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天心区市政机动车及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9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4/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20240103000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天心区市政机动车及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4010300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20 —— 2024-09-1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维护、保养,通过甲方验收。 3.3.1 项目技术要求 3.3.1.1 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3.3.1.2 承诺建立维修配件库,保证用车维修和保养的配件及材料供应。承诺对维修保养车辆进行档案管理,建立车辆基本信息库。 3.3.1.3 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合理收费。 3.3.1.4 更换的配件,除易损件外(机油滤芯、空气滤芯、空调滤芯、汽油滤芯、灯泡、轮胎、火花塞、刹车片、离合器片、柴油滤芯、蓄电池、保险(熔断器)、密封条),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3.3.1.5 维修产生的有机废水,废气、废油、废渣的处理需符合环保要求。 3.3.1.6 配合甲方中心分管责任部门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具有回收价值的大型配件旧件,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3.3.1.7 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3.3.1.8 设备与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3.3.1.9 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用户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应派专人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3.3.1.10 乙方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的人身与财物安全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3.3.2 服务规程 3.3.2.1 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或车辆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3.3.2.2 初检 乙方根据《维修保养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3.2.3 检修 乙方“应按维修委托单所列内容进行维修,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甲方书面认定记录等,并定期向甲方报送。 3.3.2.4 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峻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甲方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3.3.2.5 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3.3.3 考核管理 中心分管责任部门有权对乙方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直接决定各乙方的工作量。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乙方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我中心有权终止合同: ① 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 保修期内, 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 以次充好,以副代正的; ⑤ 其他违反本项目政府采购要求和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 3.3.4 其他要求 3.3.4.1 乙方在项目属地长沙市天心区设立维修服务网点,兹与甲方协商授权本公司分公司(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责本项目具体服务事项。且具备道路工程机械设备(如压路机、铣刨机、专业疏通车、污泥车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大型设备)维修经验,配备能满足维修需求的足量维修人员(6人及以上)及维修设施(至少包括2条大车维修作业地沟、大型作业车辆烤漆房1间)及维修设备(至少包括发动机检测仪、车辆检测仪(电脑)、四轮定位仪、举升设备、修复液压顶、空调检测仪设备、车辆制动系统检测设备)。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 结算方式付款人: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维修费用=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材料管理费收取率*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其他费用(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按季度据实结算。最终以甲方内部评审结果为准。(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每次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1.2 工时单价12元/工时(含税)。 4.1.3 材料管理费 9.6%( 含税), 4.1.4 按湘维协办[2013]10号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进行。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800081911208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维修厂不得变相提高工时与工时资价格。 5.2.2 经维修厂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维修厂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年内。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体或机件损坏,维修厂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维修厂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2.3 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中心分管责任部门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维修厂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由甲方验收,甲方中心分管责任部门有权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鉴于甲方主体特殊性,如出现财政款项拨付不及时,暂无法支付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延期支付,延期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该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项目未明确事宜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要求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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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docx 附件2:预计维修价30万年的车辆清单.docx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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