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单价
数量
合计
1
LED屏体
JC-P5
㎡
6597
77.82
513378.54
2
接收卡
集体接收设备
JC-DRX280
套
110
95
10450
3
视频处理器
JC-DVP9840
8,800
8800
4
安全控制系统
自动成套控制系统
FW5120-D2110
3891
5
电源
电源插座和转换器
JC-200-5V
台
60
510
30600
6
控制电脑
台式计算机
M32
4,800
4800
7
主电源线
配电线路
VV-35*4+16*1
米
158
200
31600
8
强电线套管
绝缘电线和电缆
Φ75
20
100
2000
9
LED显示屏箱体
LED显示屏
现场制作
329.5
25641.69
10
空调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KFR-35GW/DbD3
2,800
11200
11
风机
其他风机
200FZY2-D
440
2640
12
音响
音响电视组合机
F5
4,626.77
4626.77
13
钢结构
其他房屋附属结构
定制
1,170
81.6
95472
14
PLC配电柜
配电箱
FY—DZ80KW
6,000
6000
15
旧屏拆除
拆除工程
原LED显示屏拆除
500
13.8
6900
总合计人民币
大写:柒拾伍万捌仟元整
小写:758000.00
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内交付验收。
乙方送货上门,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1、成交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两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1、甲方:
(1) 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货款;
(2) 如期对合同设备组织验收;
(3)非因产品质量问题或交付产品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甲方不得退回产品。
6.2、乙方:
(1) 按时将合同设备交付给甲方;
(2) 乙方按时提供甲方所购买的各项服务。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