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pf20171219015
预算金额1079.64万元
招标联系人刘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女士028-85196423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内江新城综合配套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施工(第二次)1
项目地址:
项目行业分类 :
项目类型 :
项目规模 :
资金来源 :
项目所属地区:
内江新城综合配套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施工(第二次)H511000D052003427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27

评标办法前附表 ........................................................... 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4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4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9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27

第六章 图纸 ............................................................... 12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2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2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3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36

二、授权委托书 .......................................................... 137

、联合体协议书 ........................................................ 138

四、投标保证金 .......................................................... 139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40

六、施工组织设计 ........................................................ 141

七、项目管理机构 ........................................................ 144

八、资格审查资料 ........................................................ 146

九、其他材料 ............................................................ 15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内江新城综合配套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施工 (第二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内江新城综合配套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施工 ( 第二次) 已由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投资备【 2017-511000-47-03-228794】 FGQB-1982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施工(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内发改招管 [2017]664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PF20171219015)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四川省内江市

2.2 建设规模: 36亩建设用地土石方平场

2.3建设工期: 60个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土石方平场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包含所有内容的施工。

2.5 标段划分:施工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3年( 2015年至今)已完成不少于 0个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 ,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 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 7 2800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8 8 123 59 分,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址:www.njztb.cn ztb.neijiang.gov.cn)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入口,凭在交易平台注册时企业领取的身份认证密匙购买招标文件(含图纸、清单);未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 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 8 21 9 30分,地点为: 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 377号电商中心主楼 3楼 ) 本项目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网址: http://www.scggzy.gov.cn)、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网址: www.njztb.cn)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12

邮编:641000

联 系 人: 刘先生

电话: 0832-2220605

传真: 0832-2220609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 A

邮编:610041

联系 人:刘女士

电话:028-85196423

传真:028-85196423

2018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12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0832-207870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

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传真):028-85196423

1.1.4

项目名称

内江新城综合配套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施工(第二次)

1.1.5

建设地点

四川省内江市

1.2.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土石方平场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包含所有内容的施工。

1.3.2

计划工期

详见招标公告

计划开工日期:201891日,具体按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18111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财务要求:近3年无亏损。由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1520162017年经营无亏损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业绩要求:3年(2015年至今)已完成不少于0个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以“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为准,无须另行承诺。

项目经理资格: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任何职务,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任何职务。

其它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最近6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须社保部门盖章,下同),并按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安全员还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限定在1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因招投标或重大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3 年(限定在3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范围为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16)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注:各投标人可自行到现场踏勘,如因不了解现场实际情况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即20188 4 1700,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只能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入口(会员登录)→本项目网上澄清栏目<在线提问栏目>),通过网上提问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确有重大疑问,投标人最后提出问题的时间应当在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招标人对开标时间将作相应调整。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修改、补充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即2018851700,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上答疑或补疑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凭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澄清和补遗。

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问题,最后提出修改的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9天前,即20188111700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和补遗,此后将不再有澄清和补遗,同时招标人将对开标时间作相应的调整。但涉及项目暂停实施或停止实施的补遗除外。

本次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首页→招标文件补遗栏目),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补遗书、澄清(如有)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0.2的时间要求。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88 21 9 30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自行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投标人自行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获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没有通知的,视为自动(不需通知)延长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至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21 万元,应在20188 19 23 59 分以前到达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该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网银账户后,再从该网银账户转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企业基本帐户和网银账户为同一帐户的,可直接转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投标人保证金从绑定的网银账户(无论是否基本户)转入招投标中心账户时必须严格按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办事指南中“企业网银注册及网上支付流程”操作,否则保证金不能被系统识别,视为未交纳。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评审时,应先按开标时由网上发售标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纳一览表》审核投标保证金是否交纳;再对表中付款网银账户与基本账户是否一致进行查验。如《保证金交纳一览表》中网银账户与基本账户是一致的通过保证金审核;不一致的,再对投标人是否有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入《保证金交纳一览表》中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进行审查,如无则视为保证金未从基本帐户交纳,不能通过保证金审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5100168611805920808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开户账号:3352010400164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兴支行

开户账号:230748312912645002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开户账号:127977545832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将通过银行的网银账户沿原途径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4)招标人可对包括非中标候选人在内的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人员、业绩等资料进行抽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 年(2015-2017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3年的)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年以来(2015年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后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的内容。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字迹模糊(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7)页码和小签有误作为细微偏差,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8)工程量清单格式不一致,不作为否决投标处理,但要求盖章签字的除外。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壹份(在光盘非刻录面上应标注投标人名称,建议使用记号笔。U盘上应粘贴标签注明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副本可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1)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均应密封完好(包装及密封形式不限),封口处至少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2)若投标人投标文件因密封不严、标志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377号电商中心主楼三楼) 本项目开标室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自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开标顺序: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1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人,评标委员会按符合要求的人数推荐。

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

投标最高限价 10796486.40元。

(综合单价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土石方开挖、装、弃置、卸 运距1KM 14.18/m3、 土石方回填6.82/m3、 余方弃置 增运13KM13.72/ m3、 渣场处置费为7.70/m3,超过综合单价投标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

现金担保+银行保函担保

其中,现金担保占100 %,银行保函担保占0 %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日历天内、签订合同前。

注:1、在规定时间内中标人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视其为放弃中标资格,按有关文件处理。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合同中约定。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小签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废标理由。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 “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该项目(标段)招标控制价的90%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95 %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所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所计算出的投标总报价为准。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投标人所报单价为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 施工机械费、材料费、措施费、弃土场场地费、专家论证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税金、场地卫生费、成品保护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各项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未知费用。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再进行任何调整,工程量按实计算。土石方开挖及弃置的土石方体积均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填方按碾压成型后合格的压实方体积计算。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7

建设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总承包单位基本账户(外埠进内施工企业可设立分公司基本账户)。付款方式详见专用合同。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10.9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1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10%的,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同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流程应符合内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10.12

合同备案

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3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

10.14

招标文件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

招标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6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0.1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注:1.招标人不得在本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设置对投标人企业及人员资质、能力、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如确有需要,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1.4.1或本条中明确,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相关条件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2.本工程所有弃土处置,承包人必须运至经发包人认同的弃土场进行倾倒,否则,发包人对本工程弃土费不予办理结算。

若由甲方协调提供的部分弃土场,运距和弃土费据实结算。

3.发包人必须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做好防尘降噪措施,弃土车的运输必须做好全密封,若因环保问题引发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10.20

信用制度

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注:本投标须知表中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不一致或相矛盾时,以本须知表为准。

当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对应内容不一致时,以补遗书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第二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不得进行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招标人可以网络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及时查询网络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并书面承诺。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密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密封完好的都应开启。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_月_日_时_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月 日

注:( 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

注:( 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查。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招标人的负责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 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 CH— 010501)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装订要求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副本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

装订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如有)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可行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可行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可行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可行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可行

资源配备计划

可行

施工设备

可行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可行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条款号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成本评审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或本章附件C(如有时)所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审、认定,如果招标人引用附件C时,内容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内容完全一致。

2.2.2

价格折算

量化因数

量化标准

单价遗漏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付款条件

响应专用条款的付款条件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3.2.1

价格折算

详见本章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

3.2.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详见本章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注:( 1 )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第 1.4.3项限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 1.4.3项规定的 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 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又如 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至第 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 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 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 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6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价格折算

A4.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评标价折算结果。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2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D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3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款的规定进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4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附件 B :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B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1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折算计算评标报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B1. 评标价的计算

评标价 =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


附件 C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该项目(标段)招标控制价的 90% 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5 %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附表 A -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码

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8


附表 A-2 :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人名称

2

投标函签字盖章

3

投标文件格式

4

联合体投标人

5

报价唯一

6

……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3 :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资格评审记录表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工程名称: (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资质等级

4

财务状况

5

类似项目业绩

6

信誉

7

项目经理

8

其他要求

9

联合体投标人

10

……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4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内容

2

工期

3

工程质量

4

投标有效期

5

招标保证金

6

权利义务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技术标准和要求

9

……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5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

资源配备计划

7

技术负责人

8

其他主要人员

9

施工设备

10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11

……

评审结果汇总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6 :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量化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折算价格

1

投标报价错漏项

2

不平衡报价

3

……

投标报价

评标价(投标报价+Σ量化因素折算价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7 :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初步评审

详细评审

备注

合格

不合格

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

成本

评标价

排序(评标价由低至高)

1

2

3

4

5

6

7

最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_ 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资金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

6. 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 _______ 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 _______ 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

2. 合格价格形式: 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即投标人投标时所报单价),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 施工机械费、材料费、措施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弃土费、运输费、利润、税金、场地卫生费、成品保护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各项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未知费用。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再进行任何调整,工程量按实计算。

五、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____ _______ ______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_______ 份,承包人执_______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 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标函 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 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 :是指按照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 .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款 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 .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 .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 .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 发包人 2 .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 .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 .5 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 承包人 3 .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 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 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 .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 .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 除本项第 (2) 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 理人 4 .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 .3 监理人的指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 .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 工程质量 5 .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 .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 .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 .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 .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 .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 .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 工期和进度 7 .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施工方案;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 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 .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 .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 .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 .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 材料与设备 8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 .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 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 材料与 工程 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 材料与 工程 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 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 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 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 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 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9 材料与设备专用 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 试验与检验 9 .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 .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 .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 .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 0. 变更 1 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 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 0.3 变更程序

10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 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 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 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3)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 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 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 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付款

12.2. 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

12.4 .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 .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根据第 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 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 根据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 根据第 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 .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 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 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 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 发包人对竣工 结算 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 结算 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最终结清申请单 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 不能超过 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

(2)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 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发 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 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 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 承包人违反第 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天或累计超过 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 .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称: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业乙级。

联系电话: 028-83228161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161 4 单元6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设计规范、国家要求的与工程相关的标准及规范,以及地方相关要求。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其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招标文件、补遗文件和答疑纪要等(如有);

9 )投标文件;

10 )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履行中的书面协议或文件之间,或书面协议、文件与其他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时间在后的在解释顺序上优先。

施工设计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相应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3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经监理审查后的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施工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施工地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及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的要求,承包人应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或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出现通用条款(1(3)情形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无

2 .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依法牵头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做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和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指定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承包人按指定的接驳点接入,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考虑到投标单价中。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发包人通知时间为准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和电子文档(含影像资料)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每月 22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五份,先送监理单位审定后,监理方留存一份,送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二份。

B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

C 、承包人按公安、交通、城管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城管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如需夜间施工,需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

D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已完工程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

E 、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挪作他用。

F 、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G、承包人须予以协助、配合应由发包人完成但需要承包人协助、配合的工作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全面施工管理。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授权其他人员履行其按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22(由发包人代表考勤 ), 重点及关键部位施工必须在场;在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 (出具 )工程接收证书前,不得在任何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行使其职责。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批准( 1 天以内由监理人批准并告知发包人,1天以上需监理人、发包人共同批准);未经书面批准离开现场的,承包人按 2000元 /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超过 30天或十次以上(含十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2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未见纠正,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 /人 .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2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 /人 .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2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视为违约,发包人将追究违约责任并可解除合同。在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7天内未见纠正,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可处罚款 5万元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由监理人考勤 ), 且重点及关键部位施工必须在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批准(1天以内由监理人批准并告知发包人, 1天以上需监理人、发包人共同批准);若确需离开现场需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7天内未见纠正,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 5万元 /人 .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7天内未见纠正,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 2万元 /人 .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批准( 1 天以内由监理人批准并告知发包人,1天以上需监理人、发包人共同批准),未经批准,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 2000元 /天的违约金;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监理人书面批准,未经批准,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 2000元 /.天的违约金。

本款增加:

3.3.6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召集的工程会议,迟到罚款 500 /.次,缺席罚款 1000元 /.次。

3 .5 分包

3 .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全部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 .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承包人进场至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前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现金。担保金额: 元;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并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个工作日内无息结算返还承包人。

4 . 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1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 )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 )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 )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 )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3 )委托人交办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作。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

1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2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7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0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之前,须经发包人批准:

1 )根据通用条款7.3发布开工令;

2 )根据通用条款7.8发布暂时停工指示、复工令;

3 )决定通用条款7.5工期延误;

4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5 )确定通用条款19索赔;

6 )任何涉及合同价格变动的事项,和涉及违约的事项。

7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 .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签认,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剥离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 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和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除通用条款中的要求外,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主要技术措施、施工的难点、关键工序和关键节点、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配置及职责和权利等与施工相关的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 10个日历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日历天内。

7 .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日历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 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计划开工前14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计划开工前 14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计划开工前 14天内

7 .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7

7 .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延误

7 .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一日按每天 10000.00元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包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履约保证金中优先予以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承包合同总价的10%

7 .6 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 .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权威气象部门认定的达到或超过 50年一遇的大风、暴雨、降雪、冰雹

2 高温、持续高温经权威部门确认的

3 其他经发包人认可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 .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 .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 试验与检验 9 .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 .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1 0. 变更 1 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本项目为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任何情况均不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

1 0.5 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14

承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同价 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所有风险费用包含在中标综合单价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以甲方认同的第三方测量机构出具的报告工程量为准。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 、其他价格方式: 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任何情况均不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根据工程竣工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派驻现场代表和现场监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签证的变更通知、隐蔽记录、现场签证等为工程量计算依据。 2.工程量的结算均以天然密实体积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任何情况均不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监理发出开工令 15天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工程完工后 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经甲方、监理单位认同的工程量价款的 70%,余款在内江市审计局审计结果报告完成后,依据内江市审计局审定金额在 90个日历天内无息付清。(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合规发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 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一日按每天 10000.00元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相关规定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90天内,按审计确认金额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 90天内,遇到特殊原因可以延长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以政府审计文件规定为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 28天内,遇到特殊原因可以延长。扣留的质保金执行 15.3条规定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 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若承包人要更换施工方案中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方能调换,并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班子成员对工程质量、进度、现场管理、安全、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班子成员。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15日以上(连续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经发包人督促仍未复工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在本工程已投入的资金无偿归甲方所有;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承包人清理人员、设备自动完全退场;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承包人每逾期退场一日,按日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5000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按通用条款执行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根据本合同的具体情况,承包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对本条款风险的预测和决策能力,全面考虑投保险种,其投保的保险费自行承担支付,并已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单独报价和结算。承包人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移交前,工程本体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投保需符合以下约定:

1 )投保人:承包人以承包人及发包人的名义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2 )投保内容:至少包括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人员、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3 本工程所有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包括发包人需缴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总价内,不单独列项。

4 )保险金额: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人员、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的实际总价值。

5 )保险期限: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工程之时止。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应对从现场开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为止,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投相关保险,费用自理。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本工程所有弃土承包人必须运至发包人认同的弃土场进行倾倒,否则,发包人对本工程弃土费不予办理结算。

21.2 发包人必须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做好防尘降噪措施,弃土车的运输必须做好全密封,若因环保问题引发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 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 件 3:(本工程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______ ______ 年;

3 .装修工程为 ______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______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______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______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______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______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 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 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 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8

履约担保

___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

鉴于 ______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 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 承包人 ”)于 ____________ ______日就 ______(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元( ¥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件 9

预付款担保

___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

根据 ______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______ ______月 ______日签订的 ______(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元( ¥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日

附 件 10:

支付担保

____________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______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______ ______月 ______日签订了 ______(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____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 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日

附件 11

11-1 :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在网上下载 )

第六章 图纸

( 在网上下载 )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按现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 1)“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项目名称)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 )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

六、施工组织设计……………………………………………………… ……………………( )

七、项目管理机构……………………………………………………… ……………………( )

八、资格审查资料……………………………………………………… ……………………( )

九、其他材料…………………………………………………………… ……………………( )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的投标总报价,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 .如我方中标:

(l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遵守各项廉政规定。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资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 日

注: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处(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拾(亿) 亿仟(万)佰(万)拾(万)元( 12304560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16 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 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9 )-(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2 )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2 )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3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年(限定在1 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 2007 14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4 )“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年(限定在3 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 2008 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 3至 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5 )“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6 )“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发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7 )“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8 )“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 8 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2009年 228日、 2009年 3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 8 8日,按招标文件在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 2008年 89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2012年 88日、 2012年 89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_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_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从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 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 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单位连续 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月 日

注: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四、投标保证金

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元( ¥_______)。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 1)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四家金融机构其中之一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 (复印件 )

2)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盖单位章)

定代 表人或 委托 代理人:

五、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 KW )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己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 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八、资格审查资料

注:( 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5.1

(二)近 3 年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的要求为: 2015年 -2017年无亏损

注:( 1)投标人应提供近 3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 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月 1日以前的,“近 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2008年 41日,“近 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年、 2006年、 2007年的财务状况,或 2004年、 2005年、 2006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个年度,由投标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月 1日以后的,“近 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2008 5月 5日,“近 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年、 2006年、 2007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5.2。

(三)近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5.3。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正在施工和新的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5.4。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一)……

(二)……

注:( 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去八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八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 )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 )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内江新城综合配套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施工(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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