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草案)》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及说明在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嘉兴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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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草案)》;
2.关于《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附件1
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和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加快打造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和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科创金融改革创新的工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科创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政策、金融工具等的应用和创新,为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活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科创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省、市科创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科创金融改革应当服务国家战略,紧扣科技创新,坚持市场导向、包容审慎、数字赋能、政策激励、合规推进、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创金融改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改革创新中的重大问题,为科创金融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在所辖区域内做好科创金融改革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科创金融改革相关工作,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嘉机构的沟通协调,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国资监管、市场监管、数据、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科创金融改革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科创金融组织
第五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和科创企业金融需求,建设科创金融服务的特色支行或专营机构,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研发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
支持保险机构设立科创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探索构建政策性科技保险体系,为科创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等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科创企业融资担保模式,提高科创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和担保额度,扩大对中小微科创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覆盖面。
第七条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等地方金融组织合理布局,立足服务本地实体经济,为科创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第三章 科创基金发展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创基金发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基金投资体系,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国资创业投资机构市场化运作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国有资本以股东或合伙人身份参与创业投资发生的损失,在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个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按有关容错规定处理。
鼓励国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建立与创业投资行业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机制。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创业投资的长效保障机制,鼓励国有投资基金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开展合作,扩大对中小微科创企业的投资规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机制,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提升科创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准入、募资、退出等环节的便利化程度。
第四章 科创金融产品与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产品渠道、还款方式、担保模式、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为科创企业和科技人才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保险机构在科技项目研发、知识产权、科技转让服务、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领域创新科技保险产品,规范和优化保险服务,促进投保主体加强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信贷融资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手续,创新还款续贷方式,改善中小微科创企业信贷环境。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科创企业贷款担保物范围,优化担保物评估机制,规范开展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提升中小微科创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第十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以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为核心的科创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提高中小微科创企业信用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创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科创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征信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探索完善符合中小微科创企业特征的金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多维度金融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完善知识产权融资评价和运行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等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业务。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嘉机构、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科创企业对接机制,搭建知识产权转让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和融资项目数据库,推进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化、便利化。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创企业的上市培育,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对科创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给方面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带动产业链创新发展。
支持中小微科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份、债券或者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银投、银保、银担、银租等业务创新,在科创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其他融资担保机构等合作,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五章 标准与数字赋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嘉机构,推广落实科创金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制定科创金融产品服务的规程和制度,推进规程和制度的协同性、公平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嘉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围绕科创金融统计分析、监测评价、信息披露、监管引导等方面,建设并完善科创金融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创金融数字化应用系统建设,依法收集、保存和使用科创企业信息,推动科创金融信息共享,深化场景应用,提高科创企业投融资效率。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嘉机构,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属性评价标准,开展融资主体科创属性评价。
鼓励金融机构应用企业科技创新属性评价,建立客户准入、产品定价等机制,促进金融资源更多地投入科创领域。
第二十一条 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加强对互联网、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创新金融科技产品,优化风险评估模式,升级信用评价模型,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区域科创金融发展评价机制,科学衡量本地科创金融发展水平,在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大对科创金融改革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科创企业融资给予风险补偿、风险分担、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嘉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方面,对扶持科创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向总部争取科创金融政策,创新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差异化利率、费率定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和浙江大湾区、钱塘江金融港湾等发展战略,扩大科创金融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提升科创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参与科创金融国际合作和国际标准制定,创新外贸金融服务,促进本地企业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强化宣传引导,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金融组织,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推动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金融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科创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加强风险信息披露和共享,建立健全科创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创金融学术研究和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加强对科创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育。支持在嘉高校开设适应科创金融发展需要的专业课程。
鼓励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在科创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为科创金融改革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学会等,应当持续开展科创金融服务宣传教育,普及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知识,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科创金融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联合金融机构、高校院所等各界力量,建立健全科创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和融资辅导体系,提高科创企业金融素养,引导科创企业规范经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进科创金融改革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科创金融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科创金融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或者执业规范,牟取不正当利益、欺骗或者误导服务对象、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草案)》
的说明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代表:
《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推进科创金融地方立法是贯彻中央精神的具体行动。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强调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立法。今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做好科技金融这篇文章,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嘉兴作为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有必要在科创金融地方立法上走在前列。
(二)推进科创金融地方立法是落实国家《总体方案》的重要措施。2022年11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的《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指出科创金融改革要坚持“依法合规开展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正确处理和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并赋予嘉兴“争创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和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基地”目标定位。推进科创金融地方立法,将为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推进科创金融地方立法是深化科创金融改革的内在要求。嘉兴自2014年入围省级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来,在专营机构建设、资本市场培育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在科创金融产品创新、科创基金发展、科技保险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短板。通过地方立法,将有助于固化提升科创金融改革“嘉兴经验”,破解科创金融改革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二、起草依据
条例草案起草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印发的《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26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等文件。同时,参考借鉴了深圳、苏州、台州、湖州等地关于科技创新、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地方立法的经验。
三、起草过程
2023年2月,《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二类立法项目,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科创金融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科创金融立法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作为牵头起草单位,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组,制订出台了《<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建立了沟通联络、调研等机制,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2023年6月以来,我办会同嘉兴学院等单位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合肥、深圳、湖州等地考察,学习各地在推进科创金融改革、地方金融立法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2023年6-7月,调研组赴县(市、区)开展多次调研,认真听取各地对科创金融的意见建议,并召集部分科创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开展调研座谈会,详细了解科创企业在对接金融资源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此外,调研组积极收集其他地区相关立法材料,在阅读、研讨的过程中充分吸取其他地区在立法工作中的宝贵经验。2023年8月,起草组完成《关于嘉兴市科创金融地方立法的调研报告》和条例草案初稿上报市人大。市人大财经委先后面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在联合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反复推敲、合并条目、精简内容后,吸纳了各地、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市人大将《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列入年度一类立法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起草、市司法局审查。3月,我办通过中国嘉兴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同步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认真吸收采纳。5月,市司法局通过中国嘉兴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同步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第一轮意见征求工作。6月,市司法局又牵头组织赴南湖区、秀洲区、海宁市、嘉善县等地开展实地立法调研。6月25日,市司法局召开市级部门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6月28日,市司法局召开立法专题论证会,听取法律行业和金融行业专家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针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专家意见,起草组作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立法调研期间,市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听取条例草案起草情况汇报,提出要高质量地做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坚持提前介入,加强工作指导,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率队先后赴南湖、海盐、桐乡等地开展调研,确保立法工作依法有序健康推进。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也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相关专家的指导。在前期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7月5日,市司法局再次向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等26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收到市人力社保局修改意见2条,已予以采纳,其他单位均反馈无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并征求采纳了市市场监管局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2024年7月23日下午,九届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该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审议稿)共八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科创金融组织,共3条。围绕构建全方位的科创金融组织体系,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举措。重点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各类金融业态的科创金融机构建设。
第三章科创基金发展,共3条。围绕推动科创基金发展,对完善科创基金体系、促进国资创投机构发展、建立科创基金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而更好地发挥私募基金作用,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第四章科创金融产品与服务,共6条。围绕提升科创金融服务质效,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等能够提供和可以提供、能够优化和可以优化的方面进行界定和规范,努力打造全产业链的科创金融生态圈。重点包括金融产品创新、企业信贷支持、信用评价体系、知识产权融资、上市培育机制、金融机构合作等方面。
第五章标准与数字赋能,共5条。围绕提升科创金融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针对科创金融标准体系、科创金融数字化应用、信息共享、融资主体科创属性评价、数字化建设等方面作出规范。
第六章激励与保障,共7条。围绕完善科创金融激励保障机制,从考评机制、政策支持、开放合作、风险防控、人才引育、宣传教育、融资辅导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界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2条。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
第八章附则,共1条。对条例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五、相关内容说明
(一)明晰了科创金融的定义。经研究,尚未发现有法律和重要文件对科创金融有明确界定。条例草案结合嘉兴实际,首次将科创金融定义为:通过金融政策、金融工具的创新,为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活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条例草案第二条)
(二)明确了科创金融改革的原则和协同机制。条例草案明确,科创金融改革遵循市场导向、包容审慎、数字赋能、政策激励、合规推进、安全可控的原则,明确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科创金融改革工作,并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国资监管、市场监管、数据、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创金融改革相关工作。(条例草案第三、四条)
(三)固化了科创金融改革的“嘉兴经验”。嘉兴自2014年被列入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来,通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在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建设、资本市场培育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条例草案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将科创企业认定标准、专营机构评定规范、政策性科技保险等嘉兴科创金融改革创新经验写入条例草案,进一步彰显了嘉兴特色。(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四章)
(四)强化了科创金融激励保障机制。条例草案明确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加大科创金融改革创新的支持力度,在科创金融政策支持、交流合作、人才引育、信息宣传等进行全方位的保障。围绕科创金融数字赋能,条例草案对科创金融标准数字化、服务数字化、治理数字化等作了规定和引导,保障和推动我市科创金融数字化体系建设,提升科创金融服务质效。(条例草案第五章、第六章)
(五)提出了国资创投机构容错免责措施。条例草案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等文件,对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进行了规定,鼓励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鼓励国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建立与创业投资行业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国资创投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机制提供了保障。(条例草案第三章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