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湖水活用)工程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6/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iffbz00978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邓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工0551-65707982
公告正文

合肥市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湖水活用)工程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湖水活用)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项目编号:2024IFFBZ00978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513

开标日期:202466

合肥市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湖水活用)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棠路185号         

投标报价(费率):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相应阶段及范围内相应内容勘测设计费94.12%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规程等要求。

服务期限:(1)项目建议书(如需):按招标人要求;(2)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可研报告编制工作;(3)初步设计报告服务期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6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及图纸,并满足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要求;(4)专题编制(如需):满足项目审批需求;(5)招标设计阶段: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招标技术要求、图纸及招标工程量;(6)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现场设计代表进驻工程现场等后续服务应满足施工及验收的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2588号南京市秦淮区紫丹路1号设计产业园1号楼           

投标报价(费率):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相应阶段及范围内相应内容勘测设计费的93.76%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规程等要求。

服务期限:(1)项目建议书(如需):按招标人要求;(2)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可研报告编制工作;(3)初步设计报告服务期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6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及图纸,并满足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要求;(4)专题编制(如需):满足项目审批需求;(5)招标设计阶段: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招标技术要求、图纸及招标工程量;(6)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现场设计代表进驻工程现场等后续服务应满足施工及验收的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桃源路101号

联系人:邓工

联系方式:0551-6335216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2588号淮河科研中心12楼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0551-65707982

公示期: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1日

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2588号淮河科研中心12楼,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5707982。

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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