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设备类】中国电建水电八局浠水县巴河镇EPC总承包项目塔式起重机租赁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08-220329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刘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询比价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08-220329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价的方式拟租赁一批塔式起重机用于浠水县巴河镇乡村振兴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点项目EPC总承包项目,计划使用项目工程款用于本次公开询比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浠水县巴河镇乡村振兴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点项目(EPC)总承包项目
2、项目概述:本项目位于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北临葛洲坝大道,东临宰相路,西临望天湖路,目前交通便利,周围良好得运输条件已初步形成。本工程地上部分包4栋一类高层住宅带底商、1栋一类高层纯住宅、29 栋二类高层住宅 带底商、17 栋二类高层纯住宅、一栋单层农贸市场白事堂、一栋四层公共服务中心、一栋九层立体车库(预留)、一个垃圾站、一个负一层地下室、配电房及成品岗亭。总用地面积263888.22m2,净用地面积243181.60m2,总建筑面积510902.31m2。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3类(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3、项目交通条件:本项目地处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北临葛洲坝大道,东临宰相路,西临望天湖路,目前交通便利,周围良好的运输条件已初步形成。
二、设备需求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塔式起重机
W6010

6
平头
2
塔式起重机
W6013

3
平头
合计

9
 

注:1、交货时间:根据承租方现场施工进度计划进场。
2、交货地点: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乡村振兴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点项目 。
3、交货数量:该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租赁数量以承租方项目生产需求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实际租赁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报价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三、技术指标及要求
1本合同项下设备应符合《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3752-2017)标准以及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的相关标准,各项参数不一致时,按最高标准计,当国家标准更新时,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2塔式起重机中所使用的金属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3752-2017)中的材料的规定。
3出租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GB/T 5905-2011 起重机 试验规范和程序; GB/T 5972-2006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2009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 5973-2006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 5031-2008 塔式起重机)等管理体系标准。国家发布新标准时以新标准为准。
4出租方提供的设备应满足承租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四、报价人资格要求
1、报价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或黄冈市,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机械设备租赁经营(含特种设备租赁、安拆及维保、产权备案等一体化资质。)出租单位应为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企业,且在近期公示的保留名单中。
2、报价人出租的塔机应为自有设备,产权备案在报价人名下(需提供产权备案证明材料)。
3、报价人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或以上,且应有足够数量持有效证件的特种设备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电工)人员和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其中技术、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均应为本企业员工,需提供证明材料。
4、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报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否则其报价函将被视为无效。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付款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水电八局浠水县巴河镇乡村振兴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点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塔机租赁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项目名称:浠水县巴河镇乡村振兴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点项目(EPC)总承包项目
二、工程项目使用地点:浠水县巴河镇乡村振兴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点项目(EPC)总承包项目
三、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费用:
序号
名称
设备型号
单位
数量
拟租周期(月)
不含税租赁费(元/台.月)
不含税进退场费(元/台)
含税租赁费(元/台.月)
含税进退场费(元/台)
含税合计金额(元)
备注
1
塔式起重机
6010

6
12
 
 
 
 
 
 
2
塔式起重机
6013

3
12
 
 
 
 
 
 
合计:
大写:
 
 

 
 
本合同含税总金额暂定为 :       元(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不含增值税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上述含税总金额含增值税为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
合同最终总价以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共同验收确认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说明:
1、交货时间:根据承租方现场施工进度计划进场。
2、交货地点: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乡村振兴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点项目。
3、交货数量:上述设备需求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实际租赁数量以承租方项目生产需求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实际租赁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出租方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出租方应为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企业,且具有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相应资质和技术的企业。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或以上,且应有足够数量持有效证件的特种设备作业(安拆、司机、信号司索、建筑电工)人员和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其中技术、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均应为本企业员工。
5、出租方的塔机应为自有设备,产权备案在出租方名下。
6、承租方指定项目部的    (电话:       )为项目部塔机设备验货人,有承租方验货人签名的送货单方视为有效的结算依据之一。
7、设备进退场费:每台塔机及所需的标准节、附着及附属配件等费用已包含在进退场费里,不再单独计算。结算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包装费、设备进出场运输费、设备安装拆除费、顶升加节(含人工及材料)费、附着费(含人工及材料)、装车卸车费、汽车吊费(50吨以内)、调试、检验试验费(含每年年检费)、设备防雷接地(含人工及材料费)专家论证费、保险、税金、利润、管理费及货到现场安装调试、运输过程、安拆过程中的风险费、租赁期间的维护保养费(含人工及材料)、检验检测费、并取得当地政府安监管理部门的设备备案使用等一切费用。
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上费用已包括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设备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性修理费、替换设备费、维护保养所须配件费、间接费、服务费、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设备保险费、安全文明生产费、环保费、其它摊入费(应由出租方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利润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个人、企业所得税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费用。
9、因施工组织改变需对塔吊型号进行变更,以承租方书面通知为准,承租方可对上述型号的塔机数量进行调整,但总数维持不变,出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双方对变更的塔吊型号费用在本合同内的单价维持不变,合同以外的塔吊型号承租方另行组织招标。
四、设备要求
1、出租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相关规定。《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3752-2017)标准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特种设备的相关操作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法》。各项参数、标注不一致时,按最高标准计,当国家标准更新时,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2、出租方设备到达现场,承租方安排外观检查,出租方应保证标准节完好无变形,如有变形、脱焊、锈蚀严重等影响安装必须予以退场及更换。(如所供设备型号与本合同不符并且不满足施工要求,承租方有权退货,因此造成的所有影响均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方有权拒收设备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概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拒收设备或者解除合同后,设备毁损、丢失的风险由出租方承担。
3、本项目只接受出租方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厂家(中联、江汉、三一)平头设备。设备出厂年限在4年以内(即设备出厂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机械设备,超龄设备不予以接受。设备性能良好、型号、技术指标、外观应一致,各种安全保障设备齐全且安全可靠,如限位安全装置(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行程限位器等)、保险安全装置(吊钩保险、钢丝绳卷筒保险、爬梯护栏等)和其它安全装置(风速仪、钢丝绳防脱槽、塔机黑匣子等),所有设备涂饰完整、颜色统一,且完好率90%以上并满足项目需求。
4、塔机设备基本材料满足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基础设施公司《航空限高管制条件下安置小区一体化关键技术研究》科研课题(项目编号2022061)中相关技术要求。
配合完成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基础设施公司《航空限高管制条件下安置小区一体化关键技术研究》科研课题(项目编号2022061)中相关技术工作。
五、租赁时间
1、每台塔机暂定租赁时间为12 个月。合同签订后,塔机的具体进场时间以承租方书面通知为准,租赁时间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调整,按实结算。在租赁期内,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实际租赁设备数量增减、暂定租赁周期延长或缩减等情况,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结算单价均不予调整。不足一个月按月租赁费除以30天计算。
2、租赁费计取时间:自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合格,并经检测合格后或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特种设备临时使用证明之日起用,至承租方书面签发的设备拆除(停用)通知书告知出租方终止租赁之日止。
六、租赁费结算及支付
1、租赁费结算
按月结算,每月20日前结算上月租金。租赁期间租期不足月部分,按实际使用天数(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结算时须提供设备完整的维保运行记录,包括巡检、月检和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记录。结算表需经承租方工程办、安全环保办、物资办、主体劳务设备管理员、审核签字。
2、支付
2.1本合同无预付款。
2.2租赁费支付:出租方提供税率为  13 %建筑机械设备经营租赁*设备租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及第三方代扣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交承租方财务部门挂账,单台设备季度挂账租金在3个月内支付至已办理季度结算总金额的65%,单台设备退场3个月后支付该台已办理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在设备全部退场完毕并办理最后一次结算后6个月内付清。
2.3货款采用银行转账或不长于12个月的云信、E信通、国内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到期承兑直接办理银行托收,未到期贴现在指定金融机构或平台办理。承租方因其他原因需调整金融工具(产品)和现金支付比例的,出租方应无条件接受,因此增加的融资费用的计量结算参照下款的约定执行。
2.3.1承租方承诺提供票据保贴业务。云信、E信通、国内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无手续费,若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云信、国内信用证等供应链融资产品支付货款时,出租方需到承租方指定金融机构或平台办理贴现、议付等手续,提前贴现发生的手续费、杂费(千分之二)等其他相关成本由出租方承担。二次开票产生的贴息(由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税率及税目一致的发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到期承兑直接办理银行托收。半年期(含6个月)以内贴息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超出6个月部分贴息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担部分的贴息费用由出租方开票,并由出租方承担相应税金。
2.3.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无手续费。其中由承租方承担的融资贴现费用,金融工具(产品)融资期限由承租方根据需要设定,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要求的融资机构进行融资,并在结算清单中单独以暂列金的形式列明,并注明该暂列金仅用于融资贴现费用支付,不得用于出租方现场签证等其他用途。出租方按照 年度 (月度/季度/半年/年度)为结算计量周期将该部分实际发生的融资贴现费用凭证上报承租方办理计量结算,承租方在支付上述融资费用时所产生的新的费用不再另行结算,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2.3.3若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云信、国内信用证等供应链融资产品支付货款时,出租方将对应的供应链融资产品流转支付给第三方,故第三方贴现产生的所有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2.4、进退场费支付: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委托检验报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后,承租方按季度支付本台塔机租赁费时一并支付进出场费的50  %,剩余部分在该台设备全部退场清理完毕,由承租方在出租方办理最后一次设备租金结算时一并支付。
2.5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商业承兑、云信、电建融信等。
2.6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税率为  13  %的建筑机械设备经营租赁*设备租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发票的正反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发票联、抵扣联均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不可折叠,不可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发票下方“收款人、复核、开票人”必须填写规范并为真实姓名,且复核、开票人不能为同一人。
承租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纳税识别号:91430000183761776J
地址、电话: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0731-82822119
开户行及账号:建行长沙市长岭支行 43001791061050000164
出租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地址:
税务开户银行:
账号: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2.7本合同中出租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必须与出租方提供的发票上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
2.8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约责任:
2.8.1如出租方开具、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或因发票虚假、无效、不规范、基础信息错误、种类错误、迟延送达等,无法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不能抵扣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出租方应当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8.2出租方承诺: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得以虚开增值税发票、对开发票等形式向承租方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如因此导致承租方最终无法进行抵扣而增加的税费或导致承租方的其他任何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可在应支付的款项(如有)中直接扣除。
2.8.3 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出现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的情况,出租方应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承租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供出租方到税务相关部门进行认证及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否则承租方有权拒付其他应付款项。
2.8.4出租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及买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应按承租方要求的时间及发票类型重新开具,同时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承租方认为情节严重的,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8.5出租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导致承租方最终无法进行抵扣而增加的税费或导致承租方的其他任何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
2.8.6出租方在开出发票送达承租方入账后,随意作废发票,待承租方认证时不能认证,或者认证后要求取消认证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
 2.8.7进退场费支付: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委托检验报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后,承租方按季度支付本台塔机租赁费时一并支付进出场费的50  %,剩余部分在该台设备全部退场清理完毕,由承租方在出租方办理最后一次设备租金结算时一并支付。
2.8.8春节放假设备未正常使用免收   天设备租金。
2.8.9政府部门重大关键迎检活动设备未正常施工作业,按实际检查停机天数给予免除       %设备租赁费。
七、双方责任和义务
    1、承租方的责任
    1.1负责协调、配合业主、监理、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审核出租方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负责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
1.3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承租方负责制定群塔施工方案,和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出租方需配合承租方编制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提供相关的数据以及计算书。
    1.4负责配合出租方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施工塔机采取的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1.5负责配合出租方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负责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1.7负责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并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督促和指导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下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消除作业。
    1.8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与所租机械设备配套的机械基础图的技术要求制作基础,并将28天强度报告和基础隐蔽资料交出租方备案。出租方提供相应的技术配合,若因承租方施工原因出现基础质量问题,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责任。
    1.9负责免费提供符合塔机运行要求的专用电源,并送到塔机下部(2米以内)专用电箱内。确保一机一闸,电压达到±380伏,并做好专用电箱接地保护。
    1.10负责搭建附着架安装平台并承担费用。
1.11承租方提前3天书面或电话/微信等通知出租方塔机进场,出租方接到承租方塔机进场通知后,应按承租方通知的塔机进场日期要求,将塔机备好,运送到承租方工地现场,做好安装准备工作,并及时组织安装。
    1.12承租方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指导和监督出租方对其现场安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学习及进场三级安全教育。
    1.13承租方负责工地的场地平整和道路通畅以及工地有关现场配合工作。负责协助出租方办理出租方工作人员、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手续,积极配合提供报装所需的承租方资料。
1.14若需要承租方临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给出租方现场安拆操作人员使用时,出租方应合理利用,待安拆工作完工后出租方应及时归还,若因出租方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2、出租方的责任
     2.1出租方塔吊安拆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员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专业人员,且证件是在有效期内,严禁无证上岗,否则不允许在本项目上岗操作。出租方必须派驻设备专职维保人员2人或以上(建筑电工1人、特种设备安拆工1人,并指定其中一人为现场负责人。)常驻工地,负责出租方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设备备品(含设备电器元件等)临时仓库,派驻人员为企业正式员工(提供合同复印件)且必须为持证人员(特种作业证),常驻人员食宿、临时仓库设施等相关所有费用均由出租方自理。
2.2出租方派驻塔吊维保人员负责对塔机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包括巡检、月检和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出租方每月定期检查并进行维保工作,并做好记录供承租方存档,并且随时接受当地质检安巡检部门检查及业主、监理、承租方管理单位的检查。项目部每周对检查维护记录进行抽检,如发现检查维护不到位、记录缺失或不全,将对出租方处以每天1000/次元的违约金,如连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给处以2000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租方一次维修保养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且应提前3天通知承租方。出租方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确保承租方正常工作。如机械出现机械故障的,除电器3~6小时处理好外,其它机械出租方应在限定8小时内维修好,如果8小时不能修好,则每超过8小时扣减天该台塔机租金。出租方租赁机械每台每月维修时间总计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除扣减该台塔机停机时间相应租金,每天还应承担2000元/台/天的罚款。出租方单台塔机超过3天未恢复正常运作(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停机时间除外),承租方有权扣除当月租金。
2.3若发生设备事故,将依据《建筑施工起重机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及《特种设备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在未发生人员伤亡情况下视情节严重对出租单位处以2000--20000元/台违约金罚款,若出现人员伤亡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具体追责内容如下:
(1)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现场维保、维修人员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故障隐患仍然继续使用。
(2)出租方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件设备以及安全附件、配件材料,未按规定对安全附件、配件材料、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3)出租方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使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塔机,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
(4)出租方安装、拆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项目有关规章制度或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将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出租方设备及设备配件进场时须得到承租方许可,并须经过承租方及各管理单位验收后方可进场,出租方必须按照承租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摆放材料、附件设施、停放设备,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6)因出租方责任造成承租方上级管理、业主、监理、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管理机构部门对承租方的罚款或其他处罚,承租方将对出租方处以两倍以上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7)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确定塔吊基础位置,并根据相关设备技术性能提出建设性建议同时考虑附着的角度及长度问题,以便在最佳的位置进行拉结固定。如果塔吊基础施工完之后发现上述问题,出租方自行如期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出租方根据塔式起重机现行国家标准提出的合理建议承租方未采纳或现场施工工艺发生变更除外)。
(8)出租方进场的塔机以及标准节、附着等一切设备材料,均由出租方自行保管,如有损坏、灭失等概有出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预埋螺栓(含塔机设备防雷接地扁铁)及附着预埋件均由出租方提供并在现场自行预埋。承租方提前一周通知出租方塔机加节提升日期,出租方必须按时提升塔身,如未按时提升塔身而造成承租方的经济损失费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9)出租方提供的机械必须通过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等国家相关管理机构部门检验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租方塔机的产权备案手续,必须完备。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由其自行拆除出场,出租方应赔偿相关费用。
(10)出租方在安装拆卸前,应向承租方提供完整、合理、科学的安装拆卸方案,经承租方根据要求报请业主、监理、特种设备管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确保在承租方通知进场后15日内安装验收完毕并取得相关准用证明,否则,每延期一天应赔偿承租方2000元/天/台的罚款。
(12)出租方设备未按承租方通知日期进场,每延期一天,出租方还应向承租方支付该塔机延期进场违约金,违约金按(月租金÷30天×实际延期天数)计算。
(13)出租方负责提供塔吊施工材料转运所需符合使用要求合格的平料盆2个、料斗1个。
(14)出租方必须为施工塔机、机械、器具投保设备财产险。
(15)出租方必须确保承租方所租塔吊能在24小时内全天候提供服务。如承租方需要设备服务承包内容以外的其他零星项目时,出租方必须予以协助,且不另计取费用。
(16)出租方委派专人为现场代表,代表出租方进行现场管理。
3、出租方的义务
3.1出租方应在塔机进场前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该塔机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租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安拆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必须与出租方提供的进场人员一致,并提交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证)。同时,出租方提供出租设备的定期检查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档案资料,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3.2 出租方必须派驻二名及以上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塔吊的月度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将维保记录提交一份给承租方。出租方负责合同期间所发生的辅助费、维修费及配件费、各种保险费及当地安监局塔吊检测验收费、每年年检费等。
3.3 出租方应当保证塔机的安装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如过程中出现相关部门检查/验收不合格而停用,出租方应赔偿停用期间所产生的该台设备租金,并承担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
3.4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租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份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且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3.5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停租后10天内拆机退场,否则,承租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拆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因场地限制、恶意欠款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3.6出租方必须提供其为塔机缴纳的(公共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保险单的复印件,交承租方备案,否则承租方可以拒绝支付出租方租赁费用。
3.7合理利用、保管承租方提供材料、物品,待工程完工后出租方应及时归还,若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3.8出租方应按照本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的承租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设备进行处理,出租方不得有异议,并按120%承担邀请第三方机构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八、出租方现场施工安全责任
1、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塔机。
3、应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应当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加节、附着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承租方和监理单位审核后,由承租方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5、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报《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并向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出租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拆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3)塔机安装(含升降、附着)、拆除(含吊装)合同(协议);
(4)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升降、附着)、拆除(含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6)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8)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
(9)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升降、附着)、拆除(含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
     7、安装完毕后,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8、按规定建立、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9、编制附着、顶升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自检合格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提供配件清单和出厂合格证明,禁止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10、出租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出租方技术负责人每周不少于两天对其施工塔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及指导现场工作。
     12、出租方应该建立并向承租方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该包括以下资料:(一)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其它要求
     1、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属出租方,承租方在按期支付租赁费的前提下,拥有设备使用权。任何情况下,承租方无权对设备进行抵押、转让或转租(出租方违约抵让于承租方除外),如违反上述约定,出租方可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2、为了保证承租方工程按时使用塔机和出租方设备的合理利用,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出租方塔机按约定的进场时间分批进场(具体以承租方通知为准)。
     3、出租方应提交塔机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塔吊安装应附着,出租方应按规范要求埋设附墙拉杆预埋件,并焊接扶墙耳板座(耳板座由出租方提供)。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方违约:
5.1出租方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2出租方采用欺骗手法或与承租方项目人员相互串通,对所送设备在安装前进行调换,以次充好;
5.3出租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承租方规定的时间供货。
5.4发生上述违约情况,出租方应赔偿由此给承租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5出租方所提供的塔式起重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除赔偿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包括承租方因此遭致建设单位的全部处罚或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应当向承租方支付该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5.6出租方以欺骗手法或与承租方人员相互勾结损害承租方利益的,承租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解除合同,承租方可拒绝支付货款(如已付款,出租方应作退货退款处理),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该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5.7出租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设备,并到当地政府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且未取得相应使用证明(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承租方有权终止付款或解除合同。如承租方未找到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第三供应商,承租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十、合同签订以及争议的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如无法协商解决,该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管辖法院为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肆份,承租方持叁份,出租方持壹份。
六、报价人函须知
6.1《报价函》范本详见附件1,请投标人严格按照附件格式填报,请勿随意修改,报价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请在附件1《报价函》第五款单独列明。
6.2《报价函》注明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签字盖章,其余页只需要盖章,未按本条要求签字、盖章的报价函将被视为无效。
6.3《报价函》签字盖章后需要扫描成PDF格式的文档在集采平台上传,其他格式的报价函将被视为无效。
6.4《询价函》、《报价函》及其澄清文件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6.5报价人应仔细阅读并悉知本询价函合同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不做实质性的变动。
6.6询比价保证金
6.6.1 形式:采用保证金形式
6.6.2 金额:人民币 2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6.6.3 询比价保证金退还时按原账号且不计利息退还,接收询比价保证金账户为供应商报名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分配保证金付款账号,供应商可在获取文件处获取账号信息。
6.6.4 询比价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到达,询比价保证金汇款单据应在报价时一并提交。
七、询价函的获取
7.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报价人资格要求并有意报价者,请在中国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http://ec.powerchina.cn)在线报名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资料。
7.2通过采购单位审核后,请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在中国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http://ec.powerchina.cn)获取询价文件。不提供纸质版询价文件。
7.3询价文件每套工本费为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500元,可出具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
单位
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收件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联系方式
 
 
 
 
 

 
支付询价文件费采用银行汇款方式,备注中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收款单位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户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款单位账号:43001791061050000164
开户行:建设银行长岭支行
收款单位开户行行号:105551002020
支付凭证请备注:汇局本部1101户,220329标书款
7.4报价截止时间前须在该平台向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报价。因报价人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未能申报成功,其报价无效。
八、报价函的提交
8.1请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之前在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http://ec.powerchina.cn)进行报价(过时则不能报价)。
8.2报价截止时间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在中国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http://ec.powerchina.cn)通知所有的潜在报价人。
九、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联 系 人:刘先生0731-82883700廉女士13657436522
易先生13574810263 (项目联系人)
十、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电话:0731-82883700
十一、监督机构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731-82822109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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