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东山县民政局
乙方: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6]ZZXX[GK]2020006的东山县民政局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90202 社会救济服务 | 社会救济服务 | 承接东山县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配备养老服务队伍,联合服务加盟商,为东山县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养老服务。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服务要求。 | 3 | 东山县民政局购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考核标准。 | 4995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玖万伍仟元整(¥499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3年(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起算。);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150号;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要求正式开始运营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服务对象:为居住在东山县辖区内的户籍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有以下七类: ①60周岁及以上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 ②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对象; ③60周岁及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④60周岁及以上重点优抚对象; ⑤60周岁及以上重度残疾人; ⑥60周岁及以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失独人员); ⑦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甲方有权根据提高政府的服务功能以及落实政府的惠民政策,扩大的特定养老服务对象(新增特定养老服务对象以甲方通知为准)。 1.“基础信息服务”:甲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政府购买上述7类特定服务对象,向乙方购买为老年人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紧急援助(应急救助)、定期回访、远程定位等八项服务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2.“实体援助服务”:甲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政府购买服务上述对象中前6类老服务对象,向乙方购买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以及文化娱乐、学习教育、陪伴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等标准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线上平台的验收要求及处罚标准,合同另行约定。实际操作由被服务对象进行在线考评,满意抽查,具体测试验收由乙方提供。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以实际服务人数和服务单价进行计算,按季拨付,年终结算。由采购人或主管单位进行满意度、服务覆盖率、服务真实性进行抽查,如属于有责不满意率小于5%,采购人将据实支付服务费用给中标人;如不满意率为5%-10%(含),采购人将在应据实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基础上扣除10%;如不满意率为10%-20%(含),采购人将在应据实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基础上扣除20%;如不满意率为大于20%,采购人将在应据实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基础上扣除50%。不满意率超过30%,采购人有权作出限期整改要求,中标人在限期内因中标人的原因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采购人可以拒付服务费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9、合同有效期
(1)合作期限是指甲方向乙方采购福建省东山县养老服务的年限;(2)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叁年,即2020年 09 月01日至2023 年 08月30日。(3)合作期内,乙方应按甲方在招标书及本合同中的要求向特定养老对象提供无偿或低偿优质的服务。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基础信息服务费和实体援助服务费。
10、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从而影响甲方按期实施且导致无法实现本合同根本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2)乙方于运营期内,对于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软件、平台、服务的基本功能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部分,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整改通知书中与甲方约定的期限,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违约。在甲方通报批评且送达乙方之日起超过六十日,仍未整改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未约定的部分,甲方不得作为整改事由,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作为判定乙方严重违约的理由。 (3)乙方在履约过程中,遇到必需由甲方提供基本信息或协调支持才能开展的项目,而甲方未提供相应支持致使乙方无法履约,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4)甲方违反排他性约定,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的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则甲方应当继续赔偿乙方的损失。 (5)双方任意一方无故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视为该方严重违约。 (6)一方严重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7)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应及时向违约一方书面发函指出,违约一方应及时纠正。未及时发函通知的,不影响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东山县民政局 | 乙方: | 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150号 | 住所: |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7号楼201室A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方晓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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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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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695956616 |
联系方法: | 1369698091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松柏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350 0120 4200 01057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