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仿头模
台
NS-1000
昆山
12
34600.00
415200.00
含招标指定装修
2
口腔多媒体示教系统(教师机的示教系统)
套
NV-2000
3
119800.00
359400.00
教师机的示教系统
NVM-2000
110000.00
330000.00
4
教师机
NTS-1000
29800.00
5
口腔技工导引示教系统(示教系统+教师机)
NTTV-2000
129800.00
389400.00
6
测评系统
Fair Grader 2000
779800.00
7
补光拍摄箱系统
/
980.00
合计报价:2304580.00
交货期限:本合同签订后45日内交货。
运输方式:乙方将采购货物免费运输到甲方指定现场。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5.2.1 质量标准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本合同以及采购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5年。所有产品质保期内免费维护、更新、升级。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乙方,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2.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乙方须保证其销售的货物不存在权利瑕疵。若存在权利瑕疵,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赔偿款项、诉讼费、律师费)。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3.3甲方验收前要求乙方提供交货清单一份。
5.3.4验收时由验收小组对所提交的货物逐一检验,并出具最终的验收报告。
5.3.5凡验收不达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及软件进行技术锁等功能限制设置,否则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1)原则上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
(2)采购文件中的未尽事宜,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在校运营期间,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和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除了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外,甲方还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付的合同价款。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乙方须按照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一(0.1%)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售后服务期间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第三方购买售后服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须保证所投产品正常使用所具备相关技术保障机制,并填写好售后服务机构的具体服务地址、负责人或联系方式,以及保障方案。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免费培训至少2名操作人员,其培训内容指的是货物的操作使用和日常保养维修等,培训期间发放各类货物使用说明书、培训资料等。
11.3响应时间:提供7*24小时服务,遇到一般故障时,提供4小时内上门解决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2小时内上门解决服务,如遇设备故障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提供备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