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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3破78号浙江绍能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通知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1/12/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1)浙0603破78号浙江绍能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通知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2021)浙0603破78号
浙江绍能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相关人员:
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申请浙江绍能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绍能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们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债权人财产报告等相关义务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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