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ufeff2022年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09/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2年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902]MJH[CS]2022003作者: 宁德市蕉城区计划生育协会发布时间: 2022-09-22 17:41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蕉城区计划生育协会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2]MJH[CS]2022003的2022年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50499 其他保险服务 | 其他保险服务 | 蕉城区计生家庭意外保险 | 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要求 | 1(年) | 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要求 | 123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叁万元整(¥123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服务期限一年,从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注:续保对象在2022年4月1日至确定供应商期间出险,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赔付责任);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30号;
4.3交付条件: 按磋商文件要求,验收合格后支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保障对象: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对象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重点是国家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绝育户,优先保障计生困难户、计生特殊家庭、建档立卡脱贫户中的计生户等弱势群体和风险群体),初保年龄不超过65周岁,续保不受年龄限制,家庭成员年龄在一周岁(含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障对象为计生特殊家庭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父母所投保的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确保全区女方49周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父母实现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全覆盖。 5.2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2022年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服务期限从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从2022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5.3 保险内容及要求 5.3.1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5.3.1.1蕉城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最低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障 19万元/年/户 意外残疾保障 19万元/年/户 意外医疗保障 5万元/年/户 年保险费 100元/计划生育家庭户/年 (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额全家家庭均分,医疗保险金额家庭共享) 该保障项目项下乙方承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意外身故赔付在5个工作日内;承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意外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在1个工作日内赔付, 1000元(不含)以上至10000元(含)以下的在4个工作日内赔付, 10000元(不含)以上的在5个工作日内赔付。 5.3.1.2蕉城区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最低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及疾病 20000元/年/人 意外伤害及疾病住院护理补贴 200元/天/人,单次住院最高90天,年度最高为180天,最高36000元。 重大疾病 10000元/年/人 年保险费 300元/人/年 该保障项目项下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进行项目承保,包括但不限于承保时逐一通知被保险人。 5.3.2蕉城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5.3.2.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a.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向其给付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b.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该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5.3.2.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按下列约定计算: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3.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恐怖袭击; (9)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0)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1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2)被保险人接受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3)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4)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6)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8)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9)对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3蕉城区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险责任 5.3.3.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3.3.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5.3.3.3 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a.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b.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患有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c.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5.3.3.4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特别约定:本保险项目以协议内约定的保险条款为准,如协议内约定的保险条款未载明,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解释为准(保险条款附后)。 5.3.4 保险保单要实行一人(户)一保单,保单到人(户),宣传到人(户)制度。 5.4、如果甲方或上级部门政策发生调整,甲方有权对保费、保险金额及承保对象进行调整,我司必须无条件响应。 5.5、有专人上门办理理赔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5.6、索赔案件经调查不属于保险责任时,应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同时抄送甲方。 5.7、服务承诺要求 5.7.1承保人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5.7.2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服务要求,逐条进行具体承诺。 5.7.3乙方的服务承诺真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对承诺的服务内容应负完全责任。 5.7.4乙方的服务承诺在合同承保期内未实现承诺的,甲方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违规违约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5.8、其他服务要求 5.8.1人员配备 乙方将组成项目小组,下设: 项目经理:唐焜,负责按照本次采购的有关要求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相关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配备9名,其中刘铃杰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刘朝曦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代理办理一切理赔手续,包含从理赔申请到理赔款送达全过程。 岗位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主要职责 组员 刘朝曦 理赔作业岗 15860671291 人伤理赔 组员 刘铃杰 客户经理 13616076666 承保服务 组员 钟小建 理赔作业岗 18106026081 人伤理赔 组员 林云 理赔作业岗 13615026206 人伤理赔 组员 李日 医疗诉讼岗 18760367806 人伤理赔 组员 汤彬 客户经理 13860377366 承保服务 组员 陶智安 客户经理 13706938989 承保服务 组员 徐玉丹 客户经理 13405919468 后勤服务 组员 杨美琴 客户经理 15160183303 后勤服务 5.8.2乙方定期对蕉城区各镇(街)、村(社区)计生基层组织进行计生保险条款解释,开展计生保险宣传培训,进行理赔咨询等服务;提供培训宣传所需的各类材料,统一宣传口径,并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乙方承诺及时报道动态信息、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工作成效;承诺积极支持配合甲方开展“金秋助学”、困难慰问等生育关怀行动和公益宣传活动。 5.8.3乙方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赔付日期及赔付金额等。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承诺在理赔后3日内提供理赔信息给甲方及乡镇计划生育协会;承诺按照季度向甲方提供详实的理赔名单,承诺在合同期满1个月内做好结算。 5.8.4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对承保和理赔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沟通,制定解决办法。 5.8.5建立投诉制度、建立疑难和争议案件处理机制。 5.8.6乙方在24小时内接受报案并完成查勘服务,在申请给付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在承诺时效内给付保险金。 5.8.7乙方提供上门办理承保及理赔、保费结算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承诺从收到保费到保险凭证送达到群众手上时间不超过45天。 5.8.8乙方将承保的主要条款(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等)和服务内容(理赔流程所需手续、查勘、业务咨询、项目负责人等)印刷成册,发放给投保人,指导其进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 5.8.9乙方提供定期的跟踪回访制度,索取客户的反馈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5.8.10乙方应履行相关条款、信息告知义务。 5.8.11乙方应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内承诺与项目有关的自身特有优势及附加值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5.9、付款条件 服务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应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注:计生家庭意外保险:乙方要与各镇(乡、街道)、村(社区)配合,向个人每户收取20元保费,另80元保费由区级承担50元和镇(乡、街)承担30元(计生特殊家庭每户100元保费由乡镇承担50元、区级配套50元),甲方配合督促镇(乡、街)级资金支付到位,经验收区级的50%配套资金给予支付。计生特殊家庭护理险:保险费300元/人/年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依据:磋商文件、投标文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均为验收依据。 6.1.2提供跟踪维护报告,服务满意率达到 95%及以上。 6.1.3甲方可以定期进行民意调查,了解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6.1.4验收时中标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 6.1.5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方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2022年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服务期限从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从2022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应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款对甲方统一承保,提供诚信、优质服务。 10.2若乙方违反合同条款,不能按承诺履行,甲方可对其进行违约警告、违约通报甚至退保等处罚,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C 款)条款》 《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平安产险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平安产险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合同条款附后。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贰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宁德市蕉城区计划生育协会 | 乙方: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住所: | 鹤峰路30号 | 住所: | 福州市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 |
单位负责人: | 黄青松 | 单位负责人: | 叶青 |
委托代理人: | 陈言在 | 委托代理人: | 唐焜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福建省福州市五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2021109023101313 |
签订地点: 蕉城区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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