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中医院
乙方:江西廷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ZDZB[GK]2019028的霞浦县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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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2 | 2-1 | A032005 |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超声波治疗仪 | 1 | 台 | 国内 | 179200 | 179200 | 威尔德 | WED-310C | 无 | ||||
2 | 2-2 | A032006 | 医用激光仪器及设备 | 激光光子工作站 | 1 | 台 | 进口 | 1179000 | 1179000 | 飞顿 | Harmony XL | 无 | ||||
2 | 2-3 | A032005 |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经颅超声波治疗仪 | 2 | 台 | 国内 | 36000 | 72000 | 渡康 | DK-102C | 无 | ||||
2 | 2-4 | A032003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动态心电记录仪 | 6 | 台 | 国内 | 22200 | 133200 | 百慧 | CT-083S | 无 | ||||
2 | 2-5 | A032003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动态血压监护仪 | 2 | 台 | 国内 | 22000 | 44000 | 百慧 | ABP-021 | 无 | ||||
合计: | 16074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零柒仟肆佰元整(¥16074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36号;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所投货物为生产厂家的正规合格产品,所有货物均为全新原厂原包装(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 称、品 牌型号、制造商 标识、产地、出厂日期、出产序列号等),不接受改装改配产品。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货物的电气、设备仪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噪音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货物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 5.2乙方按正规销售渠道供货,保证采购人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 后维修机构的售 后服务。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提供的产品中如有配套使用的相关软件,是正版的、合法的。 5.3乙方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 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 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招标采购单位无关,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招标采购单位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赔偿该损失。 乙方中标后提供的产品不满足本条款要求的,采购人将拒绝验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5.4、核心产品: 本章第二大点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带◆号产品为核心产品(如没有◆号表示本项目无核心产品要求),所有核心产品不同供 应商均用同一品 牌产品参加同一个合同包投标的,视为提供相同品 牌产品,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6.4-(2)款规定评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设备按国家相关标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采购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中标 后应向采购人提供其产品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有权视为验收不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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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0 | 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90% | |
2 | 10 | 质保期1年后支付剩余的1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乙方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10.2.2乙方提供的产品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不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售后 服务的; 10.2.3乙方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乙方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4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乙方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10.2.5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6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由乙方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8、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乙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宁德市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本项目合同包2设备质保期为整机验收合格后1年(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从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前1个月内,乙方免费对货物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与保养。
14.2 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48小时内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14.3 在保修期以后,保证用户在设备正常使用寿命期内,以合理价格购买到零配件和易损件,但只能收取配件费,不收人工服务费。
14.4 乙方提供售 后服务承诺书,提供售 后服务机构设置和售 后服务专业人员配置等方面情况:提供维修中心详细地址:宁德市东侨区恒大御景半岛22号楼705,联系电话:18259367023。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霞浦县中医院 | 乙方: | 江西廷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住所: | 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36号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前坊镇前坊大道16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月根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3-8872698 |
联系方法: | 1887002965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03617500000037860 |
签订地点:霞浦县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