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CSKC-GK202219
二、项目名称: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治理(硬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地 址:衢州市白云中大道25号
被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地 址:衢州市衢江北路1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 常山县翁佳路与恒升路交叉口西北40米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 常山县翁佳路与恒升路交叉口西北40米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治理(硬件)采购项目(编号:CSKC-GK202219,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中标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以虚假资料或无效资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
投诉事项 1: 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意。事实依据:我公司在10月21日收到答复函后至今,未看到过任何的证明材料,合同已于2022年11月1日签订,并于2022年11月4日公告,经我公司相关人员核实,中标单位所投部分产品不满足招标要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欺骗公众,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环境,恶意谋取中标的行为。
投诉事项2:微波交通流检测器,招标文件要求:工作频率24GHz;检测器可对不少于12车道(含正向车道和反向车道)范围内的不少于256个交通目标进行检测,并可对交通目标进行轨迹跟踪监测及在线仿真(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微波检测器可通过软件在车道上设置多达64个检测断面,可根据要求设置各线圈位置、长度、宽度,并能数据线圈压占状态(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所投品牌型号为慧尔视DTAM D39,根据慧尔视官网显示该产品工作频率为77GHz,覆盖车道数仅为8车道,检测断面也达不到64个,不满足招标要求。。慧尔视官网链接及产品介绍截图如下http://www.hurys.com/product/45.html(截图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
投诉事项3:智能交通控制设备、智能交通控制算法、实时故障监测报警模块,招标文件要求信号灯智能控制系统实现如下功能:实现园区内道路路口的红绿灯全自适应实时、主动调整、交通状况综合动态监测功能。(1)区域自适应优化控制。系统支持区域自适应控制,对区域范围内道路进行实时监测,自动感知区域内车流量与通行状态,根据区域内车辆饱和状况与车流运动状况,并实现多种控制方案与策略的自动调节,从而达到提高通行效率、减小延误时间等多种优化效果。(2)主干线路智能优化控制。系统应支持干线协调控制,系统可针对主干线路,实现联动协调控制。可实现实时动态绿波控制,根据线路车流量与交通状况,实时调整信号配时、相位时间与周期时间。(3)单点智能优化控制。通过微波交通流检测器采集实时车流信息,实现单个路口智能感应控制。能实现每个方向、相位按需放行;可根据车流量实时调节放行时间,根据路口饱和程度自动调整放行模式;应能进行反向溢出控制,防止路口“打结”;缓解路口拥堵状况。
事实依据:经我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调研,慧尔视公司产品在单点控制方面是非智能实时自动调节的,不具备实时性;主干线路智能优化控制是静态的,而非实时动态绿波控制;没有区域自适应优化控制算法,无法完全满足上述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4:电源防雷器,招标文件要求:电源最大持续工作电压:385VAC ;最大通流Imax(8/20μs):40KA;标称通流In(8/20μs:)20KA;保护水平 Up:1.5KV(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所投品牌型号为思源UTK-SPD-D20,根据思源官网显示该产品最大通流Imax仅为20KA,标称通流In仅为10KA,保护水平 Up≤1.5KV,不满足招标要求。思源官网链接及产品介绍截图如下https://www.hzsyuan.com/page87?product_id=62(截图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
投诉事项5:C系列电源管理器,招标文件要求:具有≥12路电源插座,支持≥6路10A的、≥6路16A的插座规格,总输出可达40A(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所投品牌型号为光歌GA-3011HN,据光歌官网显示该产品12路供电输出均为13A,不满足招标要求。
光歌官网链接及产品介绍截图如下:http://www.grugl.com/pd.jsp?id=1024(截图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
投诉事项6:系统信号机,招标文件要求:产品具有信号实时优化功能,视频交通状态实时检测,特勤信号优先控制系统功能。中标单位所投品牌型号为大为XHJ-CW-GA-DW3000,该产品不满足上述功能要求。
事实依据: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网站(http://www.tmri.cn/)“交通安全产品检测与质量监督信息通报”栏目公示检测名单中没有该产品及相关检测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功能要求。
投诉事项7:卡口抓拍单元,招标文件要求:支持分别对9种车型(大货车、中货车、小货车、客车、小轿车、中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其他车型等)进行不同超速比设置,可设置12个超速比区间。在相同道路上,设备支持根据不同的超速比设置对不同车型进行超速抓拍,并输出不同的超速抓拍结果及违法代码(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中标单位未提供有效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确认,其未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提供过检测报告等资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欺骗公众,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环境,恶意谋取中标的行为。
投诉事项8:LED403箭头信号灯,招标文件要求:信号灯启动的瞬间电流应小于2A(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信号灯发光单元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00ms,关闭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00ms(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中标单位未提供有效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确认,其未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提供过检测报告等资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欺骗公众,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环境,恶意谋取中标的行为。
投诉事项9:LED403满屏信号灯,招标文件要求:信号灯发光单元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00ms,关闭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00ms(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中标单位未提供有效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确认,其未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提供过检测报告等资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欺骗公众,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环境,恶意谋取中标的行为。
投诉事项10:LED403非机动车道直行灯,招标文件要求:电源各极与信号灯壳体之间的泄露电流不应超过1.0mA(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中标单位未提供有效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确认,其未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提供过检测报告等资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欺骗公众,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环境,恶意谋取中标的行为。
投诉事项11:LED403非机动车道左转灯,招标文件要求:壳体内各带电部件与邻近的金属件之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得小于3.6mm(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信号灯在80℃±2℃环境中以工作状态经受24h试验。在实验中和试验后,信号灯均应正常工作,信号灯壳体、发光单元等应无变形、龟裂、光泽变化等缺陷,密封处不应有爆裂现象(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中标单位未提供有效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确认,其未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提供过检测报告等资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欺骗公众,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环境,恶意谋取中标的行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成交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1、本项目(项目编号:CSKC-GK202219)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8月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金额预算金额8999913元。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为2022年10月9日9:30,共有6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10月10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合同已签订,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2022年10月19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2年10月21日,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2、被投诉人于2022年10月14日提供了1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2022年10月15日下午采购人按招标文件“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的要求,组织了相关专家进行审核,专家的审核意见为“经核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所投设备型号、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发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提供的“二、交通信号灯1. LED403箭头信号灯、2. LED403满屏信号灯、3. LED403非机动车道直行灯、4.LED403非机动车道左转灯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大类产品的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补充大类产品与所投产品小型号之间的关系说明。剩余检验检测报告与投标文件承诺书、技术参数一致”。10月17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按专家要求补充了相关说明。
3、2022年11月28日针对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11的内容,本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对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本项目被投诉部分产品技术参数,中标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均能证明其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因招标文件中未规定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原件,为慎重起见,建议由中标单位将检测报告复印件提供制造商盖鲜章确认,或由制造商提供检验报告原件,或检测单位官网查询等供相关人员复核。
4、2022年12月1日起被投诉人相继向本机关提供了加盖制造商盖鲜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检验报告原件,或检测单位官网查询的方式,经原专家、代理机构和本机关对被投诉人11月28日提供的复印件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核与被投诉人提供的复印件均一致。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1,采购人已于2022年10月15日对招标文件“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事项组织了相关专家进行审核,相关的检验报告通过专家了审核;同时,投诉人也没有对投诉1事项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投诉人对“提供虚假资料”、“恶意谋取中标”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机关对投诉事项1不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根据制造商慧尔视官网显示该产品工作频率为77GHz,覆盖车道数仅为8车道,检测断面也达不到64个,不满足招标要求,并提供了慧尔视官网链接及产品介绍。本机关根据链接进行核实,慧尔视官网网页已进行了更新,没有发现有不符合本项目的参数,本机关依据被投诉人提供的厦门泓益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对比厦门泓益检测公司官网进行复核,确认检测报告扫描件与官网检测报告一致,检测报告各项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比两份证据,我们认为制造商官网页面维护和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资质的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应更具权威性和采信度,故本机关对投诉事项2不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没有对该投诉事项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机关对投诉事项3不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所投品牌型号为思源UTK-SPD-D20,思源官网链接及产品介绍该产品最大通流Imax仅为20KA,标称通流In仅为10KA,保护水平 Up≤1.5KV,不满足招标要求;被投诉人称思源UTK-SPD-D20+最大通流Imax为40KA,标称通流In为20KA,保护水平 Up≤1.5KV,满足招标要求,型号UTK-SPD-D20+为型号UTK-SPD-D20加强型产品,属同一型号系列产品,并提供了思源官网链接、产品介绍,和厂家的生产产品。本机关根据官网链接进行核实,型号UTK-SPD-D20最大通流Imax为20KA,标称通流In为10KA,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保护水平 Up≤1.5KV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称,由于工作人员的差错,误将UTK-SPD-D20+写成UTK-SPD-D20,在项目实施中,将采用型号UTK-SPD-D20+,其最大通流Imax为40KA,标称通流In为20KA,保护水平 Up≤1.5KV,都满足招标要求。对比双方证据,我们认为UTK-SPD-D20+和UTK-SPD-D20虽属同一系列产品,但被投诉人投标响应的型号为UTK-SPD-D20,从相关证据链条来看,该型号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本机关对投诉事项4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所投品牌型号为光歌GA-3011HN,根据供应商光歌官网显示该产品12路供电输出均为13A,不满足招标要求。并提供了光歌官网链接及产品介绍。经本机关根据链接进行核实,光歌官网网页http://www.grugl.com/pd.jsp?id=1024已进行了更新,没有发现有不符合本项目的参数,本机关依据被投诉人提供深圳市北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原件、检测报告官网链接,检测报告各项参数符合招标要求;对比双方证据我们认为官网页面维护和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资质的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应更具权威性和采信度,故本机关对投诉事项5不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6,投诉人称中标单位所投品牌型号为大为XHJ-CW-GA-DW3000,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网站(http://www.tmri.cn/)“交通安全产品检测与质量监督信息通报”栏目公示检测名单中没有该产品及相关检测报告。经本机关核实,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官网(网站http://www.tmri.cn/detail.aspx?id=10388653),首页-交通安全产品检测与质量监督信息通报-列表中2021年1-12月道路交通安全产品检测合格信息通报附表-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的第26项,为编号为公交检(委)第20210764号,型号规格为XHJ-CW-GA-DW3000的检测信息,故本机关对投诉事项6不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7-11,投诉人称“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确认,其未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提供过检测报告等资料”,投诉人没有在该5项投诉事项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事实和法律依据;另,被投诉人在2022年10月15日通过了由采购人组织的相关专家对由生产厂家海康威视提供的有效检测报告的审核,被投诉人在投诉处理期间也提供了由生产厂家海康威视加盖公章的检测报告。故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机关对投诉事项7-11不支持。
因此,经查明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过程提起的11个投诉事项中,只认定投诉事项4成立。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方法“3.2技术资信分”中“技术响应”部分第(2)项的规定,“对于标示“★”且投标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的或要求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的技术参数,以及对于未标示“★”且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要求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的技术参数,若投标人不满足上述技术参数应当进行扣分”,对于未标示“★”且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要求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的技术参数,评分标准未对此作出扣分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人所提供的思源UTK-SPD-D20型号的电源防雷器,最大通流Imax(8/20μs)为20KA、标称通流In(8/20μs)为10KA,不满足评分标准中“(2)最大通流Imax(8/20μs):40KA”和“(3)标称通流In(8/20μs):20KA”两项技术参数,但这两项技术参数属于未标示“★”且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要求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的技术参数。因此,根据评分标准,不作扣分处理,故不影响采购结果。
对于投诉人在投诉事项1中所称的“中标单位所投部分产品不满足招标要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欺骗公众,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环境,恶意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而提供虚假材料,是指供应商通过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提供不真实材料的行为。本案中,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恶意谋取中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所提供的材料系虚假材料,亦未证明被投诉人恶意谋取中标。相反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于2022年10月15日、11月28日两次通过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审核。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认为被投诉人“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欺骗公众,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环境,恶意谋取中标”的投诉,事实依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常山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卫明
3、联系电话:0570-5015373
附件信息:
常财执法(202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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