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海兴县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及配套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03/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程科长
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赵玉峰010-68405028
标书截止时间2024/03/21
投标截止时间2024/04/03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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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及配套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兴县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及配套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已由海兴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海兴县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及配套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海发科字[2023]14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00%,招标人为 海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2.1工程名称:海兴县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及配套设施工程初步设计 2.2建设地点:海兴县 2.3建设内容:改造污水管道约8645米,新建污水管道约7465米,改建雨水管道约6828米,新建雨水管道约3841米,改造提升污水泵站4座。 2.4设计服务期限:15天 2.5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 2.6招标范围: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及其相关服务内容。 2.7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招标,采用招标投标“双盲+分散”评审(具体要求详见冀政务办〔2023〕35号文)。
2.2招标范围: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及其相关服务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本工程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3.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初步设计能力。 3.2信誉要求: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对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甄别,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以开标当天投标截止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3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提供近期投标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 3.4业绩要求:无。 3.5其他要求: 3.5.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3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招标。 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招标投标“双盲”评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35号),本项目采用“双盲”及“分散”评标方式评审。 (1)评标专家“盲抽”。评标专家一律通过专家抽取系统从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系统不显示抽取专家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2)评标专家“盲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采用“暗标”形式,评标专家在不知晓投标人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打分,由系统自动汇总得分情况,按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用:0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03-14 09:002024-03-21 09: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售价0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04-03 09:00: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海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海兴县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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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程科长

联系人: 赵玉峰
电话:

0317-6628087

电话: 010-6840502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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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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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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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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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信息来源于发改委, 原文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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