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净财采决[2024]8号)
金额
53.96万元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4/06/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fdgs-jlhw23168
预算金额53.96万元
招标公司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鹤群0431-81124285
中标公司吉林省中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53.9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幼儿园厨房设备以及保安室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CFDGS-JLHW23168
采购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投诉人:长春市净发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2950号众创大厦410室
法定代表人:杨丽光联系电话:15804318777
授权代表:秦铭志 联系电话:13278106699
被投诉人: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学海街781号长春吉大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15楼
联系人:刘鹤群 联系电话:0431-81124285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被投诉人关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幼儿园厨房设备以及保安室设备项目采购”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5月30日向我办提起投诉,我办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在中标公示中,中标货物未标明品牌,且规格型号也只有尺寸,而无型号。中标结果变更增加了标的型号,此项内容是否属实?请采购办核实。
投诉事项2:中标公示未公示标的品牌,中标结果变更增加了标的品牌,此项内容是否属实?请采购办核实。
投诉事项3:成交结果公示中,未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公示。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质疑的回复为“中标人未被认定为中小企业”。经对中标结果变更公告中公示内容查询,中标标的中存在标的为中小企业生产,故应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公示。
投诉事项4:本项目于 2024 年1月22日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并于2024 年2月19日发布中标结果,“吉林省中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次投标报价为539600元;本项目于2024年4月12日发布二次招标公告,并于2024年5月10日发布中标结果,“吉林省中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第二次投标报价提高至758800元。两次投标报价差异很大,有悖于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高价中标。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投诉人认为本次中标结果已经失去了公平、公正,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三、调查情况
(一)针对投诉事项1、2
经核查,采购文件、中标结果公告、更正公告及投标文件均有差异,且招标人提供的《采购文件》及吉林省中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均无货物品牌、型号,详情如下:
1.采购文件第五章一、技术要求,项目包括:设备名称、尺寸(WxDxH)、数量、单位、单价限价;
2.投标文件(吉林省中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项目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参数描述(同尺寸),数量、单位、单价、总价;
3.中标结果公告,项目包括:名称、规格型号(WxDxH),数量、单位;
4.更正公告(5月20日),项目包括: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参数表述、数量、单价。
另查明,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且对于“同一品牌认定”有明确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结合本项目,因吉林省中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标注品牌及型号,整个评审过程未履行同一品牌认定程序,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3
经核查评审过程材料,专家评审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未被确认为中小企业,不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不进行公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投诉事项4
经核查,本项目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二)总分100分,其中价格分30分,除了价格得分外,还有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以上三部分得分综合相加为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最终确定评审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价格因素并非评审唯一因素,投诉人仅以价格因素否定中标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成立,中标结果无效;投诉事项3、4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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