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增资项目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11/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083 | ||
项目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昌平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0-33%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 | ||
募集资金用途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
基本情况 | 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 | ||
住所 | 昌平区 | 注册资本 | 141293.78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股东个数 | 1 | ||
经营范围 | 发电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批发、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企业股东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2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86037.97 | 187597.34 | 498440.62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567.15 | 14768.86 | 13305.64 | ||
2021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39516.3 | 35303.86 | 504212.45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738.65 | -10951.46 | -8937.01 | ||
2020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01711.67 | 69806.16 | 531905.52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1340.02 | 41301.65 | 40633.87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23-10-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71600.36 | 187443.15 | 484157.21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497.07 | 1866.68 | 1400.01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意向投资方如需对融资方开展尽调工作,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融资方处领取,融资方联系人:李晨晨,联系电话:010-83565924)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备查的相关文件。 3、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如意向投资方为企业法人的,其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须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1)基金管理人的累计管理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需提供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管理人与实际控制人权属关系证明材料及实际控制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意向投资方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应在清洁能源发电领域具备投资经验(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需提供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在该领域的合作协议或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备注:本项目所称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提供关联方资料,须提供关系证明资料)。 3. 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投资体投资,不接受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 4. 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交纳时间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遴选方式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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