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双控体系构建询价(河北宝钢制罐北方有限公司印铁分公司-质量环境安全部)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2/11/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询价单号 | RA22112300518 | 采购方式 | 公开 |
采购员 |
周明浩
|
联系电话 |
15175619543
|
报名截至时间 | 2022-11-27T17:00 | 报价截至时间 | 2022-11-27T17:00 |
采购商名称:河北宝钢制罐北方有限公司印铁分公司-质量环境安全部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要求交货期
|
备注
|
---|---|---|---|---|---|---|---|
1
|
双控体系构建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号令)
|
|
1.0
|
项
|
2022-12-30
|
|
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
二、保证金额度:0.0元
三、商务条款: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电汇 3、项目验收完毕一次性支付。
四、技术条款:1、双控体系建设必须符合河北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河北省2号令)、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指导手册的要求,包含培训,文案编制、审核验收(验收必须符合唐山市“双控”机制建设考核评估验收表的相关意见)、广告标识设立. 2、广告牌2m*1m;3块,600mm*900mm;至少30块。(注:室外广告标识需采用铝合金金属板,广告展板采用不锈钢边框,内板现场沟通确定,车间内标识总体要求经久耐用)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10万元
六、报名要求:
七、资质要求:
附件下载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指导手册(试行)-遵化市应急管理局(印).pdf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指导手册(试行)-遵化市应急管理局(印).pdf
双控-省政府2号令.doc双控-省政府2号令.doc
报价地址:
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ego/ego/rfq/deploy/egoBusinessOpportunity.html#/id=9e61f8ecead8420aa300eb7b21db63b1/rfqMethod=RAQ/orgCode=UOK063/statusFlag=0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与隐患治理指导手册
(试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前言
本指导手册是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充分借鉴吸收国内外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工
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而成。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全省工
贸行业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源头识别风险、控制风险,科
学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
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
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企业依
据相关风险评估方法及风险分级管控标准,进行系统科学全面的
风险辨识、评估,确定风险分级,明确管控层级和管控责任,制
定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清单。企业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础上,
结合原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检查风险
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将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或失效的作为安全事
故隐患进行治理,确保各类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有效。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
与安全设施升级相结合,实施机械防护、上锁挂牌、自动化升级
改造等,提升安全设备设施及工艺装备的可靠性、稳定性,提高
本质化安全水平;应当与精准化管理相结合,全面细致排查安全
-1-
管理制度落实方面的问题,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
制度,推进安全生产精准化管理;应当与标准化作业相结合,将
风险管控措施分解细化为岗位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开展标准化
作业培训,推进岗位标准化作业,提升岗位作业人员安全风险预
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与提升应急能力相结合,全面系统开展
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应急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
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2-
1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行业(简称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
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
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
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
31号)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
监总管四〔2017〕129号)
《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
监总管四〔2017〕142号)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
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
-3-
风险管理术语GB/T23694
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24353
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2792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
3基本概念
3.1风险
伴随生产经营活动固有的潜在危险,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可能性与严重性的组合来表达。可能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概率;
严重性,是指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严重程度。
注:根据GB/T23694-2013和GB/T33000-2016改写。
3.2风险点(评估单元)
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区域和系统,以及在设施、
部位、场所、区域和系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
者的组合。
3.3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
或它们的组合。
危险源的构成:
——根源:具有能量或产生、释放能量的物理实体。如起重
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等等。
-4-
——状态:包括物的状态和作业环境的状态。
——行为: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的决策行为、
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
注:风险是危险源的属性,危险源是风险的载体。
3.4危险源辨识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分布和特性的过程。
3.5风险评估
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价,对现有管控措
施的充分性、有效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
的过程。
3.6风险分级
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或
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
3.7风险分级管控
根据风险等级,综合考虑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
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风险控制因素,确定不同管控层级。
3.8风险管控措施
为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针对该风险而采取的相应控制
方法和手段。
3.9风险信息
风险点名称、危险源名称、类型、所在位置、当前状态以及
伴随风险大小、等级、所需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一系
-5-
列信息的综合。
3.10事故隐患
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
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
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是由隐患发展积累导致的,隐患的根源在于风险,风险
得不到有效管控就会演变成隐患,隐患得不到治理就会发生量变
到质变的过程,质变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事故发生。
3.11隐患排查
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极易形成隐患,酿成事故。隐患
排查,是以风险管控措施为重点,对其有效性进行经常性核实确
认和不断完善,是控制、降低风险的保障手段。企业应组织事故
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
合适的排查方法。
3.12隐患治理
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
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
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
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
-6-
案。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4基础工作
4.1健全机构
工贸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安全、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
成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
责,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分管
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应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
4.2明确职责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设情况,完
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职责,层层落实责任。
4.2.1主要负责人职责
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组织制定并审核批准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管理
制度文件;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并负责最高等级风险管
控,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实施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排查,组织开展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评估,持续改进风险管控措施,有效管控风险
-7-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将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并督促落实;
——保障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所需资金和人力资源。
4.2.2分管负责人职责
企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相关制度;
——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动态管理,监督指导各
分厂、车间、单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实施风险管控排查,对较大以上
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履行具体管控职责;
——组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全员责任制考核,具体组织
实施安全风险管控评估工作;
——组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
——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相关职责。
4.2.3安全风险管控机构职责
——参与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相关制度;
——参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相关决策,提出改进建议,督
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具体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全员责任制考核;
-8-
——参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教育培训;
——督促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应当履行的涉及安全分级管控的其他相关职责。
4.2.4分厂(车间)负责人
——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相关制度;
——负责分厂、车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监督从业人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
患,并进行考核;
——组织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教育和培训;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5一般从业人员
——执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相关制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提出意见建议;
——参与本岗位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落实管控措施;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
——参加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教育和培训;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3健全制度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目标要求,进行系统
化的制度设计,开发应用风险管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精准化管理,
形成风险管控的制度约束。
4.3.1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9-
(4)设备设施运行中应密闭,防止粉尘扩散。(5)安全操作规程应置放在作业场所,动火作业应执行审批程序。 | |||||||
56 | 喷漆室 | 通风不畅,漆雾聚集,遇静电或明火发生漆雾爆炸。喷漆室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 较大 | 火灾其他爆炸 | (1)与静电喷漆室相关联的通风管道内应安装自动防火调节阀,并应保持阀的有效工作状态。(2)静电喷漆区中对电气设备体外露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并应可靠接地。在工作场所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可靠接地。(3)静电喷漆区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但不应超过一个作业班的用量。(4)向静电雾化器供料的容器,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保证不泄漏、不外溢。 | ||
十七、公共部分 | 十七、公共部分 | 十七、公共部分 | 十七、公共部分 | 十七、公共部分 | 十七、公共部分 | 十七、公共部分 | 十七、公共部分 |
57 | 爆炸危险性厂房的泄压 | 爆炸发生时,泄压面积不符合要求,扩大了爆炸的危害性。 | 重大 | 爆炸 | (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门窗,门、窗应向外开启。(2)泄压面积应经过计算,并符合GB50016-2014中第364条的要求。 | ||
58 | 压力容器、管道 | 超压使用、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 | 较大 | 火灾物体打击容器爆炸 | (1)容器、管道的设计压力应当不小于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最高的压力与温度组合工况的压力。容器、管道不应超压运行。(2)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安全联锁等安全装置。(3)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阀、爆破片、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装置。(4)容器、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容器、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 | ||
59 | 主电室、电气室、配电室 | 未设置通风或空调系统,电气盘、箱、柜安全防护装置缺失。 | 较大 | 火灾触电 | (1)设置通风系统或空调系统,确保电气设施完好。(2)电气盘、箱、柜必须设置设备编号、当心触电标识、单线系统图、接地和接零标识。(3)相序线及接线标识规范、柜门保护接地并牢靠、接线位和母牌等裸露部位均有有机玻璃罩、穿线孔应封堵、线路应横平竖直、固定有序。 | ||
59 | 主电室、电气室、配电室 | 高、低压电气柜前未铺设绝缘胶板,使用不合格安全用具。 | 较大 | 触电 | (1)高压柜前必须铺设绝缘胶板。(2)高压试电笔、绝缘手套、绝缘套鞋、接地线等电工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按检验标准要求送检,并张贴标识,确保有效。 |
-90-
F.6纺织行业(示例)
序号 | 部位 | 风险辨识 | 风险分级 | 可能导致事故类型 | 主要防范措施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一、棉(麻、毛、丝绢和针织)纺织加工 | 一、棉(麻、毛、丝绢和针织)纺织加工 | 一、棉(麻、毛、丝绢和针织)纺织加工 | 一、棉(麻、毛、丝绢和针织)纺织加工 | 一、棉(麻、毛、丝绢和针织)纺织加工 | 一、棉(麻、毛、丝绢和针织)纺织加工 | 一、棉(麻、毛、丝绢和针织)纺织加工 | 一、棉(麻、毛、丝绢和针织)纺织加工 |
1 | 清梳棉 | 开松过程打击金属块、丝等杂物产生金属火花,设备、管道摩擦、撞击产生金属火花;电气火花、违章动火和吸烟等点火源;原料缠绕转动轴发热等引发火灾。 | 较大 | 火灾中毒和窒息 | (1)排除金属杂物:在第一道抓棉应安装强力磁辊,在输棉管道等部位安装金属探(吸)除装置,将金属杂物从原料中分离,在输棉管中设置屏障,将打开、扯松的原料中的金属杂物排除;(2)控制与消除火源:严禁违章吸烟或外来火种进入,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其性能,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喷淋等系统;进入车间机动车采用防护完好的电瓶车或排气管加装火星熄灭防护装置,设置防火分区,采用A1、A2级不燃性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安装防火门进行分隔;(3)检查和清洁:及时清除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或照明灯具上的纤维、花絮缠绕、积聚,及时现场巡查清除可燃杂物。 | ||
2 | 滤尘室 | 滤尘室部位设置不当;滤尘室通风系统不良或滤尘除尘失效;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不符合要求,在粉尘云状态时发生电气短路及燃烧,导致粉尘爆炸;有违章动火和烟头、打火机等外来火种;粉尘、纤维、花絮积聚,发生自燃。 | 较大 | 其他爆炸火灾中毒和窒息 | (1)合理设置滤尘室,与其他部门应按规定设置防火间距,禁止将滤尘室设置在车间的地下室、厂房的中心位置、多层建筑内、车间与车间之间,以及人员较多的地方,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区域;(2)与车间连在一起的滤尘室应设置建筑防火防爆分隔,有必要的泄压泄爆措施;(3)淘汰、更新落后的滤尘设备设施;(4)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满足车间、生产除尘系统的吸风量和粉尘捕集要求;(5)控制与消除火源:严禁违章动火或外来火种进入滤尘室,及时清除粉尘积聚。 |
-91-
3 | 纱(线)烧毛 | 燃气管道腐蚀、超压等原因造成燃气泄漏;避雷、接地设施缺失、无效,遭受雷电或静电聚积;机械运转发生故障等原因发生纱或布燃烧造成火灾;通风不良导致局部燃气积聚,易产生爆炸。 | 较大 | 火灾爆炸 | (1)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燃气管道、贮罐、设置汽化室,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与其他部门保持符合规定的防火间距,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区域,禁止将汽化室、贮罐设置在厂房的中心位置、多层建筑内、车间与车间之间,以及人员较多的地方;(2)与车间连在一起的汽化室、贮罐应设置建筑防火防爆分隔,有泄压泄爆、遮挡强光、通风降温等设施;(3)管道、贮罐和设备的焊缝、阀门、法兰和与贮罐壁连接等处完好无泄漏,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4)严禁违章吸烟、非工艺性火源或外来火种进入汽化室危险区域;(5)安装气体泄漏、火灾感温等装置和自动灭火喷淋设施;发生泄漏时,紧急关闭系统、停止设备运转,并及时扑灭烟火;(6)按规定落实通风排气、喷淋降温、遮挡强光等措施,防止燃气泄漏;并禁止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火星的工具;(7)改善烧毛作业环境,保持车间良好通风;(8)按规定发放、正确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着产生静电、火星的服装进入危险工作区域;(9)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和危险化学品MSDS。 | ||
4 | 化纤纺丝工序中筛料、干燥、纺丝、卷绕、成型和触及可燃、易燃原料 | 联苯醚泄漏,遇高热、明火或与氧化剂接触,引起燃烧;有违章动火和烟头、打火机等外来火种;纤维、花絮积聚,发生自燃;电气火灾;联苯醚泄漏燃烧(分解)产生有害气体;法兰漏浆、联苯醚泄漏、喷丝板堵塞造成高温烫伤。 | 较大 | 火灾中毒和窒息烫伤 | (1)严格维保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泄漏点;(2)及时巡查,清除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或照明灯具上的纤维缠绕和积聚;(3)严禁违章动火和外来火种进入;(4)安装火灾报警联动监控和自动灭火等装置;(5)联苯箱体和直(弯)管应完整无泄漏,联苯装置防爆膜应可靠、有效;(6)现场宜安装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在处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或有烟雾的事故时应佩戴好防烟(毒)面具。 |
-92-
二、染整加工 | 二、染整加工 | 二、染整加工 | 二、染整加工 | 二、染整加工 | 二、染整加工 | 二、染整加工 | 二、染整加工 |
5 | 燃气使用 | 使用燃气(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化汽油气、发生炉煤气)烧毛时,燃气管道及汽化室(含有丙烷、丁烷等易燃易爆气体)因腐蚀、超压等原因造成破裂、泄漏;避雷、接地设施缺失或无效,遭受雷电或静电聚积;通风不良,烧毛废气对人体伤害。 | 较大 | 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 | (1)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燃气管道、贮罐、设置汽化室,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与其他部门保持符合规定的防火间距,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区域,禁止将汽化室、贮罐设置在厂房的中心位置、多层建筑内、车间与车间之间,以及人员较多的地方;(2)与车间连在一起的汽化室、贮罐应设置建筑防火防爆分隔,有泄压泄爆、遮挡强光、通风降温等设施;(3)管道、贮罐和设备的焊缝、阀门、法兰和与贮罐壁连接等处完好无泄漏。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4)严禁违章动火、非工艺性火源或外来火种进入汽化室危险区域;(5)安装气体泄漏、火灾探测等装置和自动灭火喷淋设施,对现场燃气浓度含量进行检测,发生系统泄漏时,紧急关闭系统、停止设备运转,并及时扑灭烟火;(6)按规定落实通风排气、喷淋降温、遮挡强光等措施;(7)进入危险工作区域应穿着防静电服装,禁止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火星的工具;(8)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和危险化学品MSDS。 | ||
6 | 定型工序中热定型、开幅、烘干等燃气使用环节 | 燃气管道或储气罐发生泄漏;机械联锁发生故障,排气不良,在关车后燃气未排尽,或燃气末排清点火;毛絮滤网堵塞或风管未定期清理等;采用燃油导热,高温导热油外喷、泄漏或过热爆管。 | 较大 | 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 | (1)燃气管道、贮罐、汽化室设置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安装,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防火间距符合规定,禁止将汽化室、贮罐设置在厂房的中心位置、多层建筑内、车间与车间之间,以及人员较多的地方;(2)与车间连在一起的汽化室、贮罐应设置建筑防火防爆分隔,有泄压泄爆、遮挡强光、通风降温等设施;(3)管道、贮罐和设备的焊缝、阀门、法兰和与贮罐壁连接等处完好无泄漏,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4)严禁违章动火、非工艺性火源或外来火种进入危险区域;(5)安装可燃气体泄漏、火灾报警等装置和自动灭火喷淋设施;(6)按规定采取通风排气、喷淋降温、遮挡强光等措施,并禁止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火星的工具;(7)机械设备和管道安装有效、可靠的联锁装置,确保设备从点火、送气、排风及运转等程序全过程联锁,箱体设置防爆层和泄压泄爆装置,并定期检查、检测,烟道、箱体内接入蒸汽喷淋装置,如遇意外泄漏和火灾能迅速打开阀门进行喷灭;(8)定期做好清洁工作,保持滤网、风管清洁。 |
-93-
三、服装行业 | 三、服装行业 | 三、服装行业 | 三、服装行业 | 三、服装行业 | 三、服装行业 | 三、服装行业 | 三、服装行业 |
7 | 裁剪 | 推刀操作不佩戴防护手套。 | 低 | 机械伤害 | 配备和正确佩戴防护手套。 | ||
8 | 缝纫 | 砸扣机操作不当砸手。 | 低 | 机械伤害 | (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对操作人员加强培训;(3)操作中要集中注意力。 | ||
9 | 整烫 | 熨斗用完不放置在指定位置或装置上。 | 一般 | 灼烫火灾 | (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对操作人员加强培训;(3)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
10 | 压胶机 | 压胶机操作不当压手。 | 低 | 机械伤害 | (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对操作人员加强培训;(3)操作中要集中注意力。 | ||
四、非家用纺织制成品行业 | 四、非家用纺织制成品行业 | 四、非家用纺织制成品行业 | 四、非家用纺织制成品行业 | 四、非家用纺织制成品行业 | 四、非家用纺织制成品行业 | 四、非家用纺织制成品行业 | 四、非家用纺织制成品行业 |
11 | 加热器(循环泵)管路 | 管路漏油。 | 一般 | 火灾其他爆炸 | (1)加强通风换气;(2)加强设备维护、检查;(3)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 ||
12 | 织造 | 机台操作时衣物、手臂卷入。 | 低 | 机械伤害 |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技能培训;(2)增加机械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 ||
12 | 织造 | 胸锡林带工作时挂花把手带入。 | 低 | 机械伤害 |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技能培训;(2)增加机械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 ||
13 | 油模温机加 | 油模温机加温(一般为250℃)失控或受损,造成加工的内饰材料燃烧,引燃周围可燃易燃品。 | 一般 | 火灾 | (1)实施监控,确保设备运转程序可靠、稳定;(2)安装联锁装置,在作业间隙结束后继续循环降温1小时,待油温降至100℃以下在进行第二轮运转;(3)定期做好清洁工作,保持油模温机清洁;(4)经常检查设定温度,发现问题后,及时修复;(5)严禁油模温机周围1米内堆放易燃物品。 |
-94-
五、公共部分 | 五、公共部分 | 五、公共部分 | 五、公共部分 | 五、公共部分 | 五、公共部分 | 五、公共部分 | 五、公共部分 |
14 | 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 电气线路发生短路、过载、接触不良、散热不良;电气接地、防静电装置缺失或损坏;电气设备、装置或照明器具配置或使用不当。 | 一般 | 火灾触电 | (1)电气线路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敷设要穿管、进盒,保险装置应符合规定要求;(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防止超负荷、短路、接触不良,保险装置应符合规定要求,电气装置安装防护箱、罩;(3)安装电气接地、静电跨接以及建筑接地、避雷等装置;(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及时检修; | ||
15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 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 | 一般 | 机械伤害等 | (1)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规定检验、检测事项;(2)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 | ||
16 |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 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 一般 | 机械伤害等 | (1)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台帐;(2)完善维护、保养制度和规定;(3)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 ||
17 | 特种设备操作 | 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一般 | 火灾爆炸机械伤害等 | 相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 ||
18 | 锅炉房 | 燃气泄漏;锅炉超压。 | 较大 | 火灾锅炉爆炸 | (1)经常检查各机械部位是否灵敏、有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运作;(2)定期检查观火孔、防爆门、人孔门的密封性,防止锅炉本身运行时震动造成的泄漏;(3)定期检查法兰、密封垫片,防止其老化造成的泄漏;(4)装设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
-95-
F.7烟草行业(示例)
序号 | 部位 | 风险辨识 | 风险分级 | 可能导致事故类型 | 主要防范措施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1 | 制丝车间除尘房生产、维保 | 烟草粉尘形成爆炸条件,遇明火或静电爆炸 | 较大 | 其它爆炸 | (1)执行《粉尘、噪声控制办法》;(2)执行执行《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8245-2000》;(3)执行《除尘风机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5)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培训教育;(6)确保设备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7)加强通风、排尘、加强清扫工作、等各部位积尘。 | ||
2 | 柴油存储与使用 | 油泵房柴油泄露遇明火着火 | 较大 | 火灾 | (1)严格执行《一车间油泵房安全管理规定》;(2)24小时现场值班;(3)定期检查维护;(4)安装警示标识;(5)制定应急预案。 | ||
3 | 卷包车间除尘房生产、维保 | 烟草粉尘形成爆炸条件,遇明火或静电爆照 | 较大 | 其它爆炸 | (1)执行《粉尘、噪声控制办法》;(2)执行执行《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8245-2000》;(3)执行《除尘风机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5)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培训教育;(6)确保设备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7)加强通风、排尘、加强清扫工作、等各部位积尘。 | ||
4 | 香精香料存放 | 可燃气体浓度超限遇明火 | 较大 | 爆炸火灾 | (1)加强易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灯具、电器开关、线路、排风扇、防爆装置、物料摆放、现场环境、安全警示标识等检查;(2)加强现场巡查、违章惩罚力度,安全教育。 | ||
5 | 香料厨房配制香料 | 酒精挥发浓度超限遇明火着火 | 较大 | 火灾 | (1)严格按照《加香、配料室防火规定》操作;(2)定期检查可燃气体检测仪;(3)定期安全巡查作业及作业环境防火规定》。 |
-96-
6 | 锅炉房 | 天然气泄漏遇明火爆炸 | 较大 | 爆炸 | (1)增加天然气检测报警设备;(2)安装静电释放装置;(3)张贴安全警示标识;(4)定期检查、检测作业环境;(5)完善更新天然气管理及使用制度;(6)加强安全学习,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 ||
7 |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 |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 | 较大 | 容器爆炸 | (1)执行动力车间锅炉启停炉操作规程;(2)安全阀定期抬试;(3)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校验;(4)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 ||
8 | 变电站维修电工操作 | 变配电操作失误触电 | 较大 | 触电 | (1)执行动力车间电工安全操作规程;(2)开展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与教育;(3)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有:佩戴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两票制度、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4)制订限电应急预案。 |
-97-
F.8商贸行业(示例)
序号 | 部位 | 风险辨识 | 风险分级 | 可能导致事故类型 | 主要防范措施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1 | 变配电室环境条件 | 雨、雪及小动物进入室内破坏绝缘层或绝缘不良,导致触电事故或火灾。 | 较大 | 触电火灾 | (1)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的耐火材料;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2)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阻挡设施。(3)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门应为防火门,且向外开;金属门或包铁皮门应作保护接地。 | ||
2 | 变配电室的操作 | 未严格执行“二票制”,导致人接触高压带电体。 | 较大 | 触电 | (1)变配电室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或电气设备改变工作状态,应填写操作票,并执行相关规定。(2)变配电室设施及高压线路的检修、改装、调整、试验、校验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并执行相关规定。(3)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巡视检查。 | ||
3 | 电气线路 | 线路敷设时绝缘不良或未设置接地装置,导致触电事故,或局部发热引燃易燃物质。 | 较大 | 触电火灾 | (1)线路穿墙、楼板或埋地敷设时均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2)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措施;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的PE线应连接可靠。(3)安装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装置。(4)高压电气线路试验区域应有可靠的封闭联锁装置。 | ||
4 | 配电箱 | 绝缘破坏或电器裸露导致触电,短路时产生的高温或火花引发火灾。 | 较大 | 触电火灾 | (1)固定式配电箱的安装位置应能够有效防止雨水或其他液体渗入,应有足够的安全操作与维修空间。(2)配电箱内应安装防止操作时触电的隔绝板,防止带电部位的裸露。(3)配电箱内应安装专用的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并有明显的标志,其连接方式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同一端子上连接的电线不应多于1根。 | ||
5 | 燃气调压站 | 燃气泄漏后遇电气和静电火花,导致火灾、爆炸。 | 较大 | 火灾其他爆炸 | (1)站房耐火等级应达到一、二级的要求,防火间距应符合要求。(2)站房内电气设施、线路均应按防爆要求配置和安装;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和报警装置。(3)调压站应在防雷保护范围内。(4)管道及接口不得泄漏,法兰连接处应接跨接线。 | ||
6 | 锅炉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 | 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失效,导致锅炉内超压或缺水而引起爆炸。 | 较大 | 锅炉爆炸 | (1)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以及其他保护装置的设置、技术参数、运行和检验应符合相关规定;锅炉及附件应定期检验。(2)6蒸吨/小时以上蒸汽锅炉应设超压保护,室燃锅炉应装设点火程序控制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其他类型的锅炉应按照TSGG0001-201第6.6条的规定装设安全保护装置。 |
-98-
7 | 建筑物耐火等级、构建材料和防火分区 | 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建筑物和构建耐火等级不合格扩大了火灾的危害性。 | 较大 | 火灾 | (1)各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单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应与其使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相适宜,并有明显标识。(2)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3)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作业场所的危险性要求,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隔墙中的填料应使用矿渣棉或玻璃纤维。 | ||
8 | 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 | 发生火灾时,因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不符合要求,使火灾爆炸危害扩大。 | 重大 | 火灾其他爆炸 | (1)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2)符合GB50016-2014第8.3.10条所列部位,以及涂漆调漆间、喷漆房等火灾爆炸区域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
9 | 灭火器配置 | 发生火灾时,因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要求,使火灾爆炸危害扩大。 | 较大 | 火灾其他爆炸 | (1)应根据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以及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选择不同类型的灭火器。(2)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设置数量,并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3)应设置在明显、且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
10 | 室内疏散楼梯 | 疏散楼梯过窄或疏散门、楼梯堵塞,紧急情况时人员无法及时疏散。 | 较大 | 其他伤害 | (1)厂房、仓库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疏散净宽度应不小于GB50016-2014的规定。(2)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
-99-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号令)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风险因素辨识管控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一)治理的隐患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的;(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一)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微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微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