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宁A.70298车辆公开转让
金额
-
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0/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NXZX-XZSW-202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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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宁A.70298车辆公开转让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4 |
挂牌日期 | 2024-10-23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处置的车辆以每辆车为转让标的,按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所有车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车辆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可以自行或聘请专家到实地查验转让标的,详细了解相关标的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等风险,自行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现场勘查请联系转让方。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扣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成交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以标的瑕疵及不能过户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后,按照合同约定或与转让方约定期限完成全部资产移交。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流程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接,相关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清理现场清运垃圾,恢复并整理场地原貌。 4、若因搬运标的物产生的损坏,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拆除、搬迁、运输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5、车辆移交前未处理的相关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罚款、交通违章扣分及滞纳金等)均由转让方承担,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受让方若需旧车交易发票,请自行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6、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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