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HBDL-2022-0875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夏财采计【2022】00986号
三、项目名称
江夏区天子山大道南段与咸宁段连通道路工程可研及勘察设计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武汉综合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7号
中标(成交)金额:67.400(万元)
服务类 |
名称:工程设计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服务并提交成果文件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余七林(组长)、袁伟、王鸿非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2-11-24
2、评审地点:江夏市民之家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金额:0(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预算:67.749000(万元)
2、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方式:请本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登录“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dzjy.jxzfcg.cn:81/login?cloudid=147)自行下载并打印本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
3.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江夏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纸坊大街648号
联系方式:189861339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58号一栋2606
联系方式:138710512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静
电话:13871051295
- HBDL-2022-0875-1-招标文件.pdfHBDL-2022-0875-1-招标文件.pdf
- 中小企业声明函.doc中小企业声明函.doc
项号 | 内容 |
1 | 名称:武汉市江夏区交通运输局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648号联系人:龙主任电话:18986133942名称: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师南路519号明泽丽湾1栋1-2层11室联系人:魏工电话:13871051295 |
2 |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武汉市江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3 | 项目编号:HBDL-2022-0875 |
4 | 项目名称:江夏区天子山大道南段与咸宁段连通道路工程可研及勘察设计 |
5 | 5.1采购金额:人民币677490.00元5.2招标控制价:人民币677490.00元(超过此金额视为无效磋商) |
6 | 6.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服务并提交成果文件;6.2验收要求:工可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勘察及设计成果文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6.3付款方式:按正式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
7 | 7.1供应商资质要求:详见磋商公告的供应商资质及资格要求;7.2信用查询方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裁判文书网及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官方查询方式;7.3信用查询递交方式:供应商自行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查询期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止,具体以开标现场查询信息为准;7.4使用规则:磋商单位信用信息有效性为本项目磋商有效期内,在磋商有效期内信用信息发生变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已产生中标结果的应撤消其中标单位资格,已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应当终止合同,所发生的损失由失信供应商承担; |
8 | 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日期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 |
9 | 磋商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
10 | 10.1供应商提疑截止时间及方式:报名截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10.2针对供应商提疑回复时间及方式:收提疑之日起1个工作日;10.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动澄清时间及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11 | 11.1成交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合同规定,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11.2成交服务费收取标准:中标金额的1.5%;11.3成交服务费缴纳时间:同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 |
12 | 磋商文件编制及份数:供应商通过“江夏区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按照政府采购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和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需向采购人提供纸质响应文件一份,内容应当与电子响应文件一致。 |
13 | 磋商文件的签章: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应位置应加盖:CA电子签章。1.单位公章: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电子签章,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CA电子签章。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规定:如供应商已办理法人CA电子签章的,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方可用CA电子签章进行签署;如供应商未办理法人CA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方,须供应商制作成word版本先打印出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再上传PDF。3、授权代表签署的规定:如授权代表已办理CA电子签章的,则授权代表签署的地方可用CA电子签章进行签署;如授权代表未办理CA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中要求授权代表签署的地方,须供应商制作成word版本先打印出来,由授权代表签署后再上传PDF。4.江夏区电子交易平台有新的操作流程的,按其规定。 |
14 | 文件的递交:1、“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供应商自行去江夏区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上进行操作):(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至“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接到解密通知后,解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2)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在江夏区电子交易平台,显示状态为“已上传”。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撤回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修改内容。2、“数据文件”的递交:(1)供应商在“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数据文件”的签章上传;(3)通过“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数据文件”自动同步。无法按时解密的,视为电子响应文件撤销。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递交了“数据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投标无效。3、供应商需保证上传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与上传的数据文件必须同时生成且内容一致。4、解密CA必须是上传并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 |
15 | 解密及异常处理(1)开标后,征集组织机构将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解密通知,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解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必须插入CA)。(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递交了“数据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投标无效。(3)供应商务必按时自行解密,规定时间内解密失败且经异常处理但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仍未能识别响应文件且未提供纸板,作无效标处理。(4)异常处理:如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出现解密失败情况,供应商可联系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后台处理,由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识别,规定时间内不能成功上传的视为电子响应文件撤回。 |
16 | 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默认供应商自动放弃的情形(1)供应商未按规定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2)在解密期限内供应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失败,且经异常处理后江夏区电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仍未能解决的,且未提供纸质版。(3)在报价期限内未完成响应报价的。 |
17 | 最终报价的提交:(1)磋商小组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上发出最后报价邀请。供应商应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按系统规定的格式报出。(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
18 | 13.1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hubei.gov.cn/)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13.2磋商文件递交地点:江夏区电子交易平台系统;13.3磋商开始时间:以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hubei.gov.cn/)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13.4磋商地点:江夏区电子交易平台系统; |
19 | 14.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4.2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14.3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3人;14.4确定中标人: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人,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
20 | 政府采购落实政策: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不再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应当按规定提 |
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要求如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供应商应当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的或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其响应将被拒绝;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 | 质疑投诉期及回复:1、质疑投诉期: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投标人质疑、投诉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精神;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复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精神;备注: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多次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进行质疑的,不再重复接受、回复; |
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约定内容 |
1 | 磋商总报价 | 万元 | |
2 | 合同履约期 | / | |
3 | 服务承诺 | / | |
4 | 拟投入人员数量 | 人 | |
5 | 项目负责人 | / | 姓名:专业:职称:注册证书: |
6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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