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500112202303160030401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文件澄清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4/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5001122023031600304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3-04-10 15:59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15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人民币
评标办法CQJPSZDJ2019[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关于“渝北区路口(路段)微小点位改造二期工程(两路、回兴、三龙片区)(第三次)”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我单位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渝北区路口(路段)微小点位改造二期工程(两路、回兴、三龙片区)(第三次)” 招标文件,发布答疑及补遗内容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尊敬的巫山县领导、发展改革委员会、项目行业主管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巫山县是不是山高皇帝远的地方,而导致招投标市场如此黑暗和不公平!作为一个潜在投标人,巫山县招投标存在一个严重的不公平公开公正的现状!情况如下:巫山县的已开标的招投标项目每次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是基本固定的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故而废掉不是意向的投标单位、达到意向的投标人中标目的,根据了解此情况是在每个项目开标前填写抽取专家抽取表的时候进行固定填写专家专业编号进行控制抽取固定专家成员(毛心明、李明、潘京红、张春),固定的专业如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相关专业编号、水利工程中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专业编号、绿化工程中专业编号),请问相关监督领导,难道巫山县的所有项目实际实施的工程内容都与以上的专业类似和相符吗?巫山县是一个以大型的轨道交通、类似三峡大坝水利工程、以绿化著名的深圳城市?多希望有机会目睹和乘坐轨道环绕、绿水青山、有着利国利民大型水利设备的巫山县!!在此我作为一个潜在投标人代表,跪谢以上综合评标库专家,感谢您们一直都在为巫山县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同时也在为自己和相关人的经济实现更上N个台阶!!!望有责任感和能力的相关领导进行核查落实处理!!!!
   回复:该提问与本项目无关。
二、补遗部分:
1.最高限价
(1)本工程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8399521.44 元(大写:捌佰叁拾玖万玖仟伍佰贰拾壹元肆角肆分),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688316.41元(其中施工围挡561000.00元);2)利旧管沟、管线实际施工时若不能利旧需新建的费用暂估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3)交通组织费暂估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现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3.2项“投标报价”第11条中的: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经济部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修改为: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经济部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承诺函须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3、现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3.2项“投标报价”第13条“材料费及报价”中的:
“(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各投标人采购,材料费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发布  2023年第1期信息价(非网员价不含税价)号文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担施工期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并且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价格应与“人材机价差表、未计价材料表”中的相应材料价格一致。本次投标,经济部分纸质件不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后,由中标单位按招标人的要求另行提供。”
修改为:
“(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各投标人采购,材料费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发布  2023年第3期信息价(非网员价不含税价)号文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担施工期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并且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价格应与“人材机价差表、未计价材料表”中的相应材料价格一致。本次投标,经济部分纸质件不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后,由中标单位按招标人的要求另行提供。”
                                                                                      
4、现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10.10项结算原则”第6条中的: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
修改为: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下浮(全费用综合单价、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规费和税金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若有)、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5、现在招标文件“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增加一条否决条款如下:
“A-27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经济部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6、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专用合同条款“7.9.2提前竣工的补偿办法”的:
“7.9.2提前竣工的补偿办法: 除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或工程量减少造成的工期缩短等客观原因外,工期提前每一天按照合同签约总价的千分之一进行补偿(累积奖励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具体以发包人确定为准)。
增加下列内容: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的,其补偿方式按本合同7.9.1条及7.9.2条约定执行,已支
付赶工补偿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补偿。”
修改为:“7.9.2提前竣工的补偿办法: 无奖励。”
 
 7、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专用合同条款“10.3.3 变更执行”中的: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
  修改为: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下浮(全费用综合单价、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规费和税金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若有)、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8、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14. 竣工结算”第6条中的: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
修改为: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下浮(全费用综合单价、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规费和税金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若有)、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9、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合同附件“安全管理协议”中的: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违约金额
较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0.5‰
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2‰
特别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4‰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如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以上安全事故,则给予承包人建安费总额的1‰的安全奖励。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
修改为: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违约金额
一般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0.3‰
较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0.5‰
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2‰
特别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4‰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10、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4月2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三、其他
1、招标人保留对工程范围及工程量作出调整、增减的权利,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指令执行,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进行索赔。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决议导致不能签订合同的,则免除招标人赔偿责任。
2、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渝北区)》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开标前的相关资料。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招标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附件1: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
特此通知。 
招标人:重庆渝北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中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0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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