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乙方此次投报的投标价,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140000元,此价格为24个月服务周期内的包干价,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如遇突击任务需另外增加费用时,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对黄花镇区域内集镇、居民区范围内小型餐饮单位(食堂)、集镇范围集体聚餐和黄花镇农村范围的餐饮门店产生的餐厨垃圾每日进行收集集中清运。
本项目采用费用总包干方式,合同签订后,黄花镇政府根据《长沙县黄花镇餐厨垃圾收运项目服务外包考核标准》(附件一)对乙方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进行季度考核,按季度结算,每季度付一次,对乙方处以的罚款在管理服务费用支付时扣除。具体金额以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实际复核后为准。
1、为便于对机械设备的监管,要求所有专用运输车辆必须统一标识、专车专用,务必按合同约定配足机械设备,确保收运处理质量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突,不打乱仗。
2、所有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按要求配备收集运输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的良好运行。
3、所有运输车辆必须配有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的专职司机,车辆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必须留复印件存档备查。
4、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进场前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确保无重大疾病、有劳动能力、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能胜任本工作的方能上岗。体检报告和身份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存档。
(1)每日至少到小型餐饮单位(食堂)收运一次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2)为各餐饮门店配备足额的餐厨垃圾专用桶,并对所配备的餐厨垃圾专用桶免费更换易损件。
(3)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4)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保持收运车辆整洁卫生;
(5)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不得擅自处理或交易;
(6)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乙方因当建立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及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提交与甲方负责人,不得篡改、虚报报表台账。
2、人员及机械设备配备要求:
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配备相应的管理,作业人员及机械配备,满足项目服务需求。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收运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对乙方负责的收运工作进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开展考核。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
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所必备基础资料。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负责承包区域内餐厨垃圾专用桶的配备和免费维护。
3、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相关职业培训与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认定,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与黄花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报备。
7、乙方必须按要求设立相关车辆与设备停放场所,项目负责人每月应向黄花镇生态办发送黄花镇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台账,不准弄虚作假;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及各社区统一调度指挥。
8、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9、黄花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10、对黄花镇辖区村、社区上报的新增的餐饮单位,经黄花镇生态办核实后,公司要在3个工作日内纳入收运。
11、在收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生产、环境等安全事故或对第三方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2、乙方须按照《长沙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和设计文件》、《餐厨垃圾处理行业规范》及《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要求,对收运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1、甲方应该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1、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己方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