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乙方:厦门芊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6]MJGC[GK]2019006-1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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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99 | 其他服务 | 审判辅助人员社会化服务 | 2 | 年 | 国内 | 4794000 | 9588000 | 厦门芊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厦门芊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无 | ||||
合计: | 9588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佰伍拾捌万捌仟元整(¥958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进场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要求进行支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合作的主要内容:中标后,中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安排51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为采购人处理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工作要求等按下表列明执行: 5.1.1、工作内容:窗口部门当事人导诉;工作要求:为来院办事的群众提供基本的引导、服务。 5.1.2、工作内容:信息录入、文书上网;工作要求:将书面的案件信息录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有关信息录入专门系统;裁判文书生效后按要求上网公开。 5.1.3、工作内容:送达;工作要求:将当事人的材料及法院材料送达各方当事人。 5.1.4、工作内容:证据交换、鉴定、调查、保全、管辖权异议、追加第三人、听证等记录、材料制作;工作要求:在法官指导下,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协助办理鉴定、调查、保全、管辖权异议、追加第三人、听证等记录、材料制作。 5.1.5、工作内容:庭审辅助性工作;工作要求:开庭前通知各方当事人、陪审员到庭,做好开庭前准备,如实进行庭审记录,刻录庭审光盘。 5.1.6、工作内容:裁判文书校对、印制;工作要求:根据法官提供的裁判文书,结合案件材料进行校对、排版、印制。 5.1.7、工作内容:案件归档;工作要求:将结案案件的所有文书材料按要求顺序整理、编码、装订、移送归档。 5.1.8、工作内容:其他辅助性工作;工作要求: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法官、法官助理的安排,处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5.1.9、鉴于采购人需购买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性质特殊,不宜将工作内容转移至采购人单位以外场所执行,故中标人应将有关工作人员安排至采购人单位,由采购人提供场所、办公设备等必要的条件。 5.2、合作期限:2年,自中标人将安排从事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的全部人员派驻至采购人单位,并由采购人出具人员到位证明之日起算;中标人最迟应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内容需要的人员安排到采购人单位。 5.3、本次项目审辅人员共招51人,合作期限2年,管理费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总计费用不低于94000元(该费用包含税费及代 理服务费)。 5.4、为确保司法辅助工作人员队伍稳定,持续为采购人处理审判辅助性事务,提高服务质效,中标人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和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收取项目管理费及招 标代 理服务费(¥65000)外,应将采购人支付的其它所有费用,全部用于支付所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禁止挪作他用。 5.5、应发工资、社医保、公积金、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奖金等各项支出,应事先上报采购人,由采购人核实确认后,投标人再开票收取上月费用。 5.6、福利费项下的各种支出,需凭采购人指令发放,并将相关支出的原始单据上报采购人。 5.7、鉴于采购人需购买的服务内容专业性较强,工作强度大,为确保中标人安排的工作人员能够较好的处理好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中标人安排的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大专以上学历; 2) 年龄原则在35周岁以下,35周岁以上需经采购人同意; 3) 优先安排湖里区户籍人员,可放宽至厦门市户籍; 4) 身体健康; 5) 无犯罪记录; 5.8、中标人实际安排的工作人员应经采购人认可,并将中标人与工作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送采购人备案。 5.9、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应按以下要求对中标人安排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1) 中标人建立人员花名册,并送采购人备案; 2) 中标人安排的工作人员应遵守采购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请销假、外出、案件管理流程、会议、学习、培训、司法礼仪、审判辅助人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 采购人负责工作人员在采购人单位从事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内容作出适当调整; 4) 中标人负责工作人员其他事务管理。 5.10、人员考核:工作人员考核应充分尊重采购人意见,采购人根据工作人员具体从事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质量、效率进行评议,不定期出具考核意见,如被评为 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的,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在一周内更换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被评为合格以上的工作人员,中标人未经采购人 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5.11、中标人安排的工作人员因辞职、被辞退或其他原因导致超过10天无法为采购人提供审判辅助性事务服务的,中标人应于人员离岗之日起一周内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5.12、中标人工作人员离岗时,应按采购人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因工作人员未做好工作交接的,中标人应承担合 作价款1%的违约金。 5.13、如采购人需要购买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内容有调整,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安排人员从事相应工作。 5.14、中标人工作人员对于在为采购人提供审判辅助性事务服务过程中,了解、掌握的审判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中 标 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签署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如违反采购人的保密规定,采购人有权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中标人予以更换,同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 付违约金(违反保密规定的人数*3000元/人)。 5.15、 采购人的权利义务: 1) 享有对中标人提供服务全程的监督检查权。 2) 督促中标人按约定使用合 作费用。 3) 为中标人工作人员从事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4) 协调好中标人工作人员与甲方工作人员的关系,确保合 作顺畅开展。 5) 承担中标人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期间的日常办公耗材费用。 5.16、中标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1) 到采购人单位实地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2) 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采购人提供的办公设备,如因工作人员使用不当导致损坏,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评议当月提供服务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4) 及时与采购人沟通,解决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问题。 5) 及时发放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安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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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按月支付,中标人考核合格后,采用月结的方式进行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贰年(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等值的经济赔偿。 10.2甲方违反约定,致使乙方未能实现约定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等值的经济赔偿。 10.3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高出部分;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10.4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管理费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厦门市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的权利义务
1)享有对乙方提供服务全程的监督检查权;
2)督促乙方按约定使用甲方支付的费用;
3)为乙方工作人员从事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4)协调好乙方工作人员与甲方工作人员的关系,确保合作顺畅开展;
5)承担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期间的日常办公耗材费用;
6)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需与所安排的工作人员提前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时,乙方依法应当支付给工作人员的有关补偿金由甲方承担;乙方所安排的工作人员出现工伤或因工作而导致重大疾病的,在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赔付之余,依法仍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未为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导致无法按保险规定予以赔偿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14.2、乙方的权利义务
1)到甲方单位实地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2) 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备,如因工作人员使用不当导致损坏,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评议当月提供服务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4)及时与甲方沟通,解决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问题;
5)及时发放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6)合同期满后,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最终合作对象,乙方可按要求参与招投标。如乙方未能中标,则乙方在安排的工作人员和中标单位自愿的前提下, 应将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转移至中标单位,并办理后续工作。
7)乙方安排的工作人员因辞职、被辞退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为甲方提供审判辅助性事务服务的,乙方应于人员离岗之日起10天内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有关费用结算按合同要求执行;如有涉及有关补偿金问题,按合同14.1第(6)项执行。
8)乙方工作人员离岗时,应按甲方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因工作人员未做好工作交接的,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人)。
9)乙方工作人员对于在为甲方提供审判辅助性事务服务过程中,了解、掌握的审判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如违反甲方的保密规定,甲方有权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乙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反保密规定的人数*3000元/人)。
10)乙方与其安排的工作人员有关劳动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协助。
14.3、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续签:
1)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尽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因政策调整,甲方不能继续开展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工作实际变化,甲方无需再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因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再承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有权解除合同;
5)如甲方需要购买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内容有调整,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安排人员从事相应工作,如工作量有增加,双方协商确定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6)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服务能力丧失,服务无法正常进行。
7)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以上情形如有涉及到工作人员的有关补偿金问题,按合同14.1第(6)项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乙方: | 厦门芊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266-268号A座1层01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高碧青 | 单位负责人: | 郭晓勇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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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5308689 |
联系方法: | 15805920927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湖里支行 | 开户银行: | 农业银行万达支行 |
账号: | 8761020111022790 | 账号: | 40303201040003855 |
签订地点:厦门市湖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