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漳浦分局
乙方: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3]null[TP]2019026-1的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漳浦分局2019年公路养护机械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2030799 | 其他专用汽车 | 热再生沥青路面养护车 | 1 | 辆 | 国内 | 680000 | 680000 | 浙通牌 | LMT5140TYHZ | 无 | ||||
合计: | 68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后楼池西路23号;
4.3交付条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乙方所提供的车辆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保证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或质量瑕疵的原厂正品,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中第二项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3、若该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未能稳定实现本合同及该车辆说明书所称的任何功能、标准,或未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厂家出厂标准(国家标准和厂家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高者为准)应视为有质量瑕疵。 4、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 5、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要求。 6、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漳州市交警部门上牌要求,并能上牌。 7、所购车辆提供1年的质保期。 8、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车辆进行维修和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易耗品除外。 9、 质保期的终止不能视为乙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质量保证期内被发现,乙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乙方应提供该车辆的上牌服务(该车辆上牌手续由乙方办理),车辆上牌费用、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在采购人指定的安装地点安装完毕后,成交供应 商与采购人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技术参数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货物运输、安装、调试后组织验收,货物验收合格后20天内采购人支付95%的合同总款。 |
2 | 5 | 余款5%于一年的质保期后20天内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 商须向采购人的对公账户存入合同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待货物完全交付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无息全部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双方签署生效后1年。
10、违约责任
1、乙方每逾期交货一天,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预付款外,还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合同车辆验收不合格的(包括初验和最终验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换货。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重新供货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所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不按甲方要求供货的按违约责任处理;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还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车辆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立即无偿维修、换货、赔偿。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等其他费用有乙方负担。 4、质保期内,若乙方实际的维修响应(或到达现场)时间不满足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有资质人员维修,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3)本项目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漳州市漳浦县(甲方所在地)。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漳浦分局 | 乙方: | 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浦县绥安镇后楼池西路23号 | 住所: | 浙江省海宁盐仓连杭经济开发区白沙路6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仇德胜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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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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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VIP可见) |
联系方法: | ***********(VIP可见)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漳浦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海宁连杭支行 |
账号: | ***********(VIP可见)22002640 | 账号: | 19-3520 0104 0003 271 |
签订地点:漳浦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