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楼修缮工程项目
金额
164.86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12/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400]zcfj[cs]2022014
预算金额164.8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福建集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4.86万元
中标联系人余士贷13859127895
公告正文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乙方:福建集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ZCFJ[CS]2022014的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楼修缮工程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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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单位)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
(元)
1-1 B0801 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楼修缮工程项目 120(1项) 项目经理1.余士贷 项目经理2. 陈维送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闽2352012201358616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闽建安B(2013)8000034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闽23520112011410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闽建安B(2012)8000800 164866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肆万捌仟陆佰陆拾元整(¥16486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20个日历日内竣工并通过验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385号;
4.3交付条件: 符合现行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合格标准及磋商文件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工程质量: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理、监督,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如有疑点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停工,待工程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七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办理工程款结算支付,并移交手续。 3、乙方无故拖延时间,不办理手续,不按合同竣工,导致甲方无法使用,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负责。 4、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地进行维修。 5、保修期内如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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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在项目完成有效工程过半后支付工程的30%;
2 50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50%;
3 17 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后付17%;
4 3 验收时间满1年后支付3%;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原因,工期、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工程材料采购及使用:材料原则上由乙方采购,按施工图和报价清单所列的材料品种、品牌、规格要求,经甲方认可后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改变;采用的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实际施工时若采用不同的材料规格、品种由甲乙双方另行办理主材价格签证,乙方在采购前先送甲方代表报批,确定价格同意后方可采购。。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乙方: 福建集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三明市新市中路385号 住所: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6幢三层8号
单位负责人: 董斌 单位负责人: 邹梅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余士贷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1385912789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梅列支行
账号: 账号: 9030211010010000102112

签订地点: 三明市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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