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外包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56.47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4/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400]ydcg[tp]2018007
预算金额56.47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饶德波18667837282
公告正文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外包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400]YDCG[TP]2018007 作者: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4-29 09:11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乙方上海帆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YDCG[TP]2018007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外包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3529600 国内 0.16 564736 上海帆远
合计: 564736.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陆万肆仟柒佰叁拾陆元整(¥564736.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383号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技术参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服务质量监督和验收要求:1.1扫描服务的验收要求:法院对中标人挂接处理完毕的目录信息、著录信息和图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率为5%,合格率达到99.5%以上的,予以验收通过。1.2案卷整理、装订服务的验收要求:档案实体验收必须逐卷清点,按档案数量、文件状况、卷内文件页数与顺序、装订要求等进行逐项检查,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率为5%,合格率达98%以上予以验收通过。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每完成项目总量22.5%时,甲方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量价款的80%。2、10%余款作为最终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3、10%余款作为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三年后无质量问题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付款前中标方应开具合同全额发票)。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至货物质保期之日止失效。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违约 10.1.1 乙方未按时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视为违约。 10.1.2 乙方的工作或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要求视为违约。 10.2 甲方违约 10.2.1 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合同款视为违约。 10.3 合同发生违约的,双方就违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10.4 如因台风、地震、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违约,不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在不可抗力因素下导致合同执行受阻,合作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助致力于问题的解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乙方: 上海帆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383号1幢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饶德波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950956687 联系方法: 1866783728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 账号: 7312010182600091731


签订地点: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签订日期:201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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