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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
宾阳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大楼闲置楼层(2-11层)及附属楼、地下一层停车场整体公开招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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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XCQJY24-673 |
挂牌价格 |
1,941,000.00元/年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8月28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9月10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资产概况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宾阳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大楼闲置楼层,招租具体楼层为2-11层及附属楼、地下一层停车场公开招租,业态规划为:办公。租期:10年。 土地情况:标的物位于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与西环路交叉口东南面。不动产权证号:0000657 号(划拨,机关团体用地)宗地上建筑。宾阳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目前已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证(土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消防验收意见书,白蚁防治证明,竣工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明。 面积情况:中心实验楼建筑面积合计为18251㎡,其中地上11层建筑面积16244㎡;地下1层为停车场,地下面积为2007㎡,地下规划36个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未划分。附属楼位于东南角,建筑面积168㎡。其中建筑一层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参考招租面积为16531㎡。 权属情况:权利人为宾阳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共有情况:单独所有,不动产单元号:450126 100018 GB15506 F00010001,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划拨/单位自建,用途:机关团体用地/办公。 经营范围:承租方不能用作酒楼及相关餐饮业务,也不能用作医院及相关性质的医疗业务使用。主要经营内容为办公。 设施设备:所有的楼层及能道都已进行精装,但因多年闲置未使用,部分墙体出现空裂脱落,部分地板砖空洞损坏,部分房间的天花板有裂脱,一楼地面的绿化及附属设施需进行修整及部分更换整理。该中心实验楼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配有4台电梯,房屋状况良好设施完善,消防水电配套齐全(其中5-11楼供电总线到楼层,未引至各办公室)。 以上招租面积仅供参考,租赁标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为现状招租,如因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需要维护维修的,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不再承担任何维护维修费用。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一、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出租方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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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宾阳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注册地(住所) |
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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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陈家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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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 |
252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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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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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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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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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501260077339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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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 |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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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94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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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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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无息租赁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6个月的租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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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租金按承租年限一次性缴纳,每年租金递增3%。在签订租赁合同后20天内,承租人需一次性支付承租期内的总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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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10年(不含2个月的免租金装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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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同时应向交易所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100%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按合同要求一次性缴纳合同期内总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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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 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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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 承租人必须是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机构,没有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 意向承租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按时支付租金。 3. 承租方必须与出租方目前无任何债务纠纷和法律诉讼纠纷。 4. 意向承租方成交后,允许其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独立承租及运营宾阳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大楼,但签订主体必须符合招租公告中承租条件的要求。 5.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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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标的状况确认书; 6.出具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7.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www.gsxt.gov.cn),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http://zxgk.court.gov.cn/); 8.承诺书(须作出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目前无任何债务纠纷和法律诉讼纠纷的有关承诺);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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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标的按现状招租,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房屋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 租金按承租年限一次性缴纳,每年租金递增3%。在签订租赁合同后20天内,承租人需一次性支付承租期内的总租金。 3. 给予承租方2个月的免租金装修期,该免租期不包含在租期内。 4. 标的所涉及的物业交由承租方自行管理或自行招聘管理,其所涉及的物业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费。签订租赁合同后,由出租方委托第三方公司负责宾阳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的电费卡保管、电费充值工作及水电费的收缴工作。 5. 承租方如要转租,必需事先向出租方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租,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事项。 6. 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标的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电话:0771-28567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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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2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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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9月10日1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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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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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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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811300101390013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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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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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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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 方法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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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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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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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况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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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
四、挂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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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五、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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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谯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0771-5837325、19377187701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2856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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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传真 |
0771-5705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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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
六、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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