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kfcg-2019120400492
预算金额660.00元
中标公司湖南省蓝盾消防有限公司17.0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JZ-20191204004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蓝盾消防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芙蓉北路街道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191204004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消防头盔 消防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38 25840
2 消防安全腰带 消防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24 3600
3 轻型安全绳 消防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2 660
4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消防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42 117600
5 消防手套 消防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42 6300
6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消防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42 12600
7 佩戴式照明灯 消防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19 4370
 合计金额小写: 170970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柒万零玖佰柒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报价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


3.2 履行地点: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

2.交货地点: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周内付合同款的30%作为预付款,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合同款的60%,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不计息)。

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负责运输、验收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29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8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0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说明: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汇通支行(湖南省蓝盾消防有限公司:1901024009200013225)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保证

1整体项目质保期为叁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3. 售后服务

一般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成交供应商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对乙方项目进行审查。

2、甲方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

3、乙方负责甲方项目采购工作并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7.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 质量保证

2.1整体项目质保期为叁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2.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3. 测试验收

3.1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4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成交供应商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 售后服务

一般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其他要求及说明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

2.交货地点: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周内付合同款的30%作为预付款,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合同款的60%,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不计息)。

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负责运输、验收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福城路与金马路交汇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金洲开发区金洲大道廖叶坡路
法定代理人: 王丹 法定代理人: 陈朝安
委托代理人: 刘达敏 委托代理人: 陈成
电话: 0731-82138900 电话: 0731-87631719
传真: 0731-8234590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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