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
数量
单位
合计
A.办公室、检测室
A01
留样柜
600*625*1815
1000.00
1
台
A02
单通工作柜
定制
1560.00
A03
灭蝇灯
410*163*292mm
100.00
A04
农残检测仪
6通道
15000.00
B.更衣间、冷库、主食、副食库、清洁间
B01
拖把池
B02
定做工作台
812.00
B03
四层格栅货架
525.00
4
2100.00
B04
米面架
475.00
5
2375.00
B05
四门高身储物柜
B06
400.00
B07
平板车
2
2000.00
B08
四门雪柜(加一台)
四门
3200.00
6400.00
B09
洗手池
750.00
1500.00
B10
六门更衣柜
2250.00
4500.00
B11
不锈钢挡鼠板
625.00
C.白案间
C01
四门雪柜
C02
木面工作台(少一台)
C03
压面机
600*750*1120mm
5000.00
C04
搅拌机
容量:20L
C05
双动双速和面机
容量:40L
6350.00
C06
单星盆台
600.00
C07
面粉车
500.00
C08
C09
饼盘车
1200.00
C10
补风式LED灯油网烟罩
1125.00
m
C11
工作台连下一层板
C12
三层六盘烤箱
三层六盘
4625.00
D.蔬菜、荤菜粗加工
D01
6
3150.00
D02
多功能切菜机
200-400kg/h
7750.00
D09
燃气热水机
有效容积:29L
7875.00
D04
1624.00
D05
3
1800.00
D06
绞切两用机
切片产量300kg/h,切丝产量200kg/h,绞肉产量200kg/h
2750.00
D07
侧单星砧板台
687.00
D08
双星盆台
E.清洗、消毒间
E01
单星盆台(加两个)
E02
E03
E04
E05
E06
双门热风循环消毒柜
容积:720L
F.烹饪间
F01
F02
F03
四层平板货架
650.00
1950.00
F04
F05
200.00
F06
2436.00
F07
单头矮汤炉
1375.00
F08
炉拼台
2500.00
F09
双头双尾炒炉
F10
7.8
M
8775.00
F10-1
炉背封墙板
700.00
5460.00
F11
单头单尾炒炉
3125.00
F12
单头大锅灶
2625.00
F13
灭火系统
22个喷头
15750.00
套
G.蒸饭间
G01
双门电蒸饭车
3800.00
G02
单门电蒸饭车
3000.00
G03
4.5
5062.50
G04
9875.00
G05
G06
电高压锅
33L
2300.00
26L
2025.00
电饭煲
大号:36厘米
1250.00
小号:28厘米
875.00
H.备餐、二次更衣间
H01
立式冷藏柜
H02
H03
保温送餐车
13
40625.00
H04
H05
H06
电开水器
12KW/380V
1875.00
H07
双层餐车
一楼烹饪区抽排系统
低噪音风柜
配套
8825.00
电机
风柜支架及防震垫
变频启动控制箱
375.00
全不锈钢低空油烟净化器
7500.00
油烟净化器支架
7
不锈钢烟包
250.00
17
平方米
4250.00
8
不锈钢烟管
72
18000.00
9
风管软接
组
10
不锈钢弯头
个
11
不锈钢三通
12
不锈钢变径
2800.00
不锈钢沥油网
75.00
16
块
14
不锈钢接油盆
15
防火阀
止回阀
吊架、支架
18
共板法兰
36
对
3600.00
19
烟管专用防鼠网
项
20
防腐密封组件
21
烟管穿墙开孔人工费
蒸饭区、白案房抽排系统
6275.00
1750.00
风柜变频启动箱
3750.00
60
900.00
送鲜风系统
6050.00
鲜风咀
80
20000.00
不锈钢百叶窗
扇
I.二楼备餐、二更衣间
I01
I02
明档方形油网烟罩
1186.00
1.5
1779.00
I03
双头电热煮面炉
I04
保温饭汤桶车
I05
五格保温售卖柜
I06
J.餐厅
J01
餐桌(带转盘)
张
5600.00
J02
餐椅
180.00
30
5400.00
J03
备餐柜
沙发
3500.00
7000.00
长茶几
1700.00
3400.00
二楼粉面区抽排系统
风柜启动箱
5250.00
300.00
包合计
/
430249.50
合同签定后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
乙方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一)技术标准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
2.交付的产品应与该产品国家公告规定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配置清单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一致。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应该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投标文件中对货物的商标/品牌、颜色、数量、款式、规格型号、包装、有无外观瑕疵等方面的约定。
(二)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保期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害及赔偿,由乙方负全责。质保期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2.乙方的售后服务应当与投标书中售后服务承诺一致。原厂商未按承诺内容提供维护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厂商的承诺内容免费保修。如需将货物送到厂商或乙方场地实施保修的,因此产生的物流费用及在途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约履行售后保修服务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包装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按标准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8.在装卸、安装产品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若造成甲方、第三人的人、物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2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6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合同的变更
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