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德自然资临〔2023〕13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4/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禹城润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禹城市辛店镇崔楼村等11个村集体土地及禹城市水利局国有土地,临时用地总面积7.5787公顷,其中农用地7.1715公顷(其中耕地6.1375公顷、农村道路0.355公顷、沟渠0.5639公顷、设施农用地0.0899公顷、坑塘水面0.0252公顷)、建设用地0.1149公顷、未利用地0.2923公顷(其中河流水面0.2923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6825公顷。本临时用地仅限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使用,用途为吊装平台、表土堆场及施工便道。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不得续期。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位置、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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