复,需进一步向相关部门沟通处理的问题,客服应尽快答复。 (3)乙方能组织专门维护团队,进行定期巡检。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甲方的相关经办人员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委托乙方对系统和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6.1.2甲方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 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使用、管理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全额赔偿。 6.1.3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协议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甲方软硬件设备的单位、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在乙方通知协助时(当日工作时间内)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人员不作为或 者不能作为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6.1.4甲方在通过系统对外提供服务时,主动发现系统存在的问题、故障,或者发现需要进行系统参数调整的,应在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运行维护,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6.1.5甲方如需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服务器上安装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软硬件设施,均由甲方自行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给乙方的维护造成影响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需委托乙方针对该部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服务,可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6.1.6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协议约定的费用。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软件安装、联网调测,并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软件运行维护服务。 6.2.2对甲方系统涉及的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包括信息系统、软件程序的运行状态、主机状态监测、软件运行状态、数据流等进行监测,发现属于日常运行维护层面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6.2.3当发现系统出现不属于日常运行维护层面的软件系统和托管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告知甲方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并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协助甲方进行故障排除的相关工作。 6.2.4向甲方提交乙方执行本协议的项目负责人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 6.2.5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导致平台无法使用,需要乙方进行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另行约定。 6.2.6乙方保证维护工作的过程未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经乙方维护更新后的软件,其任何部分如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 ,或者任何由乙方授予的权利被认定为侵权,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6.2.7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维护工作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协议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7.3.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后,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进行结算后付相应服务费。 7.3.2如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项目的维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同时有权要求其立即纠正并釆取必要补救措施 。乙方拒不及时纠正或釆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3.3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另一方支付服务费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7.3.4乙方维护过程中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应由乙方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7.3.5因乙方提供的软硬件设施、设备、配置以及服务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且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及时更换、更新、改进。乙方拒绝赔偿或者及时更换、更新、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4责任限制 7.4.1乙方在进行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网络专线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中断,不属于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电话方式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鉴于计算机及网络专线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不属于乙方违约,但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 7.4.2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对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7.4.3非因乙方的过错,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7. 5免责条款 7.5.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不可抗力引起电力、通信不稳定等因素而造成的设备故障及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7.5.2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1.1因甲方财政预算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申报,合同金额支付以本协议中第四条结算方式约定为准,即合同总金额为90.6万元,每年度服务费金额为30.2万元,分两次支付,三年服务期共支付六次。 11.2保密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或者其它技术及经营信息等,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或者透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而终止。 11.3协议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政府釆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1.4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采购项目内容做出变更,签订补充协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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