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泸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2021年泸桥镇伞岗坪烘干房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金额
192.96万元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1/09/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33222021000124
预算金额192.96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四川耘茂贸易有限公司192.9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质疑人:西安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临港路以东南贺村以北天工一路10号1楼
电话:029-83214320
联系人:王艳婷、张天成
邮编:712000
联系电话:13679208086、13892907955

因西安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泸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2021年泸桥镇伞岗坪烘干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3222021000124)的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9月2日向我单位提交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1年9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我司为小微企业,标书里面也有注明(后附我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什么中标公示里面我们非小微企业。
质疑事项2:
中标方有围标嫌疑,我司在等待开标的时候,看到中标方代理人和四川科鑫力机械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四川正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沟通,有视频为证。
同时,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2021 年巴塘县农业园区配套设备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理塘县濯桑现代农业园区藏巴拉游客服务区停车场光伏公共厕所项目)这三家公司都出现过,中标方为四川耘茂贸易有限公司。还有部分中标信息我司在此不一一展示,贵司可以自己查询。
质疑事项3:
中标方同时中标(泸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2021年岚安乡昂州村烘干房建设采购项目)的项目,四川科鑫力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正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智旗云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均参与其中。同时开标前有对接沟通视频为证。
质疑事项4:
中标方为贸易公司,经营范围确实有机械销售的能力,经查询,中标方主营业务主要是代理农机(有中标方备案官网视频为证)。该采购项目采购的是有烘干工艺的空气能烘干机,有很强的技术底蕴才行。中标方不具备该能力,唯一能做的就是买进卖出,找其他公司代为服务。严重违背了禁止联合体投标的要求。贸易公司后期定会采购能生产该空气能设备的厂家进行买进卖出。
质疑事项5:
中标方价格为 192.96 万,综合第 3 条意见。符合贸易商、代理商报价习惯。虽然该项目中标标准不是低价中标。但该项目投标的多为生产型企业,唯独中标方为贸易代理商。其中生产型企业报价相差不大,唯独中标方和有围标嫌疑的 2 家企业为高价。四川科鑫力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正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了配合中标方,故意提高价格。
质疑事项6:
评分标准质疑:我司作为生产型企业定比贸易公司技术更加全面。评审专家是如何评审我方技术平均分和中标方相差 8 分的?
二、质疑答复
我单位签收质疑后,及时抄送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我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现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质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答复如下:

1、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如下:
经原评标委员会审查,西安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未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故评审过程中对西安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认定为中小企业。
2、针对质疑事项2与质疑事项3,回复如下: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经网上查询,四川科鑫力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正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耘茂贸易有限公司无管理和控股等关联关系。
(4)综上所述,贵单位所述理由,亦不足以证明中标方有围标的嫌疑。
3、针对质疑事项4,回复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经查,四川耘茂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并未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投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身份无论是“贸易公司”还是“生产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均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据自身综合优势,获得中标资格。
4、针对质疑事项5,回复如下:
本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价格因素不为唯一评审标准。
5、针对质疑事项6,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条“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的规定。
评标小组认为评审成员均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分别对贵司的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给予了客观的评价;且代理机构在复审过程中未发现专家评分存在1)分值汇总错误;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客观评分不一致的;4)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综上,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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