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坎2024-3-007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胡先生0574-63276503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1516815087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坎2024-3-007)

 受慈溪市坎墩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委托,本公司将于2024年12 6 9 时-11 时(延时除外)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坎墩大道西侧停车场南边两排停车位场地的5年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115平方米,本标的只限用于建设电动汽车快充站。首年租金起拍价 6.1 万元,租金每年递增1000元,拍卖保证金: 2万元(不计息),目前场地正在经营中。

特别提示:本标的须成交后5年租金一次性付清,本次拍卖有优先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三、竞买条件、经营范围及要求:

1、竞买人需具有良好的声誉和无任何不良记录;

2、竞买人竞得后不得转租转借,仅限于充电停车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3、竞买人必须是具备充电桩相关经验和运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在竞拍前对充电停车场的管理运营要充分调查论证,并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方案提交给出租方审核;

4、竞买人须在竞买成功后两个月内在坎墩街道注册成立公司或迁入公司,及完成审批手续并建成20个快充桩;

5、租赁标的在后期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国资要求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出租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场地租赁合同》而无须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应自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30日内腾退并移交出租人,出租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看样时间:至2024年12月5 日16前,可与本公司预约看样,胡先生电话:19523014319

五、报名登记:

1、即日起,意向竞买人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并于2024年 12  5  17 时前提交《竞买承诺书》、充电桩相关业务的案例证明材料等资料,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参拍报名。

2、拍卖人将意向竞买人的资料报委托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需保证注册人和交纳保证金的人名称一致,完成报名,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3、上述事宜若因任何一项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拍卖人有权不通过资格审核。

六、其他事项:本次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清单、网络竞价规则等拍卖文件,请竞买人自行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下载进行参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以上拍卖文件,并愿意遵守拍卖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和瑕疵。

七、本项目由慈溪市坎墩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

陈女士 电话:0574-63276701  

八、委托人:慈溪市坎墩街道资产经营公司

虞主任 电话:0574-63276503

委托机构: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168150877、0574-87869881(技术咨询)

委托机构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详情关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 日


坎墩大道西侧停车场南边两排停车位场地

租赁权拍租须知

(项目编号:坎2024-3-0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本《竞买须知》,请各位竞买人认真阅读。

一、拍卖时间:2024年12月6日 9 时-11 时(延时除外)

二、拍卖平台: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

三、拍卖标的: 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坎墩大道西侧停车场南边两排停车位场地的5年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115平方米,本标的只限用于建设电动汽车快充站。首年租金起拍价 6.1 万元,租金每年递增1000元,拍卖保证金: 2万元(不计息),目前场地正在经营中。

特别提示:本标的须成交后5年租金一次性付清,本次拍卖有优先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竞买条件、经营范围及要求:

1、竞买人需具有良好的声誉和无任何不良记录;

2、竞买人竞得后不得转租转借,仅限于充电停车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3、竞买人必须是具备充电桩相关经验和运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在竞拍前对充电停车场的管理运营要充分调查论证,并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方案提交给出租方审核;

4、竞买人须在竞买成功后两个月内在坎墩街道注册成立公司或迁入公司,及完成审批手续并建成20个快充桩;

5、租赁标的在后期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国资要求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出租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场地租赁合同》而无须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应自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30日内腾退并移交出租人,出租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五、竞买报名:

1、即日起,意向竞买人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并于2024年 12  5  17 时前提交《竞买承诺书》、充电桩相关业务的案例证明材料等资料,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参拍报名。

2、拍卖人将意向竞买人的资料报委托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需保证注册人和交纳保证金的人名称一致,完成报名,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3、上述事宜若因任何一项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拍卖人有权不通过资格审核。

4、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报名的,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已交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简易流程:实地看样→用户注册→实名认证→参拍报名(提交资料)→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

六、竞买办法:

1、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保留价为首年拍租底价,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网络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具体规则详见《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拍卖时的加价幅度由网拍页面显示为准。

3、竞买人须凭账号及密码登录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及时参拍,并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应价或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加价幅度1000元或加价幅度1000元的整数倍进行加价。

4、优先承租权竞价过程中的体现:

①、优先承租权人(竞拍号后缀有“优”字样)可以点击“出价”以平台显示的当前价格跟价,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承租权人;

②、如有其他竞买人更高“出价”,而优先承租权人不再“出价”的,则拍归“出价”最高的其他竞买人。

5、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在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前2分钟内若还有出价,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在限时竞价时间内,若还有出价,电子应价系统再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 

6、竞买人须在约定的有效拍卖时间内进行出价,方可有效;并以系统所记录的先后顺序确定,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竞买人不在约定的有效拍卖时间登陆参拍出价的,均视为无效出价。

7、竞买人在约定的有效拍卖时间内出价最高,且出价符合出价规则并有效的,经网拍系统确认后,方可成为买受人。

8、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自行操作和真实意思的表达,并对网络的的竞价行为负责。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凭营业执照、竞买申请书、充电桩相关业务的案例证明材料、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征信、开票信息采集表、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相关文件。

10、《拍卖成交确认书》经拍卖人和买受人签章后,即生效。生效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作为买卖双方交易关系书面上得以确认的法律凭证。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电子竞价记录》等拍卖成交文件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11、拍卖成交后,签署场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必须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的买受人的姓名(名称)一致。

12、竞买人一经参拍出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愿意遵守本次《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清单、《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等拍卖文件规定的条款,并自愿履行相关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13、本拍卖人以文字、图片、语言、网站或其他等方式对标的的介绍仅为方便竞买人了解拍卖标的,若与实际情形有差异的,皆以实际情形为准。竞买人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一旦参加参拍的即表示对拍卖标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无异议。

14、若本竞买须知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前通过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发布相关修正或补充内容,也可在拍卖会上由拍卖师通过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师发言”予以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出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七、费用承担和拍卖佣金

1、在办理标的移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

2、拍卖佣金及支付方式:竞买人拍卖成功后,在3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承租人)一次性向拍卖人支付五年总租金的5%作为拍卖佣金。

八、拍卖保证金

1、拍卖成交的:由买受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5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签订《租赁合同》(根据搬迁情况签订租赁合同),完成以上项目方可退回(不计息)。

2、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会结束后未买受的竞买人,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息)。

九、成交价款的支付:

1、租金实行5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原则。拍卖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5年租金和租地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一次性汇入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慈溪市坎墩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开户银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塘支行 ,账号: 8103014190000024 ),委托人收取租金后向买受人(承租方)开具收款收据,承租人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规定自行缴纳税金,委托人不予承担。

十、标的移交

1、 买受人在付清5年租金和租地履约保证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凭租金付款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身份证件,与委托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2、委托人和买受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负责向买受人(承租方)移交租赁场地。

3、场地租赁起止日期:租赁期限为5年,如原承租人竞得,租赁期限起始时间2024年11月29日起,如非原承租人竞得,原承租人承诺在租约到期后30天内搬迁(现有的充电桩、变压器、车棚、卫生间、休息室等地上设施或建筑归原承租人所有),具体合同由委托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4、委托人负责将租赁场地以移交时的现状(不包括地上设备及建筑物)移交给买受人(承租人);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有权根据标的的实际情况,对租赁场地移交时间和场地租赁期限的起始、终止日期进行合理的调整;若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致使延期移交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书面通知相关承租方,承租方自收到委托人(出租人)通知后场地租赁合同的起始、终止日期发生变更,则相应顺延。

5、买受人未按以上约定交接租赁场地的,责任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

十一、标的特别约定和说明   

1、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日前对拍卖标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勘查,一旦报名参拍即表明已认可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成交后租金5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租租赁期内年租金环比递增1000元,原承租人按规定报名并参加竞买的,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3、拍卖成交后,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买受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租地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

4、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均由委托人负责结清;标的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

5、买受人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不得与他人联营、合作经营或以联营方式转让、部分转租他人或以其它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使用权。

6、本次拍租两排停车位场地,仅作为充电停车位使用,买受人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买受人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决策及认可,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消防、环卫、卫生、安监、文化、工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取得、停车场租赁备案证、停车场规划用途和停车场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买受人承诺独立承担,委托人及拍卖人不对买受人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7、租赁期间,除租金外的所有费用支付,委托人与买受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按照《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履行,详见《场地租赁合同》。

十二、网络竞价特别声明:

1、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认真阅读本《租赁权竞买须知》、《场地租赁合同》、《网络竞价规则》,了解以上文件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拍卖前向拍卖人咨询了解,不认可或者不了解相关内容的,您可以放弃竞拍。

2、一旦进入诚拍网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我公司即视为已接受本《租赁权竞买须知》及附件、诚拍网《用户注册协议》和《网络竞价规则》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的约定,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4、本场拍卖会采用网络在线拍卖方式,参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因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责任。

5、竞买人的网络有效出价以系统所记录的先后顺序确定,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6、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竞买人,也可在正式拍卖会前在网站上作补充或说明,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十三、法律责任

1、参加网络拍卖的竞买人均已对竞买的标的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拍卖公司和委托方对瑕疵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有权不予退还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同时,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与委托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按规定支付租金以及租赁押金的,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C.买受人不按本《租赁权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同时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五、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举行,则将暂停拍卖,等网络恢复后另行通知。

十六、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七、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八、本项目由慈溪市坎墩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电话63276701。

十九、标的详细信息及具体拍卖规定可至本公司咨询或登陆https://cixi.hibidding.com/web/home-查阅。

二十、关于该拍租场地本竞买须知未约定的事宜,详见后附《场地租赁合同》,请竞买人仔细阅读后附《场地租赁合同》并按约执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4  11  22

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慈溪市坎墩街道资产经营公司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塘支行       

银行帐号:  8103014190000024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场地,从事本合同约定的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坐落于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坎墩大道西侧停车场南边两排停车位场地,供乙方 建设电动汽车快充站使用。场地建筑面积约 1115㎡。

乙方已于本合同签署前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了相关证照及其他许可文件办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要注册地所涉权属证明等),乙方对甲方上述出租的场地作了充分的了解。

1.2.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授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该场地的全部/部分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租赁场地的交换,或就该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营业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该场地的经营和使用,如有上述行为,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3.该场地及设备、设施、装修装潢状况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由乙方实地查看并验收。甲方已明确告知该场地的性质及用途等相关情况且乙方已明确认可。

1.4.乙方自愿接受本合同签订时及签订后甲方实施的管理办法,并遵守施行管理制度以及其它修订或制定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 证照、资质证明

2.1. 乙方在该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具备合法经营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侵犯其他第三人的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及时、全面地完成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手续或工作。

2.2.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或证照办理齐全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所必须的一切证照、许可批复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由甲方留存)等,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证照、批复等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3 证照、批复如有不实或为非法取得,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4证照、批复如有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将更新后证照、批复的复印件送达甲方。如乙方经营依法或有关部门规定需增办相关证照、批复的,乙方需及时办理并将该等证照、批复复印件交给甲方。

第三条 场地交付及租赁期限

3.1交付日期:双方约定该租赁场地交付日期为      日,甲方迟延交付场地的,交付日依据甲方实际交付之日确定,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乙方未按照交付日期进行接收、办理接收手续的,仍视为甲方已按照约定日期交付。

3.2免租期:无

3.3乙方装修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核的,应事前取得该等合法批准,与装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管理费、乙方进行装修的材料费用及其他与装修有关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装修不得对场地的任何部位(甲方同意其改建的部位除外)或使用造成影响或损害,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停止装修,并消除影响、进行修复、赔偿损失。若乙方的装修活动严重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的,或乙方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经甲方告知后3日内不予纠正的,或乙方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无条件恢复原状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4场地租赁期:自交付日起年(自   日起至   日止)。

3.5租赁期限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未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3个月的地租支付违约金,并追究违约方的其他责任。

3.6租赁期满之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15日内,乙方须腾空并将场地无条件退还甲方,否则,甲方可采用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乙方逾期交还场地期间按原租金三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第四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4.1租金标准:

第一年(自      日起至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含税)大写:    );

第二年(自      日起至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含税)(大写:    );

第三年(自      日起至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含税)(大写:   );

第四年(自       日起至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含税)(大写: );

第五年(自      日起至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含税)(大写:    );

合计五年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含税)(大写:   )。

4.2租金支付:租金支付采取预付制,五年租金在成交后一次性付清,租金收取后乙方开具收款收据,承租人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规定自行缴纳税金,委托人不予承担。

4.3乙方未按照约定日期支付租金的,每延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0.1% 向甲方交付滞纳金,延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从第31日起,每延迟一日,乙方按未付金额的0.2% 向甲方交付滞纳金。若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第五条 租地履约保证

5.1 乙方向甲方支付租地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00000 元(大写: 壹拾万元整  )。

5.2乙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如下款项:

5.2.1租金及其他费用;

5.2.2乙方及其相关人员过错造成甲方的损失;

5.2.3乙方依据本合同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

5.3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以履约保证金抵扣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收到催缴通知日起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每延迟一天,按履约保证金的0.1% 支付滞纳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从第31日起,每延迟一日,乙方按履约保证金的0.2%向甲方交付滞纳金。若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5.4在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如无违约情形,履约保证金将由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相关费用

6.1自该场地交付之日起,至该场地实际交还甲方之日止,乙方应承担使用/占用该场地所发生的水电等相应费用,并自行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6.2乙方如需在公共区域内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其他广告或租用甲方区域进行推广活动等,应取得政府相关批复和甲方的认可,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经营活动管理

 7.1乙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乙方在租赁场地设置的招牌,应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

7.2乙方进行经营活动时,应使用规范的名称、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独家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不得进行非法经营。如有此类行为,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3乙方保证其广告及相关设施的合法性,否则应承担广告违法或侵权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7.4甲方有权调整、更改租赁场地所在的公共区域或其内任一部分,包括公共区域的装修、摆设、间隔、色彩、灯光及其他,但不得影响乙方正常营业。

7.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或其他侵权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与赔偿,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租赁场地管理

8.1基于场地及场地所在整个管理需要,甲方可在该场地内安装设施、设备等,并在必要时维修、更换、拆除这些设备和设施。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间,易耗品(如有)的更换由乙方自行完成。

8.2乙方发现该场地或附属设施(仅限甲方安装的)出现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对租赁场地进行必要的修缮及保养工作,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除外。

8.3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该场地内外的所有设施设备。若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如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对其自行进行的装修和添加的附属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及保养责任。

    8.4若乙方不能全面履行前述责任并因此可能给该场地或项目造成损害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代为履行,若甲方代为履行维修及保养责任,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支付。

    8.5乙方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装修,签订《场地租赁安全协议》。在装修前,应提前15天向甲方提交装修申请及装修方案等,获得甲方同意(但甲方并不因上述同意而须对因设计文件、装修质量等承担任何责任),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遵守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消防规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赔偿或罚款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8.6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场地的进出管路、场地外观、结构体系进行任何改建或增建。

 8.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场地转租第三人。经甲方同意将该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第三人的,乙方应当在转租合同签署后3日内将该转租合同交甲方备案,且对该等转租与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8.8该场地只可用作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和政府核准的业态规划和功能定位的合法用途,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及政府发布的或其他在该区域施行的有关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乙方违反经营或擅自变更场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租赁场地交还

9.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在租赁屋面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修不得拆除、毁坏,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9.2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标的场地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场地,应提前1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乙方撤场前,须把所有属于乙方的物品搬离并把场地整理干净,乙方未搬离物品的,甲方有权处置,同时场地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9.3租赁期满后(或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或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向甲方归还该场地,若乙方逾期交还该租赁场地,在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包括停电、停水、停止人员进入等强制措施,或开启该场地的门锁并更换门锁等)收回该租赁场地,并自行以任何方式处理其中的财物,将该场地恢复原状,同时有权向乙方主张采取上述措施产生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乙方不就其中的财物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若甲方处理的物品中有第三方财产,则乙方应自行向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与甲方无关。若因乙方迟延归还该场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与其他承租人另行订立或履行租赁合同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4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尚未付清任何应付甲方的款项,甲方有权扣押或阻止乙方转移其在该场地的财物,若乙方仍未能在甲方指定时间内付清款项的,甲方有权自行变卖乙方财物,因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财物的所有权为第三方所有、变卖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等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赔偿。

9.5乙方将该场地作为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工商注册地址)的,乙方承诺:自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起30日内变更该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工商注册地址),将乙方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工商注册地址)从该场地中迁出;否则,甲方除要求乙方继续迁出工商注册地址外,还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9.6如因承租人原因需要提前退租的,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按租地履约保证金1倍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

第十条 联络与通知

10.1本合同中双方的通讯联络方式为: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10.2本合同中双方的通讯联络方式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讯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责任。如果一方依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变更合同主体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新主体的联系方式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提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乙方尚欠付甲方租金及其它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作抵扣,剩余部分在所有租赁关系解除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营业执照迁出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11.1.1非出于甲方之过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将该场地所属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

11.1.2该场地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11.1.3非甲方或乙方的过错,导致该场地被鉴定为危地或者该场地及其设备、设施遭到毁损,致使本合同条款不能继续履行的;

11.1.4因政府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营业的; 

11.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一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1.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该等解除不影响甲方因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条件而向乙方行使任何起诉权利,也不影响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违约救济权利,包括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减因乙方上述违反、不遵守、不履行等违约行为而蒙受的所有损失及损害赔偿;

11.2.1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履约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超过30日的;

11.2.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改变场地用途或超范围经营,或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违反本合同第七 、第八条有关规定的;

11.2.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

11.2.4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场地主体结构损坏的,不包括乙方已向甲方报备的装修方案而引起的改变;

11.2.5乙方装修交付前使用前须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而未批先用的,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

11.2.6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承诺或保证,经甲方催告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11.2.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3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致使甲方解除合同或乙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为维护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若违约金不足于支付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1.4因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照上述承担违约责任外,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仍未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采取强制实施停电、停水、停止能源供应及阻止人员进入等措施,因此而导致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5 甲方出现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维护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11.5.1 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甲方应按租地履约保证金1倍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11.6 一方发生违约情况的,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直到违约行为消除。

11.7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2.1因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害,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应在该不可抗力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

12.2乙方不遵守本合同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所发生的损害,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12.3紧急停电、停水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非甲方责任事件,致使该租赁场地不能正常经营,属乙方经营中的合理风险,乙方不得要求减免租金、其他费用及要求赔偿其他损失。

12.4 对于甲方针对突发性事件、事故以及依据管理职责并根据管理需要,并发出通知、通告,并依据该通知、通告内容对乙方承租的场地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抢修、检修、检查和保养等工作及因前述工作导致的临时性的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暂时封闭相关通道等行为,均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要求减免租金、其他费用或提出索赔。

  12.5 承租标的在后期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国资要求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出租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无须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应自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30日内腾退房屋移交出租人,出租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剩余租金自承租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无息)予以返还,若政府部门对房屋内部装修进行补偿的,则补偿款归买受人(承租人)所有。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该场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如将该场地转让的,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14.2如甲方将该场地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同意该第三方将取代甲方成为租赁合同主体,受让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仍为本合同承租方,本合同继续履行。届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变更文件、办理租赁登记的变更手续、接受受让人对场地的接收等)。

14.3乙方须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建成快充桩20个以上,并取得经营所需的审批手续;若乙方改变用途或未按期建成快充站,甲方可取消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4.4乙方须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在坎墩街道注册成立公司或迁入公司.

14.5承租标的在后期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国资要求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出租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无须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应自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30日内腾退房屋移交出租人,出租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剩余租金自承租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无息)予以返还

14.6 双方在此确认,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可将本合同项下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变更文件。

14.7双方在此确认,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可将包括该场地委托给第三方经营管理,乙方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变更文件。

14.8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先前达成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14.9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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