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2024】10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1/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30102]hljlb[gk]20240002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省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30102]HLJLB[GK]20240002
二、项目名称:融雪剂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嘉宏云晟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汽轮头道街10号3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黑龙江省嘉宏云晟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2号AA2-62商铺 被投诉人1: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汽轮头道街10号3楼 被投诉人2: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与阳明滩大道交口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融雪剂采购项目包1(项目编号[230102]HLJLB[GK]20240002)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我公司质疑答复解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不合理的解释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我公司质疑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已发出并公示的采购文件中具体参数要求没有氯化镁、氯化钙、氯化钠主要原料的配比要求,并非必要的证明材料。 1.请求道里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撤销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我方不合法、不合理的质疑答复。 2.请求确认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无采购融雪剂原料组分具体配比的不合理、不合法内容,中止本次招标程序重新进行招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及招标文件第二章“七、询问质疑与投诉”2.3、2.5条款规定,质疑供应商需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黑龙江省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质疑人补证符合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T23851-2017中氯化物含量标准,并且国家标准GB/T23851-2017中,未对氯化镁、氯化钙、氯化钠做出主要原料配比的详细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哈尔滨市道里区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07 日
一、项目编号:[230102]HLJLB[GK]20240002
二、项目名称:融雪剂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嘉宏云晟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汽轮头道街10号3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黑龙江省嘉宏云晟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2号AA2-62商铺 被投诉人1: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汽轮头道街10号3楼 被投诉人2: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与阳明滩大道交口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融雪剂采购项目包1(项目编号[230102]HLJLB[GK]20240002)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我公司质疑答复解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不合理的解释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我公司质疑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已发出并公示的采购文件中具体参数要求没有氯化镁、氯化钙、氯化钠主要原料的配比要求,并非必要的证明材料。 1.请求道里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撤销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我方不合法、不合理的质疑答复。 2.请求确认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无采购融雪剂原料组分具体配比的不合理、不合法内容,中止本次招标程序重新进行招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及招标文件第二章“七、询问质疑与投诉”2.3、2.5条款规定,质疑供应商需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黑龙江省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质疑人补证符合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T23851-2017中氯化物含量标准,并且国家标准GB/T23851-2017中,未对氯化镁、氯化钙、氯化钠做出主要原料配比的详细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哈尔滨市道里区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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