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名称: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服务采购(第三标段)
(二)标的金额:年度预算49万元,两年预算合计98万元。
(三)采购方式:根据采购人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计划向供应商采购,年度采购金额不高于但可低于49万元,两年采购金额不高于但可低于98万元。
(四)采购价格: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45%作为结算价格。
(一)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服务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考核标准及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第二年不再续签。
(二)本次合同起始日期:2021年8月30日,完成日期:2022年8月29日。
(三)地点:道林市监所、坝塘市监所、经开市监分局、高新市监分局辖区范围内。
(四)方式:食品抽样检验。
(一)检测费以甲方实际分配的检测任务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45%。甲方不承担抽样检验中产生的人工、交通、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二)付款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三)付款方式:根据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据实结算,经验收合格凭检测报告原件、发票按季度支付。
(四)因实施检测任务产生的合理的样品购买费用,由乙方提供发票、收据及支付凭证,甲方据实支付。
5.2.1、乙方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5.2.2、依法检验: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乙方须按照市监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及相关要求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5.2.3、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5.2.4.提高不合格样品检出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达到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要求。
5.2.5、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乙方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2.6、响应时间及说明: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应急情况下,2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如乙方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则采购方有权取消其成交单位资格。
5.2.7、乙方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要求,如乙方满足不了采购方的考核要求,则视为中标单位自动放弃中标。
5.2.8、如采购方要求,乙方须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
由甲方验收小组按季度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结算手续。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抽检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如乙方服务质量达不到甲方考核标准和要求,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不再续签。
2.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应急情况下,2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如乙方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抽检任务的下达和抽检费用的及时结算支付。
2.提供抽检工作所需相关文书。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提供服务,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2.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款,乙方有权停止服务,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相关要求,确保具备所承担抽检任务涉及食品以及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相关资质,能够对检验结论进行准确判定,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2.具备保证完成抽检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人员等工作条件。
3.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指定抽样地点、抽检单位类型的样品采集工作。
4.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保证完成食品安全抽检数据上报工作。
5.如实上报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和分析抽检工作,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检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等),应当按照甲方相关要求报告。
6.严格遵守甲方关于食品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
7.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1)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不得以承担抽检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任务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
(3)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
(4)开展抽检工作,不得收取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费用;
(5)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食品推荐、评比活动,向受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抽检合格证书或牌匾;
(6)遵守保密纪律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以及公众透露任何与检测任务、检测结果有关的信息。
(7)乙方在履行合同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自行负责。
(一)甲方如出现未提供抽检计划或未拨付相关经费等行为,乙方可停止执行甲方提出的抽样检验任务。
(二)乙方如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抽检信息以及数据的行为,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拨付经费,乙方需退回已拨付费用,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如出现出具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的,将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乙方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期满即终止。若达成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条件,则本合同按照约定解除。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通知与合同送达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送达合同:
甲方地址: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99号,收件人:廖建强,联系电话:13873148052,邮政编码:410600。
乙方地址: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189号,收件人:言剑,联系电话:13548661449,邮政编码:410007。
(二)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发生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以上地址同样适用于诉讼送达,产生诉讼送达的法律效力。
乙方相关信息
银行账户户名: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新建西路支行。账号:4300171366105250264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指定汇款账户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