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城市管理局
乙方: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FJJX[GK]2019010的永春县城市管理局永春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系统运营市场化运作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0299 | 其他水污染治理服务 | 其他水污染治理服务 | 5 | 年 | 国内 | 6532500 | 32662500 | 维尔利 | 达标排放 | 无 | ||||
合计: | 32662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32662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完成交接手续,开始商业运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永春县垃圾填埋场;
4.3交付条件: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垃圾渗滤液、地下导排水污水处理的运营服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渗滤液处理排放标准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排放限值。地下导排水处理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 B 等级的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1、采购单位按月向中标人支付运营服务费。 2、月运营服务费=(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地下导排水处理服务费)*月考核应支付比例 渗滤液/地下导排水处理服务费=中标单价(元/立方米)乘以当月运营水量(立方米/月)(以出水流量计计量为准) 月考核应支付比例(详见六、运营服务费支付实行绩效考核机制) 注: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运营后,采购单位于第四个月运营完成后开始支付中标人第一个月运营费用,第五个月运营完成后开始支付第二个月运营费用,以此类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3个月污水处理服务费。
9、合同有效期
5年,自签订合同日起。
10、违约责任
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服务内容 1、委托运行管理服务期限 本项目委托运行管理服务期限自2019年 8月31日起2024年9月30日。在服务期限内,在甲方保证足量渗滤液供应的前提下,在整个运营期间渗滤液日均处理量不低于设计处理量的90%,即渗滤液处理不低于180吨/天,出水率不低于70%,乙方保证地下导排水的能得到有效处理(1000吨/天以内),如超出20%以上的水量时,需双方协商处理。 2、出水水质要求 渗滤液处理排放标准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排放限值。地下导排水处理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 B 等级的要求。国家标准要求有新的调整时,将按新标准执行,因标准调整需要进行工艺改造时,由甲方负责进行工艺改造。 3、保底水量 渗滤液处理保底水量为80吨/天,地下导排水处理保底水量为200吨/天,当填埋场产生的水量或地下倒排水水量低于保底水量时,各自按保底水量进行结算。 4、污水处理范围 在运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5、项目运营范围 在运营期内,乙方依据招标文件对渗滤液系统处理设备设施及地下导排水处理系统进行管理,另包含约5km外排管道的保养(管道在渗滤液整体工程质保期内若因质量或安装问题造成的一系列环保及经济风险,不由乙方承担)。地下导排水与处理达标的渗滤液尾水经泵输送至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乙方按招标文件取水口从调节池取水,保证调节池不溢出,调节池的管理和维护由甲方负责。 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营维护需由相关在线监测环保运营资质单位维护,该维护单位由甲方寻求或乙方在甲方价格范围许可下代为寻求。 双方责任 1、运营期甲方的主要责任 (1)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经营期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交付点。 (2)在整个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垃圾渗滤液处理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地下导排水处理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 B 等级的要求 (3)为了更好的满足地下导排水的达标排放,乙方在经过甲方同意后对地下导排水处理系统进行工艺增项改造,增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日至改造完成期间地下导排水系统所产生的尾水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合理的排放。 (4)在整个运营期内,为了营造稳定运营的环境。甲方需配合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与前运营单位的顺利交接、硫酸等特殊药剂的申请及协调与电力、环保及周边村民的异常关系(如有)及完成乙方为了更好的满足运营效果所提出的合理建议。 (5)甲方负责接纳渗滤液及地下导排水系统运营期间所产生污泥,且不收取污泥处置费用。 2、乙方的主要责任 (1)从运营期开始之日起,乙方应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不低于三百三十(330)日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出水口。 (2)如果垃圾污水的进水量超过污水处理项目合同规定的能力,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提出拟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出15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则被视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议。紧急情况下,乙方需采取增加应急处理设备提升处理能力至500吨/天。 (3)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合理的商业标准及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并在按月申请运行费用时向甲方提交相关资料。 (4)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 B 等级,并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出水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5)乙方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6)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7)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事故紧急应急机制,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同时承担一切事故处理责任(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事故除外)。 款项支付 (1)本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由甲方每月支付一次。合同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即第一次付款在运营的第四个月支付,每月支付处理费用,水量每月计量一次,合同结束时付清所有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2)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申请资料及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主要出水水质月监测报告(或甲方认可的或招标人指定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月监测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10日内审查,经甲方审查并通过后,于20日内支付,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汇入乙方的指定银行帐号。 (3)甲方按渗滤液105.05元/m3的运营单价向乙方支付渗滤液处理费,按地下导排水3.20元/ m3的运营单价支付导排水处理费,该运营单价由原材料、水电费、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按设计要求所需的水费用组成。 (4)在甲方保证项目的进水量时,运营费用在每一运营月度结束后进行结算,当月运营费用=运营单价×当月渗滤液处理量(按出水计)。 (5)甲方应确保足量的渗滤液供乙方处理,在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如果全年实际处理水量超出合同约定处理水量,超出部分的处理费用根据超出水量乘以运营单价进行结算,或双方协商确定。 (6)如果出现由于停电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系统被迫停产或减产,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对由此造成的停产时间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确认,同时该时段不纳入渗滤液处理量达标考核范围内,运营期限相应顺延。 (7)运营期间水电费用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每月开具相应的行政收据,双方现场负责人员对水电费用进行确认后,乙方收到运行费后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8)5年委托运营期内,若项目现场用电单价上涨15%及以上,每运营月度结束后甲方需对乙方电费部分进行差价补偿,补偿金额为上涨单价乘以当月用电总量。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永春县城市管理局 | 乙方: |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永春县环城路116号 | 住所: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56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李月中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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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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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5-23882759 |
联系方法: | 135853010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479358200885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