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四堡七堡单元JG1402-B1/B2-42地块商业商务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
金额
9.71万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12/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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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堡七堡单元JG1402-B1/B2-42地块商业商务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
2022-12-08
合同甲方: | 杭州五堡科技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合同乙方: |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合同价款: | 97122.9288 |
合同期限: | 1140 |
履约时间: | 2022/12/8 11:21:43 |
合同履行: | |
合同变更: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五堡科技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杭政储出【2022】80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原招标项目名称:四堡七堡单元JG1402-B1/B2-42地块商业商务项目)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22】80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原招标项目名称:四堡七堡单元JG1402-B1/B2-42地块商业商务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
2.工程地点:杭州市上城区位于四七堡单元内,北至规划昙花庵路,南至规划凤起东路,西至规划东御路,东至规划同协路,JG1402-B1/B2-42地块内 。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
4.资金来源: 自筹,集体51%、国有49%。
5.工程内容及规模: 用地面积42295㎡,总建筑面积20312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6885㎡,地下建筑面积76243㎡;地上9~13层,地下3层。
6.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前期阶段报批审查工作、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与安装、竣工验收、移交(含档案移交)、备案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服务,以及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初步设计优深化、施工图设计(含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含上述所有设计及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及专家费),如: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电气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消防工程、桩基工程、基坑围护、人防、公共部位室内装修、外立面、泛光照明、建筑智能化、景观绿化、变配电、燃气、电梯、充电桩、海绵城市系统(包括雨水回收系统)、室外综合管网(含水、电、煤、通信等专项设计)、标识标牌等施工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内容、PC专项方案及结构设计、BIM设计、绿建三星设计、结构超限设计等,负责施工图审上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
2)采购范围:涉及本项目所有的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设施设备以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人防、电梯、消防、智能化、新风系统、公共部位二次装修设备(包括空调、洁具、灯具等)等。
3)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桩基工程、基坑围护、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空调及新风系统、消防电工程、公共部位二次装修、室外工程(雨污水工程、区域景观、绿化及道路、区域道路、区域管网及照明、围墙、交通标志、人防标志、雕塑小品)、其他工程(含电梯工程、泛光照明、变配电工程(含开闭所及进线电缆沟)、智能化工程、抗震支架、充电桩、燃气工程安装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自来水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华数三网合一、信号覆盖工程(含电梯)、标识工程、公共自行车建设等)。
4)总承包管理服务:总承包管理是指组织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及项目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资料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后期的所有审批手续、施工许可证办理、材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全过程施工管理、各单项验收、工程移交、结算审核送审、竣工图制作、竣工资料城建归档、工程竣工备案、工程保修管理等所有总承包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本工程所需的测绘、检验、试验、观测等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绘、核对图纸、实测绘等,日照分析、交通评价、基准坐标点及高程点测定、土壤氡浓度检测、定位及沉降倾斜观测、门窗及幕墙四性实验、室内环境检测、消防检测、节能检测、项目预定位、定位、±0.00测绘、工程竣工实测绘、绿化测绘、人防面积测绘、土地复核验收、消防测绘、室外配套工程检测(景观、围墙、道路、市政给排水管道)、防雷检测、自来水检测、档案管理费、管线测量等内容);完成地名申请及相关配套工作;完成项目土地复核,并且取得《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情况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包括会议专家费用场地费用,项目相关测绘费用(人防预测绘、面积预测绘、施工总图预定位、红线复核、房产测绘,宗地测绘权籍调查等项目多测合一),公示图制作费用、高架安全保护和监测等项目相关费用。包括基坑监测、桩基检测等项目相关费用,需委托专业单位实施且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5)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第三方检验试验及测绘、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产权登记、档案管理、门牌和疫情防疫等。
6)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2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2 年 月 日。(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140 个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90 日历天,以实际审批通过时间为准(设计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施工工期 1050 日历天 (施工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或开工报告载明的时间起计算,含竣工备案;总工期以合同签订起至最终竣工备案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努力创优争杯。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玖亿柒仟壹佰贰拾贰万玖仟贰佰捌拾捌元整 (¥ 971229288 元)。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仟壹佰贰拾万元整(¥ 11200000 元);适用税率: 6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叁仟玖佰陆拾贰元贰角陆分(¥ 633962.26元);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玖亿肆仟肆佰零柒万陆仟陆佰肆拾元整 (¥ 944076640 元);适用税率: 9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柒仟柒佰玖拾伍万壹仟贰佰捌拾贰元贰角 (¥ 77951282.2 元);
(3)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仟陆佰玖拾叁万柒仟柒佰叁拾贰元整 (¥ 16937732 元)。
(5)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人民币(大写) 壹仟伍佰玖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捌元(¥15952648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编制期信息价(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对应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吴平生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2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杭州市上城区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捌 份,承包人执 陆 份。
发包人:杭州五堡科技产业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公章) |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鸿泰路133号天空之翼商务中心3幢1614室-07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邮政编码: 410000 法定代表人: 田卫国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571-87711091 传真: 0571-87711091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 账号:43001531061052500763 | |
承包人: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联合体成员)(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47003271X8 地址:: 杭州市安吉路18号 邮政编码: 310006 法定代表人: 张金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571-85050046 传真: 0571-85151540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账号: 331066130010149009331 |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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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询标纪要;(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4)通用合同条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7)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
1.3.1《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7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
1.3.3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发布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2)《关于转发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
(3)《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
(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
(5)《关于印发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2号);
(6)《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
(7)《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杭建研发〔2020〕41号文;
(8)《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
(9)其他
①《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②《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 号);
④《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 号);
⑤《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 号)
⑥《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
⑦《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8 号)
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 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320 号)
⑨《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 号)
⑩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市[2018]161 号)
⑪《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渣土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⑫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21]55 号)
⑬其他:杭建监总[2015]39 号、杭城管委[2015]127 号、《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浙江省、杭州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详见初步设计文件和招标技术要求,国家或行业如有新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则要求从新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询标纪要(投标答疑)
(6)投标函及其附录
(7)本合同通用合同条件
(8)合同附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10)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合同签订后 7 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前期资料、赋码表、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地勘资料。承包人应审核发包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若在收到发包人条件资料之日起 3 日历天内未提出补充资料要求的,视为发包人提交资料齐全,因此导致设计错误、工期延误、返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实施规划、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开工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各项计划;(2)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承包人应提供上季度的计划完成情况、下季度工作计划安排;(3)每月22 日前提供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4)设备材料进场前,承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5)每周报应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上周实际完成情况、下周计划情况(包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现场工料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以上报表报监理、跟踪审计审核,审核后报发包人。(6)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准备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承包人对本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但发包人明确不计在内的除外。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由当地建设、规划部门认可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场施工前,由发包人按现状移交承包人,承包人已充分了解了现场情况并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了相应费用。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临时道路由承包人施工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并承担相关费用。
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地址和地下管网线资料不全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资料中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否则,因施工损坏地下管网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支撑公用管线,避免在施工期间造成损坏。一旦公用管线发生损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并上报发包人,并应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公用管线的修复工程应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没有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及工程师的签证,承包人不得临时或永久性地封断管线。如果某管线由于本工程原因要永久性地封断,承包人的竣工图上需明确表明。由于承包人操作不当而导致公用管线损坏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修复),由承包人自己负担。即使承包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已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发包人也不为此而承担额外增加的费用。若承包人对在施工中损坏的公用管线,不采取任何修复措施,或修复工作不能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则发包人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应了解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承包人应把对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方法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在构筑物四周设置监测点,严密注视邻近构筑物的位移和沉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邻近构筑物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直到有关部门满意,即使承包人所采取的对邻近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已得到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负有全部责任。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修复被损坏的邻近构筑物。若承包人对在施工损坏的邻近构筑物不加以修复赔偿,则工程师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修复和赔偿费用,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除非得到工程师代表的许可或工程师图中已注明,承包人不得随意砍伐,搬迁和破坏树木。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保护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开工前提供已有的基础资料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招标核准登记时已提供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以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其中任一形式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提供支付担保(金额:合同价的 2%)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符舍华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13018970408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总负责,具有设计、施工、采购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代表发包人行使履行本工程合同规定的职权,即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权代表发包人法人签署本合同辅助文件(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联系单等),但除非另有授权,无权修改合同和终止合同。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的审核工程,督促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按发包人委托监督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验收等实施监督控制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师权限:凡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确认、工期顺延、材料(设备)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停/复工令、工程索赔、经济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文件,都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书面同意”是指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字并通过发包人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加盖发包人公章)后,该签证才有效,未经过上述发包人书面同意的签证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承包人确认对发包人工程师的权限及自身签证的效力已知悉。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EPC 全过程监督管理;
工程师权限: EPC 全过程监督管理 。
增加监理人:
监理单位名称: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
监理单位联系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 ;
项目总监姓名: 顾健勇 ;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 330726197603204935 ;
项目总监联系方式: 13750835083 ;
项目总监的职责: 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范围: 按监理合同约定实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职权和权限: 按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规定和发包方委托监理合同所授予的监理工程师职权执行(如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等全面管理、月完成产值、联系单和工程结算的审核)。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按规定召开例会(周会议、月度会议、半年度会议、年度会议等)、专题会议、不定期工程会议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由会议主持方提供会议纪要,参与方均需保存 。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1.1承包人对设计义务的要求:
4.1.1.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及《发包人要求》的规定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承包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进行限额设计。
4.1.1.2承包人应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就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复核。如发现初步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与《发包人要求》有矛盾的,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经发包人同意后,需调整并构成变更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3条变更与调整处理。
4.1.1.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1.1.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符合相关阶段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4.1.1.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4.1.1.6 其他:
4.1.2承包人对施工义务的要求:
4.1.2.1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4.1.2.2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与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4.1.2.3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4.1.2.4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项目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4.1.2.5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4.1.2.6其他: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办施工临时居住证手续以及计划生育手续,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铺设。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和围护,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若违规,承包人应按1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他方损失的,赔偿所有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质安监、排污接管、临时排水、道路开口、破绿占绿、占用人行道、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交付手续办清后,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完全负责。
(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应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文明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并承担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损坏的绿化恢复费用。工程交接完成后,3天内应清除掉现场内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垃圾和废物,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化,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如承包人交工3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如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每次处罚50000元,在进度款中扣除。同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8)承包人负责协调与工程所在地的派出所、街道、周边居民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办公活动: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的,承包人应全权负责赔偿与善后事宜。
(9)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今后不作调整。
(10)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2间办公室由承包人提供,且配备好办公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计取费用。
(11)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2)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3)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共需交二套原件(有一套如质保单等可以复印件),若房建项目资料需移交物业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2 张。
(14)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七通一平、场地现状、周边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5)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1个月内需完成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临时围墙的形象设计需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6)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和停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特别是基坑施工期间必须配置发电机,费用自理。
(17)承包人应做好包括开槽、补槽、补洞,门窗安装后边缝的修补,修补质量需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如再次出现补槽、补洞现象,费用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协调下按实向分包单位计取,同时在协调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核定的金额。
(18)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办公用房1间。(包括空调、办公设施、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网络等)。
(19)工程交付使用后,配合发包人办理后续各项办证工作。
(20)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应委托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原始场地标高进行测绘,经各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自行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22)本工程建设、验收、备案过程所需的各项测绘、检验、试验、观测、周边房屋安全鉴定和检测等服务费用均需承包人承担,已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价中。
(23)总承包项目管理团队驻场人员:项目负责人到位率不低于90%,其余人员到位率(除设计团队人员外)应满足100%(按当月全部日历天数计算(即30天或31天,其中2月为28天)。
(24)设计团队驻场人员:每月不得少于 24 日历天,实际以满足现场需要为准,且必须确保每天至少有 1 名设计人员驻场。
(25)施工团队现场管理驻场人员:项目负责人到位率不低于90%,其余人员到位率(除设计团队人员外)应满足100%(按当月全部日历天数计算(即30天或31天,其中2月为28天)。
(26)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现有建筑、现状管网及管线设施等负有保护的责任,若保护不当引发的赔偿等责任由中标人负责修复、赔偿。
(27)未纳入总承包的项目,相关总承包服务费、配合费用已由承包人在合同价中自行综合考虑,中标后不再单独计取。
(28)本项目周边存在居民区,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把施工扰民降低到最低,所采取各项措施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若发包人收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12345投诉,每发生一次按2000-5000元不等进行处罚,承包人应及时积极有效沟通处理,未能及时有效沟通处理的,另按每次10000元进行处罚,在进度款中扣除。
(29)发包人对承包人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抽查中如发现现场有明显问题,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质量通报的或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且承包人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工程款 3000 元,在进度款中扣除。
(30)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实施规划、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开工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各项计划;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承包人应提供上季度的计划完成情况、下季度工作计划安排;每月22日前提供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 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④设备材料进场前,承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⑤每周报应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上周实际完成情况、下周计划情况(包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现场工料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以上报表报监理、跟踪审计审核,审核后报发包人。⑥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 。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3)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金额及期限为: ;
(4)其他方式:
合同生效7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中标价2%的履约保函(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履约保函至本工程交付使用前一直有效。以转账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10日内经发包人确认无违约及应扣款的情况后返还(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中,工期履约保证金占25%,质量履约保证金占35%,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占2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15%,机械设备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5%。承包人违约发生履约保证金扣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工程款补足履约保证金。
在担保期间,发生承包人违约情形,担保单位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支付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需发包人提出证据证明其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未提交相应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适用于《建设施工合同》及其他因合同项下工程而签订的补充协议。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或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担保,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吴平生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湘1432011201208288 ;
联系电话: 13750811182 ;
电子邮箱: 707696805@qq.com ;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银泰城3号楼4楼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前须提供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否则需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且最迟须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提交相关证明或另行更换发包人满意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负责人到位率不低于90%,其余人员到位率(除设计团队人员外)应满足100%(按当月全部日历天数计算(即30天或31天,其中2月为28天))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在工程总工期中累计出勤率低于60%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5%,在进度款中扣除。如在现场时间不足,由发包人视情况处罚并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前述违约金扣款将在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如因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另行予以赔偿。总承包项目管理团队、施工现场管理团队驻场人员每月项目负责人到位率不低于90%,其余人员到位率(除设计团队人员外)应满足100%(按当月全部日历天数计算(即30天或31天,其中2月为28天))。设计团队驻场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4日历天,实际以满足现场需要为准,且必须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设计人员驻场。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1、建立本项目的项目组织 2、制定项目计划 3、拥有本项目的决策权 4、组织计划实施 5、协调内外部的关系 6、建立项目控制系统、实施项目的控制 7、负责项目合同管理 8、审查和受理各种报告9、组织验收、考核、结算 10、组织项目售后服务及项目总结工作。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原则不能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更换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经验,且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同时每次更换处以30万元罚款,款项由发包人从进度款中扣除。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扣除全部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在进度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关键人员资质、经验应不低于原拟派人员。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 5 万元。相应扣款在进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扣除全部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在进度款中扣除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到位率(除设计团队人员外)应满足100%(按当月全部日历天数计算(即30天或31天,其中2月为28天)) ,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在进度款中扣除。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承包人不得将本项目的全部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违法分包。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合同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完成。施工专业企业除建筑劳务外,不得再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设计、质量、安全生产等承担直接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方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 10 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作好各分包单位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全权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无故延误分包人价款的支付。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承包人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同时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支付明细。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包括设计费、工程费、建设工程其他费、暂列金等在内的所有款项收款方均为承包人中的联合体牵头人。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仅对联合体牵头人发出指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所有承包人文件(包括设计文件)的上报、联合体成员内部的管理和协调;并将相关指令或指示抄送给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文件按国家有关出图规定进行签字盖章后,由牵头人提交发包人审查。本款规定并不免除联合体所有成员对本工程设计承担的连带责任。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红线内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勘测。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三通一平场地现状及标高、周边环境等,设置临时施工通道,按照当地公安、市政、交通、治安、城管、环保、排污、环卫、绿化、卫生等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解决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施工的问题,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4.9.5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施工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格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用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按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方面每发生一次按下列标准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检验批”不合格赔偿质量违约金10000元/次,“分项工程”不合格赔偿质量违约金30000元/次;“分部工程”不合格赔偿质量违约金10万元╱次。竣工验收不合格扣除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35%),在进度款中扣除,并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则应退还扣除的质量履约保证金。
对施工质量争议:(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鉴定费用由主张质量合格方预缴,未在检测机构指定的时间内预缴的视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第5条 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2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本项目的设计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或规范有所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采用新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规范所增加设计工作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承包人的设计职责承包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施工图设计职责:
(1)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报告,必要时可以提出补测或补勘要求。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方案等基础资料,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编制工作、项目施工专用技术方案编制等。承包人负责根据批复审查通过的扩初设计文本出具正式施工图文件,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必须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各项标准展开,如与初步设计不符,则必须向发包人提出并说明原因,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才能变更设计图设计。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如确需修改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予以修改,并出具经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文件。本合同所约定的设计费已充分考虑了承包人对施工图进行审核、修改并出具正式施工图文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承包人作为专业的 EPC 总承包单位,应当就其名义所出具的全部施工图纸在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设计人责任,承包人在设计费中也已充分考虑该等风险。如初步设计、职能部门批复文件有遗漏或错误的,承包人需在施工图阶段予以调整完善,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2)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的优化、修订或变更,均应由承包人事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视管理权限由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3)对于已经获得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包人认为有部分工程需要优化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优化设计,其设计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承诺在施工现场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 1 名,相关专业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到场服务,所有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5)对于承包人设计文件中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无论是否已通过各项审查,承包人均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6)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的优化、修订或变更,均应由承包人事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视管理权限由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通过(如有必要,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或核备后方可组织实施,在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的全部设计责任,也不改变本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7)涉及建筑形态、外立面颜色材质、重要节点做法、样板工程等影响建筑整体效果、功能的部位,实施前需经原方案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的认可后实施。
(8)园林景观、精装修标准、泛光照明需符合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在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工程范围内的审查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款内 。
承包人应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提供详细的设计大纲、设计文件、图纸、清单和造价供发包人审核,对发包人提出的任何建议、预审给予响应,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和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 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 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前,免费向工程师提交柒套符合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影像资料),竣工资料必须不少于壹套原件,陆套复印件及壹套光盘。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同时满足城建档案馆备案要求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 。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承包人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所有进程设备的采购需提前 20 天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计划,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后方可进场,未经认可安装的设备,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承包人对所提供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若因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参与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如有必要,可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参检。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1)承包人应依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所有进场设备的采购需提前向发包人提供计划,经监理书面审核后方可进场,未经许可安装的设备,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各设备、各分项的维保时间不得低于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承包人自行负责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应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制造或加工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通知监理人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承包人对所提供的报告真实性负责,若因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以项目红线为界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承包人自行承担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其他与设计、施工及施工验收有关的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如因放线不准确等原因造成工程需要变更、整改、工期延误等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及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也应予以赔偿。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按发包人要求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根据《杭州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实行分账管理,中标人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并且一个工程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对应一个工资专户专用账户。
如出现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违约金;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如出现群体上访产生社会恶劣影响的严重事件,除罚款外,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在进度款中扣除。
7.6 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金额:16510898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壹万零捌佰玖拾捌元整)
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工程费用1.5%的60%(即8496689.76元)。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①)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①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②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JG59-99标准并参照通用条款及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1)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实现“五无”、“两控制”目标,确保安全。2)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3)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该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5)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6)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文明施工按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建监总(2003)38号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文明工地杭建监总[2011]21号《关于打造“文明工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实施方案》执行,否则若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4)本项目现场必须按浙江省标化工地要求进行管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明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
①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后背印有施工企业名称,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涉水施工必须穿戴救生衣。
②施工中产生的废土等必须随挖随运,堆放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堆放期间必须作覆盖处理,报价中已考虑土方短驳费用。
③必须在开工前配置不少于6人的文明施工班组24小时常态响应,该班组今后由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及统一调度。协调好设备及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7.6.4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均由承包人自行计划,自行铺设,自行申报,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处理与当地政府、治安等的协调工作并承担费用。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开始准备工作: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所需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因验收不合格的,则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1)实施方案;(2)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4)成本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措施;(9)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相应工程开工前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供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份。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合同签订后一周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由承包人上报,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为准,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合同签订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四份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工后每月22日前提供(一式两份)施工进度报表(包括形象进度、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两份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7天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7天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7天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伍万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3 %或人民币金额为: / 。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期延误超过30天后,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行政审批的报送审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含在合同价款内,涉及时间包含在签约工期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以当地气象部门或相关权威部门发布信息为准。杭州地区一般有以下情况:1)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及以上的天气;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3)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4)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包含竣工验收试验,按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国家规范要求。
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国家规范要求。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国家规范要求。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国家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承包人选择单位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确定试验、检测单位。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工程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约定及《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由监理人、发包人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因验收不合格的,则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3)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有责任保护、管理至全部工程验收通过并整体移交发包人之日止,相应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因非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资料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的,我方将按5万元/天计罚违约金,结算时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
(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需对工程按本工程交付标准进行全面的清洁卫生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清洁工作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付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 14 日内。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因非发包人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人 5万元元的违约金,且因逾期移交工程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损失。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工程交付前要清除场地内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硬化地坪、施工机械的基础等,以及外运所有的建筑垃圾,所需费用承包人自理。如逾期退场的,每逾期一日,应按 5 万元支付违约金。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24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执行。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执行 。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否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13.3.3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无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变更范围:
a.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编制期信息价(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对应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
b.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变化;
c.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d. 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e.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其他:地下障碍物处理费用超过招标控制价±15%部分。
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变更联系单均不影响总造价、总工期。(1)施工图审且施工图预算核对之后,如发包人书面要求的工程变更(以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为标志,以按本合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为参照)导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相应调整,其余设计变更均不作调整。(2)因承包人施工图设计有误、有漏项等缺陷产生的变更联系单由承包人承担,均不影响总造价、总工期。(3)施工图审查后,承包人应按照审查后的图纸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做法。
合同价格的确定按以下 2 方式确定:
1、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 。
2、按《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杭建市发(2022)27号)确定 :
(1)工程设计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工程调整部分的建设规模或工程造价,超过招标时总建设规模或总造价的5%以上时,其超出5%以上部分的费率或价格按以下约定:不调整;
(2)设备购置费:按双方共同以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后的价格计入;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以下( ② )方式约定:
①方式一:参照现行计价依据,按浙江省计价依据( / )组价,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等弹性费率按定额相应费率的( / )计取,人工、材料结算价格的计取顺序:合同工期内《杭州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正刊)的( / )信息价,其中无价材料由承包人根据市场调查,提出合理的单价,经发包人审核签证确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让利幅度(让利幅度=1-投标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总额)/最高投标限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总额)) 。
②方式二:(1)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2)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3)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有定额的,依据浙江省2018版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相应文件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组价,组价时定额含量不作调整。其中,人工价按照发包人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照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当月除税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按市场除税价,信息价套用正刊发布的价格顺序:杭州造价信息(杭州市市区)、杭州市市区没有套用浙江省信息价、浙江省信息价中没有的按除税市场价执行,除税市场价签证由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定。土方及淤泥、建筑生活垃圾等运距按25公里计取,土方回填运距按5公里计取,泥浆的运距按25公里计取(运距包干,结算不做调整;淤泥、建筑生活垃圾按三类土考虑), 本工程工程渣土场地消纳费根据杭渣土领[2020]1号文精神,按消纳场地第一阶梯不含税信息价计取。机械费按定额机械费计取;管理费、利润按中值计取,风险费率为零,组织措施费仅计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中值计取,规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标准费率的30%计取,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税金按增值税率9%计取,当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时按相应税率执行,且变更项目均不计取组织、技术措施费。按照上述组价口径计算出变更总价,然后变更总价乘以优惠幅度(优惠幅度=投标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总额)/最高投标限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总额)) 得到变更总造价。变更总造价,最终以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审核为准。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标化工地增加费:本项目要求确保省级标化工地,费用按相关文件政策执行。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
2、优质工程增加费:努力创优争杯。取得“西湖杯”后,结算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50万元整; 取得“钱江杯”后,结算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0万元整;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取。
3、其他: 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掌握和使用,未使用的金额将在结算中扣除。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1.1采用 抽料补差法 价格调整:按以下(2)方式;
(1)按固定可调价格要素数量及种类进行调整(详附表7);
(2)其他:详见13.8.1.2 。
13.8.1.2采用 抽料补差法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执行;
(一)其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二)其中结算方式的约定:
1、人工费按以下(1)约定:
(1)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2)其他: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按以下(3)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二、其他:
合同工期内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价差只计取税金。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不影响合同价格(除人工、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成品构件、砖砌块、预拌砂浆、电线电缆、管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文件调价外)。
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
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对应阶段部位前80%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 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对应阶段部位前80%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 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 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实际施工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 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 〔实际施工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本工程的“编制期信息价”,是指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的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区)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2.1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法》的,双方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表6。
13.8.3关于是否采用其他价格调整的约定: 否 。
双方约定价格调整按以下 / 方式
1、根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房建、市政工程综合造价指数,按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周期或施工工期算术平均计算,风险幅度可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承包人可承担建筑安装工程费±1%以内风险,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2、采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或根据信息价计算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超过风险幅度以外部分予以调整;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机械等可调因子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权重(详附表8),其中,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为( )、材料费的风险幅度为( )、机械费的风险幅度为( );
3、其他: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含暂列金)。
1、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玖亿柒仟壹佰贰拾贰万玖仟贰佰捌拾捌元整 (小写金额: 971229288 元)。
其中: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金额:11200000 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为人民币(大写) 玖亿肆仟肆佰零柒万陆仟陆佰肆拾元整 (小写金额:944076640 元);
总承包其他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玖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捌元(小写金额:15952648元);
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①本项目需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价(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不含暂列金)未达到招标控制价金额(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不含暂列金)的,建设方有权调整提高建设品质与材料品牌档次,达到招标控制价金额(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不含暂列金);施工图预算价(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不含暂列金)超过招标控制价金额(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不含暂列金)的,按合同价执行;②如初步设计存在部分标准取用有误时,建设方有权在项目内调整平衡,合同价不变。
3、施工图预算价编制(审定)口径:
①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浙江省2018版各专业预算定额、一般计税法计价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编制,按照国有项目招标控制价(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口径进行编制。
②综合费用(管理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风险费用不计取,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③组织措施费仅计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中值计取。
④其他项目费用不计。
⑤技术措施费:砼构件模板工程量按接触面积计取;施工降排水、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费按2018版定额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取和按规定应计取的技术措施费。
⑥规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标准费率的30%计取,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⑦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税金按增值税率9%计取,工程设计费及项目其他费税金按增值税率6%计取,当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时按相应税率执行。
⑧人工、材料价格按照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除税信息价(信息价套用正刊发布的价格顺序:杭州造价信息(杭州市市区)、杭州市市区没有套用浙江省信息价、浙江省信息价中没有的按除税市场价执行),机械费按定额机械费计取。
⑨土方及淤泥、建筑生活垃圾等运距按25公里计取,土方回填运距按5公里计取,泥浆的运距按25公里计取(运距包干,结算不做调整;淤泥、建筑生活垃圾按三类土考虑), 本工程工程渣土场地消纳费根据杭渣土领[2020]1号文精神,按消纳场地第一阶梯不含税信息价计取。
⑩安责险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及合同期间最新颁布的文件执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除专用条款13.3.3条款变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之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本工程预付款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暂列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含1%农民工工资预付款),付款前需提供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支付期限: 开工令发出后,开工报告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通过且收到承包人预付款担保后15天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工程开工后逐步扣回,按每期经发包人审核产值的20%扣回,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合同价的60%前扣清。
14.2.2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期限: 自预付款支付前至预付款扣完之日止
预付款担保形式: 同履约担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以下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
(一)工程设计费:
(1)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0%;
(2)委托方确认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且施工图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60%(具体支付节点①±0.00底板以下施工图图审审批后,支付10%;②±0.00以上建筑工程施工图图审审批后,支付30%;③装修施工图图审审批后,支付20%;审批后若有修改,以修改时间为支付节点);
(3)完成所有专项设计且通过主体结构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
(4)完成竣工图并完成各项资料备案手续的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款项,即设计费的10%。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按月申请当期工程进度款 。
(1)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资金计划,如不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发包人于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包括应有承包人承担的水电费等款项)。
(2)工程施工期间,进度款(包括应有承包人承担的水电费等款项)由发包人根据审核确认的当月实际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于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每月发包人对该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予以考核,如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或相关规定,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缓支付或降低当月工程款支付比例。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全部交付工程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已完部分的85%;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已完部分的87.5%;
(3)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4)过程中产生的签证变更、材料调差等费用待结算完成时,按审核金额同结算款同期支付。
(5)如不能按时提交施工图预算,每延迟一个月,进度款支付比例扣减 3%,扣减金额待施工图预算提交后退还。
(三)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1、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1)开工令签发后支付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的【20】%;
(2)全部主体结顶后支付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的【30】%;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竣工资料交档案馆后并取得备案表,支付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的【25】%;
(4)工程结算并审核后支付剩余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2、工程总承包专项费:按照相应事项发生后,在最近一次工程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满足发包人要求。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签订协议10 个工作日内,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①承包人每月在22日前报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发包人在次月支付不超过审核后已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进度款)。②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变更款项施工期间不予支付。③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全部交付工程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已完部分的85%;④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已完部分的87.5%;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满足工程建设及发包人要求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满足工程建设及发包人要求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日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计,竣工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审计结果(若有政府审计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作为双方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按发包人要求。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送审资料清单、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目录、工程量计算稿。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送发包人审核之日直至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审核批准结算日出具结算批准文件之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当在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审核终审审定工程结算价款后28个工作日内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并自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审核终审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应缴纳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详见条款14.6.1,14.6.2)。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审定的工程结算额,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如实向发包人报送该项目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由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第三方中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应按实编制并上报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按超过送审价5%以外的核减额、全部核增额的 5%计取,费用由甲方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审计净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的 10%以上的,超出部分作为结算资料失实追究责任,其净核减的10%作为违约金,从应付工程价款中代扣。承包人虚报造价严重,核减率超过30%的,发包人将报区监察局和区标办备案,记入该承包人信用档案,并适时予以通报。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采用 3 方式 ;
(1)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2)银行保函,保证金额为: ;
(3)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保证金额为: ;
2、预留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工程结算审定价的1.5%(缴纳方式同投标担保)。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缴纳方式同投标担保,金额为工程结算审定价的1.5%。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审定总造价0.5%的维保金后无息退还(扣除相应维保费用)。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式三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竣工结算价由签约合同价格和变更价款和实际使用的暂列金额等组成;变更价款仅为发包人要求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的增减部分价款,若变更价款增加额度与审核后的应支付的工程款项额度相加小于签约合同价格,则按变更价款增加额度与审核后的应支付的工程款项额度相加金额结算。若变更价款增加额度与审核后的应支付的工程款项额度相加大于签约合同价格,则只计取大于签约合同价格部分的变更价款额度。
竣工结算价以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审核为准,结算价原则上不超过批复概算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过批复概算价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交付使用后,提供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进档要求整理的竣工图及施工文件陆套及光盘一套,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针对本合同专业条款13.3变更部分的内容,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审计,变更部分以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审核为准的审价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A、项目经理每月出勤少于28天; B、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杭州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 C、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视作承包人违约。D、民工工资必须按时支付,如出现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违约金;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如出现群体上访产生社会恶劣影响的严重事件,除罚款外,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在进度款中扣除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按发包人要求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A、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杭州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0元,在进度款中扣除,直至付至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20%。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30%,在进度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较大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50%,在进度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发包人扣除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在进度款中扣除。B、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在进度款中扣除。C、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视作承包人违约,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3.2.3承担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原则不能更换,如有特殊情况,技术负责人更换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后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原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按照100000元/人·次付给发包人违约金。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1)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3)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自然灾害;
(6)传染病爆发、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后果;
(7)政府行为;
(8)社会异常事件;
(9)禁运、禁止令或其他政府的限制行动;
(10)国家法律法规变化。
(1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发包人已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为保证工程及双方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相关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保险(包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料办理的商业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在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供工程一切险参保的相应凭据,若未能投保,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向相应保险机构投保,工程其他人员、机械、原材料的相关保险,在工程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首先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程序,如承包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若未满足保险额度要求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一旦发包人接到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数字城管案卷投诉,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处理完毕并采用电子邮件(彩信)的形式反馈,出现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位置不对等情况,每发生一条案卷扣工程款2000元。
21.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需安排人员看管(所需看管费用含在合同价中),直至将项目整体移交为止。在项目未移交前的现场看管费,成品保护费、偷盗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1.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已开始施工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工程费,最高限额以设计费中标价格的10%执行。
21.4本项目的合同及附件中如有以下描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等类似描述,均指相关费用已投标总价中考虑,中标后不签证,不另计取。
21.5合同专用条款中招标人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如样板先行、样板展示区及工艺工法等)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列项计取。
21.6配合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参观活动,保证现场的安全、整洁、美观,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21.7场地准备及相关费用包含七通、承包人搭设的临时道路及红线外的借地费用,红线范围外的生活区临时水电申请所需费用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清运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处理,但承包人应承担双倍的费用。如因工程进度需要,临水、临电等由发包人已先行实施的,则相关费用在结算时按实扣除。
21.8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与拟建工程周边道路保洁、养护管理单位签订保洁协议,该项费用在工程费用中考虑,不再单独列项计取。
21.9承包人要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民主促民生工作,如遇外界阻扰,承包人应及时协调处理,须注意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和保持好与周边居民、街道的良好关系,避免产生投诉。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产生损坏赔偿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21.10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履约时不得降低材料(设备)的品质。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可选用招标文件约定的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也可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在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前,须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监理人、跟审人及发包人审核、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
21.1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按照发包人监理人、跟审人、上城区相关职能部门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流程、项目变更审批流程、材料设备询价审批流程、结算审核流程、分包审批流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将履约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21.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与周边百姓的矛盾、冲突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21.13 对于发包人同意的社会监督,承包人必须配合安排落实施工现场监督工作并负责解释工作。
21.14 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联系,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回。
21.15 由承包人应负责场内外道路的修建、维修、养护、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以及后期恢复原状,红线范围外至业主弃土时的临时道路(含施工、维护、修复及拆除),以上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予调整。
若有: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安装、专项施工等需要承包人配合服务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并不收取配合服务费。
21.16 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低于本项目初步设计的规模和技术标准,同时应进行限额设计。
21.17 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购置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因电力不足或停电,给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工期逾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18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死亡事故,按照 20 万元/人进行处罚,且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事故等级及时通报上级,并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等各类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19 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使用投标所有产品时不会因知识产权或产品所有权等问题引起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要求,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20 在交付及保修期间,如因质量问题需维修,而责任暂时无法界定时,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维修,更换后再行界定责任。
21.21 关于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生产厂和品牌需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本工程质量要求,并且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但该检测仅为初步质量检验,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更换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本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并要求承包人无偿负责更换,甚至停工、返工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产品部件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发现存在造假行为,除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无论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工程质量目标要求的材料施工后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2)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费用。(3)在材料采购之前 7 天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证明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4)承包人应将其与合格的材料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发包人。(5)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返工修复二次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更换新机。乙方承担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半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设备质量问题。
21.22 中标人(即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隐含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的内容,并且影响了招标人(即发包人)的利益,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没有发现,并不代表招标人认可此内容,未经招标人同意此内容对招标人无约束。
21.23 因国际化和大型公共活动、政府重要会议或活动或检查、开工令之前的工程管理等,如亚运会、中高考、行业检查等各种影响因素对本工程产生影响,相关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招标人给予任何费用补偿。
21.24 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时发包人的要求(如亚运围挡要求)并结合本工程特点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外计取,否则视为优惠。
21.25要求承包人做好台风、汛期季节施工安排,确保台风、汛期季节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相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21.26 电梯、扶梯在质保期内的年检费、保养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若提前使用电梯、扶梯,则电梯、扶梯在验收交付前必须做一次大保养,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21.2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持续期间的各种风险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常态化新冠疫情防控费用及工期影响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7:可调价格要素种类、规格、数量表
附件8:可调价格要素价格指数法调整表
附件9:廉洁合作承诺书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22】80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原招标项目名称:四堡七堡单元JG1402-B1/B2-42地块商业商务项目)
建设地点:项目东临同协路,南临凤起东路,北临昙花庵路,西临东御路。
用地面积:42295 ㎡
项目用地工程概况如下: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20312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6885㎡,地下建筑面积76243㎡;地上9~13层,地下3层。
建筑耐火等级:地上一级;地下室一级。
设计使用年限:50 年
地震基本烈度:7 度
主要结构选型:框架剪力墙结构(4号楼)和框架结构(其余楼及地下室)
二、工程范围
(一)招标范围
包括前期阶段报批审查工作、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与安装、竣工验收、移交(含档案移交)、备案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服务,以及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初步设计优深化、施工图设计(含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含上述所有设计及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及专家费),如: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电气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消防工程、桩基工程、基坑围护、人防、公共部位室内装修、外立面、泛光照明、建筑智能化、景观绿化、变配电、燃气、电梯、充电桩、海绵城市系统(包括雨水回收系统)、室外综合管网(含水、电、煤、通信等专项设计)、标识标牌等施工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内容、PC专项方案及结构设计、BIM设计、绿建三星设计、结构超限设计等,负责施工图审上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
2)采购范围:涉及本项目所有的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设施设备以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人防、电梯、消防、智能化、新风系统、公共部位二次装修设备(包括空调、洁具、灯具等)等。
3)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桩基工程、基坑围护、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空调及新风系统、消防电工程、公共部位二次装修、室外工程(雨污水工程、区域景观、绿化及道路、区域道路、区域管网及照明、围墙、交通标志、人防标志、雕塑小品)、其他工程(含电梯工程、泛光照明、变配电工程(含开闭所及进线电缆沟)、智能化工程、抗震支架、充电桩、燃气工程安装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自来水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华数三网合一、信号覆盖工程(含电梯)、标识工程、公共自行车建设等)。
4)总承包管理服务:总承包管理是指组织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及项目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资料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后期的所有审批手续、施工许可证办理、材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全过程施工管理、各单项验收、工程移交、结算审核送审、竣工图制作、竣工资料城建归档、工程竣工备案、工程保修管理等所有总承包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本工程所需的测绘、检验、试验、观测等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绘、核对图纸、实测绘等,日照分析、交通评价、基准坐标点及高程点测定、土壤氡浓度检测、定位及沉降倾斜观测、门窗及幕墙四性实验、室内环境检测、消防检测、节能检测、项目预定位、定位、±0.00测绘、工程竣工实测绘、绿化测绘、人防面积测绘、土地复核验收、消防测绘、室外配套工程检测(景观、围墙、道路、市政给排水管道)、防雷检测、自来水检测、档案管理费、管线测量等内容);完成地名申请及相关配套工作;完成项目土地复核,并且取得《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情况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包括会议专家费用场地费用,项目相关测绘费用(人防预测绘、面积预测绘、施工总图预定位、红线复核、房产测绘,宗地测绘权籍调查等项目多测合一),公示图制作费用、高架安全保护和监测等项目相关费用。包括基坑监测、桩基检测等项目相关费用,需委托专业单位实施且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5)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第三方检验试验及测绘、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产权登记、档案管理、门牌和疫情防疫等。
6)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二)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地勘报告;
2、初步设计图纸;
3、设计概算。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无
四、时间要求
(一)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 1140 个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90 日历天,以实际审批通过时间为准(设计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施工工期 1050 日历天 (施工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或开工报告载明的时间起计算,含竣工备案;总工期以合同签订起至最终竣工备案为准)。
(二)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五、技术要求
◆◆◆设计理念
位于杭州市钱江新城二期核心板块,东至同协路绿化带,南至凤起东路,西至东御路,北至昙花庵路。项目场地紧邻五堡 TOD,是未来杭州城市中心的重要一环。它自身的形象、及其与周边地块的互动关系,将参与塑造杭州在新时代的气质。地块用地 42295㎡,基地地势相对平坦。
1、开放
新时代的建筑,除了营造舒适的室内空间,更要求对光、风、水、绿等自然元素,保持开放的姿态。在园区中心引入一个绿心森林公园,让园区的使用人员能够直观地感受到四季更替的自然节气变换,层次丰富的立体绿化系统同时贯彻了生态建筑的理念。建筑体量采用南低北高的高度策略,让更多的自然光线能够进入中心庭院,从而引发更多的活力;
2、连接
通过开放的街角入口空间将人流从四个街角引入场地内部,同时借助东御路的地下人行通道将五堡 TOD 的人流进行连接,形成立体的步行系统;
3、共享
首层及延伸到负一层的商业结合绿心森林公园,造就了集商业和自然元素于一体的超级基座,将原子化的个体连结为社群,为园区的工作人员以及周边居住的人群提供一个共享的城市空间;
4、网红场景
绿心森林公园的中心提供了一组城市新场景,包含了一个南向的绿坡,和一个富有雕塑感螺旋楼梯,和这些新场景相结合的是一批具有传播力和人气的特色商业。
◆◆◆总体布局
基于项目高端办公的定位以及钱江新城二期城市规划的要求,本方案力求在总图布局上做到形态规整、简洁有力、四面围合。由于航空限高要求将建筑高度控制在50m 左右,以8栋体量靠近场地四周布置,留出中央绿化广场的方式,对外形成完整统一的立面城市形象,对内采用错层退台的方式形成错落有致的园区景观空间。在园区的中心引入绿心森林公园及特色商业,为园区办公人员及周边居民提供一个开放共享绿色生态的城市公共空间。
◆◆◆建筑风格
整体建筑采用简洁大气的现代风格,规整的体块组合、标识性的单元模块构成了建筑的主要立面特点;办公大厅的设置在两楼之间使建筑构成两两一组的群组关系。
建筑色彩基调为蓝灰色,采用蓝灰色玻璃及金属板形成整体的具有一定差异的远观效果和细节丰富的近观效果。
◆◆◆交通体系
以“人车分流”为主要设计原则,将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建筑外侧,尽量靠近地块出入口,使机动车能就近入地库,避免对人行以及地块内部景观视野的干扰。场地中心设置下沉广场,通过转换梯和步行流线抵达下沉区域。
日常上班高峰期办公人流通过二层地下车库均匀布置的转换梯抵达一层,并通过共享大堂抵达塔楼核心筒进入各层办公。
◆◆◆功能设置
本项目由八栋高 44.10m-60.90m 的高层(办公)和裙房组成;
1#-4#楼位于地块西南侧,为自持办公部分,其中 1#楼 11 层,4号楼13层,其余两幢 9 层,一二层大部分为商业用房,三层及以上为办公用房。
5#-8#楼位于地块东北侧,为可售办公部分,均为 11 层,一层大部分为商业用房,二层及以上为办公用房,7#楼底层设置开闭所。中心广场设置部分下沉广场。
地下室:地块大面设置二层地下室,局部(1#、2#所在区域)设置地下三层设备用房,地下室内主要布置商业、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各类设备辅助用房。地块设置四个机动车坡道作为出入口。地下室均按规范要求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垃圾房 80 ㎡+可再生资源回收站 20 ㎡,共 100 ㎡设置于地下一层。
◆◆◆弱电设计要求
本项目智能化系统建设目标:安全、舒适、节能、人性化管理和服务。
安全:完善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园区整体管理水平、降低管理人员劳动强度、节省运行能耗、物耗。
节能:将设备节能工作落实到实处,充分发挥每台设备的最高效率,同时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大楼运营成本。
舒适: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人性化管理和服务:创造人性化服务、办公的环境,使用户享受数字化服务。
本项目要求包含以下系统:
1、通信、数据网络及有线电视接入系统
l 通信接入系统
l 有线电视系统
l 运营商信号覆盖系统
2、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
3、语音交换系统
4、计算机网络系统
5、综合安全防范系统
l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l 入侵报警及求助系统
l 巡更系统
l 门禁及一卡通(含电梯控制)
6、停车场管理系统
l 车辆出入管理系统
l 车辆引导系统
7、对讲系统
8、公共广播系统
9、信息发布系统
10、楼宇控制系统
11、远程抄表及能耗管理系统
12、IBMS 管理系统
13、不间断供电系统
14、防雷接地系统
15、机房工程
16、综合管路系统
◆◆◆电梯技术要求(实施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梯配置要求
位置 | 要求 | |
控制系统 | 1、32 位及以上电脑微机控制系统或更优,并具有/无司机操作功能。 2、要求原品牌、原产地或(原产国),如为进口部件则需提供相应证明。 | |
驱动系统 | 1、永磁同步无齿轮传动 2、要求原品牌、原产地或(原产国),如为进口部件则需提供相应证明。 | |
门机 | 1、永磁同步变频 2、要求原品牌、原产地或(原产国),如为进口部件则需提供相应证明。 | |
轿厢 | 尺寸要求 | 轿厢净高满足参数表要求且不小于2600mm 开门高度满足参数表要求 轿厢尺寸按照井道土建设计,保证最大利用率 |
轿厢壁 | 基础为发纹不锈钢(厚度≥1.2mm),型号为纯SUS304;具体装修参照经发包人认可的装修方案; | |
轿厢门 | 基础为发纹不锈钢(厚度≥1.2mm),型号为纯SUS304,红外线光幕保护(190束及以上进口光幕门保护);具体装修参照经发包人认可的装修方案 | |
轿厢天花 | 轿厢顶需留有摄像机孔,随行电缆中应穿视频电缆。具体装修参照经发包人认可的装修方案。 | |
轿厢地板 | 大理石地面 | |
轿厢显示 | 双侧15.6英寸彩色多媒体智联屏液晶显示 智联屏:多媒体显示器可以程控基本信息编程,如电梯楼层数字、电梯方位以及欢迎词、楼层目录、广告、视频剪辑、天气实况和信息。 | |
操纵箱 | 轿厢左右配置双操纵箱,材质与轿厢围壁保持一致 | |
轿厢照明 | LED照明装置 | |
吊顶 | 吊顶发纹不锈钢+透光板,具体装修参照经发包人认可的装修方案。 | |
扶手 | 电梯后壁为单根发纹不锈钢+实木扶手,具体装修参照经发包人认可的装修方案。 | |
无障碍电梯 | 配备一体式残疾人操纵箱,放至于轿厢侧壁; 盲文按钮,语音报站,三侧扶手,后壁半身镜。 | |
候梯厅 | 厅门及门套 | 层层用发纹不锈钢厅门及小门套;厅门不锈钢为单层纯不锈钢;不接受双层复合(里面一层钢板喷漆,外包一层薄的不锈钢材质)。 |
厅门踏板 | 硬质铝合金 | |
候梯厅召唤盒及按钮 | 显示:运行方向显示及当前层站数字显示 发纹不锈钢面板,微动金属按钮,首层门厅上方配置17寸LED全彩液晶显示。 | |
讯号装置 | 轿厢内操作盘和显示 | 设置一体式的轿厢操作盘(操作盘及按钮和轿壁一体化)。发纹不锈钢面板,微动金属按钮。 显示:运行方向显示及层站数字显示 操纵盘及按钮:发纹不锈钢 |
轿厢内铭牌 | 不锈钢材质,标明电梯品牌、额定载重量、人数等图示。 | |
发纹不锈钢 | 不接受双层复合(里面一层钢板喷漆,外包一层薄的不锈钢材质)。 | |
空调要求 | 需设置单冷电梯专用空调。 | |
预留装修载重 | 350kg | |
健康轿厢 | 杀菌按钮 | 在注塑或冶金的过程中,包含抗菌离子的成分与主体材料充分融合,抗菌离子持续作用使材料材料具有永久的杀灭或抑制微生物的能力,以保护产品免受微生物的侵害,能在高达600度的温度下维持稳定。 |
轿厢空气净化器 | 空气经过净化器中紫外线灯杀菌后从出风口进入轿厢,再通过空调过滤网不断进行内循环消毒净化。 净化处理好的风从净化器吹到轿厢内;风机把轿厢内的空气吸入回风口进行再次循环消毒。 |
二、电梯的技术指标
平层精度:≤±3mm
平衡系数:0.4~0.5之间
噪声指标:轿厢≤50db、开关门≤55db、机房≤75db
振动加速度:垂直≤120mm/s2,水平≤100 mm/s2
起制动加速度:平均≥0.5 m/s2,最大≤1.5 m/s2
称重装置:≤精度1%
重型导轨(1350kg及以上主导轨重量大于等于13.5千克/米)
三、电梯参数表
电梯 编号 | 梯型 | 机房形式 | 电梯台数(台) | 载重(kg) | 速度 (m/s) | 服务 楼层 | 提升高度(m) | 井道尺寸 (宽*深)(mm) | 轿厢开门尺寸 (宽*高)(mm) | 底坑深度(m) | 顶层高度(m) | 备注 | ||||||||||||||
1#-DT1 | 无障碍 电梯 | 有 | 1 | 1600 | 2.5 | 1F、3F-11F | 43.38 | 2700x2500 | 1300x2600 | 2500 | 5800 | 办公 | ||||||||||||||
1#-DT2 | 客梯 | 有 | 1 | |||||||||||||||||||||||
1#-DT3 | 客梯 | 有 | 1 | |||||||||||||||||||||||
1#-DT4 | 客梯 | 有 | 1 | |||||||||||||||||||||||
1#-DT5 | 消防电梯/货梯 | 有 | 1 | 1350 | 1.75 | B1-2F、1F-11F | 57.18 | 2500x2400 | ||||||||||||||||||
1#-DT6 | 无障碍 电梯 | 无 | 1 | 1600 | 1.75 | B1-2F、1F | 10.20 | 2500x2700 | 4680 | 转换电梯 | ||||||||||||||||
1#-DT7 | 客梯 | 无 | 1 | |||||||||||||||||||||||
1#-DT8 | 客梯 | 无 | 1 | 1150 | 1 | 1F-2F | 4.98 | 2600x2000 | 4500 | 商业电梯 | ||||||||||||||||
| ||||||||||||||||||||||||||
2#-DT1 | 无障碍 电梯 | 有 | 1 | 1600 | 2.5 | 1F-9F | 34.98 | 2700x2500 | 1300x2600 | 2500 | 5800 | 办公 | ||||||||||||||
2#-DT2 | 客梯 | 有 | 1 | |||||||||||||||||||||||
2#-DT3 | 消防电梯/货梯 | 有 | 1 | 1350 | 1.75 | B1F-2F、G1、1F-9F | 48.78 | 2450x2400 | ||||||||||||||||||
| ||||||||||||||||||||||||||
3#-DT1 | 无障碍 电梯 | 有 | 1 | 1600 | 2.5 | 1F、3F-9F | 34.98 | 2700x2500 | 1300x2600 | 2500 | 5800 | 办公 | ||||||||||||||
3#-DT2 | 客梯 | 有 | 1 | |||||||||||||||||||||||
3#-DT3 | 客梯 | 有 | 1 | |||||||||||||||||||||||
3#-DT4 | 客梯 | 有 | 1 | |||||||||||||||||||||||
3#-DT5 | 消防电梯/货梯 | 有 | 1 | 1350 | 1.75 | B1F-2F、1F-9F | 45.18 | 2500x2400 | ||||||||||||||||||
3#-DT6 | 无障碍 电梯 | 无 | 1 | 1600 | 1.75 | B1F-2F、1F | 10.20 | 2500x2700 | 4680 | 转换电梯 | ||||||||||||||||
3#-DT7 | 客梯 | 无 | 1 | |||||||||||||||||||||||
3#-DT8 | 客梯 | 无 | 1 | 1150 | 1 | 1F-2F | 4.98 | 2600x2000 | 4500 | 商业电梯 | ||||||||||||||||
| ||||||||||||||||||||||||||
4#-DT1 | 无障碍 电梯 | 有 | 1 | 1600 | 2.5 | 1F-13F | 51.78 | 2700x2500 | 1300x2600 | 2500 | 5800 | 办公 | ||||||||||||||
4#-DT2 | 客梯 | 有 | 1 | |||||||||||||||||||||||
4#-DT3 | 消防电梯/货梯 | 有 | 1 | 1350 | 1.75 | B1-2F、1F-13F | 61.98 | 2450x2400 | ||||||||||||||||||
4#-DT4 | 客梯 | 无 | 1 | 1150 | 1 | 1F-2F | 4.98 | 2600x2000 | 4500 | 商业电梯 | ||||||||||||||||
| ||||||||||||||||||||||||||
5#-DT1 | 无障碍 电梯 | 有 | 1 | 1600 | 2.5 | 1F-11F | 43.38 | 2700x2500 | 1300x2600 | 2500 | 5800 | 办公 | ||||||||||||||
5#-DT2 | 客梯 | 有 | 1 | |||||||||||||||||||||||
5#-DT3 | 客梯 | 有 | 1 | |||||||||||||||||||||||
5#-DT4 | 客梯 | 有 | 1 | |||||||||||||||||||||||
5#-DT5 | 消防电梯/货梯 | 有 | 1 | 1350 | 1.75 | B1F-2F、1F-11F | 53.58 | 2500x2400 | ||||||||||||||||||
5#-DT6 | 客梯 | 无 | 1 | 1600 | 1.75 | B1F-2F、1F | 10.20 | 2500x2700 | 4680 | 转换电梯 | ||||||||||||||||
5#-DT7 | 无障碍 电梯 | 无 | 1 | |||||||||||||||||||||||
| ||||||||||||||||||||||||||
6#-DT1 | 无障碍 电梯 | 有 | 1 | 1600 | 2.5 | 1F-11F | 43.38 | 2700x2500 | 1300x2600 | 2500 | 5800 | 办公 | ||||||||||||||
6#-DT2 | 客梯 | 有 | 1 | |||||||||||||||||||||||
6#-DT3 | 消防电梯/货梯 | 有 | 1 | 1350 | 1.75 | B1-2F、G1、1F-11F | 53.58 | 2450x2400 | ||||||||||||||||||
| ||||||||||||||||||||||||||
7#-DT1 | 无障碍 电梯 | 有 | 1 | 1600 | 2.5 | 1F-11F | 43.38 | 2700x2500 | 1300x2600 | 2500 | 5800 | 办公 | ||||||||||||||
7#-DT2 | 客梯 | 有 | 1 | |||||||||||||||||||||||
7#-DT3 | 客梯 | 有 | 1 | |||||||||||||||||||||||
7#-DT4 | 客梯 | 有 | 1 | |||||||||||||||||||||||
7#-DT5 | 消防电梯/货梯 | 有 | 1 | 1350 | 1.75 | B1F-2F、1F-11F | 53.58 | 2500x2400 | ||||||||||||||||||
7#-DT6 | 客梯 | 无 | 1 | 1600 | 1.75 | B1F-2F、1F | 10.20 | 2500x2700 | 4680 | 转换电梯 | ||||||||||||||||
7#-DT7 | 无障碍 电梯 | 无 | 1 | |||||||||||||||||||||||
| ||||||||||||||||||||||||||
8#-DT1 | 无障碍 电梯 | 有 | 1 | 1600 | 2.5 | 1F-11F | 43.38 | 2700x2500 | 1300x2600 | 2500 | 5800 | 办公 | ||||||||||||||
8#-DT2 | 客梯 | 有 | 1 | |||||||||||||||||||||||
8#-DT3 | 消防电梯/货梯 | 有 | 1 | 1350 | 1.75 | B1-2F、1F-11F | 53.58 | 2450x2400 | ||||||||||||||||||
| ||||||||||||||||||||||||||
9#-DT1 | 无障碍 电梯 | 无 | 1 | 1600 | 1.75 | B1-2F、1F | 10.20 | 2700x2300 | 1300x2600 | 2500 | | 转换 电梯 | ||||||||||||||
◆◆◆设计标准和规范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其他应当执行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图纸应达到指导施工质量评优的要求,提供全套满足施工及报奖要求的BIM模型,达到绿色建筑三星设计要求。
◆◆◆质量标准
1、一般要求的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2、特殊要求的设计质量标准:施工图纸达到指导施工质量评优的要求。提供全套满足施工及报奖要求的BIM模型,达到绿色建筑三星设计要求。
3、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
1、设计技术要求:满足业主对功能使用要求;满足建筑绿建星级要求以及设计中科技创新点应用;从绿色、节能、美观、实用多方面打造本项目。
2、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承包人须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各专业分包单位(如有)施工技术方案,全过程参与和组织施工图中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专项技术方案评审。
3、设备监造:电梯等设备发包人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承包人有义务为发包人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样品
l、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提交整个项目的检验批计划(包括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报送监理人批准,最终需经过发包人同意。
2、其他需报送样品的材料或设备(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6.3。
六、竣工试验
(一)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二)竣工试验
在工程正式竣工报验前,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相关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以及项目设计标准的要求,向发包人报送项目验收前试验项目和试验流程文件,经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单项试验规范进行竣工试验,并及时将试验结果报送至发包人。
所有试验项目均完全达标后,经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再报送竣工验收申请。
(三)不合格项目处理
经试验,发现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七、竣工验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
八、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批准、备案要求
1、设计文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深度需满足国家规定、发包人及相关备案部门要求。
①初步设计优深化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按照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后的项目进度计划中载明的日期提供初步设计优深化文件,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②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按照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后的项目进度计划中载明的日期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③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2、设计文件相关审批、批准、备案要求:设计文件由承包人报第三方设计图审核部门通过,审图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并报政府相关管理机关备案。
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并向发包人介绍、解答、解释相关设计问题,以及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设计资料。
②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采纳。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议和意见有异议,应提出书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③对于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并不减轻和免除承包人的相应设计责任;对于修改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及标准以至于提高工程造价的,所需要增加的费用由双方按照变更确定。
3、设计审核、配合等服务:
①完成报批、施工、满足规范要求、专业性功能要求及使用合理性要求的施工图。
②根据各专业要求,审核管线与设备的合理性,并进行合理的整合和调整。
③协调建筑周边管线综合及其他与施工相关的衔接问题。
④出具或审核零星设计图(如场地平整、填土方案、施工围挡图等)。
⑤负责所有管线、设备的综合整合工作。
⑥包含对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专业性功能要求及使用合理性要求的部分进行调整。
4、承包人具体责任和要求包括:
①承包人应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③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约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补充。
④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验收,最终提交的设计文件应达到发包人设及施工图报审政府主管部门及评杯的要求。
⑤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⑥设计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紧密配合,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采纳。
⑦设计负责人应全过程服务,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随叫随到。
⑧承包人应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二)沟通计划
(l)外部沟通
与发包人沟通。承包人应准备建设工程项目控制计划、进度计划、合同实施进度计划、周工作报告、月工作报告、施工日报等文件以供发包人了解项目运行状态,并参加发包人举行的项目月度审查会议。
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承包人应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提交相应设计、施工文件及工程进度成果,按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备案、验收等。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上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将上述内容报告发包人。
与分包人沟通(如有)。承包人应要求各分包人就各自负责的工作范围向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报告应涉及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安全、资源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上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将上述内容报告发包人。
与供应商沟通。承包人应要求各供应商就各自签订的采购、租赁等订单提交进展报告°报告应涉及设备或材料的设计、制造、图纸批复、工厂检验、交付、运输等方面的情况。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上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将上述内容报告发包人。
与工程师沟通。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上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将上述内容报告发包人。
与其他参与方沟通。承包人应要求其他参与方就各自负责的工作范围向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展。
(2)内部沟通
与设计部门沟通。承包人应确保设计进度计划与项目总体进度计划-致,处在关键线路上的交付成果应是设计进度的重点,同时应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上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将上述内容报告发包人。其中,设计文件应在发包人确认的基础上,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如需)后再进人下一阶段作业。
与采购部门沟通。采购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总体计划重点控制关键路径上的长周期设备采购的请购单和订单的发布时间,并要与供应商保持及时沟通,确保供应商按照项目确定的采购进度计划提交报价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在设备和材料的整个采购周期内,应及时协调供应商制造进度、出厂检验、清关(如有)、免税(如有)、内陆运输、掏箱、清点和验收等工作。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上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将上述内容报告发包人。
与施工部门沟通。在施工开展前,承包人应根据最新的设计和采购进度情况编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计划应考虑项目剩余工期和计划可用的施工资源,确保在不增加造价的情况下按时或提前竣工。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上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将上述内容报告发包人。
(三)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份数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格式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份数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格式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
九、其他要求
(一)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1、项目前期的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1)规划申报(总平、综合管线、单项管线、正式水电燃气外线、场内外临时设施、临时及正式出人口);
(2)防雷申报;
(3)白蚁防治申报;
(4)安监备案;
(5)质监备案;
(6)人防质监申报;
(7)装配式建筑申报;
(8)节能及绿色建筑报审;
(9)施工许可证办理;
(10)用水用电手续(含临水临电);
(11)土方外运手续办理。
2、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规划验收;
(2)环保验收;
(3)人防验收;
(4)消防验收;
(5)防雷验收;
(6)白蚁验收;
(7)城建馆档案验收;
(8)正式水、电、通信、广电申报;
(9)完成竣工备案;
(10)完成绿色建筑评价的创建和申报工作。
3、项目各类检测及测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基坑围护监测;
(2)桩基检测;
(3)材料检测;
(4)防雷检测;
(5)室内环境检测;
(6)现场绝缘电阻及通球试验和水电检测;
(7)热工性能检测;
(8)现场建筑保温节能;
(9)现场门窗检测;
(10)幕墙检测;
(11)声学性能检测;
(12)消防检测;
(13)消防系统检测;
(14)装配式结构检测;
(l5)环评验收、竣工验收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切检测;
(16)测绘。
项目涉及到的检测及测绘最终须满足验收、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归档及项目最终评杯要求,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单独计取。
(二)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提供弃土堆放场地及取土源,投标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仔细踏勘,自行考虑弃土堆放场地及取土源;工程产生的废弃渣、石方外运须做到日产日清;在满足场内土方自行平衡的前提下,投标人须自行测算可能发生的借土回填或余土外运的相关费用。上述费用计入总报价内。
(2)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相关文件,缴纳相关保险费,含在投标总价中。
(3)如果投标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勘察结果有异议的,勘察费在设计费中考虑。
(4)如发生项目部场地需租赁,相应费用也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5)本工程采用 EPC 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明的内容为主要工程内容,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涉及的其他工作内容(例如规范要求实施的内容等)均视为在合同范围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三)材料设备采购及相关要求
1、推荐品牌材料均须是原厂国标优等品(注:本地区仅有联营厂产品的须甲方认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招标人提供推荐品牌的产品,投标人应选用推荐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的产品;若选用了招标人推荐品牌外的产品,须在投标文件中以单独章节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投标选用的材料品牌是相当于招标人推荐的品牌的。如投标人在范围内多选或未注明品牌则视为投标人同意招标人在其多选的范围或推荐品牌范围内任意选定某一品牌,投标报价不作调整。所有设备系统均含软件。
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编制施工图预算阶段,招标人有权从推荐品牌中选定相关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如因工程需要招标人也有权在推荐品牌以外选择,对此中标人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2、所选品牌设备材料均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绿色、无味要求(油漆涂料使用绿色环保产品)。所有材料设备在订货前必须将品牌和基本相关资料送招标人,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样本并经招标人、监理人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调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若承包人已施工,招标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如果因各种原因采购不到推荐表中所确定的品牌,包括所推荐的品牌在工程实施期间遇倒闭、不供货或供货能力不足等问题,承包人可向招标人提出同档次材料品牌,经招标人同意后使用。
4、招标人未对招标材料(设备)推荐生产厂家或品牌要求的,承包人必须选择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同行业中规模中等以上的生产厂家的产品,产品必须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在实施前明确产地、品牌、规格,报招标人同意后方可采购。
5、承包人必须按与材料商、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各种款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在工程款支付证书上签字,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若因承包人欠款导致工程可能出现延误时,招标人可通知承包人并根据分包商提供的资料从应付承包人款项中代付欠款。
6、施工前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含辅材),承包人都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样品、品牌需经发包人确认并封样后方可使用,价格按中标口径不作调整。任何材料的采购、质量、供货保障及保修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施工工地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涉及费用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8、材料设备品牌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等 | 厂家或品牌 | 备注 |
1 | 铝型材 | | 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亚洲铝业)、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兴发)、广东豪美铝业有限公司(豪美)或相当于 | 国标 |
2 | 玻璃(原厂原片) | | 南玻、耀皮、信义或相当于 | |
3 | 岩棉保温板 | | 欧文斯科宁、杭州欧思德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奥裕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 |
4 | 挤塑聚苯板 | | 欧文斯科宁、陶氏化学、希尔特或相当于 | |
5 | 细木工板 | | 兔宝宝、莫干山、千年舟或相当于 | 国标 |
6 | 集成铝板吊顶、装饰铝板 | | 阿姆斯壮、瑞士阿鲁克邦、乐思龙或相当于 | |
7 | 外墙涂料 | | 多乐士、浙江德尔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尔福)、 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博明)、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高雅)或相当于 | |
8 | 防潮涂料 | | 多乐士、浙江德尔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尔福)、江苏亚邦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亚邦)、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 司(高雅)或相当于 | |
9 | 防水卷材 | SBS、耐根穿刺 | 上海月皇、浙江潮源、苏州茂达或相当于 | 国标 |
10 | 防水涂料 | | 上海月皇、浙江潮源、苏州茂达或相当于 | 国标 |
11 | 门窗五金件 | |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坚朗)、广东合和建筑 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合和)、春光五金有限公司(春光)或相当于 | |
12 | 结构密封胶、密封硅胶 | | 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白云)、道康宁(国产道康宁)、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硅宝)或相当于 | |
13 | 木质防火门 | | 杭州钱江防火门厂(钱江)、浙江杭木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杭木杜鹃) 、杭州天元门业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 |
14 | 人防门及人防防护设备 | | 杭州钱江、杭州人防、绍兴金盾或相当于 | 人防设 备需要 杭州人 防办认 可的产 品 |
15 | 石膏板、轻钢龙骨 | | 拉法基、可耐福、圣戈班杰科或相当于 | 国标 |
16 | 地弹簧(重型) | | 多玛、盖泽、koba或相当于 | |
17 | 环氧地坪漆 | | 广州秀珀、三棵树、嘉宝莉或相当于 | |
18 | 瓷砖 | |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诺贝尔)、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新中源)、 冠军磁砖(冠军)或相当于 | A等品 |
19 | 瓷砖粘接剂 | | 亚细亚、雷帝、德高或相当于 | 国标 |
20 | PC砖(景观铺装) | | 乐华、七彩、唯格、协盛、腾达或相当于 | |
二、安装专业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等 | 厂家或品牌 | 备注 |
1 | 镀锌钢管 | | 浙江金洲、天津利达、衡水华岐或相当于 | |
2 | PPR给水管、UPVC 排水管及配件、PVC电线管 | |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伟星)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财) 杭州鸿雁管道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鸿雁)或相当于 | |
3 | 铸铁管 (柔性、球墨等) | | 山东泫氏、河南新光、新兴或相当于 | |
4 | JDG管 | | 上海凯必吉、上海琼凯、勒得或相当于 | |
5 | 薄壁不锈钢管 | | 上海维格斯、浙江福兰特、浙江名仕或相当于 | |
6 | 配电箱、柜 (户内箱) | 柜内元器件需符合电力局验收要求 | 浙宝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湘湖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万控电器成套有公司或相当于 | |
7 | 元器件 (塑壳、微断、双电源、电气 火灾、消防电源等) | | 西门子、施耐德、ABB或相当于 | |
8 | 沟槽配件 | | 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迈克) 河北迪凯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兴立) 上海威逊流体管道有限公司(威逊)或相当于 | |
9 | 桥架、母线 | | 浙江远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远大) 杭州迈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迈讯) 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浩翔)或相当于 | |
10 | 开关插座面板 | | 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鸿雁) 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松本) 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正泰)或相当于 | |
11 | 照明灯具、 LED 灯具 | | 三雄极光、雷士、TCL、松下、欧普或相当于 | |
12 | 消防应急灯、疏散指标、安全出口 | | 崇正华盛、宁波月波、浙江台谊、三雄极光或相当于 | |
13 | 电线电缆(含控制电缆) | | 杭州电缆有限公司(永通) 浙江万马集团电缆有限公司(万马神) 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元世通)或相当于 | |
14 | 卫生洁具及配套五金 | | 科勒、乐家、TOTO或相当于 | |
15 | 阀门 | | 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欧特莱) 上海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开维喜) 上海冠龙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冠龙)或相当于 | |
16 | 风口、风阀、消声器及静音箱 | | 杭州金盾、杭州三利、宁波银鹰、杭州恒通或相当于 | |
17 | 水泵(消防泵、污水泵、稳压设备等) | | 上海凯泉、山东双轮、上海东方、上海熊猫、上海连成或相当于 | |
18 |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 统及其配套设备 | | 海湾安全技术公司(GST)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利达) 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云安)或相当于 | |
19 | 喷淋系统(喷头、湿式报警阀、流量开关等) | | 浙江恒安、杭州建安、浙江消防器材、上海海盾或相当于 | |
20 | 不锈钢消防水箱 | | 杭州杭特、上海通华、上虞东山、杭州凯丰或相当于 | |
21 | 风机 | | 曹娥、上建、上虞上风、上虞双阳或相当于 | |
22 | 泛光灯具芯片 | | 欧司朗、cree、飞利浦、流明或相当于 | |
23 | 泛光照明灯具 | | 乐雷、大峡谷、飞利浦或相当于 | |
24 | 弱电线材 | | 爱谱华顿、清华同方、江苏天科或相当于 | |
25 | 停车场管理系统、人行道闸系统 | | 立方、捷顺、同方或相当于 | |
26 | 人行通道闸及自助访客 | | KABA、宝盾、EVOLVE或相当于 | |
27 | 车位引导 | | 海康、大华、富士或相当于 | |
28 |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 | 达观、清鹤、铭视或相当于 | |
29 | 视频监控系统 | | 海康、大华、宇视或相当于 | |
30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 海康、大华、富士或相当于 | |
31 |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 | 柏顿、思博、安科瑞或相当于 | |
32 | 环境监测系统 | | 霍尼韦尔、西门子、TAC或相当于 | |
33 | LED显示屏 | | 显示屏:LG、索尼、夏普、三星或相当于 室内LED:利亚德、洲明、艾比森或相当于 | |
34 | 摄像机 | | 海康威视、大华、英飞拓、三星、LG或相当于 | |
35 | 电脑、服务器 | | 联想、DELL、HP或相当于 | |
36 | 监视器 | | 三星、创维、TCL或相当于 | |
37 | 交换机等信息网络设备 | | H3C、中兴、华为、TPLINK或相当于 | |
38 | 光端机 | | 大华、海康威视、英飞拓或相当于 | |
39 | UPS主机 | | APC、山特、爱默生或相当于 | |
40 | 办公智能箱 | | 杭州鸿雁、南京普天、TCL或相当于 | |
41 | 电梯 | | 日立(HITACHI)、三菱(MITSUBISHI)、通力(KONE)或相当于 | |
42 | 多联机空调系统 | | 日立、大金、三菱电机或相当于 | |
43 | 新风机组 | | 环都拓普、远大、百瑞或相当于 | |
44 | 特级防火卷帘门 | | 杭州新欣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消安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民泰门业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 含驱动电机、 控制箱 |
45 | 防雷、电涌保护器 | | 中光、普天、鸿雁、虎格或相当于 | |
46 | 抗震支架 | | 雅昌科技、略安科技、天津安固士、深圳美益方、浙江凯格或相当于 |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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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五堡科技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杭政储出【2022】80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原招标项目名称:四堡七堡单元JG1402-B1/B2-42地块商业商务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捌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绿化养护期为贰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杭州五堡科技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中国建筑第五工 承包人(公章):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
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体成员)
地 址: 地 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0571-85050046
传 真: 传 真:0571-8515154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账 号: 账 号:33106613001014900933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10006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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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F0 | 备注 |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
| 变 值 部 分 | | B1 | | F01 | | |
| | B2 | | F02 | | | |
| | B3 | | F03 | | | |
| | B4 | | F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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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部分权重A | | | | | | ||
合计 | | | |
备注:双方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设备等列入本表中。其中:A指不可调部分的权重,B1~Bn指各可调部分的权重,F1~Fn指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
附件7 固定可调价格要素种类、规格、数量表
序号 | 可调价格 要素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 | | | | |
备注:可调价格要素是指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等与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场要素。
附件8 可调价格要素价格指数法调整表
序号 | 可调价格要素名称 | 规格 | 权重 | 备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 | | | |
备注:可调价格要素是指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等与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场要素。
附件9
廉洁合作承诺书
甲方:杭州五堡科技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
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打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保障甲乙双方合作项目的高效、廉洁、规范,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双方承诺如下:
一、甲方承诺
(一)严格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在乙方保质保量提供合同约定服务前提下,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时间、金额、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提出合同规定以外的“吃、拿、卡、要”要求;
(三)对乙方送礼、行贿、谋取不当利益等违纪违法事实,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报告;
(四)开设投诉举报渠道,乙方如遇到甲方“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集团党群纪检部举报,也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区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受理电话:党群纪检部:0571-86412670(工作日);党群纪检部应当自收到举报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名检举控告的核实认定和受理告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提交问题线索。若未按时告知并处理可致电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8。
二、乙方承诺
(一)在服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严格按合同条款履约,保证质量,不损害国家和甲方利益。
(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在合作过程中不从事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的活动。
(三)不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亲属赠送礼品、礼金、回扣、好处费、劳务费以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不提供宴请、联谊、度假、旅游以及娱乐等活动,不报销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不提供车辆、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供其借用,或为其个人行为提供方便。
(四)若有甲方工作人员无理刁难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应及时向甲方所在集团党群纪检部(0571-86412670)反映;若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区有关部门举报。
(五)若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致使甲方工作人员产生上述违规行为的,同意将本单位列入上城区政府采购服务商黑名单;致使甲方工作人员违法的,本单位自愿接受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取消入围服务商资格、中标资格以及终止合同等处理,并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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